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專案報告】
鑑於先前動漫園區的先例,以及就過去新竹縣的工程品質,有許多監察院糾正的案例,於是筱菁在會議中提出在新竹縣自治條例中,新增制定:
一、 未來新竹縣所做的工程總經費超過1億元者,必須採取最有利標
二、 未來新竹縣有重大工程(總額超過1億元)的案子,必須請交旅處/公務處共同協作工程監督、參與合約制定
三、 未來新竹縣的標案,在工程會的合約基準下,請在罰則與保固項目上是否在參考工程會的標準合約下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
以及建議:#由新竹縣政府擬定適合新竹縣工程品質管理的自治條例,其中尤其要求在公共工程合約金額超過5000萬以上的工程,必須設立專職品管人員
雖然工務處與文化局都一致回覆5000萬以上的公共工程有設立專職品管人員,但我們可以看見依據後來各項重大工程的品質而言,這樣的#品管人員是失職的,既沒有即時回報工程延宕的問題,後續也不見對品管人員失職的懲處。
於是筱菁ft.連郁婷議員及邱振瑋議員,針對東興圳工程的督導及查核紀錄,要求文化局提供,並且檢討工程延宕之監造職責的相關懲處。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