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光潛:如何正確地「煉字」?】
我們都知道,在文學創作時,任何詞彙的更動、語句順序的調整,都可能影響整體的意思與感受。因而,如何根據需求字斟句酌,就顯得特別重要。
關於「煉字」,小編很喜歡朱光潛的這篇文章。他從古典文學中舉例,告訴我們該如何斟酌用字,讓詞彙和情感能相呼應。同時也提到「避免陳腔濫調」的說法。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位文學大家的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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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 / 朱光潛
郭沫若先生的劇本《屈原》裡嬋娟罵宋玉說:「你是沒有骨氣的文人!」上演時他自己在台下聽,嫌這話不夠味,想在「沒有骨氣的」下面加「無恥的」三個字。一位演員提醒他把「是」改為「這」,「你這沒有骨氣的文人!」就夠味了。他覺得這字改得很恰當。他研究這兩種語法的強弱不同,「你是什麼」只是單純的敘述語,沒有更多的意義,有時或許竟會「不是」;「你這什麼」便是堅決的判斷,而且還必須有附帶語省略去了。根據這種見解,他把另一文裡「你有革命家的風度」一句話改為「你這革命家的風度」。
這是煉字的好例,我們不妨借此把煉字的道理研究一番。那位演員把「是」改為「這」,確實改的好,不過郭先生如果記得《水滸》,就會明白一般民眾罵人,都用「你這什麼」式的語法。石秀罵梁中書說:「你這與奴才做奴才的奴才!」楊雄醉罵潘巧雲說:「你這賤人!你這淫婦!你這你這大蟲口裡流涎!你這你這——」一口氣就罵了六個「你這」。看看這些實例,「你這什麼」倒不僅是「堅決的判斷」,而是帶有極端憎惡的驚歎語,表現著強烈的情感。「你是什麼」便只是不帶情感的判斷。縱有情感也不能在文字本身上見出來。不過它也不一定就是「單純的敘述語,沒有更多的含義」。《紅樓夢》裡茗煙罵金榮說:「你是個好小子出來動一動你茗大爺!」這裡「你是」含有假定語氣,也帶「你不是」一點譏刺的意味。如果改成「你這好小子!」神情就完全不對了。從此可知「你這」式語法並非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比「你是」式語法都來得更有力。其次,郭先生援例把「你有革命家的風度」 改為「你這革命家的風度」,似乎改得並不很妥。「你這」式語法大半表示深惡痛嫉,在讚美時便不適宜。「是」在邏輯上是連接詞,相當於等號。「有」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你有革命家的風度」一句中,風度是動詞的賓詞。在「你這革命家的風度」中,風度便變成主詞和「你(的)」平行。根本不成一句話。
這番話不免囉嗦,但是我們原在咬文嚼字,非這樣錙銖必較不可。咬文嚼字有時是一個壞習慣,所以這個成語的含義通常不很好。但是在文學,無論閱讀或寫作,我們必須有一字不肯放鬆的謹嚴。文學藉文字表現思想情感,文字上面有含糊,就顯得思想還沒有透徹,情感還沒有凝煉。咬文嚼字,在表面上象只是斟酌文字的分量,在實際上就是調整思想和情感。從來沒有一句話換一個說法而意味仍完全不變。例如《史記》李廣射虎一段:
「李廣見草中石以為虎而射之,中石沒鏃,視之,石也。更復射,終不能入石矣」這本是一段好文章,王若虛在《史記辨惑》裡說它「凡多三石字」,當改為「以為虎而射之,沒鏃,既知其為石,因更復射,終不能入」。或改為「嘗見草中有虎,射之,沒鏃,視之,石也」。在表面上似乎改得簡潔些,卻實在遠不如原文,見「草中石,以為虎」並非「見草中有虎」原文「視之,石也」,有發現錯誤而驚訝的意味,改為「既知其為石」便失去這意味。原文「終不能復入石矣」有失望而放棄得很斬截的意味,改為「終不能入」便覺索然無味。這種分別,稍有文字敏感的人細心玩索一番,自會明白。
一般人根本不瞭解文字和情感的密切關係,以為更改一兩個字不過是要文字順暢些或是漂亮些。其實更動了文字就同時更動了思想情感,內容和形式是相隨而變的。姑舉一個人人皆知的實例,韓愈在月夜裡聽見賈島吟詩,有「鳥宿池邊樹,僧推月下門」兩句,勸他把「推」字改為「敲」字。這段文字因緣古今傳為美談,於今人要把咬文嚼字的意思說得好聽一點,都說「推敲」。古今人也都讚賞「敲」字比「推」字下得好,其實這不僅是文字上的分別同時也是意境上的分別。「推」固然顯得魯莽一點,但是它表示孤僧步月歸寺門原來是他自己掩的,於今他推。他須自掩自推,足見寺裡只有他孤零零的一個和尚。在這冷寂的場合,他有興致出來步月,興盡而返,獨往獨來,自在無礙。他也自有一副胸襟氣度。「敲」就顯得他拘禮些,也就顯得寺裡有人應門。
