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我的女性朋友小麗,從公司的採購副理被降職為生產線的專員,薪水也跟著調低了不少,心情鬱悶的她,跑來跟我抱怨,為公司盡心盡力這麼多年,沒想到落到這樣的結果。
「公司有說為什麼嗎?」本想安慰她,後來想想先問清楚狀況,看幫不幫得上忙,給點建議。
「就是我最近身體狀況不好,誤了事,本來該幫生產線下的料耽擱了時間,工廠生產線因此停擺,工期延後,不但造成停工待料期間我們公司人事成本的損失,生產數量未達預期,更因為了追復交期必須以空運方式完成交貨,導致增加公司的支出,而受了一些損害。」
嗯….聽小麗的描述,似乎犯的錯不小,不過是否可以因而調職降薪,全在公司的一念之間嗎?
「我覺得你可以再爭取看看耶!」
「怎麼說?」小麗臉上的陰霾瞬間少了一大半。
「我們的勞基法第10之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該符合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聽起來,我們公司並沒有遵照上面的規定耶~」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去除了另一半。
「你別急,先聽我說,但是法院實務上的見解,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因而調整勞工職務,以利企業團隊運作,增進經營效率,只要符合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合理性,依舊是合法的。」
「啊~~~」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度回歸。
「當然,我沒辦法像法官一樣給你一個有效力的判決,但是我建議如果你現在的職務太委屈,還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公司調職不合法,再依勞基法相關的規定終止請求和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實務上成功的例子蠻多的喔!」
後來,小麗先向新北市政府聲請和公司調解不成立後,提起了訴訟,法官最後認為公司的員工獎懲辦法並沒有讓員工調職或降職的規定,僅有解僱、記過、嘉獎、記功之的處罰,且必須因員工的行為讓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為要件,認為調職不合法,小麗順利拿到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請我吃了頓飯呢!
不過好工作難找,祝福小麗照顧好身體的狀況後,下一個會更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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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辦法 勞 基 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給數十位信任我們、勇於揭弊的八大行庫基層行員:
從週一到現在,謝謝你們相信我,勇敢的提供內部資料,揭發公股行庫狂下紓困貸款業績的亂象。這是4月29日我在財政委員會的質詢片段,希望沒有辜負你們的期待。
從一開始的說謊否認,到行政院龔明鑫政委終於承認4月17日行政院蘇院長召開會議,金管會制定評比來要求八大行庫,這都要歸功於諸位的勇氣。
今天,勞工紓困貸款上路了,首日有許多民眾搶著申辦。不知道過幾天,會不會向小額營業人C方案一樣,高層再度拿出獎懲辦法逼迫行員,讓行員拿著納稅人的稅金沿街叫賣。
我不希望類似的事情繼續發生,下週的特別預算協商,我會提出相關提案,要求金管會廢除無效的評比。
把紓困貸款送到最需要的企業與勞工,一直是我揭發此事的初衷。行政院需要更好的指標,來評估、鼓勵紓困貸款的執行。我已經有一些初步的想法,下週也會提出跟大家討論。
最後,八大行庫的基層行員,如果你們仍然受到不合理的業績壓力,請你告訴我們。貸不到款的中小企業、小規模營業人,也請告訴我。不需要借錢卻被銀行求紓困的企業主,也請告訴我你所遇到的狀況。
請來信:chiucongress@gmail.com
再次謝謝勇敢的你,向你致敬。
獎懲辦法 勞 基 法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檢察官爭功搶權,意欲為何?
檢察官辦案搶案、搶功,不為升遷,就是為了獎金。前者發生在各類重大案件,後者只有發生在毒品案件。諷刺的是,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本應該中立、客觀執行職務,卻自我認知混淆到採用行政體系的升遷與獎金制度作為激勵,致一再產生弊端,無異咎由自取。
擠過窄門後的檢察官,如何出類拔萃?
