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之妻](葉佩雯)
妳第一次聽到「80/20法則」是在大二的時候,一堂叫做「個人投資理財」的通識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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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選那堂通識絕對不是為了想要成為股神巴菲特,原因很單純,就是很好過、很好拿分。且上課人數多,上百個人在全校最大的階梯教室內,老師十分風趣自信,因為風趣自然能吸引許多生活比妳更無趣的學生去上課,教室內總呈現一片演唱會搖滾區般的榮景;因為對教學很有自信總能看見一片演唱會搖滾區榮景,老師索性也就不點名了,畢竟點起來也是耗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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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認為上學只是出席不是學習的妳而言,無非是一種絕佳的寬容,因為妳可以連去都不要去,安生窩在家睡覺,或是和周博宇窩在學校附近的廉價連鎖咖啡廳,陪他打電動。甚至偶爾兩人多點閒錢的時候,還能到便宜昏暗的小賓館去「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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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是妳的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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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他第一眼,妳就知道從小到大這一路痛苦不堪地被壓制在體制內,不甘願地唸書、考試、做妳永遠不擅長卻會被世人稱讚的事,就是為了考進大學,與他相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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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大妳兩歲,卻和妳同學年。他大學指考第一次因為英文零分而喪失選填志願的資格,第二次則乾脆地睡過頭沒考,第三次才考進這所學校。妳在學生會辦給新生的聯合迎新舞會上聽他說起這段令人啼笑皆非的經歷時,更深刻地感覺,上天就是為了要令他與妳相遇,才這麼設計他的這兩年。妳是他苦盡甘來的美好果實,他的腳步慢了一點,因為他在等妳長大、等妳的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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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在一起六年,最終因為他無數次劈腿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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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半年,妳突然意識到其實他並不屬於妳、妳也不屬於他。你們傾盡了全力將彼此交集相連(他不論怎麼劈腿都還是會爬回來把妳當做正妻第一位,從未有任何女人凌駕妳的地位),互相稱呼公公婆婆、認識彼此的父母、融入彼此的交際圈、共存一個結婚基金戶頭、兩人的第一份儲蓄險保單是一起買的,受益人還寫了彼此的名字⋯⋯。可你們分手的時候,不論有多少物理的、心理的難分難捨,世界依舊運轉,你們仍然可以用一個人的姿態投入其中,沒有因為不再成雙成對而被反彈吐出,而你們還曾經那麼以為只有彼此才是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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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妳交到下一個男朋友以後,有一日無聊解開對他的社交軟體封鎖,看他的動態發現他亦有了新女友時,妳有點惆悵但也噗哧笑了出來,好像從前那些深刻都在這一笑之間輕解,妳不恨了,甚至有點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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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上百分之八十的財富由百分之二十的人掌握。」潘潘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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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第一次跟著潘潘姐在店裡樓上不對外開放、僅提供給VVIP使用的私密Lounge,服務盛太太及她的女兒盛頤蓮的時候,潘潘姐壓低聲音告訴妳這句話,並以眼神示意著盛家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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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太太那日替丈夫選了三條領帶、一副袖扣;替娘家親友選了五條絲巾、兩件披肩;替丈夫的客戶選了一套妳根本覺得不可能會賣出去的限量麻將組及紅酒醒酒瓶;替狗賣了四條項圈;替自己及女兒拿了六個包包及數不清的衣服帽子鞋子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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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公司的新人僅會被分配到站櫃接待過路客,而這種客人百分之八十都是抱著一種朝聖的心態進來晃晃,要不是裝逼東問西問、東摸西摸,好像自己非常懂一樣;要不就是畏縮得猶如過街老鼠,稍微喊一句「有需要找什麼嗎?」就被嚇得屁滾尿流抱頭鼠竄。真正有消費能力的百分之二十,大多是存了很久的錢才有機會買一個包的小資女(而且買的永遠是某幾款品牌辨識度高的),或是貪圖花錢爽快的包養小三及酒店小姐。真正有身分、有品味的人很少,而這樣有潛力的客人一旦被資深哥姐發掘,很快就會被哥姐收進囊中,成為主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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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只能等熬過一段時間,熟悉店裡運作及品牌知識,被哥姐信任以後,才有機會分得接觸高端客戶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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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這世上有所謂的超級有錢人,而妳不知道的是,他們的超級比妳想像極限的超級還要超級。妳第一次上去「樓上」(店裡人對私密Lounge的暱稱),看見盛家母女那樣買東西,最後還有司機進來幫她們把東西拿下樓的時候,妳腦裡突然浮現非洲貧童的畫面,重疊上自己那有著微微壁癌、舊公寓三樓、堆滿雜物永遠丟不乾淨的家裡。妳還記得小學發通知單做家庭狀況調查時,媽媽在家庭經濟那欄填了「小康」,妳還自豪自己雖然高中大學七年念的都是私校,但學費都是家裡付清沒有讓妳揹學貸,還能給妳穩定的零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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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家母女的消費實力讓妳知道,妳在真正有錢人的眼裡,和非洲貧童根本相差無幾。只要她們願意,她們能買斷妳整個人生。不過,顯然妳的價值比店裡的東西還不如,因為她們才不會買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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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咪,我覺得,我跟她好像長得好像。」勾著盛太太的盛頤蓮突然指著妳道,口音聽得出來是從小在國外受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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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這段時日,妳發現富家千金和原生家庭的關係通常非常好,兒子倒不見得。雖然兒子骨子裡也能令人瞧見貪圖家裡財產貪得要死的本質,沒有表面那麽不屑,但卻不像千金小姐一樣不論幾歲都能勾著父母的手親親暱暱說話,會叫Mommy、Daddy而不是媽跟爸。她們像被關在童話世界裡的公主,不能出來也不願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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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這樣指人家?沒禮貌。」盛太太輕聲唸了一句,但聽得出來話裡沒有責怪,只是怕從小養在童話世界裡的公主被人輕視。說完,盛太太抬頭定睛看妳,妳被瞅得有些發窘,卻也不敢先避開眼神怕是自己冒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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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韻是有點像,」盛太太端詳完之後發表評論:「可是妳比人家胖了一點。」邊愛憐似的捏了捏自己女兒尚未發展成熟的小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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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沒想到,因為大小姐一句話,從此盛頤蓮就被哥姐默許分配成妳的專屬VVIP,只要盛頤蓮來,不論手邊是不是有客人,都會令妳過去接待。這一行雖是走在時尚產業最前端,卻意外地很著重客戶與Sales之間的「緣分」。即便偶有搶客人的情事發生,但大多是發生在小櫃。像你們這樣大品牌中的大店,Sales們都很謹守份際與高傲脾性,不會隨意拿走別人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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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很少來,妳認識她那一年她才剛剛考上大學,一年頂多寒假、暑假從美國回來個兩次。妳們較熟以後,她要妳別叫她盛小姐,叫她Elaine,她說她常年在國外生活其實不是很習慣亞洲這樣處處有人服侍的文化(妳在心裡翻了個大白眼:那是只有她才這樣有人處處服侍好嗎)。剛開始有些拗口,因為妳的英文也不是太好,L後面要捲舌不捲舌的還有點喉音的音調妳怎麼也發不好,不過後來在潘潘姐的逼迫下去上了英文課(潘潘姐也是去同一個地方學的),逐漸地連盛頤蓮都稱讚妳的發音越來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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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是妳的恩師,從妳進入這行第一次跟她配班開始,她就願意傾囊相授許多留客技巧。妳後來發現她並不是對所有新人都這樣,甚至她在店裡還有「殺神」封號,她在重要顧客及喜歡的人之外,一個眼神就能殺得令人毛骨悚然。且因為業績太好,連總公司派來的大中華區總經理(法國人)都對她敬畏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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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之後仔細斟酌自己與她的相處,才發覺原來是與周博宇在一起的那段時光推波助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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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因為長得好看還有點小聰明,從小到大不論在什麼場合總是很吃得開,為了避免人前仆後繼的愛慕,他養成先用眼神冷漠以待的習慣,不過真正熟了以後倒是幼稚得可以。