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4 號 【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解釋爭點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相關考試重點
1、行政罰法第25條實質競合
2、釋字503號、604號
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聯席會議決議
這個釋字各位可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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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直播 20170330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出席】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政委萬億
勞動部次長 林三貴
教育部次長 林騰蛟
科技會報辦公室執秘 郭耀煌
【報告一】 科技會報辦公室:「公共區域及大眾運輸iTaiwan無線上網躍升計畫」報告
【討論二】勞動部: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三】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討論四】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修正草案、「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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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建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維權益📰📰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因此,建方倘經查獲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時,自始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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