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黨
要求推出第三輪「防疫抗疫基金」
特區政府於4月8日宣布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推出合共1,375億元的紓解民困措施,新民黨表示歡迎。然而,仍有不少受影響的行業及基層市民亟待支援,未能在早前的措施中受惠。雖然本港疫情稍有緩和,但經濟復甦無期。就此,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女士、常務副主席黎棟國先生、副主席容海恩女士,及副主席潘國山先生,今天 (24日)會見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先生,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先生,建議政府推出第三輪「防疫抗疫基金」,涵蓋七個範疇(下段詳述)。
會議後新民黨會見傳媒,主席葉劉淑儀女士表示:「今天新民黨會見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先生,了解到政府早前推出兩輪的『防疫抗疫基金』,能夠幫助約300萬人,但仍然有些行業及基層市民未能受惠,希望可以推出第三輪基金加以執漏。」
她又補充,近日收到很多印巴籍人士求助,因印度封關,滯留當地的印巴籍港人未能回港,很多國家或地區都可包機接載居民回去,印度駐港總領事已表示如港府提出包機安排,會加以協助,新民黨要求政府盡快行動。
常務副主席黎棟國先生關注政府第一輪防疫基金,向前線保安及清潔員工發放每人每月1,000元,但因收到投訴指有關津貼每大廈只有6個名額,又不能平均分配,措施有所不足,提議放寬有關津貼的名額限制。
新民黨建議政府應盡快推出第三輪「防疫抗疫基金」,涵蓋以下七個範疇:
(一)推出「補漏拾遺」措施
新民黨收到多宗市民求助,指因收入微薄,無須交稅或供強積金,而未能受惠於任何政府資助,當中包括以下六類人士:
沒有供強積金的自僱人士、
65歲以上僱員、
個體戶、
長期散工、
臨時工;或
自由職業者。
涵蓋美容師、化妝師、攝影師、補習老師、中醫、音樂導師、體育教練及設計師等多種不同職業。求助者中不乏單親家庭、基層青年及單身人士等弱勢社群,但他們普遍表示,渴望自力更生,絕不希望依賴綜援。新民黨建議,政府向上述類別人士發放5,000元的津貼,為期六個月,執行細節交由政府研究,盡快為這群「漏網之魚」提供協助,避免他們跌入綜援網或淪為長期失業。
(二)以稅務寬免鼓勵商舖業主減租
新民黨多次建議,當局應推出鼓勵業主減租的措施,減輕中小企的租金壓力,保障基層就業。英美等地已推出法例,禁止業主驅逐有財政困難的租戶;而澳洲更發出具法律效力的守則[1],強制要求業主將政府寬免用於補貼租戶。我們要求當局盡快考慮以下方式,為非住宅物業業主提供稅務寬免,以鼓勵業主調低租金:
由業主向政府申報減租幅度,當局按租金調整提供相應比率的利得稅寬免。寬免幅度可隨租金下調比率而提高,即「減租越多,寬減越高」,以鼓勵更多業主減租;或
參考澳洲新南威爾士州政府的做法[2],由政府主動調低稅率,並強制要求商舖業主,將政府提供的寬免全數用於補貼租戶租金。
雖然建議涉及修改《稅務條例》(第112章),但跟據2013及2017年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的經驗,當局在調整稅收時,可訂明於公布日期生效,日後再經立法會審議通過。政府有能力在短期內落實措施,減輕租戶壓力。
(三)向外傭中介公司發放8萬元資助
受全球疫情蔓延影響,多國已暫停輸出外傭,導致外傭中介公司收入大跌。由於中介必須處理僱主查詢及支援已抵港外傭等事宜,無法以停業或裁員削減開支。業界擔心出現倒閉潮,影響大批外傭及僱主。
新民黨建議,政府向擁有領事館及勞工處牌照的外傭代理公司發放8萬元資助,與零售業的做法一致。據業界指出,現時全港約有650間符合以上資格,而勞工處應備有完整資料,可按牌照資料審批申請,預計建議涉及約5,200萬元。
