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見域作品回顧
新年快樂,一起來回味一下2020做了哪些有趣的事情!下列哪幾格你也和我們在一起?
▌#地方知識刊物
🔸《貢丸湯》Vol.21〈市場Tone〉
•把最生猛有力的市場搬到你家!
🔸《貢丸湯》Vol.22〈心向大山〉
•一本刊物,邀請你走入新竹週遭的大山。內斂的雷射膜後加工,只要輕輕調整角度,便能看見彩虹圖樣。這也像是山上快速變化的雲霧,為你帶來每一分、每一秒不同的風景。
🔸《豐收北埔》
•一本記錄北埔米食文化的小誌,除了記錄博大精深的客家米食文化,也深入採訪三間北埔老店,包含隆源餅行、蔡合春餅舖與彭家粄糕,最後更收錄多間北埔在地米食店家。
🔸《坔坔坔》
•連續三年與品墨設計合作「竹塹三態子守護祭」,由見域工作室協助採訪編輯的專刊《坔坔坔》聚焦於「土壤及地下水」。過去兩年分別製作了《水水水》與《海海海》,一起來關心你我週遭的環境怎麼了。
🔸《Smaaaaa,han(原來是司馬限啊)~部落誌》
•與苗栗縣泰安鄉的「司馬限部落【Maibagah】」,與居民深度互動,歷經四個月共創的刊物作品。
▌#風土商品設計
🔸津采酒業All Together Beer酒標
•All Together Beer是為了關心因疫情受影響的餐飲業者而開放的公益酒譜。一張擺滿豐盛菜餚的餐桌,讓我們期待能夠再同桌歡聚喝酒的那天。
🔸鴻安堂平安皂
•設計取自水仙宮的壺型窗花,將「安定、祈福」的宮廟意象帶入,在材質上選用描圖紙與冷燙的低調手法,傳達默默守護、不鋪張的核心概念。
🔸老鍋米粉酥
•以辦桌時常一併出現的「野臺戲」做為主要設計元素,並轉化不同口味的炒米粉酥內容物,創作出既傳統又現代的視覺包裝。
🔸書中自有黃金屋走讀新竹縣零錢包
•由老牌帆布包品牌「一帆布包」車縫製作,將客家方口獅、湖口天主堂及北埔酸柑茶三種圖案以細膩刺繡型式表現,只給勇闖13鄉鎮圖書館的愛書人。
🔸東風音樂祭視覺
•將傳統麻將圖案以新竹元素重新詮釋,城隍廟脊化作條、竹為白板、迎曦門柱飾等為筒,色彩輔以朱、黃、碧綠等宮廟色彩,重新構築屬於新竹的聽東風。
▌#社群活動執行
🔸溪咖:探索大溪生活指南
•將地方文化轉譯為參與者可高度互動的「五感體驗論壇」,打破以往論壇只能「聽」,而無法「身歷其境體會」的困境。我們介入地方,試著依循舊有脈絡,長出屬於當代的生動故事。
🔸「舊市愛搞怪」新竹社計營
•透過專業團隊帶領學生們學習設計技能,並媒合在地店家擔任業師參與課程,讓學子們能實際聆聽店家需求、進行訪問調查,並完成最終設計品。今年度以「刊物設計」為主題,邀請新竹市文創手作協會共同合作。學員們用兩周的時間製作出介紹手作品牌的小刊物。
🔸風城新手綠洲市集
•2020清華新生領航活動,邀請從事生活風格產業的在地商家與校友扮演新竹沙漠裡的綠洲商人,於市集中展現新竹不同以往的城市面貌,為今年的新生提供於新竹求學所需的生活資訊與裝備,讓初次登入新竹的清華新生身心靈吃飽喝足,迎接四年求學生活的挑戰!
🔸市場踅 - 蔬果紙箱的秘密絹印DIY工作坊
•用不一樣的形式,讓傳統市場裡的美好風景,擴散到整座城市。
🔸Shopping Design Award 2020 台灣設計 BEST 100
•今年度主題為「我們需要的設計」,檢視設計之於「我們」的可能性。見域工作室榮獲「年度在地文化推廣貢獻」,希望在地方做的種種擾動,可以被大家持續需要。
▌#議題線下策展
🔸重修舊好:修復職人展系列活動
•從衣物首飾到鞋靴玩具,邀請市民一同認識這些深藏在城市已久的修復職人與技藝。並重新思考,如何在快速工業的時代,透過修復激盪創意,再次恢復生活的溫度。
🔸除了哀悼之外|2020新竹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系列活動
•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台灣社會也歷經了不同的轉變。走在新竹的街道,我們透過現在可見的事物重新回到過去的情境中,讓我們一同討論「人權」於當代的台灣社會中,該如何以此為起點來面對每個人的價值。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北辰》
•讓美走入生活。改版的《北辰》季刊以輕鬆有趣的專題訪問,深入淺出地分享種種文化政策如何落實於你我生活中。
🔸公會堂的12種表情
•請12位新銳創作者,以不同媒材或表現形式進行創作,展現新竹公會堂的建築立面,希望讓古蹟更貼近生活。
🔸REAL新竹區域接地支持實驗室
•今年見域工作室成員加入了清大USR計畫,透過研究助理及引路人的角色與課程教師共同設計課程,並舉辦讀書會、老照片尋寶地圖等活動引導學生走出校園,更加認識所生活的地方。
▌#展覽策畫協作
🔸《城市放送Hsinchu On Air》展覽
•以文化地景的概念,發掘新竹音樂場景從傳統到現代的發展脈絡。想像在舊城區裡日常路過的風景伴隨著聲響,如同切換收音機頻道一般,放送出不同的旋律。
🔸《竹塹三態子守護祭》展覽
•以「看不見的水」與「海廢市集」為主題,陳列於竹蓮市場,讓民眾買菜時可以更了解培植蔬菜水果的土壤養份、認識地表下的地下水,在旱季來臨,了解水資源的珍貴。
🔸2020台灣設計展《大車站進行式》
•走入時光隧道,透過不同角度來思考車站的未來,將藝術家廖國成繪製的新竹城市地景製作為可靠可躺的沙發,一起躺下重新發現新竹市的美!
