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之防免】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公司經營僵局及其防免之道。所謂公司僵局(deadlock)是指公司因故陷於癱瘓之狀態,通常係肇因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中,雙方(或以上)人馬針對某些決定僵持不下,常見之原因為:
1、 兩派董事人數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2、 兩派股東持股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3、 針對某事項少數方享有(或形同享有)否決權。
因公司僵局單純涉及私權,基於私法自治,法院或主管機關原則上無權介入調停。因此較佳的避免方式有二:(1)由當事人間事先約定排除僵局之形成;(2)以法律規定避免僵局發生。前者涉及當事人間特約擬定之技巧,比較偏向實務工作取向,在此不予細究。後者則涉及法律解釋,茲分論如下:
1.兩派董事人數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因部分董事辭職、解任導致席次成為偶數」或「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席次為兩席(§192Ⅱ)」時,若該公司派系壁壘分明,因任一方都無法過半,將造成決策困難,此時建議作法為:前者應迅速「補選缺額董事(§201)」以解決僵局,至於後者則無解,因此不建議做此種設計。若發生透過補選也無法解決之董事會僵局,得「聲請法院選派臨時管理人(§208-1)」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2.兩派股東持股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若兩派股東間並無協議,則只能透過向小股東「收購股權」,或與小股東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175-1)」,嘗試取得過半數之支持。最可怕的情形是該公司僅兩位股東且各占50%,則當股東間發生爭執,公司就會陷入僵局,因此不建議做此種組織設計。
3.針對「特別決議事項」少數方享有(或形同享有)否決權
事實上持股逾1/3之股東,對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即形同享有否決權,該股東只要不出席股東會,就能使股東會因出席不足定足數而不成立。然而,因特別決議事項(如併購、重大資產交易、發行新股),即便因少數關鍵股東反對而停擺,公司仍然能維持基本運作。故法律並不特別予以禁止,甚至還允許公司以章程調高(不能調低)決議門檻,例如§185Ⅲ即規定:「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惟應特別注意的是,少數涉及公司基本運作之特別決議事項,法律亦允許其降低門檻,其目的在於避免僵局發生。例如「選任董事長(§203Ⅲ)」:「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206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該條即是為避免公司因少數方反對致未能選出公司代表人,而使業務停擺。
4.針對「普通決議事項」少數方享有(或形同享有)否決權
普通決議事項涉及公司日常經營,應該務求能順利做成決策,因此應貫徹多數決之本旨,以「過半數」作為多數決之門檻。惟早期經濟部見解卻認為,無論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普通決議,均能以章程調高門檻。有學者指出,若允許章程調高普通決議門檻,將導致公司業務停擺,不應允許。所幸經濟部已然變更見解,按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
然而有疑慮的是,若我們認為應禁止普通決議事項以章程提高門檻,則「§157Ⅰ④」是否允許針對「普決事項」發行否決權股?就會產生爭議,從文義觀之似無不可,但從避免僵局之目的觀察則應為否定。
5.針對「董監選舉事項」少數股東享有否決權
因董監選舉關乎公司決策權與監督權之分配,涉及公司經營之核心事項,若允許少數股東享有否決權,則當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無法達成共識時,就會導致公司因無法選出負責人而陷入停擺,因此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認為:『特別股股東對於「董事選舉之結果」,亦不得行使否決權,以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
6. 公司僵局的最後手段:「裁定解散公司(§11)」
(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第2項)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8
#公司僵局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快報!快報!》 紓困特別預算黨團協商 四項原住民族預算通過 ~高金素梅2021.06.17 立法院臨時會審查「紓困特別預算案」,經過一整天的黨團協商,我的四項預算主決議都獲得通過,感謝朝野黨團對原住民族的支持。四項主決議如下: 《第95案主決議》 案由:為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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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公司法修正
