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支付命令的效力』
小張在民國106年3月1日向小李借款50萬元,約定半年後返還,但小張遲至106年12月1日才還款,小張於還款後一週,卻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才知小李於小張還款前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小張支付欠款50萬元,小張心想早已還款,故就此支付命令未予理會,會產生什麼結果?
『維倩告訴你』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及第521條之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故小張如未於收到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小李仍得以該支付命命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小張之財產,但小張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為防法律風險,建議小張仍應於收到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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