(四)支援貨運業
貨運業界代表向新民黨反映,指受全球疫情爆發拖累,貨運量較平日大幅下降,收入大跌,但政府在上一輪的抗疫基金中只為客運業提供補助,忽略了貨運業的苦況。我們建議政府參考為的士、紅巴及綠巴提供津貼的做法,考慮為登記大型貨車車主提供一筆過30,000元的資助,以及為每名司機提供每月6,000元的補貼,為期六個月,以回報司機在疫情期間為廣大市民奔走,確保香港有充足日用品及食糧。
(五)改善「抗疫辛勞津貼」
政府於第一輪防疫抗疫基金推出「抗疫辛勞津貼」,向前線保安及清潔員工發放每人每月1,000港元,為期四個月。然而,每幢大廈的名額只有六個。根據網上資料,若員工人數超出上限,申請人不能平均分配資源,只能由申請人支付餘下員工的津貼。新民黨接獲數個法團投訴,指安排等同向法團及業主開刀,並批評相關訊息混亂,擔心誤墮法網。我們要求當局放寬名額限制,並敦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有必要公開釐清申請準則,並容許申請人平均分配資源。
(六)放寬「零售業資助計劃」申請門檻
由於疫情肆虐,對零售業造成沉重打擊,業界反映希望當局可加快審批過程,以解燃眉之急。同時,不少服務行業,例如美容、美髮、美甲及中藥店等,在提供服務時亦同時從事零售業務,因此希望當局能夠放寬「主要及實質業務為零售」的申請要求,按個案實際情況審批,放寬申請門檻,涵蓋更多受影響的商戶。
(七)考慮為服務行業提供支援
新民黨接獲不少從事服務業的中小企反映,包括洗衣店、洗碗工場及汽車維修等,指由於疫情持續,令經營十分困難,不少已陷入倒閉邊緣,希望可獲得政府協助。我們建議當局在推出第三輪基金時再次審視各服務行業的情況,適時為個別嚴重受疫情打擊的服務行業提供支援。
[1] Relief for commercial tenants, Australian Government, https://www.business.gov.au/…/Relief-for-commercial-tenanci…
[2] NSW Government offers $440 million land tax break to support tenants and landlords, 13 April 2020, https://www.nsw.gov.au/…/land-tax-break-to-support-tenants-…
物業管理 臨時牌照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丁屋JR 速遞-鄉議局自行「釋法」基本法40條?】
鄉議局一向「堅信」,丁屋「習俗」源於中國傳統,基於《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的承諾,港英政府需要保障「傳統權益」,所以在1972年設立丁屋政策,丁屋「習俗」富有歷史淵源。
然而,代表鄉議局的大律師,或許在了解後,明白到這說法在法律面前「相當有嫌疑」(例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承諾的,是不會無合理補償下向原居民收地,與建丁屋關係薄弱),故需在法庭上「玩技術」,說人大常委通過的基本法確認了「合法傳統權益需保護」,作為「合法傳統權益」的丁屋,自然受保護,毋須追溯清朝時有否建「丁屋」的傳統。
鄉議局竟替人大常委為基本法第40條自行「釋法」,將丁屋強加於「合法傳統權益」中,而明明整條條文沒有半隻字是關於丁屋;他們的理由是,「有委員」在基本法諮詢和草擬期間表達丁屋屬傳統權益,而委員在考慮後將「合法傳統權益」寫進基本法,以證明丁屋=傳統權益。
我們翻閱相關基本法諮詢和草擬過程的文件,發現支持丁屋=傳統權益的「委員」包括鄉議局前主席劉皇發,縱使有其他委員亦曾表達類似觀點,但多份報告均會加上一句「報告內容屬個別委員意見,並不代表委員會整體立場」。足以見到,基本法草委會當時對丁屋政策是否=傳統權益並無定論,否則為何對此留白?