親愛的先生/女士:
臺灣立法院於本月14日進一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另本月13日三讀通過關於董監選舉強制適用累積投票制之規定)之修正條文(下稱「本次修正」),總統將於近日公佈本次修正之條文全文。因立法院本會期已結束,本年度結束之前應無其他法案或修正案再行完成立法。請參閱本所對本次修正之摘要整理如下。若需進一步細節,歡迎與本所聯繫。
1.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後30日內補送(第7條):
會計師對公司資本之查核報告書為公司設立登記之必備文件。依修正前之公司登記實務,該查核報告書須於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檢送。本次修正則開放於主管機關為公司設立登記後之30日內補送即可。
2. 影子董事被視為公司負責人且負相同責任(第8條):
依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基於其職務而依公司法定為負責人之人。本次修正擴大負責人之範圍包括公開發行公司之:(1)實質上執行董事職務之人,或(2)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之人。該負責人應負與公司法第8條列舉之負責人相同之忠實義務、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惟本次修正明定台灣政府對其所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影子董事之規定。
3. 得申請使用清算中公司之名稱為公司名稱(第26條之2):
若公司逾十年仍未完成清算程序者,申請人得以該清算中公司之名稱申請登記為其公司名稱。
4.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所得利益之歸入權(第23條):
修正前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之負責人應對公司負忠實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去就該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包括該等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所生之所得,向有爭議;本次修正即在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另定公司之歸入權,故公司得於董事為違反忠實義務之行為而產生所得後一年內,請求將該所得歸入公司。
5.除一人公司外,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第27條):
修正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文意並未禁止法人或政府股東之複數代表人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本次修正則明文禁止政府或法人股東之複數代表人同時分別當選該二種職位。
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得要求股東會會議行電子式投票(第177條之1):
依據修正前公司法第177條之1之規定,股東會得採用書面或電子方式進行表決,本次修正授權金管會得考量公司規模、股東人數、公司結構以及其他必要情況後,要求公司應採行電子式投票。
7.於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全體改選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第199條之1):
修正前公司法之規定並未明定此種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之定足數要件及決議方法,故就全體改選應採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向有爭議(因解任董事/監察人須以特別決議為之,但於任期中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並未明定為特別決議事項)為避免爭議,本次修正明定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依公司法第198條之規定,採行累積投票制改選之。
8.董事應說明其於董事會議特定事項之利害關係(第206條):
若董事於董事會議討論之任何事項有自身之利害關係,其應於當次董事會議中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9.公司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還予股東(第232條、第241條)