妳和他在一起太久,很能明白這種奇妙的「願以拒絕換真心」的白濫態度,因此當潘潘姐說著什麼話好像很尖銳嚇人的時候,妳馬上能調頻成正確的弦外之音,望著她冷淡的時候也不會輕易感覺受傷而退避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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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剛進店時,前輩們對妳並不算待見,因為妳是「空降」,就是此前沒有任何精品銷售、也沒有任何高端服務經驗的白紙。你們這種頂級品牌連環境衛生的職缺都是人人搶破頭,第一線的Sales更是沒有門路、沒有介紹別想進來。而妳卻莫名循著一般求職管道、丟履歷面試被錄用。一進店帶不來舊業績也留不住新客戶,等於是沒有戰力的冗員。這在大牌之中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大牌所有Sales大都是從小牌、小櫃開始一步步累積經驗客戶,才有辦法輾轉到這個終極殿堂,光靠品牌名聲這輩子就吃香喝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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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還是要再次感謝周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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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店的時候是你們剛分手的時候,他為了要挽回妳(這是你們在一起不變的戲碼),打聽到妳換了工作在這裡,便時常以顧客姿態前來逛逛。你們店裡不乏有人因為感情金錢糾紛被堵、被騷擾,通報一聲,店門口似是門神的西裝帥弟弟,便會先行以保安名義將前來者擋下甚至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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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周博宇的相貌氣質太好了,雖然比起妳真正見過的有錢人還相差甚遠,但他好歹也算是個「奈米開」,家裡也開了一間小小公司衣食無虞,拿著他媽的附卡還能消費一點零錢般的東西(一萬左右)。即便店裡人看得出你們之間的齟齬,卻沒有人問妳「要不要通報」,妳是新人也不敢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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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雖沒替妳通報他,卻在某次他又來的時候,領著妳去「樓上」,就是妳第一次見到盛頤蓮那天(盛太太此前倒是見過許多次)。潘潘姐看出那時的妳對復合有些動搖,雖然妳認為你們已經不是你們,是你和妳不屬於彼此也不屬於誰,但和他在一起畢竟是一條熟悉不過不需要練習的老路,閉著眼都能走完,妳偶爾犯著寂寞還是會想乾脆窩回去,最終嫁給他妳的人生也算是有所提升。況且現在的他還有他媽的附卡在手,那是一張有心理額度(就是他媽准他刷的金額)卻沒有實際額度的卡片(無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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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想告訴妳,真正的有錢人是怎麼樣的。若是沒有了愛想要嫁給錢,也要嫁給很多很多錢。即使是周博宇,也不過是六十億的百分之八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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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會不會終究是錢解救了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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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心理的寂寞難忍,還是生理的寂寞難捱,你們在最後那次分手後,也確實打了幾次回鍋炮。周博宇雖是妳的第一次亦是妳的第一個(現在當然不只了),可「性」這事由奢入儉難的程度竟比許多事物有過之而無不及,小時候也不是沒有自慰過,性慾強的妳很早就發覺自娛的柳暗花明。不過一旦領悟到人體的巧妙設計及溫度以後,在身體機能的某個極限之前,都會一再一再地想念那種感覺、無法自己一個人完成的儀式與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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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和大學妳恰好念的都是教會辦的學校,不是因為家裡宗教信仰刻意選擇的緣故,是因為妳就是只考得上這兩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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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記得很清楚,高中時修女們不絕於耳地宣導愛、婚姻與身體的神聖性(白話就是不可婚前性行為),然而還是有同學去墮胎了;大學時和周博宇的第一夜, 他試圖進入妳而妳有些許猶疑時,他安撫並令妳臣服的呢喃是「我會娶妳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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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後來妳不只有他,也開始和別的男人發生關係,逐漸抽離夢幻,將性的受體(陰莖)當作工具一般使用以後,妳荒謬地發現,也許不是周博宇騙了妳,真正誆騙妳的,其實是那句「我會娶妳為妻」。是創造出這句話,將性與婚姻連成一線成為規矩與錨定的人,那讓妳從此以為這就是愛了。然而高潮還是高潮,不是周博宇也能令妳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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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在妳店裡消費得雖然不多且都是一些零錢般的東西,搭配你們之間一些齷齪的活塞運動,妳有幾度是真的差點要鬆口叫他公公了(這通常是你們復合的起點)。令妳下定決心的背景雖是潘潘姐的暗示提點,實在的重擊卻是他的小氣猥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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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次分手後的最後那次回鍋炮,他在廁所大便抽菸玩手遊的時候,問了妳:「我之前在妳店裡買的那些東西,能不能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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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你說什麼?」其實妳聽清楚了,不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所以再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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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媽發現我最近卡刷得太多了,她有點生氣說要停掉我那張附卡。」周博宇開始解釋:「啊我不想要被停啊,而且我都已經很小心在結帳日之後才會去妳那邊買東西,不然帳單金額會太高,結果還是被唸了。我想說我有幾樣東西幾乎沒有用過,發票、袋子、盒子什麼的都還在,可不可以拿給妳去幫我退?我知道有超過七天鑑賞期啦,可是妳是員工是不是比較好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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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丟臉。妳心裡反覆念叨著這三個字,在他大便抽菸玩手遊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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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店裡的哥姐無一倖免浸淫在精品的環繞下傾盡所有也要一身珠光寶氣。妳原來非常不解,為什麼要這樣比較、這樣買東西,這樣不是沒辦法存錢了嗎(妳後來知道他們真的沒在存錢,今朝有酒今朝醉)。但周博宇的懦弱突然讓妳明白,對外在的追求雖然容易流於膚淺,內裡的根性與執著也要極為強大才有辦法那樣堅持,那是一種睹上一生的茫然與追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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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廁所裡頭那個人,看著是個奶油小生,內裡也是一坨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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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他沖水出來的時候,翻身下床,拾起地上的衣物開始穿上。他不解地看著妳,問道:「不是說要過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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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顧客傳訊息來說有急事找我,必須去一趟。」那時的妳還很菜,根本沒有什麼會時常聯繫的主顧客,但妳知道這是店裡哥姐常用的脫身藉口,因此借來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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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房間錢都付了耶。」其實他是在撒嬌,不是真的計較,但聽在此刻的妳耳裡滿是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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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打開錢包,在床頭留下這晚的房錢,便道:「那算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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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妳動手封鎖了所有周博宇的聯絡社交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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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突然有一種感覺,妳長大了,妳出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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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是個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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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和會來店裡亂買一通的那種小三還是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妳感覺她比較像是盜亦有道的羅賓漢。