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連載】搞定付費金流,荷包滿滿夢裡也會笑!/林一泓老師 - Part 1
http://tesa.today/article/1105
作者:林一泓,歐付寶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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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與「支付」的演進
傳統的交易行為,最主要是「支付價金」與「給付商品」幾近同時間達成而完成,所以用「銀貨兩訖」來形容人們過去恪守的交易準則最為貼切,不過舊時代的賣家佔較大優勢,也沒有今日強調的消費者保護概念,買賣講究的是貨物與現金當面點收,一旦「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以避免不可預期的交易糾紛。
隨著時代的演進,廠商印製免費的紙本購物型錄,二次大戰後,作為宣傳販售商品的郵購模式於各國逐漸興起,台灣當時都是利用郵局的郵政劃撥來支付價金購物,成為非面對面交易與支付的主流,然而當時消費者保護的意識尚未興起,買家必須先交付貨款(劃撥)於廠商後,才「有機會」收到「未知品質」的商品,雖然如此,全世界當時的郵購產值仍飛速的成長,實可謂奠定目前電子商務邏輯與雛形。西元一九九〇年初期互聯網開始出現後,人們逐漸地再也不用花錢印製紙本型錄,只要讓消費者透過上網的方式,就可以更快速看到新商品,此商業交易行為在西元兩千年網路泡沫化後更為浴火重生,加上信用卡付費機制被更廣泛地應用到網路購物上,讓消費者能更快速的付款完成訂單,讓廠商更快速的出貨,因此網路電子商務衍生出來的各種交易模式,讓傳統的支付有了革命性的發展與變化。
一九九八年因為網路C2C拍賣平台eBay,所衍生出來的第三方支付1.0鼻祖PayPal,二〇〇四年因應淘寶網需求的第三方支付2.0支付寶也因此產生,到現在趨勢為「去中心化」及「支援行動支付」的第三方支付3.0也正在迅速成長及繼續蛻變當中。
因此不論是線上或是線下交易,若把整個交易過程的分工做拆解,可以分為商品資訊流、物流、金流、個人資訊流等四個部分,而這當中可能必須由買賣雙方、平台商、第三方支付公司、物流公司、供貨商等一同合作才能完成,當然也有可能有人會扮演一個以上的角色。若依照商品/服務的交付時間、金流支付行為的完成時間點來分,大致上可以分為Pay Before、Pay Now以及Pay After三大支付類型。
★Pay Before 是屬於先付款後才能使用服務/商品
此交易類型也常常會涉及到預先儲值的概念,例如預繳一年的上課費用、一年的健身房年費、購買一套餐券、一本住宿券、一張以上的泡湯折價券、遊戲點數等等,此乃「遞延性」的交易類型,也是最容易產生消費爭議與糾紛的類型,尤其是當賣家收了大批消費者的預付型貨款後,若發生經營不善或惡性倒閉,常常造成消費者的損失以及收單銀行的鉅額虧損。
若消費者重視自己權益的保障,可以選擇第三方支付的「即時履約保證進行消費」,也就是唯有當服務/商品被履約時,廠商才能收得到錢,廠商若不慎或惡意倒閉時,第三方支付業者就直接返還未履行義務的價金。除此之外消費者亦可採用信用卡的「定期定額扣款」,但是千萬不要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來支付「遞延性商品」!因為分期付款的運作模式是賣家取得一整筆交易款項授權付款並由銀行墊付賣家,之後消費者每個月慢慢繳付信用卡帳單,所以如果賣家惡性倒閉,捲款潛逃時,消費者依舊得按期支付這些分期刷卡的費用,無法因為賣家倒閉,而不再支付分期付款款項,這樣的支付方式對於消費者毫無保障;而定期定額扣款,則是賣家將交易款項依合約約定定期向銀行取得扣款授權,扣款授權成功後,銀行始將授權成功款項撥付賣家,如果賣家倒閉,消費者與賣家合約即停止,賣家無法再進行授權扣款,對於消費者是較有保障的。