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41條,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法定決議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溢價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與受領贈與所得而生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並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另依第232條,若公司無盈餘,僅得在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額50%時,就超過實收資本50%的部份,派充股息及紅利。本次修正刪除無盈餘時得以法定盈餘公積派充股息紅利之規定(即回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原則),惟就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允許以新股或現金之方式發給股東;亦即本次修正係將發還法定盈餘公積及分派股息及紅利二事分別明定,以避免疑義。
10.新修正公司法放寬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限制(第249條)
依修正前公司法,對於公司前已發行公司債或其他債務而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者,即便債務已了結,亦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本次修正則放寬為自債務了結之日起三年後即可再行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11.公司選舉董事監察人須採累積投票制(第198條)
本次修正後董事之選任僅可採累積投票制,且公司不得以章程之規定排除適用。此限制於監察人之選任時亦適用之。於累積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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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報!快報!》
紓困特別預算黨團協商
四項原住民族預算通過
~高金素梅2021.06.17
立法院臨時會審查「紓困特別預算案」,經過一整天的黨團協商,我的四項預算主決議都獲得通過,感謝朝野黨團對原住民族的支持。四項主決議如下:
《第95案主決議》
案由:為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個人,原住民族團體、地方文化館與部落大學之防疫與紓困計畫,有關說明事項之防治與紓困計劃所需預算,責成原民會負責協調整合各部會相關紓困辦法,予以落實。
說明:
1、 本次追加預算,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政策皆未納入防疫與紓困計畫辦理,已實質造成原鄉公所執行防疫政策及原住民個人、團體紓困無門。
2、 教育部辦理社區大學紓困方案,相同性質屬原民會主辦之部落大學卻無紓困。
3、 經濟部辦理會展補貼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屬原民會主管補助原鄉公所辦理之大型展售與風景區公共造產市集卻無紓困。
4、 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及文化部皆辦理紓困貸款或利息補貼、展延等方案,屬原民會辦理之原住民相關貸款卻無納入紓困範圍。
5、 交通部辦理觀光旅遊業紓困,農委會辦理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屬原民會與農委會林務局輔導之原住民及部落生態旅遊團體卻無紓困及補貼。
6、 衛福部辦理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然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部落團體為防堵疫情與人員流動所設立之防疫站,所需經費卻由原民會以公務預算內調支應,實不符防疫推動之積極作為。
7、 文化部辦理藝文團體及場館紓困方案,屬原民會主管之原住民族藝文工作者、團體及地方文化館卻毫無紓困及補貼。
《第197案主決議》
教育部主管之紓困計畫,應考量原鄉各級學校與一般地區之差異,有關廚工、娃娃車司機、鐘點代課教師、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等工作人員,應從寬認定納入紓困計畫。
《第198案主決議》
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經濟受疫情影響之學生紓困措施,應考量多數經濟弱勢家庭學生及建教生為貼補家計與生活費至職場打工之高中職學生,應納入紓困措施。
《199案主決議》
教育部應考量停課後原鄉各級學校執行防疫工作、線上教學與居家學習,克服經濟弱勢家庭學生設施設備不足,避免產生學習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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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事項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應封閉復育之赤山垃圾衛生掩埋場於本年11月,發生垃圾重新進場一事(前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senpo.tung/posts/3771956446150337),突顯主管機關環保局管理作業疏失,亟待檢討。
森堡於本次臨時會,特別針對赤山垃圾衛生掩埋場,後續覆土綠化等課題,提詢環保局局長,並請環保局儘速落實本提案的三項決議內容:
一、請環保局就赤山垃圾掩埋場事件,一個月內提「完整書面檢討報告」予本會,並研議制定本縣垃圾衛生掩埋場管理營運自治條例。
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嚴格落實赤山垃圾掩埋場「復育綠化」作業。
