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102律師一試第7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A)毀損罪之教唆犯
(B)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C)毀損罪之幫助犯
(D)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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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C)
【102律師一試第7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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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實務對於間接正犯的定義,可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換言之,係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如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知,並 #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實行,#居於掌控之地位,自可成立間接正犯。
另外,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常被拿來比較,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掌握以上實務見解,一試那兩題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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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的責任】
之前不只震驚岳界,還突破同溫層的秀姑巒山山難事件,如今判決書出來了,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被判過失致死和偽造文書罪。感謝洪律師畫重點造福岳界。
話說在前面,這是一個極端的個案。通常花錢跟商業隊伍登山,安全性還是有基本的保障,但當各方不利條件皆滿足的時候,悲劇仍然會發生。
■ 天氣:秀姑巒山已有下雪及積雪狀況
■ 地形:路線旁即是深谷,墜落後果嚴重
■ 人謀:登山裝備不足 (簡易冰爪) 仍照常進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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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想畫的重點是從文化和商業方面來談~
從判決書中的見解來說,「收取費用」、「受有報酬」的商業行為也是判斷標準之一,會使商業隊伍具「較一般自行組團之登山隊更高之注意義務及看顧責任」。用簡單通俗的講法來說,就是拿了錢卻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錯,導致隊員傷亡,應該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這一起判決雖然會有警惕同業的作用,但整體來說,我們的政府還是不知道何謂「商業隊伍」。若是往好的方面來看,至少收費之實這一點受到肯定,那些收了錢又裝作自組隊的傢伙必須要知道,如果出了事情,還是會被歸類到其中啦。
有收錢就是有收錢。在戶外大國兼高度法治國家如美國,只要有交換關係,法律上就算是商業行為。
如果將注意力擺在「預防」上面,那就比較抱歉了,商業的定義一天不出來,就無法起到足夠的懲戒效果。我們要的不只是個人受到處罰,我們要的是嚴重失職的領隊甚至是整個組織遭到連坐處分,以停權若干時間的形式,讓他們無法繼續做生意!就像被吊銷駕照或牌照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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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位虎哥,我相信他帶隊上也並非全無可取之處啦~~ 對於平安全身而退的客戶來說,他說不定還是一位好嚮導哩。但如果商業嚮導最大的責任就是平安帶隊下山,那他確實是犯了大錯。
這個觀念在以前登山社團當頭的年代中,是不言自明的常識 ── 畢竟許多前輩都以身作則,讓大家知道怎麼做才是一個好的領隊。只是彼時的領隊和隊員更像是學徒制,而不是商家和客戶的關係,所以權威大上許多,隊員不聽話可能會被慘電。
如今商業模式底下,領隊角色轉型為收錢辦事的嚮導,考慮的點也都不一樣了。他要想的可能是:如果撤退讓客戶沒有登頂拍到照,會不會他下次就不找我了?如果被客戶覺得太囉嗦,會不會讓他不滿意?
然後會發生什麼事?比起最大的安全責任,如何帶動隊伍氣氛,讓大家都留下美好回憶 (登頂照) 的優先級別升高了,甚至有時候還高過安全責任,都在嚮導的一念之間發生。或許99%的時候都不會出嚴重事故,但只要1%暴擊出來了,就會有家屬倒在登山口哭泣。
下一步,希望還是能催生出好的商業體制,不只管理好商業服務業者,也要還給身為消費者的台灣人民更全面的公開資訊。什麼山屋訂餐找哪一家,什麼登山路線上有哪些嚮導業者可以選擇,應該都要在官方網站上找到相關資訊,不要一直讓我們瞎子摸象下去了!