他仿佛是乘月夜訪友,他自己不甘寂寞,那寺裡假如不是熱鬧場合,至少也有一些溫暖的人情。比較起來,「敲」的空氣沒有「推」的那麼冷寂。就上句「鳥宿池邊樹」看來,「推」似乎比「敲」要調和些。「推」可以無聲,「敲」就不免剝啄有聲。驚起了宿鳥,打破了沉寂,也似乎頻添了攪擾。所以我很懷疑韓愈的修改是否真如古今所稱賞的那麼妥當。究竟哪一種意境是賈島當時在心裡玩索而要表現的,只有他自己知道。如果他想到「推」而下「敲」字,或是想到「敲」而下「推」字,我認為那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問題不在「推」字和「敲」字哪一個比較恰當,而在哪一種境界是他當時所要說、且與全詩調和的。在文字上「推敲」,骨子裡實在是在思想情感上「推敲」。
無論是閱讀或是寫作,字的難處在意義的確定與控制。字有直指的意義,有聯想的意義。比如說「煙」,它的直指的意義見過燃燒體冒煙的人都會明白。只是它的聯想的意義遠離不易捉摸,它可以聯想到燃燒彈,鴉片煙榻,廟裡焚香,「一川煙水」「楊柳萬條煙」「煙光凝而暮山紫」「藍田日暖玉生煙」——種種境界。直指的意義載在字典,有如月輪,明顯而確實
聯想的意義是文字在歷史過程上所累積的種種關係。有如輪外月暈,暈外霞光。其濃淡大小隨人隨時隨地而各各不同,變化莫測。科學的文字越限於直指的意義就越精確,文學的文字有時卻必須顧到聯想的意義,尤其是在詩方面。直指的意義易用,聯想的意義卻難用,因為前者是固定的,後者是游離的,前者偏於類型,後者偏於個性。既是游離的個別的就不易控制。而且它可以使意蘊豐富,也可以使意義含糊甚至支離。比如說蘇東坡的「惠山烹小龍團」詩裡三四兩句「獨攜天上小團月,來試人間第二泉」「天上小團月」是由「小龍團」茶聯想起來的,如果你不知道這個關聯,原文就簡直不通。如果你不瞭解明月照著泉水和清茶泡在泉水裡,那一點共同的情沁肺腑的意味,也就失去原文的妙處。這兩句詩的妙處就在不即不離、若隱若約之中。它比用「惠山泉水泡小龍團茶」一句話來得較豐富,也來得較含混有蘊藉。難處就在於含混中顯得豐富,由「獨攜小龍團,來試惠山泉」變成「獨攜天上小團月,來試人間第二泉」。這是點鐵成金,文學之所以為文學,就在這一點生發上面。
這是一個善用聯想意義的例子,聯想意義也是最易誤用而生流弊。聯想起於習慣,習慣老是喜歡走熟路,熟路抵抗力最低引誘性最大,一人走過人人就都跟著走,越走就越平滑俗濫。沒有一點新奇的意味。字被人用得太濫也是如此。從前作詩文的人都依「文料觸機」,「幼學瓊林」「事類統編」之類書籍。要找詞藻典故,都到那裡去乞靈。美人都是「柳腰桃面」「王嬙西施」,才子都是「學富五車」「才高八斗」,談風景必是「春花秋月」,敘離別不外「柳岸灞橋」,做買賣都有「端木遺風」,到用鉛字排印數籍還是「付梓」「殺青」。像這樣例子舉不勝舉。他們是從前人所謂「套語」,我們所謂「濫調」。一件事物發生時,立即使你聯想到一些套語濫調,而你也就安於套語濫調,毫不斟酌地使用它們,並且自鳴得意。這就是近代文藝心理學家所說的「套版反應」。一個人的心理習慣如果老是傾向於套板反應,他就根本與文藝無緣。因為就作者說,「套版反應」和創造的動機是仇敵;就讀者說,它引不起新鮮而真切的情趣。一個作者在用字用詞上離不掉「套版反應」,在運思佈局上面,甚至在整個人生態度方面也就難免如此。不過習慣力量的深度常非我們的意料所及。沿著習慣去做總比新創更省力,人生來有惰性。常使我們不知不覺的一滑就滑到「套板反應」裡去。你如果隨便在報章雜誌或是尺牘宣言裡面挑一段文章來分析,你就會發現那裡面的思想情感和語言大半都由「套板反應」起來的。韓愈談他自己做古文「惟陳言之務去」。這是一句最緊要的教訓。語言跟著思維情感走,你不肯用俗濫的語言,自然也就不肯用俗濫的思想情感;你遇事就會朝深一層去想,你的文章也就是真正是「作」出來的,不致落入下乘。
以上只是隨便舉實例說明咬文嚼字的道理,例子舉不盡道理也說不完。我希望讀者從這粗枝大葉的討論中,可以領略運用文字所應有的謹嚴精神。本著這個精神,他隨處留心玩索,無論是閱讀或寫作,就會逐漸養成創作和欣賞都必須的好習慣。它不能懶不能粗心,不能受一時興會所生的幻覺迷惑而輕易自滿。文學是艱苦的事,只有刻苦自勵推陳翻新,時時求思想情感和語文的精煉與吻合,他才會逐漸達到藝術的完美。
用字精煉意思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奇奧風物誌:九龍寨城敬惜字紙亭】
成語「惜字如金」用以形容某人沈默寡言,或形容文人在寫作時用字精煉,視每個字如金銀般珍而重之。但原來在明清兩代,「惜字」還有另一個有趣意思,是一種流行於當時社會的風俗。在九龍寨城公園有一座「敬惜字紙亭」,正是這舊風俗殘留在香港的一處小痕跡。
九龍寨城公園最吸引目光的,莫過於被列為法定古蹟的前九龍寨城衙門和南門遺跡。而就在這兩個遺跡不遠處的一座小土丘上,便是敬惜字紙亭的所在地。這座於公園修建時,即1990年代才興建的捲棚方亭,並不算什麼歷史建築,貌似和其他園內現代建成的亭台樓閣般,只是為了重塑一派清代江南庭院景致而建。只不過,當登上土丘走進亭裡,便會發現亭內不祇懸掛著刻有「敬惜字紙亭」的橫匾,地上還豎立著一塊石碑,碑上銅片刻有一篇名為《敬惜字紙銘》的銘文。究竟內容是什麼?又是誰撰寫的呢?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0-25-2020/67429
