#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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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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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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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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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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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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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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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口頭質詢─ ▶花蓮交通災害頻傳,連結宜蘭的蘇花公路落石崩塌封閉數日,現在依然處於預警式封路及有條件的管制通行中。至於鐵道部分,則是在6/4~6/22天內連續發生兩次出軌事件,本席認為不論是天災或人禍,政府都有確保人民公共運輸交通安全的基本責任,因此在發生了這些不幸事件後,我們不僅要進行檢討,同時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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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違憲部分有二:
1、法條用「肇事」用語,可能包含兩種情形:「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事故。
基此,法條規定「肇事」,到底有無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大法官認,並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2、102年修正之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無法易科罰金之情況,亦即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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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無肇事責任過失傷害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口頭質詢─
▶花蓮交通災害頻傳,連結宜蘭的蘇花公路落石崩塌封閉數日,現在依然處於預警式封路及有條件的管制通行中。至於鐵道部分,則是在6/4~6/22天內連續發生兩次出軌事件,本席認為不論是天災或人禍,政府都有確保人民公共運輸交通安全的基本責任,因此在發生了這些不幸事件後,我們不僅要進行檢討,同時要思考未來的改進方案。尤其第一次發生出軌事故後,臺鐵局原本說一星期後會提出檢討報告,卻未能兌現承諾,且按最新揭露的資訊,第一次的檢討報告中顯然有錯誤,第一時間媒體報導時都以溫度即天災為主要出軌原因,事實卻是該減速沒有減速,本席原本還對該位機靈的司機員有減速一事給予讚揚,可是從後來呈現的資訊中得知他並沒有減速,甚至在前一輛車經過該路段已察覺出現問題並警告後面列車時,後面的列車還是未加以注意並減速。本席上次質詢曾就臺鐵在網路上公開敘獎一事提出質疑,雖然這個事件發生後執行災後復原及危機處理者的確辛苦,且事故的發生並非他們的錯,但不應在沒有檢討的情形下就逕予獎賞。甚至導致第二次出軌事件也發生類似狀況,都是在進行施工後的隔天發生出軌事件。請問部長到底第一次事故的檢討報告何時可以公開讓大家檢視?
賀陳旦部長:原本評估狀況單純,所以認為可在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但後來得知真實情況,因此請了外部專家就客觀立場來衡量這件事情,以致耽擱了一點時間。
周永暉局長:這次是複合式事故有兩個肇事主因,有關司機的機靈部分,第一是他確實有限速,啟動時確實有加速但有控制速度。第二是他採兩階段制韌,使車子不至於翻覆,所以司機的獎勵原因很清楚,司機的警戒是防護的第三階段,這個階段的通報非常重要。至於報告,本周除會請行保會的10位外聘委員儘速召開會議進行檢討,也啟動了部裡的監理小組。
▶原本認為鐵道是相對安全的交通工具,現在卻發生了這些事故,這已經影響到國人對鐵道運輸的基本信任感。請問火車有無類似這種可以保全相關行車紀錄和證據方面的機制?除了行車記錄器之外,若要進行後續的調查,就需注意證物的保留,包括移除的軌道、拆下的枕木、甚至是道碴及相關規格等都需加以檢視,地方上流傳著一種說法,說是這些鋼軌是西部淘汰不要的才移到東部使用,如果此言屬實,本席認為東部人是無法接受的,希望你們提出檢討報告時,有關其規格是否符合新式傾斜式列車的安全需求、何時採購、何時更新以及採購和更新的標準、何時鋪設等相關資訊都能讓國人以及外部專家檢視。甚至不排除讓監察院、檢調來調查,因為可能這部分涉及到可能過失傷害的相關責任疏失。
周永暉局長:飛機有兩個黑盒子,我們是有一個行車記錄器,記錄列車的行徑,同時我們希望能再全面加裝一個路線的錄影設備。我們的行車記錄器不同於一般道路車輛的行車記錄器,能記錄更細節資料的設備,包括司機員和管控人員間的對話、整體行車速度以及經過特定路段時可能發生狀況的相關記錄等。其本身的規格不會有被人竄改的疑慮。
有關鋼軌部分基於現在都是高速行駛的狀況,我們希望能將東部目前使用的50公斤軌道整體提升為60公斤的重軌。西部使用的規格則是50公斤和60公斤的都有。另,要澄清地方上的謠傳,軌道工程皆有嚴格標準,當磨耗到10mm時就必須兩根鋼軌對換,如果磨耗到14mm,就必須抽換整根鋼軌。
▶本席再次提醒在程序上要確保這個調查過程是獨立的,且要求所有證據都務必妥善保存、並受管制,甚至是臺鐵內部人員皆不得去碰觸、竄改,以昭公信。
周永暉局長:6/22那兩列柴電自強號事故後拆換下來的鋼軌、枕木及傾覆的列車放置在放在花蓮。會請外聘委員包含車輛專家都到現場去檢視。
徐仁財總工程司:車輛當時在現場就用帆布將它保護起來,外人就不能侵入破壞,昨天已經將它運回花蓮後站,也在一個地區內將它保護起來,我們會確保現場。
▶另外,相關道碴本身的規格以及後續鋼軌軌道的規格,其實該提升的就應該要提升,畢竟最近東部不斷降雨,導致蘇花公路的落石跟地基不穩。本席曾質詢車輛是否準點的問題,當時臺鐵給我的回復是因為地基有可能流失等等因素,需要不斷填充、夯實這些道碴,這部分到底有沒有確實做到,也是我們必須要特別關注的。尤其現在漢本遺址的挖掘工作也在鐵道旁邊,如果再更深入去挖掘,遺址的移除保護以及鐵道安全怎麼達到雙贏?
