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0年度暑期工讀輔導方案報名資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0年暑期工讀輔導方案招募簡章
一、目的:為提供本市弱勢家庭,品學兼優之在學青年公部門職場體驗機會,利用暑假期間從事工作,以培養其就業技能及其面對就業時應有之態度並建立正確之職業觀念,特辦理本方案。
二、資格條件
(一)必備條件
本人設籍桃園市,現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二)除必備條件外,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進用
1.本人為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生活扶助戶。(檢附「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乙份)
3.由本府社會局轉介之本府監護學生。(檢附本府社會局轉介單及監護資料)
4.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檢附社會局身分認定文件)
5.本人為原住民。(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6.中高齡且非自願性離職長期失業勞工子女(檢附父或母其中一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證明影本、無工作切結書);中高齡係指年滿45歲至65歲且非自願性離職長期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父母一方為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檢附其更生人證明及勞保資料)
8.父母一方遭受職災者(檢附勞保局職災證明審核)或重大傷病者(檢附重大傷病卡)
9.土木、建築相關學系學生。
三、錄取名額:25名。
四、薪資待遇:日薪新臺幣1,280元,含勞健保、勞工退休金福利。
五、工讀地點:桃園市政府及週邊(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監理站(介壽路416號5樓)、桃園航空城工程處(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六、工讀時間:110年7月1日(星期四)至110年8月16日(星期一)。
七、報名方式與日期
(一)報名方式
採通訊或親自報名,請填妥報名表(請自行桃園市政府入口網http://www.tycg.gov.tw 或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網站http://pwb.tycg.gov.tw/ 最新消息下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規劃設計科陳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報名暑期工讀。如未依格式辦理、重複報名、或資格文件不全者,視同棄權,不接受補件。
(二)報名日期:自110年4月26日(星期一)起至110年5月10日(星期一)截止。(郵戳為憑)
八、錄取名單公告
於110年6月25日(星期五)前公告於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除正取外,並依序公告候補名額若干名,若正取者放棄資格時,由候補名單依順序遞補(遞補人員通知作業皆以電話進行)。報名時請留下正確聯絡號碼,並保持電話暢通。如因資料錯誤、未開機等個人因素,未能即時聯絡,請自行負責。
九、注意事項
(一)經錄取報到時請務必攜帶身分證、學生證正本供查驗,另需繳交本人(郵局存摺)影本以匯入薪資(非郵局帳戶將扣跨行手續費)。
(二)應屆畢業生不得登記參加暑期工讀。
(三)工作期間保險事項由用人單位於人員報到時辦理勞工保險加保事宜,所需保費按勞工保險條例辦理,並按月依人員薪額6%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公務洩密等情事,除由服務機關予以辭退外,並視情節輕重,逕函請就讀學校處理。
(五)工作期間膳宿、交通事宜需自行處理,相關權利義務悉依用人單位工作規則辦理。
(六)報名資料如有偽造、變造、造假者,取消錄取資格。
(七)錄取後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至用人單位報到,恕不得要求重新分派至其他單位。
(八)本單位不提供實習學分。
十、辦理報到:110年7月1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於本府大樓(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工務局701會議室。
十一、洽詢電話: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規劃設計科(03)3322101分機6750或6751陳小姐。
相關附件: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0年度暑期工讀輔導方案報名表.pdf
https://www.tycg.gov.tw/uploaddowndoc?file=hotnews/202104201612160.pdf&filedisplay=%E6%A1%83%E5%9C%92%E5%B8%82%E6%94%BF%E5%BA%9C%E5%B7%A5%E5%8B%99%E5%B1%80110%E5%B9%B4%E5%BA%A6%E6%9A%91%E6%9C%9F%E5%B7%A5%E8%AE%80%E8%BC%94%E5%B0%8E%E6%96%B9%E6%A1%88%E5%A0%B1%E5%90%8D%E8%A1%A8.pdf&flag=doc
110暑期工讀生招募簡章.pdf
https://www.tycg.gov.tw/uploaddowndoc?file=hotnews/202104201612161.pdf&filedisplay=110%E6%9A%91%E6%9C%9F%E5%B7%A5%E8%AE%80%E7%94%9F%E6%8B%9B%E5%8B%9F%E7%B0%A1%E7%AB%A0.pdf&flag=doc
父母申請子女戶籍謄本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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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申請子女戶籍謄本 在 彭凱莉 媽的職場543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口罩可以寄給海外二等親
真的很開心也很感謝有那麼多人惦記著人在海外的王先生😊❤️
自從前天政府公告,4/9起可以寄口罩給國外的二等親,超多人陸續將訊息貼給阿木,有親友還熱心的詢問我的口罩還夠不夠?真的是患難中看見台灣人的熱心,在此代王先生向大家說聲謝謝😊
雖然目前王先生身邊的口罩暫時不缺,但阿木我還是認真上網做了功課,以便臨時有需要卻手忙腳亂,除了要搞懂何謂二等親之外,還要了解要如何取得口罩並且順利寄送出國?
目前阿木看到經濟部小編3/31整理的資料了解,✅如出國者的健保卡有在國內,就可以用本人的健保卡領取口罩,如沒有也可以將自己手邊多餘的口罩寄出 ✅但不管誰的口罩,收件人與寄件人兩個月只能有30片 ✅免出口報關,但需要上網申請輸出許可證 ✅最後持許可證號及相關文件到快遞公司或郵局寄送
但現在有幾個問題還不暸解,例如:去哪個網站申辦證號?所需文件有哪些?30片可以分幾次寄?目前還有開放收件包裹的國家有哪些?等~我想可能之後陸續公佈會更了解,阿木我也會繼續追蹤分享給大家😊
有想更瞭解 #何謂二等親 、如何判定等資訊,可以參考以下小編編輯的QA,或上經濟部、疾管署網站詳看喔‼一起加油~
............以下是經濟部小編QA...................
Q1.親等判定方式(戶籍謄本、身分證)?誰判定?
A1.政府會根據戶政系統,查核寄件人與收件人的親等關係;另外,出入境資料可以辨識收件人是否在國外,政府會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Q2.收件人或是寄件人是否須具臺灣國籍及是否需有健保身分?
A2.收件人及寄件人必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Q3.30片是針對收件人或寄件人?
A3.收件人及寄件人每2個月均只能30片。
即收件人每2個月僅能收到30片;寄件人則每2個月只能寄送30片。
Q4.寄送日期?
A4.109年4月9日起。
Q5.寄送方式?
A5.透過郵局或快遞公司。
Q6.二親等包括那些?
A6.
(1)本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2)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Q7.寄送口罩程序是什麼?
A7.目前規劃免出口報關、由寄件人上網申請輸出許可證、民眾持口罩、輸出許可證號碼及寄送所需文件等到郵局或快遞公司寄送。經濟部將儘速公告詳細流程。
Q8.如何申請輸出許可證?
A8.國際貿易局4/8前會在經貿資訊網公布申請細節。
Q9.寄送口罩可包括N95嗎?
A9.寄送的口罩包括醫療口罩、活性碳及N95等,全部總計30片。
Q10.30片口罩去哪裡領?
A10.寄送口罩的可以是實名制領的、家裡原有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