現在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才暫時沒有更多爭議傳出,但不要小看「悶壞了」的力量,體制的破洞一天不補好,問題就是會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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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衝突心好累】父母兼職調解委員會
手足衝突是個很常見的現象,家裡有兩個孩子以上的父母,必定處理過無數次的手足衝突。我把手足衝突定義為現象,而不是問題,因為孩子正在發展社交能力、學習如何與人互動,出現衝突是很正常的。每一次的衝突都是一個學習的機會,透過這些機會,孩子才能慢慢完善自己的社交能力。
最常見的衝突大多牽扯到權力爭奪,例如搶玩具、爭物品、爭順序、玩什麼、怎麼玩等。通常事件發生當下也會引起孩子的情緒反應,例如生氣、難過、失望、委屈等。由於孩子控制情緒的能力還不成熟,我們不能指望孩子在事件當下完全不表露情緒,因為那不合常理,就連大人自己也做不到。我們應當做的是,引導孩子適當的表達情緒,引導孩子選擇適當的方法來處理事情。
最有效的處理方法依然是,先同理(情緒),再處理(事件)。因為人的大腦在被情緒淹沒的時候,根本聽不進去任何話,更別說是講道理或訓話了。唯有情緒得到緩解,才有辦法聽進別人說的話,轉用理性來思考。面對孩子的衝突,我們先處理他們的情緒感受,待情緒穩定之後,再用簡單易懂的語句來跟孩子說明。確保自己不長篇大論,因為那並沒有幫助,對孩子說話只要清楚、簡單、明暸即可。
📌案例:
某天我在廚房問孩子:「你們想吃羊奶片嗎?」,姊姊飛也似的爬到兒童小沙發上,打開小沙發上方的櫃子,拿出羊奶片的罐子,弟弟也隨後快速的擠上小沙發想爭搶,情急之下姊姊將弟弟推了下去,弟弟開始嚎啕大哭。
當時孩子的爸爸和我都在現場,爸爸看見這個情況,帶著生氣的情緒,直覺的反應說:「妳怎麼能推弟弟呢?推人下去多危險啊!妳怎麼能這樣做!」,姊姊立刻大哭說:「我沒有!我沒有!啊~~啊~~」爸爸說:「妳就是有!我們都看見了!」,姊姊繼續哭著說:「我沒有~我沒有~」,越哭越激烈。我把過來討抱的弟弟交給爸爸安撫,把姊姊帶到旁邊抱緊,什麼都沒有說(同時我正在思考等一下要怎麼說),大約二十秒過後,我才開始說話。
我說:「剛才妳拿羊奶片的時候,弟弟上去搶,妳很生氣是嗎?」
她含著淚點頭說:「嗯~」
我說:「妳害怕真的被弟弟搶走,所以就推他下去了是嗎?」
她說:「對~」
我說:「嗯~如果是我手裡的東西被搶走,我也會很生氣呢~妳覺得東西被搶,妳還可以怎麼做嗎?」
她說:「請爸爸媽媽幫忙」
我說:「嗯~這是一個好辦法,我相信你下次會努力這樣做。剛才弟弟被妳推倒了,妳覺得他痛不痛呢?」
她說:「痛~」
我說:「那你想對他說對不起嗎?或者摸摸他痛的地方嗎?」
她說:「好~」(然後就過去摸摸弟弟頭,跟他說對不起)
首先,姊姊想捍衛自己的權力(拿羊奶片)並沒有錯,只是她被害怕與生氣的情緒籠罩時,做出了”推“的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力,而這個”推“的行為並不被我們所接受。當她的感受沒有得到同理,且因為不當行為得到不斷的指責,她就像一隻刺蝟,想要保護自己,更加不想承認她有推弟弟,即便她知道我們都在現場,目睹所有過程,她也要用盡力氣來捍衛自己。我們可能會覺得她在睜眼說瞎話而生氣,然而,我們如果帶著生氣的情緒與她爭辯到底,將會火上澆油,花費更多時間、消耗更多精力才能平息這個事件。
當孩子情緒得到同理後,我們需要讓孩子為自己做的不當行為負責任,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們可以原諒孩子因為不成熟而做出的行為,但不能輕易放過教導孩子承擔後果的機會。所以,我讓姊姊想一想,弟弟摔倒了痛不痛(讓孩子也學習同理),可以做些什麼來幫助弟弟好一點,而不是只有一句對不起就了事。
當我們同理孩子之前,要確保自己的態度是溫和而堅定的,如果我們自己也帶著強烈情緒,那麼這個同理將會很難發揮效果,因為人的大腦有鏡像神經元,孩子的鏡像神經元會“捕捉”大人的情緒,並且在他身上產生同樣的感受。說真的,要做到當下不帶情緒的同理孩子,並且做出一系列正向的處理並不容易,尤其是在自己特別忙錄、疲憊、緊繃的時候。如果我沒有接觸正向教養,我處理的方法可能跟我們家爸爸一模一樣。雖然要做到不容易,但是透過不斷的練習,就會變得越來越熟練,我們不需要追求完美,只需要追求進步。
#手足衝突
#同理
#情緒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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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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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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