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守護!不用害怕!】
我在想:如果人人都能多一點包容和體諒,這世界就會少很多誤會和紛爭了!
前天下午,我乘車往探二筒途中,突然收到一個緊急來電!
「阿肥姑娘,可否請妳幫幫忙?大雄在地鐵站被警察截查,因他對答含糊,警察不肯讓他離開!」電話裡的聲音既焦急又激動!
向我緊急求助的,是趕去營救大雄的朋友叮噹!
大雄本身智商較低、不善辭令,身上經常袋著一個迷你工具盒,警察見他含糊其辭,不肯讓他離開!叮噹獲悉,前往營救,但如何解說,仍未能讓警察釋懷!
「警察要求妳幫忙核實大雄的身份,妳能幫忙嗎?」
「當然可以!」
大雄,56歲,不擅溝通、其貌不揚;但性格單純,充滿愛心;雖無固定居所,但對長者很有愛心,常護送行動不便的長者外出購物和進餐!他曾幫我做義工,和叮噹一起,替獨居長者進行家居清潔和簡單維修!
認識大雄,因為叮噹.....
事緣叮噹來我中心做義工,順道介紹大雄給我,表示他性格單純、不怕辛苦!我第一次見大雄,是上門探望周伯時;那天我託他倆替周伯進行家居清潔,臨近放工時,我上門探望他們!
周伯,84歲、獨居、性格頑固、無親無故、認知障礙,全屋垃圾!
我到達周伯家,眼見大雄竟不嫌惡臭和骯髒,把頭和手伸進馬桶,將本來烏黑的坐廁擦得乾乾淨淨!忙了五個小時,兩人早汗流浹背;我看見旋即跑落樓,買了兩支冰凍檸檬茶給他倆解渴!
叮噹把手機遞給身旁的警察,讓我和阿Sir直接對話.....
阿Sir先核實我的身份,再講述事情始末;我聆聽後,詳細闡述認識大雄的經過和我對他的觀感;真相終於大白!阿Sir得悉事件純屬誤會,遂讓叮噹和大雄離開!
我向阿Sir致歉,表示叮噹剛才這麼激動,只因心急保護大雄!而引起是次誤會的原因,主要由於彼此角色不同,職責也不同!我坦白告訴阿Sir,大雄現在應該十分害怕!如有需要,歡迎他們明天來中心找我,阿Sir客氣表示沒有需要了!
探完二筒回家,我想了一整晚!
我心想:如日後再有類似情況發生,怎樣可幫助大雄和類似朋友?此類朋友本身社交能力薄弱、表達能力不佳,遇上警察查問,很易因害怕以致情緒表現不穩,溝通更加困難!若因此而令彼此誤會加深,造成傷害就不值得了!
幾經努力,終被我上網查到,原來香港警務處有「守護咭」計劃!
簡單說,是一張緊急聯絡咭,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 =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atients)填寫資料後隨身攜帶,當遇上警察查問時,可直接交予警察,由警察聯絡其緊急聯絡人協助!
(★「守護咭」可向警署、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IFSC)、各公立醫院的醫務社會服務部、特殊學校、院舍、相關非政府機構和MIP家長組織索取。)
翌日早上一回到中心,我即時致電警署、社署和自己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同事查詢,最終在中午時份成功拿到「守護咭」!(致電查詢期間,發現社署IFSC和自己機構IFSC同事也不知有此「守護咭」!他們聽了我查詢才幫我了解,看來香港警務處真的要好好宣傳了!)
我即時聯絡叮噹叫他上來找我,向他解釋「守護咭」的功用和把「守護咭」交給他;我叮囑他盡快幫大雄填好相關資料,由於大雄沒有固定居所,我特地送了一個卡通證件卡套給他掛在頸上!
在此,我有個真誠的呼籲:
如果你們都認識一些像大雄的朋友,懇請你們主動幫幫他們,替他們拿取和填寫一張「守護咭」,叮囑他們隨身攜帶!
如果有從事警察的朋友有緣看見這篇文章,懇請你們多點包容和體諒,因不是人人都能善於表達,遇事時處變不驚的!
這世界,人人皆平等,脫下制服後,你我都一樣!
而我深信,如果人人都能多一點包容和體諒,這世界就會少很多誤會和紛爭了!
~願與大家共勉之~
🌻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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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識別能力
作者:黃莉婷律師
於民法上判斷是否應依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應以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而責任能力原則上是以識別能力為判斷標準。所謂「識別能力」是指可以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以及事物之是非利害關係之能力。
舉例而言,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應以有識別能力為限,而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行為時並無識別能力,則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倘若行為人於行為時已限於無意識狀態或精神活動之病態上錯亂,而導致不能自由決定意思,此時如有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則該行為人將可能因不具識別能力而欠缺責任能力,因而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無行為能力人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未成年人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
在民法中,未成年人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7歲的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7歲以上20歲以下的人,
而他們的行為在法律上效力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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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昨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就康橋之家事件引發的私營殘疾人院舍質素問題聽取市民及各方團體的意見。從法律層面上,我就律政司在檢控蒐證方面提出質詢,并要求律政司檢視其對涉及行為無能力者或殘疾人士的檢控基準。
以下為我的發言內容:
主席,今次康橋之家事件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我作為法律界的一分子,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是有一些意見。在檢控方面,蒐證上,律政司是不是能夠以一般證人的標準去判斷是否繼續檢控。
就 1993 年聾啞智障女風化案遭腰斬事件中,因受害人悲傷過度,經多次延期聆訊仍未能錄取口供,最後法官宣佈終止聆訊而裁定被告無罪釋放。及後,王見秋法官成立「研究弱智人士在法庭作供工作小組」,建議減少智障人士在刑事訴訟中作供時可能受到 的創傷,因而在 1994 年頒佈 17 點「脆弱証人作供特別程序措施」改革方案,提 出多項建議以協助智障人士作供,確保得到公正及公平聆訊。
律政司在決定撤銷起訴時有否先考慮有關建議?
律政司可否公開因行為無能力者或殘疾人士不能作供而撤銷起訴及相關數字?
此外,律政司內部有否為減少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包括弱智人士)或殘疾人士制定相關檢控基準(prosecution code)、可否公開現有基準及會否作出全面檢視?如沒有,可否研究並提交研究報告?
無行為能力人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福利事務委員會及衞生事務委員會
長期護理政策聯合小組委員會會議
日 期: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