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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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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來襲,部分地區大水甚至灌進屋內,家電家具全都受損,像這樣的水災險理賠,投保可是有秘訣。
記者 陳郃頻 採訪報導……↓
產險公司火險部協理 何子健 表示:「可以再買火災保險時,可以買颱風洪水的附加險,(但不普及)只有5%有保」。
不過很多人誤以為只有住低樓層才須保颱風洪水險,其實高樓層玻璃遭颱風吹破也算在理賠範圍內,以每100萬元的保額來說保費大約2000多塊,不過要注意動產方面會計算折舊率,使用2年的電視機為例,理賠大約會打折大約一半,而且5天內就要完成申請。
產險公司火險部協理 何子健 表示:「家電跟家具這些是我們叫做動產,如果使用若干年度,這個部分折舊是會扣除的,先拍照。」
人來人往的忠孝東路,這次也成為重災區,房仲業者也提醒,店面如果不幸淹水,租金方面可跟房東先談談。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在簽約時,附加條款,如果下大雨淹水情況,是不是租金可以減免,(假如)我因為淹水我一個禮拜沒辦法營業,那是不是一個月租金可以扣掉一個禮拜租金。」
梅雨季節,颱風災損不可預測,不妨花點小錢幫心愛家園多買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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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7/5673634
產險不青睞外送保險大餅 專家:風險難評估
疫情促進外送平台商機,統計國內有逾17萬名外送員,審計部示警近年外送員道路交通事
故有上揚趨勢。但國內19家產險僅5家產險推出相關保險,專家分析,外送平台產業定位
不明確,外送員風險難判斷,導致業者承保疑慮高。
據審計部資料,目前國內的餐食外送平台共有UberEats、Foodpanda、 Lalamove、
Foodomo、inline、GOGOX、快點外送、蝦皮外送、有無外送等9家業者,登錄外送員多達
17萬餘人。
不過,外送員趕送單釀成意外新聞事件時有所聞,審計部最新公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
算審核報告,外送員交通事故件數逐年攀高。比對106到1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
Uber Eats、Foodpanda等大型外送平台登錄外送員為第一當事者且事故車輛車牌為外送平
台登錄車輛的事故件數,從106年度888件,至109年度已驟升至4019件,占比則從30.95%
大幅上揚至61.09%。
此外,審計部比對109年度重大交通違規資料,也點出外送員危險駕駛比率高,不過由於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第9條不保事項規定,當被保險汽車作收受報酬載運貨物等
類似行為使用,導致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即外送
車輛在自用汽車保險契約中屬不保事項,外送車輛即便已投保一般車體、第三人責任險,
於事故發生時將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雖然目前市場有「營業機車附加條款」,保障營業用機車車體損失和第三人責任等保障,
不過金管會保險局統計,19家產險公司僅5家針對機車車體和第三人責任險推出營業用機
車附加條款,包含富邦產、新光產、新安東京海上產、泰安產和國泰世紀產。開賣比例低
於3成,凸顯產險業保守看待外送產業的保險商機。
保險法專家、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表示,一般運輸業者若要保障自己在營業駕駛運送過
程的風險,應加保營業用條款,舉例而言,計程車和自用車在馬路行駛的時間和頻率不一
樣,風險不同、費率也不同;現在市場也已出現機車營業用條款,不過有一關鍵在於有幾
家產險公司願意承保外送員產業。
「目前除了國內幾家較大型的產險公司,其他產險公司顧慮損率太高,承保外送員意願多
半不高」,劉北元指出,目前外送平台尚未被納入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象,以保險公
司立場,外送員使用車輛外送過程的風險就會比較不明確,承保疑慮也會較多。
劉北元說,當管理制度建立,外送員產業有較明確的定位和屬性後,例如車輛年限、車輛
狀況、駕駛紀錄和工時等規定更系統化,屆時不管有多少車輛在一間外送平台旗下,外送
員風險都會較整齊,不會高低不平,保險公司承保疑慮就會下降,保單設計和費率考量也
會更明確。
根據保險局資料,以第三人責任險意外事故傷害限額新台幣100萬元來看,自用車保費約
落在1000多元,附加營業用條款後,依各產險公司過去損失經驗,保費約自1000多元上升
至2000元至3000元區間,即外送員機車從自用到營業用,保費新增差額平均800元至2500
元左右,並再依據保額不同往上調整。
劉北元指出,外送平台是近年新興產業,國家明確納管有助於產業發展,後續也會有助於
保險保障的風險評估,屆時保險公司重新檢視產業風險,費率可能會更加合理化。
不過外送員投保普及率較低的另一原因,來自於外送員本身意願問題,部分會顧慮營業用
附加條款成本。
保險局提醒,外送平台特性是以自用車加入平台,基本上原先保險都歸類在自用車,但登
錄外送平台以後,應改為營業車種、加保營業用保險,才可獲得理賠。
保險局指出,保險公司定價是基於過去損失經驗,基於保險大數法則,損率高、營業用保
費就會比自用車來得高,若日後損率下降,保費也會有下降空間;此外,目前除一般營業
機車附加條款,有產險公司推出碎片化外送員保單,自外送員開始外送起算保障期間。若
從事外送員行業,還是應投保相關保障,維護自身和他人安全。
想法評論:
現在滿街都是熊貓和吳柏毅
如果投保率偏低的話
其實不管對自己或用路人,都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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