三、落實契約「環保公園」之承諾事項,還地方一方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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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事項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單元主題:第40屆世界童軍領袖會議暨第12屆世界童軍青年論壇分享
第 12 屆世界軍青年論壇日103/8/3~8/7
(為期4天,可派2名正式代表、3名觀察員)
第40 屆世界童軍領袖會議 103/8/11~8/15
(為期5天,可派6名正式代表、觀察員不限)
張方瑄 Fang Shuan Chang、 李宥榆 (You-Yu Lee)是青年論壇與領袖會議的正式代表
王伶聿 Belinda Wang是青年論壇觀察員
今年是在中歐國家,斯洛維尼亞舉行。
世界童軍領袖會議與世界童軍青年論壇,有別於一般世界大露營或世界羅浮大會,是一個正式的會議,三位優秀的羅浮夥伴,自費參加此次會議,花了近9萬元,就是為了去和各國優秀領袖、優秀領袖學習,其中方瑄夥伴,勇敢接受挑戰於青年論壇上代表中華民國競選青年顧問,即使知道機會不大,她仍然努力準備,在會議上發表政見。贏得許多國家的童軍尊重與喝采。
此次訪問中,她們提到了為什麼想參加這次的會議,還有正式代表和觀察員的差別,另外她們會議上和其他國家童軍互動的趣事。還有斯洛維尼亞這個特別國家的介紹。以下為童軍總會的官方資料。
童軍運動介紹:
一、 童軍活動的影響力
童軍運動源自 1907 年,其創始人貝登堡爵士在英國白浪島展開的首次露營活動,是此運動之濫觴。百年來,世界童軍組織與各會員國不遺餘力地努力下,今日的童軍組織已成為世界規模前二大之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其共同使命為培養健全公民,創造更美好的社會。而童軍運動的確達到了此一目的,世界各地,各國家的童軍們都對人權、環保、教育、降低貧富差距、援助窮困地區、減少文化衝突等議題皆全力參與,並以此達成參與全球治理的重大願景。
二、 童軍運動組織的定位及影響力
自聯合國成立之後,世界童軍運動組織一直配合聯合國推動許多有助於青少年福祉與世界和平的工作。1981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就頒給世界童軍組織一個和平教育獎(Prize for Peace Education),肯定世界童軍運動組織對世界和平的貢獻。世界童軍運動組織自 1947 年起也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UNESC)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授與諮詢地位(Consultative Status)的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GO’s)之一。足見童軍運動在國際社會之影響力及其在聯合國的受重視程度。
三、 世界童軍領袖會議的角色
世界童軍領袖會議每三年舉辦一次,旨在檢視前次會議決議事項並由各國代表在地球村之架構下共同討論童軍運動未來走向及策略,也透過此機會選舉未來世界童軍會議暨青年論壇、世界童軍大露營、世界羅浮大會之主辦國家,以及世界委員會選舉。世界童軍青年論壇始於 1971 年,目的在透過青少年之研討、互動及決策參與等,分享經驗及想法,彼此影響世界各地之青少年,另也透過會議集思廣益,將其傳遞於世界會議,使成年領袖能瞭解其需求及想法,並將其發展符合時下潮流之政策及走向;青年顧問(Youth Adviser)由各國總會推薦,並在會議進行選舉,除籌備青年會議外,另有許多決策及政策參與。會議當中,除有世界總部成員協助,其餘均由 18~26 青年領袖共同進行,包括青年顧問籌備及各國青年代表觀察員,顯示童軍運動在青少年之參與相當重視並給予許多發展空間。
四、 我國童軍組織的現況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一直以來對青少年參與都相當重視,每年定期舉辦羅浮群長年會、羅浮國際人才培訓、羅浮考驗營、羅浮志工活動等相關計畫,透過青少年決策參與、公共事務參與、體驗教育、團體活動,幫助青年成長。也配合我國政府政策,推展青年國際活動參與及國際志工服務,積極發展青年國際交流,例如:世界童軍青年論壇、亞太區童軍青年論壇、中日韓羅浮國際合作計畫、美國及歐洲國際輔導員、世界服務獎章等計畫。
世界童軍領袖會議與世界童軍青年論壇的活動目標:
一、 培養青年決策參與及拓展世界觀
(一) 藉由參與國際性的青年事務會議去瞭解、學習及參與青年決策。
(二) 與世界各國代表進行交流,以增進彼此之間對國際事務的瞭解, 開拓青年的國際觀,並於回國後將經驗分享給本國其他夥伴。
二、 各國文化及經驗交流 藉由國際之夜以及會議期間的國際交流可以宣傳中華文化並讓其他國家了解台灣的文化傳統。
三、 擬定及執行童軍運動發展方向 於論壇及會議期間觀察國際間童軍運動發展方向,進而討論並擬定出往後的發展方向並將會議上的決策帶回我國落實執行。
四、 增加各國童軍組織之連結 藉由派出我國代表,向其他國家青年代表進行交流以增進各國之間情誼。加強我國與國際童軍組織之間的連結,讓我國童軍在將來的發展中更具國際競爭力。
五、 國際非政府組織之跨國資訊及人力等整合 童軍運動是非政府組織之中一股不容小覷的力量,其資訊、人力及物力等資源可支援各國相關國際活動。藉由建構非政府組織人力資源資料庫,於各國際活動間互相支援有利於國際活動之發展。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K3zVHp8ftFY/h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