搶案、搶功,究其背後原因,實在是因為檢察官都是全國一流大學高中畢業,再歷經多年苦讀、二年艱苦培訓,才能擠進司法窄門,披上紫色法袍。一群這麼優秀的檢察官擠在一起,要能撂倒同事,出類拔萃到被擢升任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除了基本的實力要有之外,也需要適時地、有心機地讓案件見報行銷自己,才能讓上級長官注意到,將來勾選升遷名單時才會記得。因此,辦案搶功一事,早已見怪不怪。
搶案、搶功方式,有從分案源頭做起的。例如非常刻意與指分案件的長官維繫良好關係,過年、過節、過生日一定會記得安排慶祝、買好蛋糕,不害噪地唱著生日快樂歌。關係拉好之後,將來調查局偵辦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時,可以及時、預先攔「胡」,讓長官把案件分給自己,咬住這塊肥肉,適時地、順理成章地發光發熱,種下將來升遷的火種。甚至,也可以在「半路」上,把本來長官要指分給別人的案件,透過各種方法的綜合運作(請自行想像),改分到自己手上,再發光發熱。
所以,律師在閱卷時經常都能發現,調查局報請指揮偵辦函的第一頁,經常有指分股別或案號被立可白塗過的痕跡,即可見水底下纏鬥競爭之激烈。至於首長們為何特許某位檢察官搶案、搶功,說到底這就是魚幫水、水幫魚的共生關係,以及要看某位檢察官是否能完全揣度長官對個案的意向而定,不勞費言。
檢察官們為搶功而出,可能導致全案功虧一簣
再者,偵辦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意外發現其他檢察官正在偵辦的重大案件。也許是監聽意外截獲,也許是半夜夢到。此時處在敵明我暗的情況下,後至者一定得先鴨子划水,待時機成熟,取得管轄權連繫因素或支援,再突然發動搜索、拘提,一次把相關案件主導權一次搶過來,即便打草驚蛇,主嫌落跑,或造成後續蒐證困難,也在所不惜。因為,這時檢察官這時眼底冒著的是:上報紙、聲押獲准、順利升遷的三部曲的火。
又如在監聽過程中,發現某嫌犯上手的電話已經被掛線監聽,一般都會進一步打聽承辦檢座之名號,再進行彼此實力、資源、進度之評估之後,等不及的人可能會在未知會先發者的情況下,冒然發動搜索、拘提,先下手為強,而先發之檢座,因為下游被搜索、拘提驚動上游,可能來不及佈線、蒐證,以致上游及上上游逃脫。結果,雙方為了搶功,彼此拉鋸結果,全案可能功虧一簣。
台灣就這麼大,案件重複踩線或偵辦是必然的,問題是當發生二個檢察官或機關踩線之後的協調機制在那裡? 有沒有效?應該由二個機關的首長,或二審的檢察長出面召開檢察會議來進行協調,一方面分配偵辦範圍,一方面也共享偵辦進度與資源,這樣的協調的機制,目前我們還看不到。在上頭放生不管的情況之下,下面血流成河,搶案自然未能全面蒐證齊備,冒然搶進的結果,案件只能上得了新聞版面,至於能否定到主嫌的罪,恐怕就有疑問了。
獎金:敗壞檢察官官箴的一大毒瘤
至於獎金部分,也是敗壞檢察官官箴的一個大毒瘤。依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7條第2項,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毒品案件起訴後,「起訴」檢察官會依據查獲之毒品數量,擬具獎金分配建議表,報請檢察署轉報臺高檢核發獎金。
應注意的是,只有「起訴」的檢察官掌握分配的權利,至於協同或支援甚至是長期佈線發現主要關鍵線索卻因管轄權因素移轉給起訴檢察官起訴的原承辦檢察官或警調單位,這時就被拒於門外,只能靜待起訴檢察官分配,以致於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再者,除實際辦案調警憲單位可分配獎金之外,檢察官亦得分配獎金,而承辦檢察官與署內同仁、長官分配上易有出入之情況外,若係數檢察署或數機關合作,在分配上亦常有齟齬。
獎金係為鼓勵查緝無可厚非,但是檢察官係法治國的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又以公正的司法官自許,檢察工作是在為法律程序把關,卻反手將獎金分配給自己,恐怕職責與利益存在衝突。目前檢察官多有廢除請領毒品獎金的呼聲,惟目前法務部強力查緝毒品,深怕檢察官失去分配獎金權利後,將無以領導警調積極查緝,以致於一直不願放手,也許這算是另一種自斷筋脈、自廢武功以服眾的一種作法,吾人不得而知。
搶案、搶功、搶升遷之餘,若能盡心把案件辦好,將嫌犯定罪,倒也是還好,但若是為了搶案、搶功、搶升遷、搶獎金而錯失辦案契機,以致蒐證不齊,縱放人犯,恐怕就有負人民的期望了。
摘自法律救生員舊文:
原文網址: 司法棕熊/檢察官爭功搶權,意欲為何? | 雲論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248334#ixzz6IJzqcI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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