#Kiyo #九龍寨城 #敬惜字紙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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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精煉意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什麼是爭點?》
本篇有點長,但是同學行政法(或其他法科)的分數想要突破,一定要耐心看完。
準備考試就像開早餐店一樣,事前除了要熟悉每種食材、知道每種三明治的搭配方式等等這些最基礎的事情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客人想吃什麼?客人點了什麼餐點?套用在考試上面,就是我們必須在考試前將各種理論、法條、學說與實務爭議等等內容給理解清楚,並且也要知道什麼樣子的題型就是在考什麼樣子的組合,萬變不離其宗,再怎麼困難的問題都是由最基本的概念所組成的。
但是,就像早餐店需要知道客人想要吃什麼一樣,考試上最最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出題老師想要考什麼,也就是我們必須知道老師是想考什麼爭點,來設想這道題目,因為出題老師並不是先想一個故事,再來埋設每一個他想要考的概念,這樣太沒效率;出題老師一定是先設想出爭點,再把這些爭點給組合,然後套入一定的故事、情節,來出成一道題目。所以如果考生在答題時,如果沒有針對老師的爭點回答,就像一個手藝高超的早餐店老闆,但客人點肉鬆蛋餅,卻做給他一個鮪魚三明治一樣,就算再好吃客人還是不爽啊。同理可證,出題老師如果看到學生沒有針對他的爭點回答,自然也就不會給分數,不管你寫得再多、再好也一樣。
隨便舉一個題目為例:
某A到B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B是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的),B認為A的車煞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為不合格,A不服氣,提起訴願,訴願受理機關則是認為A的車有未經許可擅自改底盤,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A的訴願,A還是很不服,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問:A應該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當同學看到題目,第一件事就是先看題目的問句是什麼,看完出題老師想問什麼之後,再回去邊看題目邊找線索。題目問,哪個機關要做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這題絕對不是單純的在考你背法條跟法條操作,在法條操作之外,一定還有爭議需要論述,最後進行事實的涵攝後,才會得到分數。
之前聽到有同學的答案大概是這樣:B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所以B的判定是行政處分,A提起訴願後沒有獲得救濟,所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A應以B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寫沒有不對!
ButButBut,我們再來看一次題目敘述,題目說:B認為剎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不合格,但訴願受理機關卻做出不一樣的認定,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車子有改裝底盤,所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這邊就是本題關鍵,出題老師如果要考單純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那老師絕對沒有必要設計B跟訴願受理機關做不同認定的環節,老師只要單純敘述訴願受理機關認A的訴願無理由駁回就好。所以我們這時候就要反射性地想到,題目的每一個字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出題老師在這邊絕對還有爭點想考,那是什麼呢?