不是說她花的錢比較少、或是她都拿男人的錢來做善事(也是有做一些)。而是以小三而言,妳認為她是個足夠努力,配得起這樣供養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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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公司會舉辦到法國總公司教育訓練的營隊,說是教育訓練,但整個台灣區能去的只有寥寥數人,且必須兼備業績、語言能力(英語授課)、品味這三項要素。有些店的哥姐是初代從品牌來台灣開拓駐點就在的元老,業績極好也頗有人望,卻因為不擅外語而沒有機會在公司邀請下去一趟法國(不過終究會自己掏錢去旅遊);有些人業績、英文都不錯,可望中選,最終卻沒有下文。各店裡的人私下交流時八卦推敲,發覺或許是因為「Sense」不夠才沒有獲邀。畢竟去到總公司除了上課,還有許多或多或少是在考驗Sales「內力」的社交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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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幾乎年年雀屏中選。有幾年沒去是因為她恰巧身體不適(這行也是很拼的),或是她大方讓賢,給沒去過的人機會而主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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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擁有許多死忠的主顧客,是因為她推薦的包都會增值(有時也會不計較利益推薦別牌包款),她對品牌典故、設計師風格、乃至於整個時尚產業的潮流動向知之甚詳,就算不買包,她也能教導客戶利用配件打造獨特風格,光是絲巾的打法她就至少會二、三十種。有些Sales光靠幾個暴發戶般的主顧客就能達到基本業績,潘潘姐卻從來不做那樣不顧一切強灌式的推銷,就算是精品,也不是一股腦地全往身上擺就好看,因此她也挑客人,挑能把東西弄得青出於藍的客人,不然人就不是人,是掛了許多貴重飾品的聖誕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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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努力,純粹是來自對金錢與美好生活的渴望,沒有什麼高深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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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潘幼凌,五專時代開始就半工半讀幫忙家裡供養三個弟妹。母親在工廠做女工,父親原是工廠領班,因為一場職業災害瘸了一條腿,幸虧在工廠老闆的寬容下,轉做保全。父親加母親六萬塊左右的薪水要養活一家六口,潘潘姐雖然天生就喜歡「美」的事物,喜歡撫觸衣物皮件特殊紋理、喜歡到書店偷翻時尚雜誌、剪貼收集得到的漂亮圖樣,卻沒有機會發展自己的興趣。畢業後先做了小牌小櫃的櫃姐,透過經驗與自修學習,才終於來到這個她最欣賞的大牌中的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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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長大的家很小,爸媽一間房,她和兩個妹妹擠一間,弟弟自己一個人在客廳邊上勉強擺了一張行軍床就算是一個房間了。懂事之後,她時常自問為什麼雜誌電視上的「家」是一個樣,自己的家卻是另一個樣。當她屢屢在成長過程中,因為想要什麼漂亮東西被父母以「沒有錢」拒絕,她就明白錢是驅使一切的動力;成為精品櫃的Sales以後,發覺許多人有了錢依舊可以把自己打理得不倫不類,她才領悟在錢之後,還有一種更深刻、不可言傳的物事,姑且可以稱之為氣質,而那才是促使東西真正漂亮恆常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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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錢」依舊是必要條件,倉廩足而知儀禮。太窮苦的人很容易就為了生存而將靈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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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時常被稱讚漂亮,不是隔壁王奶奶摸摸頭客套說的那種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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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卻總不這麼說妳,她說妳是有氣質。在妳還摸不著頭緒自己為什麼能被錄取進來,潘潘姐就告訴妳是因為妳天生的質感很好。雖然這樣被潘潘姐讚許,但她也警告妳,這種早發的靈氣要是沒有用心維持、餵養,終究會有面目可憎的一日,如張愛玲筆下《金鎖記》中的曹七巧,做了有錢人家的少奶奶以後還餵自己的兒子吃鴉片(害妳還去買了這本書,太想知道她為什麼要餵兒子吃鴉片了,不過只翻了五頁就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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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裡有幾個常客是以「美魔女」著稱的資深藝人,往往螢光幕前光鮮亮麗,實際的形貌與打扮卻不忍卒賭。潘潘姐告訴妳,若是一個人被「漂亮、美麗」之類的字眼綁架太久,久到認為自己不能失去,就會用盡方法維持,甚至不願自然老去,但那是人類不可逆的生理循環(潘潘姐的用字遣詞常讓妳懷疑妳們不是活在同一個地球),無法與年月共同成長的勉強下,人就會變得奇怪,不論是心,還是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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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潘潘姐逐漸熟識,產生一種師徒般的知遇之恩以後,她開始要求妳去上英文課,每月固定「研讀」幾本國際級時尚雜誌的中文及外國版本(巴黎、米蘭、紐約、倫敦、東京),她會與妳討論當季潮流、預測下季黑馬、分別何謂「抄襲」何謂「致敬」。她說潮流這種東西看見IG穿搭都已經是後發之舉,所以並不建議妳Follow,不然就只會是跟風者的跟風者,既無趣也難以產生自我主張,重點是還會容易產生嫉妒心,而嫉妒是最能令外表崩壞的毒藥。除了時尚雜誌,還有商業周刊、汽車雜誌、甚至家居生活雜誌。她也希望妳能看點書,但妳總是敬謝不敏,她後來也就不勉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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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原先不曉得哪來的靈感,以為三十歲以後,女人就會斷然變成另一種衰老、可怕的樣子,所以只能在三十歲以前趕緊找到得以收容妳的巢所(男人)。但大妳十歲的潘潘姐,在妳進店那年已經超過三十歲,儘管比起妳還是多了一點所謂的「歷練」在臉上,妳卻感覺她更加地「好看」(論起漂亮妳還是很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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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教導妳的妝容、儀態,帶妳到她的美甲師那裡做指甲,指甲的顏色樣式還有要求(豬肝紅、杏色或是法式)。她說,自己有兩個妹妹,不介意再多一個。況且,這一行她不可能做一輩子,離職後這些主顧客也要交給一個自己信任的後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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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上妝以後總是會有出油的問題,每次工作都要不停補妝,但潘潘姐一日下來頂多意思意思補個一次,也不見她有糊妝的現象。而且,即使離開店裡黃暈燈光的照射,她的妝容依舊呈現相當高雅細膩的質感,像是雷諾瓦的畫作,有一種貴氣愉悅的豐盈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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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妳們一起去廁所,妳打開粉盒拿出粉撲,而她只是用面紙輕輕壓了壓T字部位的時候,妳終於忍不住發問:「為什麼妳都不用補,妝還那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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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竟藏私似的笑而不答,只說了句:「快點。」就轉身回到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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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上班,她從包裡拿出一個頗有質感的墨綠色柱狀紙盒,上頭印著燙金的英文字樣,遞到妳跟前,道:「給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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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什麼?」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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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妝噴霧。妳試試看,說不定可以解決妳妝糊的問題。」她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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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總是這樣,不做特地、虛偽、討好的那種事,冷峻外表下,能用體貼溫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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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是個小三,潘潘姐卻不想扶正,她說:「結婚小孩都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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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她是有些刻意去尋求這樣的角色,不做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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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就是生太多小孩才過得這麼辛苦。要是我爸媽只生我一個,憑我的資質全力栽培我,絕對不只這樣。」她有些戲虐似的玩笑。