因為分期付款的運作模式是賣家取得銀行先將一整筆交易款項授權付款並由銀行墊付賣家,之後消費者每個月慢慢繳付信用卡帳單之後消費者每個月慢慢還銀行錢,而賣家則需另外支付利息費用,所以如果賣家惡性倒閉,捲款遣逃而去時,消費者依舊還是得按期支付這些分期刷卡的費用,無法因為賣家倒閉,而不再支付分期付款款項,這樣的支付方式對於消費者毫無保障;而定期定額扣款,則是賣家將交易款項依合約約定定期向銀行取得扣款授權,扣款授權成功後,銀行始將授權成功款項撥付賣家,將交易款項切分於各月中墊付與賣家,如果賣家倒閉,消費者與賣家合約即停止,賣家無法再進行授權扣款消費者停止扣款即可,對於消費者是較有保障的。
★Pay Now 是屬於當下付款,當下享受該服務或購得商品
權利義務當場履約結束,一般來說是最沒有爭議的支付類型,例如幾乎所有面對面現金交易買賣均如此,如到超商購買飲料零食、夜市路邊攤購物,當然現在有不少商品也涉及到一定的保固期限,例如到IKEA購買的傢俱或是到燦坤購買的3C用品等等;線上也有不少使用一次性收費的服務,例如線上觀看一次電影、即時球賽、下載一首歌、購買一次性收費的軟體等等。
★Pay After 是屬於先享受後付款的支付模式
主要是針對消費者會消費的金額於一定時間內無法確定,例如電信帳單、水費電費、瓦斯費等等均採用一個月或是兩個月的期間後再結帳清算,短則如用餐是吃飽喝足後才買單,這對消費者來說最有優勢與保障的。除此之外亦可以利用支付工具來達成延後付款,例如消費者可以利用信用卡,來達到先享受後付款的效果,也可以利用支票的期票功能,雙方約定於某個時間點後才讓支付的行為達成兌現的動作。
結論:不同的交易內容、型態、金額等等,均有其適合的支付模式,無法以一概而論決定何種支付方式最好,因為這牽涉到是要保護買家多一點、或是要保障賣家的權益、還是要強調傳統習慣的延續、以及商業競爭等等考量,故各行各業必須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收付工具,才能達到最佳的營運狀態。
電子支付 vs 第三方支付
「電子支付機構」的營業內容,除了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外,亦涉及經營「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故線上申請電子支付帳戶,幾乎等同於線上申請一個網路金融帳戶,因此是受金管會的高度監理的單位,同時必須有健全的內稽、內控制度,資訊安全控制及完善的款項保障機制才有機會拿到「核准函」,進而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始得為「開業」。使用電子支付服務的買家及賣家,都是建構在不同程度的實名制基礎上,故對買賣雙方或是轉帳雙方均有較完善的保障,並且可以落實防範洗錢及詐騙等行為,是全世界目前的支付趨勢。
然而「第三方支付公司」僅能承做一定金額以下的簡單代收、代付業務,買家或付款者是誰並不一定清楚,故比較容易遭受到詐騙,而無法保障買賣雙方的交易安全,更無法落實防範洗錢等相關規定,不過不用加入會員即可付款的便利性,就如同使用現金支付亦無需加入會員一樣,在台灣實務交易運作上,仍佔有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目前而言尚無法完全取代彼此的機能。
目前金管會開放兼營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共有二十二家,以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共有五家如上圖所示,但因國際連、藍新、樂點均未對外報價,而PCHOME集團的支付連及Pi支付並非電子支付機構,僅能經營代收代付的服務,且支付連目前也僅支援PCHOME集團本身的業務,故以下僅能以「歐付寶vs智付寶vs紅陽」做各項服務內容的比較,其中紅陽亦非為電子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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