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貼現與賭博有什麼不同?效力又如何?
這個案件案情是這樣:
本件係徐國安經由林國恩提供資金,刻意揀選健康狀況欠佳而無就醫紀錄之張文彬,隱匿健康狀況而投保,並由徐國安負責繳納保險費及協助送件,事後再由張文彬、徐國安分配受益權,徐國安再將取得之受益權轉讓予出資者林國恩,即以簽立保約變更契約書之方式,將受益人變更為林國恩指定的人選。
被保險人張文彬死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主張這張保險契約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受詐欺投保,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保險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認為,事先選擇身體狀況不好的人來當被保險人投保,替他繳保險費,然後雙方分帳,各取得一定比例的保險契約利益,這種保險契約是賭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但是如果一張正常投保的保單,被保險人在投保後被檢查出來罹患愛滋病,需要龐大的醫療費用,將保單折價貼現,換得現金,雖然保險主管機關函令禁止保單貼現,然而法官認為這種情況的保單貼現並不當然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法官在判決中詳細地闡述他對保單貼現的看法,以下我把它節錄出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保單貼現(VIATICAL)之全名為「美國慈善保單貼現共有信託憑證」,乃源自於西元1980年代美國當時因愛滋病流行且無有效治療方法,愛滋病患者面臨失業及龐大醫療費用,空有高額人壽保險之保單,雖非不能持以向保險公司質借,但保單質借須繼續繳納保險費,且借款利息不低,質借金額亦屬有限,不足應付愛滋病患者眼前資金需求,
為幫助缺錢之眾多愛滋病患者籌措醫療或生活費用,保單貼現交易乃應運而生,即將重病或面臨財務壓力愛滋病患所有之保單受益憑證,以折價方式出賣予投資人,換取立即之資金以滿足愛滋病患者眼前所需之醫療及生活照顧,投資人則取得保單受益憑證,於保單期滿或保單約定保險金給付條件成就時,獲得約定之保險金而賺取差額利潤,從而滿足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生前享受保險契約利益,而非僅能用於其死後照顧遺族。
惟其後保單貼現交易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成為投資工具,衍生有精算保單貼現利潤預估準確性不足、投資保單貼現之業者為加速理賠發生道德危險、要保人捏造被保險人檢體以促銷貼現保單等流弊,
是以保險業前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於93年5月26日以台財保字第0930751241號函令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稱:「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以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部核准外國保單或保單貼現權益證券等業務」等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復於101年8月30日以保局(壽)字第10102553842號函重申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保險業應確實約束並定期宣導其業務員不得有招攬或推介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之行為之意旨,
惟就私人間所為保單貼現交易,現行法律並無立法禁止,且依上開保單貼現交易之設計用意原在於抒解被保險人生前經濟上面臨之困境,以完善人壽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生前之保障,實難認保單貼現交易一概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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