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1116判決-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是否應沒收?】
✅爭點: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是否仍應為沒收宣告?
✅關鍵字:#放棄求償、#和解、#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26日作成109台上1116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條件及目的:
由於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於利得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此亦能避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不法利得,另一方面須償還被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
二、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仍應沒收或追徵:
倘利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縱被害人放棄求償,法院仍應為沒收之宣告,藉以避免修法前不法利得既不發還被害人,亦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而使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不法利得之不合理現象。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自仍應就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
三、本案情形: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所示各次重利,合計為32萬5,000元,然稽諸其與陳永仁和解之協議內容,係將如其附表二所示之油品作價257萬元,而以其中200萬元抵銷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與利息,再由上訴人給付57萬元予陳永仁,此有其等簽立之和解書在卷可憑,是以上訴人實際上仍保有上開犯罪所得之重利即32萬5,000元,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等旨甚詳(見原判決第19頁第16至24行)。核其此部分之論斷,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1116%2c20200326%2c1
📌更多刑法總則沒收文章:
https://roxincriminallaw.pixnet.net/blog/category/3683872
📌本篇部落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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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總說明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第十屆第二會期優先法案記者會_2020-09-2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2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第二會期共 26 個優先法案,涵蓋深化立院職權、落實援港行動、踐行司法改革、維護新聞自主、守護人民食安、保障兒少權利、守護社會弱勢、促進性別平權、強化環境保護、貫徹土地正義、推進轉型正義等 11 個面向。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表示:
為了深化立院職權,從美豬美牛議題中顯示《行政程序法》的不足,因此我們將目前函釋入法,規範行政命令預告原則上至少 60 天,緊急情況下的例外情況可以另行討論,但須敘明理由,且經過行政院會議通過。同時,從今年臨時會監察委員審查的過程,也可以看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針對人事同意權的規範,仍有許多完善補強的空間,因此我們也已經提出相應修法。
而在落實援港行動部分,上會期已推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讓救援受迫害的港人可以有更具體的操作標準,以實際行動聲援香港。
另外,踐行司法改革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提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也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此外,在維護新聞自主的部分,時代力量長期主張應盡速通過《反媒體壟斷暨多元維護法》的立法,只有明定制度防止媒體壟斷,並確保媒體生態與文化的多元環境,才有最低底線的新聞自由,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當代的民主。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接著表示:
針對美豬美牛的議題我們推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禁止食用場所、相關標章,以守護人民食安。
在保障兒少權利方面,上會期已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希望新會期有機會排案,同時因為網路發展導致兒少性剝削的影像有逐漸上升的現象,也希望透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能給予更多保障。