不過有趣的是,鄉議局突然一改以往立場,不再強調丁屋的「歷史淵源」,那麼沒有「歷史淵源」的丁屋,還是不是他們一直所說的「傳統」?
【追撃官商鄉黑x丁屋JR】丁屋JR打大鱷 理據逐一細睇
文:丁丁
編:CK
圖:立場新聞
劃時代的丁屋司法覆核案經過五天的審訊之後,申請人、政府、鄉議局的爭議都比較聚焦到《基本法》第40條的解讀之中。三方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席前唇槍舌劍,均就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作陳詞。第40條是這樣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代表申請人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認為《基本法》第40條並不包括丁屋,因為丁屋只是政策,既不合法亦非「原居民」傳統。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認為,《基本法》第40條明文要求政府保護原居民的丁權,其根源可追溯至1898年;但是原居民只可以申請建屋,政府沒有責任提供足夠的土地去建屋。
新界佬所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陳詞稱,丁屋在今天的理解自古以來都是原居民的傳統,根本不用追溯至清朝。他繼而強調,《基本法》是為了延續港英時期的法律制度,第40條應從「延續」的角度解讀,此亦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的立法原意。
法律爭議聚焦:為什麼是第40條而不是人權法?
由於丁屋只批准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香港新界一認可鄉村的男性居民(原居民)興建,申請人首先挑戰的,是如果《基本法》第40條並不支持丁權為合法的傳統權益,丁屋政策是否一個歧視女性及非原民的政策,違反《基本法》第25條等人權及平等的條文,從而違憲。
略為知道人權法的讀者也明暸,不是所有對人權的限制均違法,政府如果可以證明一項政策是有合理目的,而該目的與政策是有合理關連、政策干犯人權的程度符合比例,並證明在保護平等權與公眾利益之間有公正平衡,法庭便會宣告該政策合法。然而,政府及鄉議局並不爭議它是歧視及有可能違法;兩方的論點僅為《基本法》第40條足以保護作為原居民憲法權利的丁權。
雙方的討論核心,是甚麼為之合法(lawful)?甚麼為之傳統(traditional)?丁屋政策又是否包含在權益(rights and interests)之內?根據《Koon Ping Leung案》第26段,《基本法》第40條下的「合法傳統權益應」要追蹤至原居民在1898年時的權益。申請人及政府同意,鄉議局則認為要考慮的,只是在草擬《基本法》時草擬人作何意思,遂不同意。
權益?
申請人認為,第40條講的是原居民的習俗,例如祖堂、納妾、繼承家族遺產等,但不包括丁屋「政策」,政策並非權利。如果屬於受保護的權益,政府都有立法明顯保護。其次,從政策文件及背景資料可見,1972年實施丁屋政策只是臨時的恩恤措施,港督及其管治班子想在1980年代提出新界發展的長期、全面方案,所以此政府不是什麼權利。事實上,文件亦多方面顯示,此政策的政治目的,是要解決社會問題和住屋問題,以換取鄉紳的政治支持。
政府認為,從《基本法》第122條的解讀、《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等草擬文件的閱讀,都會見到政府當時已經準備給予新界原居民申請土地、免地租、優惠條款等一系列政策。但是由於政府不認為它有提供土地讓原居民建屋的責任,便把《基本法》第40條的權益保護收窄至申請權,而非建屋權。
鄉議局同意政府陳詞並補充說,單從《基本法》草委的討論已足以支持其丁屋的論點,草委草擬《基本法》時亦不會追溯1898年丁屋是否傳統合法權益。他們更進一步陳詞指,如果申請人現時挑戰成功,即要求丁權受平等權等限制,那麼這便會實質改寫《基本法》草委的原意,也實質廢除了第40條的保護,因為《基本法》第40條正正是要保護原居民的權益免受法律挑戰。
合法?
