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27(二)蘋果日報刊登我第36篇專欄文章「師大美術館建築美學教育的反思」(如下連結,由於蘋果目前閲讀全文需註冊登記,為方便大家閲讀,我也將全文轉貼如下,副標為編輯所下)。我另外附上一張本人於現場所拍攝的照片供參考,這照片只有在網路刊登並沒有在報紙上刊登。
本文撰寫的源起是看到好友郭肇立教授的臉書,對於「師大美術館」的建築評論《建築靈魂受到重傷》及照片,深有同感。後來也和好友呂欽文連繫,我希望藉此案例能讓社會重視「公共建築」的社會責任,並能引發社會對建築美學的討論,進而提升都市品味!
透過欽文兄的影響力,聯合晚報前幾天刊登了肇立兄及欽文兄的看法,同時師大也作出回應《我們有不同的靈魂》。如此一來,似乎淪為師大美術館這個公共建築的建築美學仍是各說各話,缺乏進一步的專業討論,甚為可惜!
因此本文藉此專欄進一步提出個人看法,主要希望引發更多建築美學教育的探討。師大美術館是很好的個案,尤其師大美術系又是國內重要美學藝術的重鎮,建築界也責無旁貸,應藉此個案論辯建築美學的基本元素。希望透過這些對話討論,能夠提升國人對建築美學的素養與品味!
透過各界對此個案的討論,不但能讓社會重視建築美學與專業,而且能夠提升建築師的社會地位,讓建築專業獲得社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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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鶚專欄:師大美術館建築美學教育的反思
(張金鶚,政治大學退休教授、美國M.I.T.建築碩士)
最近在青田街巷弄的「師大美術舘」,龐大的建築量體與尖角不規則金屬塊體的特殊造型,引發建築專業者的批評。認為超大尺度失控、壓迫週遭環境、造型與寧靜社區毫不相容,陽光下金屬反光也讓人不舒服,如此建築靈魂受了重傷!
建築並非「純藝術」
然而台師大回應:我們有不同的靈魂,該館以其新穎具特色的造型,早已成為年輕人的熱門打卡景點,明年正式開幕營運後,將開展學校與城市和社區的互動關係。
如此正反意見,似乎讓師大美術館這個「公共建築」淪為各說各話,建築美學乃見仁見智,沒有標準。難道建築界對公共建築的功能、造型、美醜、社區環境、都市空間均沒有「專業倫理」(或上述所稱的「建築靈魂」)的基本規範與責任?如此一來,台灣的建築教育將如何面對學生與社會大眾?台灣的建築文化品味又能如何提升?
首先,「建築」並非「純藝術」,後者可以純粹只是藝術家的主觀創作展現,不像建築師除個人主觀的設計創作偏好外,必須同時考慮科學的營建技術以及客觀的考慮使用者與外在基地環境。因此建築的專業教育除美學的訓練外,更需科學技術與都市空間環境的學習,這些都不是可以像純藝術主觀各說各話的辯護。
其次,「公共建築」並非「私人建築」,後者只要業主個人喜好並符合建築及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即可;而前者業主不只是簽約的代表人(師大主政者),而是社會大眾(包括師大師生、社區居民及美術館的參觀使用者),除基本的建築與都計法規外,更應有較嚴謹的都市設計審議,以確保相關的公共性與都市環境景觀。這些都必須經過公開的專業審議過程,不應只是建築師與所謂業主少數人的主觀偏好,才能減少爭議。
提升台灣都市美學
第三,「美術館」特別具有藝術教育的社會功能,這不只是透過館內的作品展示,美術館建築本身也都具有藝術美學的社會教育功能,因此,建築本身的空間、造型、尺度、比例、材質、色彩與基地週圍環境景觀也都必須充滿建築美學。國內外美術館優質建築美學案例不少,其中貝聿銘建築師在日本京都附近的Miho美術館,應是美術館的典範。兩相對照檢視美術館的相關建築美學基本元素,應該可以釐清美術館的建築美學不應是完全沒有標準,美術館主政者與建築專業者應該藉此案例說明建築美學的相關元素,達到美術館的教育功能。
第四,師大有美術系,也是國內培育美術教育的重鎮,「師大美術館」被期待應該要更具有藝術美學的社會教育功能,不但要說服建築專業界,而且還要清楚展現並能提升社會大眾的建築藝術品味,如此才不枉師大美術館的聲譽。希望師大未來能夠藉由美術館營運加強社會藝術美學的教育功能,以提升國人藝術美學的文化品味。當然建築界也責無旁貸,透過師大美術館案例,多方探討建築美學,提升台灣社會對建築美學教育的重視。
最後師大美術館的各種爭議,尤其對社區鄰里與都市環境的壓迫,凸顯了我們「公共建築」的相關審議機制與品質仍有相當改進空間,相關建築專業評論也不足,希望藉此個案可以讓社會和建築專業者相互對話反思,重視建築美學的學習與體驗,彼此相互教育並提升台灣的建築與都市美學與品味吧!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827/38429288/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環 檢 所 基本規範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簡單的和大家分享一下關於日後由幾位立法委員共同召開的立法院公聽會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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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召開立法院公聽會?因為就是要透過中央最高層級長官親口回答現在市井小民最迫切需要知道的答案。而不是地區性幹部的打太極式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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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改裝法案的推動,要區分成三大階段。