▶最後,東部輸運還有另外一個選項,就是藍色公路,雖然它班次不多,也未必在每種天候狀況下都能夠運行,惟現行農產品的運輸,如果用軌道拖板車去運輸上車還要綑綁,時間延誤對於農產品本身的保存有所打折。如果可以同步補助,運用藍色公路,亦即在兩個小時內就可以由花蓮到蘇澳再下車繼續運行,車子直接上船,節省綑綁、其他申請業務以及臺鐵管制區內相關的時間,讓我們農產品的運輸能夠有另外一條可行的方案,也希望這能納入你們後續的評估中。甚至在蘇花公路公路中斷以及時間管制、單向封路的這段時間,改由藍色公路來運行,能不能有相關配套的補助措施,降低農民的運輸成本。畢竟它繞著南迴,除非它是冷藏車,而冷藏車的成本又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賀陳部長旦:好的。公共運輸維持是我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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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我在路中間雙黃線缺口處迴轉發生車禍
該路段為雙向單線道(是這樣講吧就是雙向各只有一條車道)
當時情況是前方路口(約30M處) 號誌紅燈
我沿著雙黃線慢慢騎到缺口處準備迴轉時前面汽車也剛好停下了
看了一下對向車道沒有右轉進來的車後我就迴轉過去
結果轉過去後就被一台逆向機車從左側撞上
對方應該是跨線超車要到最前面的機車停等區
因為右邊的空間平常都是違規臨停(很多賣吃的店就會這樣)
但路又只有一線所以連汽車要過都幾乎要壓雙黃線才能過
只要停紅燈時機車想要到最前面只有跨線一途
而通常這裡的機車也都是這樣騎
且我沿著雙黃線邊騎、前後都是汽車他根本不可能是騎在順向車道上
怎知道今天初判表出來
只有我有肇事因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對方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我真得不曉得對方怎麼跟警察作筆錄的
路段也沒有監視器可以調閱
所以這個結果大概是打死了不會變了
雙方都有小擦傷
在這期間也沒有誰說要賠償甚麼的
所以我本來想說申請強制險賠完醫療費用就好了
怎知道打去產險公司問一下對方保哪間才發現對方沒保強制險
問題來了
我如果去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來補償這些醫療費用
該基金會似乎會去向對方求償(因為他沒有投保強制險)
如此一來,對方會不會因為被求償而心生不悅跑來告我過失傷害
屆時,對方雖然無肇事責任,我是否也能夠告過失傷害回去呢
雖說是問能不能告對方
但是我真的不想要告來告去的好麻煩
只是怕被告所以想想看有沒有辦法能夠反制
還是我根本想太多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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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84.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10237353.A.6AC.html
※ 編輯: blackkeyss (36.225.184.85), 11/09/2017 22:27:13
醫療費用大概也就2000
申請鑑定還要3000好像得不償失
我沒有想要他受到甚麼懲罰,已經反省是自己沒有注意到會有逆向車
我只是想要透過強制險拿回這2000元醫療費用也沒有想要他拿自己的錢來賠
偏偏就遇上對方沒有強制險只能申請補償基金
卻也怕他被基金會追討費用的時候會節外生枝QQ
※ 編輯: blackkeyss (36.225.184.85), 11/09/2017 22:53:10
感謝大家提供意見QQ
※ 編輯: blackkeyss (27.52.230.64), 11/13/2017 00: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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