就丁屋政策是否合法而言,三方與周官多番辯論,亦探討過第40條中,「合法」二字有與無的分別。申請人認為,第40條就算涵蓋丁屋,依賴第40條本身,或看《基本法》第122條(只要是繼承父系的原居民承租人,其丁屋地租金維持不變),是不能證明政策符合第40條內要求的合法性。如以第122條證明丁屋的「合法」性,就會墮入圈圈邏輯的爭議,因爲如果政策是受第40條保障的話,根本不需要其他條文證明其合法性。
經周官多番詢問,申請人亦同意,當《香港人權法案》在1991年6月8日生效的一刻,丁屋政策帶有歧視,已經是與《人權法案》中的平等權違背;而在1997年7月1日起,丁屋政策亦跟《基本法》第25條、39條等違背,因而非法。
政府及鄉議局也不是不同意。他們只是說,《基本法》草委、人大常委在通過《基本法》時早已知悉丁屋是歧視、是特權、是不公平,正正如此,《基本法》第40條是憲法上的特定條款,用意是為人權條例作出例外(specific trumps general)。
再者,如果按案例去追蹤至1898年時的《大清律例》,當時的丁屋是否合法權益呢?申請人認為,建丁屋還是不合法,《大清律例》下,村民要登記土地再繳交賦稅,但文件均指只有10%的村民繳交賦稅。張瑞威教授的報告說明,因為稅制及土地制度不一樣,清朝時村民用地建屋不但不用取得批准,亦在很多時候霸地開墾建屋都不會向衙門匯報,直至稅官來向村民按整個區域的比率徵收賦稅。換言之,村民只要沒註冊、沒依法繳交賦稅,建丁屋也是違法,更遑論建屋是甚麼權。
政府所引用的夏思義博士則說明,清朝時期每村也有村長(village elders)負責批地及管理,村民要得到他們的批准,而港英政府只是取代了村長,行使行政權力,把這傳統延伸下去。他重申,丁屋在清朝一定是合法政策。
傳統權益?
就傳統而言,根據兩位專家報告,申請人認為不但從1898年至1972年期間並非長時間都有此傳統,而且歷史文件亦反映在清朝女性有時可以買地,政府也曾說其實所有人均可以買地。《大清律例》從沒限制女人擁有土地,亦有文件顯示有女性曾把物業轉讓給未婚女兒。
在港英政府接手新界之時,港英政府採用了個完全不一樣的土地制度 : 將所有土地收為英女皇所有,故此原居民並沒有特權建丁屋。期後政府只斷斷續續地以幾個方式讓原居民獲得土地或免費建屋:限制條件鄉村拍賣(restricted village auction)、「私人協約方式批地(private treaty grant)」、在原居民本來擁有的土地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ce)。
政府即使同意歷史上此項丁屋政策有斷點,也認為這不影響原居民追溯傳統權益,亦認為第40條並不要求一個「沒有斷點一直運行」(No break) 的傳統。就算有女性或外人可以從政府買地,也不影響丁屋作為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此外,新界佬更進一步說明,1972年的丁屋政策只是把原居民自古以來的傳統正規化。
小結:還待周官明察
究竟鹿死誰手?還待周官一一考慮。筆者丁丁亦不作猜察。只是可以預料的是,此案必火;不論誰勝誰敗,都似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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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開放清單(二)
反對的人到底看懂多少?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大陸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會計師在大陸設立的符合大陸「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臺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其他承諾
1.對已持有大陸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大陸執業的臺灣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大陸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大陸註冊會計師實行。2.臺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適當簡化對臺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A.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e.工程服務(CPC8672)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市場開放承諾
(1)對於方案設計沒有限制要求與大陸專業機構進行合作,方案設計除外。(2)沒有限制(3)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臺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大陸合營者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1.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臺灣服務提供者可以在臺灣完成或由大陸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大陸認可。2.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3.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不受在臺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B.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b.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合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允許在臺灣註冊的企業法人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參加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申請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評定:a.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歷;b.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大陸和臺灣從事的項目;c.應在大陸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其他評定條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執行。
D.房地產服務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企業資質時,可以將在臺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大陸承接的面積不得低於50%,在臺灣承接的面積不得用於其在大陸設立的多家企業申請資質時重複計算。(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F.其他商業服務
b.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不作承諾(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且須設立商業存在。
其他承諾
F.其他商業服務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並提供內外銷和當地檢測服務。2.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大陸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3.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臺灣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大陸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F.其他商業服務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F.其他商業服務
p.攝影服務(CPC875)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F.其他商業服務
r.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不作承諾(3)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大陸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業務。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4.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F.其他商業服務
s.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1)會議服務沒有限制展覽服務除與本部門「其他承諾」有關者外,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設立會議展覽公司,依規定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試點舉辦展覽。2.委託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在當地舉辦的涉臺經濟技術展覽會,但須符合相關規定。
F.其他商業服務
t.其他—複製服務(CPC87904)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複製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F.其他商業服務
t.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筆譯和口譯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2、通訊服務
C.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包括:—因特網接入服務—呼叫中心—離岸呼叫中心
市場開放承諾
(1)見模式(3)(2)沒有限制(3)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呼叫中心業務,無地域限制,臺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2.新增福州市作為試點城市,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臺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C.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市場開放承諾