第一階段:降低民眾恐慌及制定一套基本改裝規範。
第二階段:推動改裝相關法案或規則,並與公路機關溝通建立一套改裝的檢驗規範。
第三階段:修改不合時宜之相關法條(如噪防法十三條)及道路安全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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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用說的絕對很簡單,但要做絕對很困難。
這次的立法院公聽會就是著重於第一階段的部份。
面對警政署,要求他們承諾基層依法行政
面對環保署,要求他們公佈新制排氣管噪音認證的相關實施方向
面對交通部,要求他們正視機車改裝相關規範過於自由心證的事,並提出修改交通處罰條例第16、18及43條的內容
面對經濟部,要求他們正視汽機車改裝品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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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階段我們能做的是什麼?因為我們無法短時間內修訂法條,所以只能先從最基本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附件15」下手。
附件15主要是規範汽、機車設施可變動之內容及範圍。但對於汽車而言居然只有「後照鏡、排氣管、車殼」可以變更。這樣造就了兩大問題,一是民眾改裝沒有一個基本規範可遵循,二是警察要開單完全可以自由心證,只要看你不爽就可以開你任何一項非原廠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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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附件15的部份我們一定要提出修改,增設機車可變更改裝的項目,否則這個問題永遠沒解。但一定會有一堆人吵著要一次到位修法,什麼都要做到好。
那很抱歉不可能,你們這些想一次到位的人真的這麼積極那就是不該在那邊出一張嘴,自己去與政府交涉也許會比我們這種面對現實按步就班的人要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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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在不違反道路安全規範的狀況下,訂出一個基本的「機車可改裝之項目」,至少在警察取締時也有依據可以參考而不會在那繼續自由心證。而且修改規範的過程也不會和修改法條一樣曠日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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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第一階段必須要求交通面對面與給答覆的事。後續第二、三階段推動,除了依靠立法委員外,我們也勢必要組成一個非營利、由民間發起的相關「協會」以利與政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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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教士針對即將展開的立法院公聽會,對大家做的簡單簡報。台灣人最強的就是很會罵、很會質疑,所有提出來的東西都能找到東西來罵和質疑。 #但卻沒有任何一個人提出解決方法 。永遠只停留在質疑及謾罵。今天教士跳出來做這件事,也許不盡完善,但就是替未來所踏出的第一步。 #我們如果永遠只停留在質疑及謾罵那不要說進步連第一步都踏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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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聽會時程確定後,也許會希望大家共同聯署,讓其他立法委員們看到人民的聲音,願意站出來加入這次公聽會聯署的行列,如果能組成由各不同黨派立委共同聯署的力量,這股力量才叫真正的「師出有名」,也是我們真正不分藍綠的一次團結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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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今天是教士的生日。
我保留一個生日願望給大家,希望未來台灣人對於樂愛汽車機的人能更加友善,環境也會越來越友善。
謝謝各位。
環 檢 所 基本規範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章法令救老屋,愈救愈危險!】
【違章法令救老屋,愈救愈危險!】
反對倉促立法,回歸都市計畫!
