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37期)
發行日期: 2015.12.7
法規期間: 2015.11.16~2015.11.30
主編: 劉孟哲 律師
稅賦
1. 證所稅停徵
立法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之修正,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2日公告該修正條文,其主要內容係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目前僅營利事業應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中按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
報告人: 劉康身律師/陳明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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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憶如版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 為建立公平租稅環境,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兼顧稅收穩定、稽徵成本、市場及經濟衝擊與國際競爭力等因素,擬具「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1年4月16日陳報行政院,經該院院會今(26)日討論修正通過。
二、 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採修正所得稅法,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重點如下:
(一)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交易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單一稅率計稅,徵收率授權行政院於15%至20%間定之。
凡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者,其課稅年度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可按其證交稅額之50%,於應納稅額範圍內減除。
(三)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相關計算規定
1. 當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減除及減除不足數後延3年。
2.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
3. 成本計算一律採用先進先出法,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櫃)股票,得依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為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三、 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維持最低稅負制,惟調高稅率及調降扣除額,重點如下:
(一) 營利事業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12%調高為12%至15%。
(二)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
四、 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於該會期完成立法,俾踏出稅制改革重要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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