妳知道,她其實很疼弟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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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濟層面而言,潘潘姐已經過上很好的日子,妳去過她在店附近走路可達隱藏在靜巷的家,一層一戶極具隱私,六十坪的空間還不算豪宅但只有她一個人住。這是男人買給她的房子,她買的房子現在爸媽弟弟在住,兩個妹妹則是已經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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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是客人,總是派秘書來買給老婆小孩的禮物。秘書要幫老闆花那麼多錢,時常拿不定主意,打聽到潘潘姐是業界口碑很好的Sales,便指名拜託挑選。潘潘姐不負請託,挑的商品總能令男人的老婆小孩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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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模式維持幾年後,有一年聖誕節前夕,秘書在老闆的老婆小孩之外,突兀地要求潘潘姐挑選一樣給好看、能幹、品味極佳的女人的禮物,說也是老闆要送的。她有些疑惑,但秉持著專業也不多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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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是小三吧,她猜想。看多了有錢人亂象,她早已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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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挑選了一條黑色細帶皮手環給那個好看、能幹、品味極佳的女人,與品牌傳奇包款的同版,金屬釦環部分是金色的,店裡難得進了這樣一條經典配色,她自己都很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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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秘書結完帳,從袋裡拿出那個已經包裝好的小紙盒,又從自己的包裡拿出一張卡片,一起遞給她,道:「老闆要送妳的,他說謝謝妳讓他這幾年很放心,都不用操心禮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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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她就是那個好看、能幹、品味極佳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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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裡的字跡很大氣,僅是簡單表達一些感謝祝福之情,但附上了名片,令她終於知道這位神秘的老闆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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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秘書直接引薦潘潘姐給老闆的老婆小孩,因為她們也實在好奇,老闆買禮物的品味怎麼突然變得這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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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有一次盛先生難得跟著他老婆來逛,我發現他是我喜歡的類型,晚上就主動先傳訊息給他。」潘潘姐輕描淡寫的語氣,好像主動傳訊息給有婦之夫是很稀鬆平常的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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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上網查過盛先生的長相,嗯,不是妳的菜(或許年輕二十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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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妳怎麼還可以這麼平靜地面對盛太太和盛頤蓮?盛太太還很常來耶!」妳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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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太太替我承擔了操持家務和生兒育女的責任,盛頤蓮也是標準的不出錯又乖巧的千金小姐,我只要負責跟盛先生談戀愛、花他的錢就好了,我很謝謝她們耶,每次服務我都是帶著真心在報恩的。」妳看得出潘潘姐說得誠懇,不像騙人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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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女人不就是要找到自己的幸福嗎?」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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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妳首先要定義幸福是什麼,才有辦法依樣尋找。」潘潘姐的回答總是玄乎,妳已經開始懷疑她根本就是外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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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褔就是有愛我疼我的老公、乖巧可愛的小孩、組織一個美滿的家庭啊。」妳激動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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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妳,妳爸媽感情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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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皺了皺眉,因為他們的確不太講話,要對互相佈達什麼事情大多是透過通訊軟體遙控妳:妳去跟妳爸講⋯⋯、妳去跟妳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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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的感情也不好,他們只是湊在一起才有辦法活著的生存夥伴,頂多不憎恨彼此,對小孩還有起碼的責任感。」潘潘姐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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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好還生那麼多小孩喔?」妳質疑。而妳和周博宇都是獨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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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很窮的時候,沒錢看電影、逛街買衣服、上夜店跳舞,可是妳剛好有一個住在一起名義是丈夫的男人,妳又很無聊想找點樂子,妳會做什麼?」潘潘姐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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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像有點懂了,頭半抬了起來,深呼吸了一口氣,卻始終不肯老實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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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安全感才是。」潘潘姐道:「妳知道妳為什麼可以跟妳那個想退貨的前男友糾纏那麼久嗎?因為他一直劈腿,給妳很多刺激,妳跟他在一起就像是遇見一連串打不完的怪。可是他又終究不會跟妳分手,妳就像是在玩一個可以不停重新開機的遊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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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不是咧!」妳拒絕承認潘潘姐說得有理,儘管心裡已經在不知不覺中服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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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讓錢給妳安全感就好了,因為人沒有辦法做得比錢更好。」潘潘姐說完摸了摸妳的頭,然後仙姑似的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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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周博宇之後空窗了一陣,但在潘潘姐交付給妳的各種學習中,生活也是充實,忙碌到連寂寞都變得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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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邊開始有人結婚生子,偶爾聚會,妳見到許多從前也算青春無敵的女同學,最美真的只有在結婚那天,然後就迅速平凡扁平化之後,也會有種不厚道的竊喜,自己還因為工作性質與要求的緣故,狀態維持得很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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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不能夠怪她們,妳指的是那些有了家庭小孩之後就迅速扁平化成為路人的女同學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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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斥著有錢人的圈子待久了,接觸到不計其數的富太太,看著她們種了睫毛、霧了眉、紋了眼線、做了指甲、請了傭人⋯⋯,都還是可以抱怨照顧家庭小孩的艱辛與不被理解,妳就明白不是富豪之妻的女同學們,是真正自願拔去羽翼以豐盈一個家庭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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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平凡而模糊的樣子,或許才該被歌頌,因為她們養育出了妳這樣的生命,讓妳有機會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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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曾經看過一則週刊報導,訪問一個在事業高峰期選擇嫁入豪門告別影壇的人氣女星,稱讚她如何愛惜羽毛,過著相夫教子、深居簡出的低調生活,全力支持家庭與丈夫。