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會火速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其立法速度之快,內容之草率,和這個社會中各種不管法令規定,任意快速搭建的違章建築如出一徹。
本條例草案倉促立法,以危險建物夾帶老舊建物,為產權單純的個別建物另闢蹊徑,不僅對特定對象送上大量容積,不顧既有都市環境公共設施不足的問題。在備受爭議的「容積放送」之外,更明定突破既有建築與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中的計畫規範,「違章條例」再加一條,都市計畫精神與實質蕩然無存!
「容積獎勵」已經成為都市更新作為的萬靈丹,以公共利益為名,提高了個別基地的開發強度,卻不見整體公共環境改善之實。試問私宅更新、私宅重建增加何種公共利益?為何本條例中,建物獎勵容積更踰越各縣市都市計劃施行細則限制,直接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3倍或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1.15倍?這些年地方政府面對爭議,逐漸透過都市計畫機制進行容積獎勵的規範性作為,例如高度管制、開發量管制等,在本條例當中一次解禁,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劃法、甚至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物之基本規範,皆可排除,完全不顧提升都市生活環境的社會共識,簡直走回頭路!
歸納都市更新推動不易的人都知道,住戶整合才是都更過程中最困難的因素之一,本條例適用的前提是住戶要「百分百同意」,以新北市的「簡易都更」經驗來看,成功數量有限,說穿了也只有某些產權單純者才可用到加碼容積好處。另在現實中,因為在資訊嚴重不對稱情況下,大部分更新利益仍然會被更新事業實施者攫取,地主之獲益仍需仰賴更新事業實施者的施捨。
適用本條例的「老舊建築」重建只需依《建築法》請領執照。反觀一般都市更新案,卻須經冗長的審議程序,兩相對照,顯欠整體都市更新體制的整體考量。更擔心的是,本條例一出,將再次亂發容積奬勵,將當前己經缺乏整體更新規劃的「孤島式更新」推向極致,將加重既有社會對於「都市更新」相關工作的負面觀感,再次汙名化都市急迫需要進行的「都市更新」工作!
更嚴重者,適用本條例之重建案,在第六條條文「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的解禁下,任由都市狹窄巷弄內竄出近四、五十米高的大樓,嚴重破壞了建築法令長期控制居住環境日照權及消防安全之管制門檻。此重建條例名之為要救危險老舊建築,卻完全不顧都市巷弄公共設施已極為不足的現實情形,再度疊加上大量容積奬勵,提高小塊基地的開發強度,強烈衝擊周邊環境之公共安全,造成老舊建物地區愈救愈危險,愈救愈不安全。這是何等荒謬的搶救老舊建築重建條例啊?!
與此同時,本條例作為特別法中的特別法,排除了各類為保護文化景觀而訂定的建築高度管制,讓城市中見證文明深度的重要古蹟及文化景觀,受到極嚴重的都市景觀衝擊。我們的城市將從此不可能偉大,我們的城市將因這個短視近利的搶救老舊建築重建法令,永遠排名於世界最醜陋城市的第一名。
都市更新本是都市發展的常態,我們需要的是一套可以協助都市進行常態性轉型的永續機制。因此我們強烈建議行政院停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的提案。我們提出具體訴求如下:
1. 建立都市更新與建築改建多樣管道的推動機制
不再以30年做為老舊建物需要改建的基準,請務實地進行全面的都市防災安全因應對策,系統性地進行老屋健檢以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據以擬定都市再生作為,應用各種手段來進行都市再造的任務。
2. 整體修法,針對問題,協助當下整合不易狀況
修法在於務實的面對問題,以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而不是為了少數特定對象而開門開路。目前《都市更新條例》已針對足以妨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虞者、年代久遠有傾頹朽壞者,得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可在此條例基礎上,加以調整推動。
3.回歸整體配套之空間規劃,避免造成下一波更嚴重的都市公共安全問題
應嘗試結合公部門之土地及相關資源,依〈都市更新條例〉所訂定的「都市更新計畫」之指導,於危險建物集中區,進行整體都市再生規劃,以確實獲得防災通路、避難空間……等屬於重大公共利益之公共設施,以避免本條例缺乏整體規劃只是零散片斷之住宅重建,造成下一波更嚴重的都市公共安全問題。
都市計畫為百年大計,我們要求不應一再訂立「違章式」的專法,需要的是有助於全面適用的務實法令,都市計畫法如有不足,也應整體考量下的修法,無需再重蹈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紊亂作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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