在守護社會弱勢方面,我們推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符合被害人需要的個別化協助讓司法不再冰冷、而《精神衛生法》則是希望在憾事發生前就能預防。
另外在促進性別平權方面,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規範一定規模以上企業,沒落實托嬰設施要有對應罰則,以及《就業保險法》修法讓育兒父母得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 。最後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警告命令、防制令及緊急防制令機制及內容,以及行政罰、刑事處罰等,具體周全保護跟蹤騷擾之被害人。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最後則是提到:
在強化環境保護部分,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彌補行政單位執法能量不足之問題、《能源管理法》明定政府單位節能與使用綠能等作法,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協助減緩地球暖化、《水土保持法》則希望公開水土保持審查的資訊並公開審查、《銀行法》將赤道原則入法,規範有涉及違反環保等法規的企業,不予補助。而《礦業法》更是時代力量長期關心之議題,要實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並落實礦權展限之環評。
在貫徹土地正義部分,攸關實價登錄2.0的三個法案,《平均地權條例》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第一會期已提出修法,本會期會繼續提出《地政士法》的修正草案,落實房地交易透明化,遏止炒房行為。而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有許多漏洞,尤其在聽證部分除了特定農業區之外,其餘並無相關規範,因此提出修法。
在轉型正義部分,因為現行國徽和國民黨黨徽非常相似,國人期待已久的護照封面更新仍存在這個國徽,社會各界都認為應該進行修正,因此應該要盡速針對國徽國旗法進行修法。此外,中正紀念堂的轉型,是轉型正義推動的重要議題,台灣社會討論已久,國人期盼甚深,且目前文化部及促轉會也都已經提出相關方案到行政院,因此我們希望組織法的部分也盡快修正,回應社會各界的期盼。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總說明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國會史上第一次的同性婚姻法案討論
法務部一再逃避主管民法之修法職責 甚至推翻對國會之承諾
要求行政院性平處督導法務部 儘速提案修正民法
以符合憲法平等權、兩公約及CEDAW施行法
今天(12/22/2014)是台灣國會史上第一次的同性婚姻法案討論,若以整個亞洲來看,這是極具意義的日子,因為目前已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多為歐洲國家及美國部份的州。
不過今天法案進行詢答後,讓我失望的不只是類似呂學樟立委引用護家盟的不實文宣、將同婚法案扭曲成「人獸交」,這種不正確的資訊一再誤導民眾及立委,讓同婚議題難以理性辯論;更讓我失望的是法務部作為民法之主管機關,以及我國審查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秘書處,一再逃避修法保障同性身份權益之職責,甚至推翻對國會之承諾、未於年底前提出對案(詳見附錄一),行政部門之卸責怠惰,讓我不僅失望,還感到憤怒。我們不能讓同志人權一再落空,必須繼續推動修法,不能讓法務部就此逃避職責。
行政院性平處其實早在今年的9月19日,就已經正式發文給法務部,要求法務部在婚姻家庭法律的檢討修正,除了「研議請各部會修訂現行各法規」之外,應該要一併研議民法修正或是另訂專法。但等到10月,我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的時候,法務部所提出來的書面意見否定修正民法,也沒有討論修訂專法,甚至連同性伴侶究竟有哪些權益不受保障,需要修改那些法律,涉及那些部會,也無法提出具體的說明。公聽會的最後我們做成結論,要求法務部要在兩個月內提出對案。
但我們看到法務部今天提出的書面意見,不僅被媒體及同志團體笑為抄襲護家盟文宣,不少段落邏輯混亂矛盾、喪失法律專業,法務部甚至將修法責任推給了「其他部會」:「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法務部這份書面報告呈現出50年以前的「家父長」陳腐概念,暴露出台灣政府面對21世紀的不合時宜,以及對同性伴侶赤裸裸的歧視。同性伴侶在制度上受到的各種歧視及差別待遇,絕對不只法務部報告所寫的醫療同意、健保、賦稅這麼簡單。
一對相伴到老死的同性伴侶,法律制度對他/她們的歧視是從生到死的各種權利剝奪:舉凡生育給付、喪葬給付、失業給付、職災給付、遺屬撫恤金、軍眷的各種優待跟給付、災害救助金、住宅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褒獎受領,甚至是法務部自己管理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遺屬補償金,這些遍及勞保、農保、軍公保、社會福利等等給付,給付通通都只給予「配偶」專屬權益;另外公職人員的職務請調、勞工的陪產假、結婚假、喪假,如果沒有配偶身分怎麼請領跟證明?又或如須具有配偶身分才可以做的事情,例如:探監、拒絕證言、利益迴避、勘驗屍體、證人保護、提起勒戒處分的重審、偵訊陪同、歸化資格、停留及居留資格…,這些司法、移民方面的權益,全都只限婚姻中的配偶。
這些大大小小的法律豈止上百條?涉及的權益豈止三項?這些司法、移民、福利、給付等各個政府單位卡住的地方就是--同性伴侶雖然相伴多年,即使拿出照片等生活證明,但他們就是沒有民法上的配偶身分,所以拿不到應得的權利,卡就是卡在法務部所主管的身份法,為什麼要推給「其他部會」去尋求修法的解方?