週刊轉述了女星的一日生活,說她為了陪伴小孩成長,讓孩子在一個充滿愛的環境長大,她從早餐到晚餐、讀書唸故事、上學接送⋯⋯,全不假他人之手,充分展現為母則強。週刊且寫了女星即便生了孩子,身材外貌依舊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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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一開始看,會覺得這個女星不容易啊,這麼放得下身段,值得讚許。不過再往深一層想,就會發現其中的弔詭之處:那麼那些為了維持家庭生計、甚至是實現自我理想而繼續工作,無法天天親自做飯、唸故事、接送,而且還沒辦法將自己的外表維持得像婚前那般少女的主婦們,就不配稱作「為母則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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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像潘潘姐這樣,不願結婚也不願生小孩,但對自己極有要求,且充分照顧原生家庭的女人,也不能稱作「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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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讀到最後,情緒逐漸變得輕蔑,霎時明白如果不是錢的包裝與支持,女星也絕對無法做成這樣。如果她賺的錢都比老公還多了,豪門丈夫能不能反過來為孩子、為家庭放棄工作,從早餐做到晚餐、讀書唸故事、上學接送呢?可能性太低了,而這可能也是有錢男人的悲哀,做不了好好的一個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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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平凡的百分之八十,妳感覺富太太們的抱怨,更像是在刷存在感,畢竟她們的生活太豐足,沒有別的可以埋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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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點上,相對來說,包養小三和酒店小姐們就大方誠懇多了,明擺著一副「老娘就是來撈錢」的樣子,也是一種直率的可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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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品牌有一項十分特殊的服務:婚紗訂製。不過因為太貴、太花時間與精力,不是真正有閒有錢的人不會來訂製婚紗,一般人也不會知道原來還有這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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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製婚紗的流程是這樣,客戶和Sales聯絡說要訂製婚紗,因為需要至少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溝通、製作流程,Sales必須先確定客戶的婚期是否有足夠裕度(及客戶是否有足夠財力),才能發Mail給法國總公司說有客人想訂製婚紗,和設計師敲定與客戶見面談草稿的時間。因為品牌精神認為婚紗僅能獨一無二,不做量產,只接受客戶訂製,所以客戶必須親自飛到法國與設計師見面,或是反過來請設計師飛來台灣,但那樣做還要另外包設計師的機票食宿,所以通常都是客戶自己飛過去,順便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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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和設計師談完草稿後,中間通常會有幾次Mail聯繫(親自飛過去也行),待到定稿之後,會開始打版,而客戶此時就要先付訂金,訂金為婚紗價格的百分之五十,婚紗價格視使用材質、用料多寡、繁複程度、設計師名氣而有不同,意思就是沒有訂價,少則百萬多則無法想像。打完版後,客戶需要再飛一次法國試穿,試穿完沒有問題(若有問題又要重新畫圖打版則要再飛過去試穿一次),即開始製作成品。成品完成後,客戶可以選擇到法國或是各國任一品牌分店取貨,只能在分店取貨是因為若有尺寸上的問題,還能送到各國特約的服裝修改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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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訂製在品牌大部分Sales的職涯中,可能一生都不會有一次,但妳才工作五年就遇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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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訂製的客戶便是妳的第一個專屬VVIP盛頤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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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這年不過二十三歲,妳相當驚訝她才大學畢業一年,理應是該好好享受脫離學校家庭束縛的年紀,卻這麼快就逃難似的投入另一個家庭。而且會來訂製婚紗的都不太可能是先有後婚,畢竟太長、太麻煩的製作工期,加上女人懷孕前後的身形、荷爾蒙變化,等待婚紗期間客戶大多會好好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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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的婚紗算快,八個月的時間便製作完成。她來店裡取貨那天,剛好是她二十四歲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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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她來之前,先在「樓上」替她將婚紗取出,掛在更衣室內,但更衣室的拉簾打開,讓她一上樓就能看見整套婚紗。盛頤蓮的婚紗是中西合璧的設計,上半身是無袖旗袍樣式,但鎖骨到胸口間挖了一個洞,胸口的剪裁是桃心領,下擺圓形大蓬裙,最外層的紗上,繡了翩翩相連起舞的鳳凰,不過全是白色的,不仔細看只會以為是一般蕾絲花樣,據說是盛太太特地拿著自己結婚旗袍的圖樣請設計師要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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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一看見婚紗就發出一聲驚呼。待妳服侍她穿完,再度打開更衣室拉簾,讓與她隨行的好友姐妹們品評時,眾人無不驚艷,紛紛上前觸摸讚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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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快樂,Elaine。」在盛頤蓮臨走前,妳向她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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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妳,姊姊。」她總是很有禮貌,還是像小時候一樣喊妳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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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忽然想起,妳剛進店那一年也是二十四歲,妳以為妳不會做久,以為終究會有一個男人以結婚的名義將妳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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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離開,妳目送她的青春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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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妳三十歲,妳發覺很多事是從現在才要開始,妳還沒環遊世界、還沒買房子、業績還沒超越潘潘姐、英文也沒她講得好⋯⋯。而眼前這個和妳好像的女孩子,才是一朵剛剛盛開的蓮花,能花百萬做一件嫁紗,卻從此不論做什麼都要背負著整個家庭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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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後來側面了解,盛合集團近幾年的財務危機,或許是促使盛頤蓮早早出嫁的緣由。但潘潘姐也以「內線」消息告訴妳,盛頤蓮嫁的也不是她不喜歡的人。盛家是從上上個世紀末就發跡的大家族,這種家族為了維護自己不敗的絕對利益,會和其他同性質的家族不停進行結盟,像是當紅藝人如果發覺自己好像快過氣了,便會和另一個崛起的新勢力或是大牌藝人共同合作一首單曲的商業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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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成長環境是被精心設計過、與我們這樣的一般俗人分隔開來的,她所能遇見的人,都只會是像她這樣的人,她戀愛、結婚的對象,自然也只會是她的同類。她的一輩子,有標價的東西都能買,包括學歷;沒有標價的東西,比如智力、形象,還能雇人替自己完成。這是她的幸運同時也是她的不幸,不過若是她從沒有從自己獨樹一幟的世界出來過,她便會認為那就是世界本來的樣子,有些許壓抑但不到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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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被騙了大半輩子的人、只接受男主外女主內異性戀的人,給了他們再多堅實的證據、給了他們一把打開牢籠的鑰匙,他們也只會對著門口大喊:你們才是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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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很可憐嗎?」妳居然忍不住同情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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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們才要一直買東西來證明自己很滿足啊,」潘潘姐答:「如果沒有他們那種巨大的悲哀,我們精品業也就沒有發展的理由。