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要再過幾個婦女節,台灣才能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
你知道嗎,台灣每8位年輕女性,就有1位曾遭遇跟蹤騷擾。保障女性人身安全、#杜絕跟蹤騷擾的相關法案但仍有不足,#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早已是國際國內的共識,沒什麼拖延的理由。
#法案版本多且立法已有高度共識:
跟蹤騷擾相關的草案,從立法院第八屆就有委員提案,第九屆則有行政院版本與7個委員提案版本,到了第十屆更已經有14案委員提案(時代力量是第15案),可見立法上的高度共識。
#案量多又規範不足還不立法
依據警政署近年從110受理報案系統的統計,和跟蹤、騷擾、糾纏相關的報案案件,每年高達7,600多件。然而,依現行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即使被害人受到跟蹤騷擾而尋求警察協助,警察可以介入的空間、對象仍然相當有限,#可見立法的必要性。
#國際立法例眾多台灣亟待追趕
不少國家都有防制跟蹤騷擾的法律,例如德國早在2001年,就有「暴力防範法」(Gewaltschutzgesetz),讓法院可核發保護令。日本在2000年通過、2016年修正的「為嚇阻纏擾犯罪之纏擾防治法」 (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讓警察機關有核發警告命令的權限,或直接由地方公安委員會核發禁止命令。
此外,2011年通過、2014年生效的「歐洲理事會防止和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約」(伊斯坦堡公約)第34條,明定締約國要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將跟蹤騷擾的行為定為犯罪。歐洲也有二十幾國 #將跟蹤騷擾的行為犯罪化。
#用法律保障被害人免於恐懼的自由
跟蹤騷擾的行為,雖然看似還沒有發生物理上的損害,卻足以讓被跟蹤騷擾的人陷於恐懼,進而影響生活安寧和身心健康。醫學上,也有「跟蹤創傷症候群」(Stalking Trauma Syndrome, STS)的研究。而跟蹤行為也有升級成暴力侵害的可能性。
事實上,日本的立法就是因為1999年發生了一起纏擾在先、殺人在後的事件,才有了相關的立法。為了保障「免於恐懼的自由」,朝野應該儘速立法,不要再放任被害人求助無門,並避免無可挽回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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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跟大家分享時代力量新竹市黨部上週六的活動。
同樣也是婦女節前後,勞動部發表了一項調查,大約有3.3%的女性及1.2%的男性受雇者 #在工作場所遭遇過性騷擾。現代婦女基金會的類似調查卻顯示,43%受訪女性曾遭遇職場性騷擾。
兩份調查結果雖差距很大,但在職場性騷擾發生後,#提出申訴的比率卻一樣非常低。既使勞動部表示,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經有8成7訂定了「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或許擔心工作權不保,#大部分人仍然選擇沈默與忍耐。
除了因為權力不對等造成的性騷擾,還有另一類存在於人際關係間,因為個體感受差異造成的性騷擾議題,最近也造成了非常多的爭論。
上週六早上,新竹市黨部舉辦了「從非典型性騷擾案件出發,再探性騷擾的涵義」討論會,上半場邀請了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的蔣興儀教授來帶領討論,下半場則由我來分享法律觀點。
蔣老師帶領的方式非常開放,一開始就先讓與會者放心地提出各種疑問,包括性騷擾的定義,再逐一探討不同角度的觀點,從單純的定義發展到深入的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元面向對話,例如「主觀的不舒服經驗,在經過什麼條件轉化之後,才會轉變為性騷擾」、「每個人的社會界線不同,當自己跟旁人的社會界線有不同時就會產生衝突」、「如何理解與接納每個人的差異」、「社會刻板印象認為加害者通常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導致男性似乎有原罪」、「男性刻板印象的原罪容易產生男性焦慮」等等,都因為彼此願意傾聽理解而有更多對話。
下半場我從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始介紹,這三部法規範的性騷擾行為大致上分為兩類,一類是交換式性騷擾:以性或性別相關行為作為權益交換條件,一類是敵意環境性騷擾:以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損害人格尊嚴、造成恐懼、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生活。
針對現場許多人的困惑:#主觀感受不舒服就能成立性騷擾嗎?
如果就法律面來說,雖然感受因人而異非常主觀,但法官在判案時,通常會從「#大部分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會感受到不舒服」的角度來切入,並不如一般人想像地「恣意」。法律原本就是要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和尊嚴,但事實的認定卻非常不容易。但是就教育以及社會面來看,如何讓大家理解個體的差異並彼此尊重才是更重要的議題。
昨日的討論會相當精彩,有些問題得到回覆,有些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也引起更多的疑問和反思,與會者也都感受到昨日會議中創造出來的真誠討論空間的重要性。
不貼標籤,沒有指責,拋開政治正確的表態壓力,傾聽式的溝通將是讓性別平權繼續深化、普及下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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