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金門地區首創"營造業工地主任證照班(金門班)" #第二班新增六位報名囉(目前僅剩五名)!! 在地上課,無須遠赴台灣,方便我們金門鄉親就近上課。
#預約報名方式: #請親洽清華大學金門教育中心;並 #繳交費用(報名按繳費順序為主); #洽詢電話: 082-312470。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代訓單位: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
招訓班別: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
招訓梯次與名額:報名額滿即截止招生。
預計上課時間:110年6月以後。
平日:每週一~週五上課,約PM 18:00 ~ PM 22:00;
週六、週日: 約AM 8:00 ~ PM 22:00。
上課地點:金門。
訓練費用:每人肆萬元整(優惠辦法如下)
早安價:凡於開課前2週完成報名及繳費者,可享早鳥價34,000元
團報價:二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3,000元
三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2,000元
四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1,000元
五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0,000元
參訓人員資格:
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報名者的資格認證會由內政部營建署統一認證,所以報名繳費後不一定會取得內政部的報名資格,因此請報名者一定要盡量輔證相關資料,或先可以來電詢問082-312470相關認證問題):
一、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 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 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 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 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上述相關系、科及相關類科指下列科系: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地政、林產工業、河海工程、空間設計、室內設計、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古績維護、美術工藝、軍事工程、都市計劃、景觀設計、森林、測量工程、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衛生工程、營建、營建工程、營建技術、環境工程、礦冶、礦冶及石油工程、灌溉工程、機電科技、能源與資源、環境與防災設計。
諮詢電話:082-312470
歡迎加入金門工地主任證照班。
#國立清華大學金門教育中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營造業 甲 級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東新營造的完美防火牆:外包工程。
大家都知道,這次花蓮太魯閣號事件中揭露了台灣營造業的陋習,外包文化,站在業主的角色,工程外包後不僅省事省力,如果出了事,還可以順勢切割,而東新營造就是其中的高手高手高高手。
我這篇,就是要再次揭露東新營造的黑歷史!
這次不是東新營造第一次外包出事,民國95年,東新營造就曾經因外包工程而出意外,直接導致一名外包員工在工地邊坡上從事噴漿護坡之點焊鋼絲掛網作業時,因邊坡崩塌,被上方掉落之土石擊中胸部,因胸腹腔內出血於不治死亡。
當時的工地安全防護有多離譜?判決書上寫的清清楚楚,不要說邊坡倒塌支撐保護了,雇主連最基本的「安全帽」都沒有提供。
這樣的重大工安意外最後判決結果是什麼?
東新營造聘用的工地主任乙○○ 與外包廠商甲○○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以新臺幣900元計算,換句話說,一條人命只值16萬2000元。
至於東新營造有什麼損失影響?完全沒有,依舊是甲級廠商、依舊爽接花蓮縣府與中央的案子,這就是台灣營造業外包文化最諷刺的風景。
營造業 甲 級 在 清華金門教育中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第一期工地主任班(金門)(上課時間:110.01.13--110.05.08 。)目前已經額滿,並依序遞補中,感謝各位金門鄉親。
目前應金門鄉親要求再加開第二期工地主任班(金門),歡迎快刀預約報名與繳費,即將額滿。
金門地區首創"營造業工地主任證照班(金門班)",在地上課,無須遠赴台灣,方便我們金門鄉親就近上課。
第二期預約報名網址(預計110年下半年開課):
https://edu.tcfst.org.tw/ismember.asp?farfrom=&courseidfi=10J007&plancode=109TW20F1&cost=40000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代訓單位: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
招訓班別: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
招訓梯次與名額:報名額滿即截止招生。
上課時間:預計110年下半年開班。平日+週六週日。
平日:每週一~週五上課,PM 18:30 ~ PM 21:30;
週六、週日:AM 9:00 ~ PM 17:00。
上課地點:金門。
訓練費用:每人肆萬元整(優惠辦法如下)
早安價:凡於開課前2週完成報名及繳費者,可享早鳥價34,000元
團報價:二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3,000元
三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2,000元
四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1,000元
五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0,000元
參訓人員資格:
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報名者的資格認證會由內政部營建署統一認證,所以報名繳費後不一定會取得內政部的報名資格,因此請報名者一定要盡量輔證相關資料,或先可以來電詢問082-312470相關認證問題):
一、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 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 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 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 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上述相關系、科及相關類科指下列科系: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地政、林產工業、河海工程、空間設計、室內設計、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古績維護、美術工藝、軍事工程、都市計劃、景觀設計、森林、測量工程、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衛生工程、營建、營建工程、營建技術、環境工程、礦冶、礦冶及石油工程、灌溉工程、機電科技、能源與資源、環境與防災設計。
諮詢電話:082-312470
歡迎加入金門工地主任證照班。
#國立清華大學金門教育中心
營造業 甲 級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