潮流越多、越快、越茂盛,這個世界病得越重,我們賺的錢也就越多,那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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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沒想到某種程度來說自己也算是共犯結構,若是像潘潘姐這般坦然了好像就違背了心裡深處一點可能叫做正義的東西;但若說要抵抗妳也無從抵抗起,菜刀對機關槍那種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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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備受寵愛的公主,或許也有她萬般無奈的悲涼,望她這趟和親之旅順遂,儘管還有一生那麼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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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夜,男友來接妳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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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現在的男友小你四歲,在店裡認識的(客人),是個受潘潘姐認證過、沒有王子病的富二代,待妳很好,重點是消費以後不會要求退貨,自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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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喜歡他,他喜歡妳,但妳客觀知道你們要能走到結婚那一步很難,光是妳的年紀這一點他爸媽那一關就過不了,而且妳清楚,對他來說,與萬貫家財相比,妳的重要性可能還是低一點。總和上述,妳是帶著沒有怨懟享受的心思與他交往,不像其他女子總要他儘速給個「交代」,也因此你們的相處沒有壓力意外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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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盛頤蓮的事,妳突然有感而發,問道:「如果我們結婚,你或是你爸媽,會不會要我辭了工作,專心孵卵,卵孵化了,再專心帶小孩,煮飯、接送、唸故事,讓你無後顧之憂,營造一個充滿愛的家呢?」妳刻意用比較正面的說法來形容想像中與他的婚姻生活,說到「愛」字,還刻意拉長了音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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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他有些猜不透妳問話的真正用意,抓著方向盤的雙手都僵硬了點:「會吧,畢竟我媽是這樣、我姐也是。怎麼了寶貝,怎麼突然這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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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心啦沒有要逼你娶我,聊天而已,而且我才不想嫁給屁孩咧。」妳俏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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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妳這樣有些輕蔑撒嬌的態度讓他鬆懈了,反問妳:「妳難道不想嫁入豪門嗎?」右手還伸過去將妳跩至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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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自己的豪門。」妳在他懷中嚅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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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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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我今天想回家不跟你去外面住啦!」妳掙脫他的懷抱後故意大聲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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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唷為什麼?」他也激動大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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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難道想玩碧血劍嗎?」妳豎起劍指射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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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啊,好吧。」男友無奈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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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上舊公寓三樓,牆上的壁癌妳已經找人處理好了,但家裡依舊雜物很多,因為不論妳多努力丟東西,妳爸媽總是有辦法把東西神秘地搬回來,十足十凡人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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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的豪門。妳心想,然後抓起拖鞋抬手就殺了一隻在暗影中蠢蠢欲動的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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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之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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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與「MIELREVE甜夢定妝噴霧」合作所創作之短篇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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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LREVE甜夢定妝噴霧,是與韓國知名化妝師Ham Kyung Sik聯名合作,提升在各種環境下皮膚的保濕度,讓臉上的妝容更為服貼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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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 出售 其已經使用 在 全職旅行的日本人妻 / 風信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西雙版納 =]
揭露中國最黑的10大風景名勝
NO.1 西雙版納: " 洞房 " 陷阱
上版理由 : 西雙版納曾經是一個神秘的地方,當地獨特的民俗風情充滿異域魅力。
在西雙版納有許多所謂的民俗風情村。比如西雙版納原始森林公園,就有一個愛你部落。遊客進入村寨以後,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少女將遊人熱情地迎進二層竹樓,參觀其民居。一名女子稍事介紹,一擺手,進來好幾位女孩,不由分說把一個小葫蘆樣的幸運符戴到男士的脖子上,然後讓你一起參加所謂的搶親遊戲。" 婚禮 "的一個重要戲,是 "送入洞房" 。不要以為洞房裡真有那好事,可憐的、無辜的" 新郎 " 都在那乖乖交錢呢。進了洞房,女孩就伸手向你要做嫁妝的錢。主婚人會說,愛你姑娘給你戴幸運符的時候,如果你接受了,那就表示同意這門親事了,如果反悔,就要把你在村口的大樹上倒掛三天,還要給他們幹三年苦力。遊客稀里糊塗就被強拉入 "洞房" ,不把錢給夠甭想出 "洞房" 。忍痛掏大洋把自己給贖回來吧,少則五六十,多則上百元。如果掏的是整的,這裡的規矩是概不找零。如今民俗風情卻往往成了民俗陷阱。從西雙版納回來的男女遊客,大多有這樣一個教訓,那就是: "洞房不是隨便進的"。
NO.2 九寨溝:牛肉賣出天價錢
上版理由 : 九寨溝的門票是明碼標價地貴。
正規的九寨溝門票為 220 元,另加車票 90 元,合計 310 元。黃龍門票 200 元,藏羌歌舞會 180 元。門票花了高價錢,可不要以為就不挨宰了。在尕爾納山的一塊平地上有個紀念碑,遊客一下車,牽著馬和犛牛的當地人就紛紛圍了上來, " 騎馬照相只收 5 元 " ,可是你照完相後,馬上漲到了30元。九寨溝賣的犛牛肉和烤全羊,更是宰你就像宰牛羊。導遊很熱衷帶你去免費嘗犛牛肉。你免費品嚐,會有人笑你沒錢,貪便宜,還有人勸你買回去送朋友。總之,你很不小心就慷慨掏錢了。但很快你就會後悔不已,同樣的牛肉,在成都只要22元一斤,在九寨溝你卻要花88元。樹正寨的藏族特色商品,卻大多產自外地:
犛牛皮馬甲是豬皮做的,產地浙江 ( 浙江新聞 , 浙江說吧 ) 海寧。還有犛牛毛披肩圍巾,都是化纖的,產地浙江義烏。天珠項鏈什麼的,只要帶著天珠的,都是玻璃的。批發價格約2~3元,都是從義烏進的貨。像藏銀手鐲、藏銀項鏈、藏銀酒壺,只要帶著藏銀的,不是鐵做的,就是銅的。只要佩戴上一個星期,保管藏銀變 " 藏金 " ,還原了銅鐵面目。
NO.3. 峨眉山:燒香就是燒錢
上版理由 : 還在去峨眉山的路上,遊客就會被導遊上一堂課:在座各位都是有緣人,正好趕上峨眉山開光大典,這可是很難得的,上次開光大典還是 2000年呢,這次還有三天就結束了,各位有緣人可以去開平安光,不收錢,是隨喜功德。這可真是有緣啊。可是用什麼開光呢,那就得請佛和觀音墜子。導遊又發話了:各位可以去四川佛教協會某某佛善堂請佛,那裡的收入都是捐給佛教協會的。既可以保平安,又可以做善事。一進門,導購小姐特熱情:只要500元就能請一尊佛。你瞪大眼睛看,最便宜的也要80元一尊,還沒小拇指蓋大。全家都請,那得2000多元。到了寺裡,想開光的先請炷香,平安香60元一炷,全家福香190元。有人端著相機要幫你照請香照,15元一張,90元一套。開光了,進到前殿看到幾個人,才開口說了句大師,就有人說一人50元。交了錢,"大師" 說到裡面跪著等,進去一看,大堂裡全跪成一排一排的。等到腿都麻了,有個和尚進來,端了個杯子嘴裡唸唸有詞,然後在每個人請的佛上灑了兩滴水。 OK ,開光完畢。回家一算,這免費的開光,不知不覺開去了七八百元 . 原來 "佛" 也不善啊。
NO.4. 布達拉宮:門票飆漲
上版理由 : 漲價就像一場瘟疫。在 2006 年 7 月 1 日青藏鐵路全線開通之前,拉薩的賓
館就紛紛開始了大幅漲價行動,在這個物價高出內地近一倍的西藏首府,不是用傳
說中的哈達和青稞酒,而是以先 " 宰一刀 " 的方式來迎接遠方的客人。不說酒店賓館價格的成倍提升,就是車站外面亂七八糟擠堆的計程車,司機開價就是 60 元,而原來正常的價格是 30 塊。想大賺一筆的不僅僅是拉薩的賓館,在首批乘火車進藏遊客還沒完全卸下風塵的時候 , 西藏自治區文物局就將布達拉宮旺季的門票價格,從 100 元提高到了 300 元。布達拉宮的遊客絕大多數都來自西藏以外,作為漢藏兩族人民友好的象徵,有著 1300 多年歷史的布達拉宮無疑是西藏旅遊業中最璀璨的明珠。對於前往西藏的遊客來說,沒到布達拉宮就相當於沒去過西藏。好不容易到了拉薩,誰會為了 200 元錢就放棄參觀?布達拉宮的門票早就實行限額,每天只賣 2300 張票。但將門票價格由 100 元增加到 300 元,每天 2300 人的參觀人數並未減少,其 " 保護 " 從何談起呢?還有,布達拉宮的殿堂內按規定是不准拍照的,但只要交一筆錢,就能拍了;交更多的錢,就能用閃光燈對著佛像拍個夠。是不是交了錢,文物就不受損害啦?