🔸2020台灣設計展《有種新竹 Of Things 》子展區「有種意思」
•從觀察每天接觸的人們開始,新竹人穿什麼?用什麼?喜愛什麼?什麼又是新竹人必備的物件?最終我們轉化服務設計領域常用的「Persona(人物誌)」方法,在「有種 意思LIFE_OF THINGS」這個子展區裡,和策展單位討論出九種新竹人物形象,包含左腦人、右腦人、挑貨人、一個人、一群人、挑嘴人、活動人、腳踏實地人、風城求生人九種有意思的人!
🔸好好園館常設展策展
•好好園館是位在台中沙鹿的一處創新高齡共居基地,有別一般的長照機構,他們不僅完備最基礎的居住需求,也設想到生活層面的滿足。我們決定以輕鬆有趣、富有生活感的方式來呈現整體展示設計,以簡化圖示讓觀展者一目了然。除了靜態展區,也設置感官展區,和好好園館既有的空間與服務互相結合,讓此次常設展不僅是對外賓的簡介,也能提供住民服務。
現代 戰 域 無法登入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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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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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現代 戰 域 無法登入 在 未來流通研究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以後去日本玩都可以空手旅行囉
【去日本來一場「空手旅行」吧!】
日本JTB旅行社與松下(Panasonic)、黑貓宅急便於日前宣布,將共同推出面向訪日外國遊客的「空手旅行Luggage-Free Travel」服務,為遊客提供寄存大件行李及配送到飯店的服務。旅客可以利用日本卓越的配送物流服務,享受空手愉快旅行。
這項計畫預定於2018年1月開始執行。遊客透過智慧型手機或電腦即可登入網站,輸入行李尺寸、姓名以及配送地址等項目後,網站會自動生成二維條碼,出示給機場或住宿設施的接待窗口即可享受寄存與提貨服務。傳統行李寄存服務需人工填寫單據並確認,需花費10分鐘以上,而現在只需一分鐘半就可以完成。只要是15公斤以內的行李均可配送,單程基礎費用為2,000日元起跳。
本項服務由日本宅配龍頭黑貓宅急便負責配送,目前寄存地點包括成田、羽田、中部、關西4個國際機場以及東京、大阪、京都的酒店等約100處設施。可指定的配送地址為日本全國1萬家住宿設施和4個機場。
日本政府近幾年積極推動觀光產業,主要是體認到純粹依賴擴增基礎設施的支出已無法帶來具體經濟效益,反而容易形成財政負擔,而過度強調生產力提升的政策則可能造成失業率攀升以及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因此將發展重心轉進兼具活絡消費與就業市場的觀光產業與地方活化。日本政府早在2003年即宣布「觀光立國」準則,明定觀光立國基本計畫。2009年鳩山内閣進一步將觀光產業定位為日本經濟成長領域重心,並成立觀光立國推動總部,傾全政府之力推動觀光立國體制。自此日本許多觀光政策的發展便成為亞洲國家中極受重視的參考資料與標竿案例。
日本觀光立國戰略具體措施分為「增加遊客」以及「改善旅遊環境」兩方面,前者主要著重在放寬簽證條件以及舉辦大型活動,後者則聚焦於優化/擴充旅遊週邊支援服務,例如暢通金物流、導入多語系服務等,以提高訪日遊客旅遊品質並進一步擴大旅遊零售市場。2015年國土交通省推出的「空手玩日本」服務,便是改善旅遊環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隨著國際間人員移動、服務往來、貨幣交換以及商品貿易益趨頻繁,透過認同競爭與擴大影響的「軟實力」(Soft Power)逐漸受到重視,同時也成為小型國家在全球場域中競爭的利基。日本的觀光立國政策強調將觀光產業與當地傳統文化、商品銷售與飲食器皿等產業深度結合,搭配完善的周邊支援服務、先進科技與設備的導入,持續在旅遊情境中融入日本商品品牌形象與企業實力等優勢資源,不僅有效推升國家形象軟實力,也能夠從中獲取實質產業與經濟效益。
身為小型國家,我國在倚重傳統政治權力與經濟物質力量的硬實力方面雖然無法與大型國家匹敵,但在營造強調文化與價值觀吸引力、凝聚力、創新力與輻射力的軟實力方面存在利基,若能夠深度結合我國既有豐富觀光資源與現代商業服務、先進技術及尖端設備的應用,以此作為槓桿,橇動來台旅客帶來的潛在龐大商機,對於我國整體產業轉型與消費市場的擴大都將有顯著挹注效果。
http://zh.cn.nikkei.com/…/to…/27147-2017-09-22-09-2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