就是我常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從字面上來看,我們會發現:「咦,這邊訴願受理機關好像變更原處分的理由欸,因為他把原本的因為煞車系統而判定不合格變成了因為擅自改裝底盤而判定不合格,那是不是就有這款的適用?」而這個就是本題爭點所在!同學們千萬要記得,當你在題目的敘述中,看到覺得很奇怪的地方,那邊就一定是本題的重點,千萬得大書特書,因為如果不覺得奇怪,沒有爭議地單純操作法條的話,出題老師要考這個幹嘛?大家要記得,我們目前考試都是爭點取向,如果一個條文、一個事實很明確沒有爭議,那麼絕對沒有考出來的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來看這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是該如何操作呢?先看看實務見解是怎麼說的: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2款之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訴願撤銷原處分時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者,係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此通常係指授益處分成為訴願對象(由授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提起),經訴願決定撤銷該授益處分,授益處分之相對人因該授益處分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而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至如訴願對象為侵益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侵益處分係對侵益處分相對人有利,侵益處分相對人不可能因該撤銷處分之訴願決定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此種情形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指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行政裁定參照。
題外話一下,同學記得,實務見解一定要多看,法院精煉使用文字的方式、用詞也要多加學習,這些都是法律人的「行話」,如果用字遣詞可以像這樣子,那麼出題老師也會覺得你是內行人喔,自然分數就會往上加,而不是往下扣。
上面法院說的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只限定在:訴願決定影響了提起「訴願以外的人」(第三人)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時,該提起訴願以外的人才能依本條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是,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機關所為變更、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應不致較原處分更為不利,解釋上原處分相對人不致因此訴願決定而受侵害,故於現行法制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情形,應係指因訴願決定而第一次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回到本題,本題就是要討論,A到底要找B還是要找訴願管轄機關當被告,也就是要解釋本題到底有沒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適用,結論當然是沒有,所以還是回到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25條,以B為被告,雖然結論一樣,但是重點在「整個討論過程要呈現出來」,因為這就是本題的爭點所在。
所以同學可以發現,有沒有找到爭點並完整論述,對答題篇幅與重點會有極大差異,上面那題目,如果同學沒寫到爭點,那麼其實題目五行就寫完了,當然分數也不會太高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