(1)見模式(3)(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臺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D.視聽服務—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1)不作承諾(2)除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允許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在臺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3)不作承諾(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允許臺灣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D.視聽服務—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CPC83202)—錄音製品分銷服務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1.允許臺灣與大陸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批准,在大陸發行放映。2.允許臺灣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大陸發行放映,但均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CPC511,512,513 ,514,515,516,517,518 )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聘用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但須具有相應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可以聘用臺灣營造業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但須滿足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2.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築業企業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的限制。(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4、分銷服務
B.批發服務(CPC622,不包括鹽和菸草)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菸草)
市場開放承諾
(1)批發服務不作承諾零售服務除郵購外,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1.對於同一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臺灣服務提供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2.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6、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排污服務(CPC9401)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C.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D.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E.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F.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G.衛生服務(CPC9403)
市場開放承諾
(1)除環境諮詢服務外,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臺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大陸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A.醫院服務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可以與大陸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合作形式,或者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2.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療養院的,其設置地點限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由大陸衛生主管部門審批。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大陸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C.社會服務—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2.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大陸承認的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A.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不作承諾(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臺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臺灣研發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D.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11, 96412, 96413)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的經營服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11、運輸服務
A.海洋運輸服務—貨物裝卸服務(CPC741)—集裝箱堆場服務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港口裝卸、堆場業務。2.臺灣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大陸企業實行。(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C.航空運輸服務—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F.公路運輸服務b.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服務。對在福建省、廣東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F.公路運輸服務—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道路客貨運站(場)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臺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貨運站(場)和獨資貨運站(場)。對在福建省、廣東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c.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 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市場開放承諾
(1)沒有限制(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合資、合作或獨資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設立分公司。(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12、其他地方沒有包括的服務—商標代理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後,在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
—殯葬設施
市場開放承諾
(1)不作承諾(2)沒有限制(3)允許臺灣殯葬業者在大陸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其他承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陸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部門名稱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具體承諾
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臺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臺灣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部門名稱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
具體承諾
1.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產品。
2.符合條件的臺灣的銀行可以按照現行規定申請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3.臺灣的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可以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提出在福建省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4.若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已在福建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提出在福建省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5.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支持兩岸銀行業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
6.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企業。
部門名稱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
2.為臺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臺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3.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大陸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4.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臺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5.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大陸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岸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臺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6.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臺資證券公司與大陸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大陸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臺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49%。
7.在大陸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臺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8.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期貨中介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設立合資期貨公司,臺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