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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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修法案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由於少數國內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之額外關稅;或將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用於中國大陸貨品,以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這些都將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鑑於此,貿易法修法一案經貿易主管機關努力下,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第 27-2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資料參考於國貿局宣導說明會資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56&pid=686676
貿易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004
產地聲明書 在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貿易法修法內容看過來!兩大重點報吼哩哉~
1.納入自行具證制度:為了促進貿易便捷化,順應國際貿易協助採行自行具證的趨勢,擬於貿易法增加廠商得簽具原產地聲明書條文(第20-3條 第1項),並調整原條文中有關本局委託及核准相關機關團體簽發產證、國際協定自行具證等相關條次,藉以增進相關規定的邏輯性及架構。
2.提高罰則:近年來因廠商違規轉運並申請產證問題越來越嚴重,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除了擬於第17條增列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申請產證之規定之外,也提高貿易法第28條相關罰則,將罰鍰上限提高到新臺幣50萬元,而違反新增自行具證規定者的罰鍰則提高到6~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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