NO.5. 嶗山:道長的麻衣誆術
上版理由 : 嶗山在人們的印象中,是和蓬萊仙境連在一起的:山上的道士個個道行高明,蒲松齡筆下嶗山穿牆術,留下的那堵穿洞斷牆就是明證。嶗山道士的穿牆術終究難以考證,而忽悠人的功夫卻實在了得。在嶗山,解說兼導遊會神秘地告訴你: " 有個地方,你們還沒去過。 " 說著,就會把你帶進廟宇的一間屋子,七八個 " 道士 " 像迎祖師爺一樣,圍著你,說這位紅光滿面有財運,如果你要了他幾個字,就得退點財了。道長會帶你進入旁邊一間 " 辦公室 " ,先掏出他的證件給你看,告訴你他是多少多少代傳人、和施主你很有緣云云。然後開始看你的手相。事罷,當你滿懷感激,準備告退時,道長卻掏出了個本本,輕描淡寫說:隨意捐點香火錢。本來你早準備幾十元錢來捐的,可是一翻開道長的本子,上面卻赫然寫著捐者的姓名和錢款: XXX ,籍貫 XXX , 3900 元; XXX ,籍貫 XXX , 2000 ……捐款數目沒有小於 1000 元的。不捐?道長不高興,後果很嚴重。於是你瞬間 " 悟道 " :破財除災,這才是萬變不離的真理。
NO.6. 吐魯番葡萄溝:葡萄變味了
上版理由 :" 吐魯番的葡萄哈密的瓜,庫爾勒的香梨人人誇。 " 吐魯番葡萄溝內綠樹 成蔭,葡萄架成片。終日流淌的天山雪水滋潤,最誘人的當然是掛滿枝頭的葡萄,晶瑩如珍珠,鮮豔似瑪瑙,令人垂涎欲滴。在葡萄溝,賣葡萄的攤點上擺滿了各種葡萄,金黃色、紫色的、褐色的琳瑯滿目,大的如一節小手指,小的如大米粒,名字也是很古怪的,有叫女人紅的,有叫男人紅的,有的號稱治高血壓的,有的號稱治風濕的,看得讓人眼花繚亂,目不暇接。葡萄溝的農家大都有葡萄可買,可這裡最便宜的,也要 50 元一斤,貴的七八十元。到了烏魯木齊,你會發現最貴的也就 30 多元一斤。去葡萄溝吃飯,你又進 " 溝 " 了,老闆娘把菜單遞上來,菜貴得離譜,一 碗素抓飯要 15 元,一份羊肉 120 元,炒青菜都在二三十元左右。你抱怨太貴了,老闆 娘還會振振有辭:我們是 4A 景區,價格相當於五星級酒店的消費。
NO.7. 西安:假古董亂真
上版理由 : 到了西安,你可得當心。西安的一些地方,往往只能動眼,不能動手。西安遍地古董、玉器、兵馬俑紀念品、西周刀幣、北洋大頭鑔來到這裡,遊客總要帶些 " 古董 " 回去。但西安的古董偽造術以假弄真,專家都說絕了。西安有條著名的古玩一條街——化覺巷,小巷子裡佈滿賣古玩的小店舖、鼻煙壺、玉器、化妝盒、老鎖、瓷器、頭飾,應有盡有,但這些大都是偽造的贗品。在西安路邊攤點購物時,更要千萬小心。一些不良小販專門把貨物擺成三角形,只要你一拿,東西就倒,而擺在下邊的東西多是他提前安排好,已經壞了的。於是,小販會告訴你這是多麼值錢的古董,不花上幾百元是不行的。西安火車站廣場對面的一條街,假貨很普遍,而且一些商店,店主會暗設機關,放上一柄很漂亮的刀或者劍,只要你一伸手去拿,所謂的玉鐲、紫砂壺之類就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摔下來。這樣,一個價值兩元的玻璃 " 玉鐲 " ,就會向你敲詐一兩百元。
NO.8. 大理: " 老鄉 " 的蒙汗藥
上版理由 : 雲南以產玉出名,又靠近玉石王國緬甸。來麗江的遊客,多會購買玉石,但通常挨了宰還蒙在鼓裡。在雲南大理和麗江等地,普遍存在著 " 認老鄉 " 的銷售方式,即與遊客攀親,冒稱老鄉,以拉近雙方距離,最後騙取遊客購買珠寶。這些珠寶往往以次充好,假貨居多。精品區標價好幾萬的珠寶首飾,經鑑定,通常是 20~30 元的地攤假貨。在購貨時,講解員不經意間,會驚訝地說,我們老闆和你們是同鄉。隨後,老闆出場,關切地詢問家鄉的某某地,再介紹起自己幾千萬的生意規模。 " 老闆 " 還會坦誠地自報家醜,自報珠寶業經營內幕,說出自己經營的珠寶商品有著幾十倍的利潤,用苦肉計增加對方信任。最後,老闆必定豪氣大發,以成本價即標價幾十分之一的價格限量,向老鄉出售一兩套珍貴首飾。認老鄉這一招往往見效,許多道行很深的遊客也會掉坑裡。
NO.9. 陽朔:溫情背後的猙獰
上版理由 : 陽朔是驢子的天堂,但有不少驢子就栽在天堂的 " 花架 " 下。陽朔的娛樂城不少,最是吸引尋求豔遇的遊客。但娛樂城不少暗藏殺機,其手法通常是,聯合一些社會上的黑導遊和一些計程車司機,以廉價消費為誘餌,拉遊客來娛樂場所消費,然後由陪侍小姐索要 " 特飲 " 。結帳的時候,遊客才發現,娛樂城使用的是兩 份標價不同的 " 鴛鴦 " 價目表,結帳的價目表中所謂的 " 特飲 " 價格高得驚人。 " 特飲 " 其實就是雪碧和可樂等飲料互相調在一起,幾毛錢的一杯成本,賣給客人就是一二 百元。還有特服費,少則 600-800 元,多則幾千,交不了錢,是脫不了身的。
NO.10. 壩上:騎馬容易下馬難
上版理由 : 藍天白雲,烏蘭公河清澈如鏡,一碧萬頃的草原,漫山遍野的野花散發著陣陣芳香,這就是壩上迷人的風光。每個週末開車來這裡遊玩的人很多。半路上,通常會有許多當地人來拉客,以低價位吸引外地遊客,但這些旅館大都條件極差且沒有營業執照,經常發生安全問題。在壩上開車要特別小心,許多地方被圈起來,開車沿土路進入某地區,可能會有人鑽出來說這裡不能進,得收錢,一不小就遭敲詐。騎馬是壩上最吸引遊客的專案,收費當然不低。紅山第三軍馬場附近的營戶特別會坑遊客。剛到那,遊客還沒摸到馬,就給你計算起時間,等你上得馬,計時已經 10 分鐘了。馬的主人牽著馬慢悠悠走 , 除非遊客騎 1 小時馬,付 1.5 小時的錢,他才會勉強讓馬跑幾步。說好 40 元 / 小時的費用,可這馬一騎上就難下了,由不得你,當地人會拉著馬胡亂繞上半天再回到起點,動輒耗上兩三個小時。索要幾百元的牽馬費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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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跟春嬌兩個人在等公車,志明問春嬌,如果以後我們訂婚了,你可以強迫我履行嗎?