連法務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也看不下去,今天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書面意見已明確指出:「我國已訂頒兩公約及CEDAW施行法,且102年國際專家審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提出之第78、79點結論意見,與本年國際專家審查我國CEDAW第2次國家報告提出之第33點總結意見皆提出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之認可,建議修訂民法承認多元家庭,可見同性婚姻權利之保障將逐漸成為世界趨勢。」(公約相關資訊,詳見附錄二)
行政院性平處的意見,以白話解釋就是,公約施行法有國內法律效力、是要遵守的,行政院早就發函叫你法務部檢討,你就趕快提案修正民法、或研議制定專法,法務部如果認為有什麼配套需要討論,需要找各部會、民間團體溝通,不要一直推給別的部會,製造問題。
其實過去幾項大型民調早已顯示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民眾支持同志婚姻,其中最大型的民調--2012年7月到10月間進行調查的中研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52.5%支持同性婚姻。2012年8月,中國時報的民調有56%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支持同性伴侶合法收養的也高達58%。2013年法務部委託鄧學仁教授所做的研究,也進行了民意調查,贊成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繼承彼此遺產的民意,全部都高過反對的比例。
2014年12月最新出爐的民調,由台灣民主基金會委託世新大學進行的民意調查,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是54%,其中愈年輕的世代,支持比例愈高,20-29歲支持的比例高達84.1%,30-39歲支持比例高達70.6%,40-49歲的支持比例也有超過半數的52.1%。連張惠妹、蔡依林等流行天后也表態支持同婚。
再看11月29日地方選舉的結果,我們看到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的縣市長候選人,包括: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台中市長當選人林佳龍、高雄市長陳菊,都高票當選,並不因其表態支持同婚而有所負面影響;而表態反對同性婚姻的縣市長候選人則僅有三位,其中兩位落選。
所以,法務部到現在還看不清楚民心向背嗎?
今天法案詢答之後,雖因現場人數不足而無法進入條文討論,但請同志們不要灰心氣餒,我們將繼續要求法務部提出修法對案,也將同步請行政院性平處共同督促法務部,善盡上級機關之職責。在消除對同志的種種歧視之前,我們沒有灰心喪志的權利。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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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會議紀錄 (http://ppt.cc/j3z1)
主席:尤美女立委 (以下摘錄相關部份之逐字稿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64期,頁298)
主席:
次長,法務部對這部分已經研擬很久了,你們委託專家學者也很久了,你們還要研議多久?
究竟你們是要修改民法親屬編還是要另外立法?還是如剛才你所講的,要在各個法裡面把同志所應該受到保障的權益補起來?如果你認為要另立新法,請提出新法;如果認為要修正民法親屬編,請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如果認為要修改上百個、上千個法律裡面所有關於同志欠缺的權益,請提出整套的作為。因為你們已經研議夠久了,同樣的話,我們聽太多了,聽太久了,請在 2 個月內把你們認為應該怎麼走的法拿出來,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在席位上)3 個月。
主席:本會期到 12 月底,就在 12 月底以前拿出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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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次長陳明堂點頭允諾,全場與會者目睹,立法院轉播。
記者亦寫成以下報導「保障同性伴侶 法務部允年底提對案」:
http://ppt.cc/8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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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聽會紀錄之會議結論 (立法院公報103卷第64期,頁313):
主席:
「另外,我們要求法務部在 2 個月內,就如何立法的部分,到底是要修改民法親屬編,還是要立專法,或是要把數百個相關的法,全部修改?希望在 2 個月內,提出這些法案,不是只有拿出研究報告,而是要提出所有修改的這些法。此外,由於牽涉到的部分,如果不修改民法親屬編,那相對的,所有的同志會因為沒有辦法進入婚姻,導致所有社會福利的給付,包括醫療、保險以及各種稅捐等等權利被剝奪,我們也希望所有相關部門,包含今天與會的衛福部、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以及性平處等等,以及今天沒有與會的各部門,所有以婚姻做為家庭,以家庭作為所有社會福利給付或權利給予的基礎,而所形成一種歧視的待遇,希望能一併修改,而且也一樣在兩個月內連同法務部的法案一併送到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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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國際人權公約 台灣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結論性建議
一、兩公約
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3年3月1日公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核定版中文譯本)
78. 專家擔心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這是帶歧視性的,且否定了同性伴侶或同居伴侶的許多福利。專家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79. 專家建議應修訂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專家還建議應一般性的對社會大眾及特別在學校中毫不拖延地進行性別平等和性別多元性的認知和教育。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中華民國(臺灣)第 2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與建議
(2014年6月24日公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核定版中文譯本)
家庭與婚姻生活
33. 審查委員會關切政府缺乏對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認,僅承認異性婚姻,但不承認同性結合或同居關係。審查委員會也關切缺乏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同時建議採取措施以收集和整理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並在下一次的國家報告中提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