春嬌說,法律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所以當然不行,這已經違反禁止規定,是無效
的。志明說,那你是說我們之間有婚約囉?春嬌說,你美喔,結婚不依法定方式無效,你
用這種方式就想求婚,顯然是趁我輕率或無經驗,我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志明說我又不
是要你做財產上的給付,我是要你嫁給我啊!春嬌說不管,你要用特別一點的方式我才考
慮。
這時候公車來了,志明看到一個國中生自己上公車刷卡,就問春嬌,國中生刷卡的法律行
為有效嗎?春嬌說,七歲以下的小朋友是無行為能力人,自己不能做法律行為,國中生顯
然已經七歲以上,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意思表示
及接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搭公車應該屬於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
所必需,這就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者現在有人拿一百塊送給他,這是純獲法律
上利益,也是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志明又問,那如果不是搭公車,而是買電腦呢
?春嬌說,買電腦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生效力,當然賣電腦的老闆可以定一個月以
上的期限催告國中生的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超過期限不回答就視為拒絕承認。但
是,如果國中生看起來很成熟,騙老闆說他已經成年了,那這個買賣契約就有效。
說著說著,兩個人搭車回到了志明家,遇到堂姊來家裡說起她被人欺騙買了一個名牌包,
後來才發現是山寨包,志明就教她堂姊,記得在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這個撤
銷可以用說的,對方了解的時後就生效,但很難舉證,所以應該要用存證信函書面的方式
寄給對方,寄達對方時就發生效力,撤銷以後這個契約就視為自始無效了。堂姊很感謝志
明,於是說等這件事情處理好了,就請志明跟春嬌兩個人吃飯,春嬌就說,那事情處理好
了就是附帶停止條件,等這個條件成就了,堂姊說要請客這件事情就發生效力囉。
二、法律保健室
(一)這章很重要,包括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均為民法重要概念。
(二)法律行為無效:包括違反強制禁止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不依法定方式。
※關違反強制禁止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不依法定方式=無效
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
不依法定方式
如拋棄權利能力
如父親死亡前,兄弟姊妹預先訂約剝奪母親之應繼分
如結婚、離婚無書面
(三)暴利行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做財產上的給付或給付的約定顯失公平,
法律上稱為暴利行為,可以在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
※關乘他人急迫=暴利行為→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
(四)行為能力:法律上當事人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完全行
為能力
區別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
當事人
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人、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所為意思表示
7歲以上20歲以下(未結婚)
20歲以上、20歲以下(已結婚)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為、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可自為有效之意思表示
例外
1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有人拿一百塊送給他
2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搭公車
3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
4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
5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讓別人相信是有行為能力人或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
※關限制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未經允許例外有效:1純獲法律上利益2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
活所必需3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4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
營業5使用詐術讓別人相信是有行為能力人或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單獨行為,例如對同學為債務免除的意思表
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例如訂立電腦買賣契約,必須經法定代理人的承認
才生效力,但法律行為也不能因此懸而未決,所以相對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
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果法定代理人超過期限不回答就視為拒絕承認,相對人在法
定代理人未承認前也可以撤回。
※關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無效。
※關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法定代理人的承認生效
相對人1催告2撤回
(六)意思表示不健全:意思表示不健全,法律行為之效力當然會受影響。意思表示不健
全之情況,包括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誤傳、詐欺、脅迫。
區別
效力
例外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不想受意思表示拘束做成意思表示
有效
相對人明知就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串通做成虛假的意思表示
無效
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
表意人可以在一年內將意思表示撤銷
錯誤或不知事情由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不可以撤銷
誤傳: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
表意人可以在一年內將意思表示撤銷
詐欺: 受到詐欺做成意思表示
表意人可以在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1詐欺是第三人所為,要相對人明知事實才能撤銷
2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脅迫: 受到脅迫做成意思表示
表意人可以在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七)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以對話的方式,於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意思表示以非對話
的方式,於達到相對人時生效。
區別
對話意思表示
非對話意思表示
生效
了解時
達到時
※關解釋意思表示要探求當事人真意
(八)條件及期限: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及期限,條件是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期限則是將
來確定之時間。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去效力。附始
期,期限到了發生效力;附終期,期限到了失去效力。
發生效力
失去效力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
始期,期限到了
終期,期限到了
因為條件成就受到不利益的當事人,用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因為
條件成就受到利益的當事人,如果用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成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私房撇步唱反調就對了,會受到不利益阻止成就的視為已成就,會受到利益促使成就的
視為不成就
(九)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用本人名義所做或所受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
效力,稱為代理。代理人雖然有代理權,但是法律限制代理人除非本人同意,否則不得為
自己代理(代理人做成本人跟自己的法律行為)、雙方代理(做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本
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至於無權代理,即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
效力。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
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區別
有權代理
無權代理
原因
有代理權之代理
欠缺代理權之代理
法律效果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效力未定
限制
不得為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關有權代理=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私房撇步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無權處分效力未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也是效力未
定
(十) 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沒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很特
別的是可以擔任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並發生效力。
※私房撇步限制行為能力人替自己訂立合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會生效,但是擔任代理
人訂立合約反而是有效的,要記起來啊。
(十一)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因為欠缺有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稱為無效,法律
行為一部分無效,全部無效。
至於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則是原已發生效力,經撤銷後,溯及視為自始無效。
另尚有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經承認後溯及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區別
無效
得撤銷
承認
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
本已生效,撤銷後溯及視為自始無效
效力未定,承認後溯及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方式
無庸任何人主張
以意思表示為之
以意思表示為之
(十二)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對於權利標的物所做的處分,必須經有權利人的承認才有效
力,與無權代理相同,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才會發生效力,故均屬於效力未定之法律行
為。
區別
無權處分
無權代理
名義
以自己名義為之
以本人名義為之
承認權人
經有權利人的承認才有效力
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才會發生效力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就無效。
【1次】第 72 條,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效。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種行為,為違反公序良俗?
父親死亡前,兄弟姊妹預先訂約剝奪母親之應繼分
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無效。
【1次】第 7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做財產上的給付或約定給付顯失公平,
可以在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暴利行為之撤銷,聲請權人應於法律行為後幾年內聲請法
院撤銷之?
1 年
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做成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做的,
通通無效。
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就不用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5次】第 78 條,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單獨行為,無
效。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14歲之甲未得父母之允許,對同學為債務免除之意思表示,其
效力如何?
無效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甲14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下列之法律行為,何
者無效?
單獨行為
★9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該行
為的效力為何?
無效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十五歲之甲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向二十歲之乙為債
務免除,其效力為:
無效
★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對同學所為免除債務之行為:
無效
【4次】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生效力。
★9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乙訂立電腦買賣契約,但買受人甲才十五歲,甲的父母事後
拒絕承認該契約。試問甲乙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乙可以契約無效,主張甲的占有電腦為不當得利,而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9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某甲十八歲,高職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為
某乙建設公司之職員,從事售屋工作,經指派將公司之某棟房屋出售於某丙。試問某甲、
某乙建設公司與某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90(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在法定代理人未為承認之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
思表示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但如果法定代理人承認,則效力未定之意思表示立即成為
有效之意思表示,因此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權」,是:
形成權
★89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限制行為能力之中學生甲,將價值五萬元的名貴手錶謂得父
母同意,贈與其女友乙,此時贈錶行為的效力如何?
不生效力
【1次】第 80 條,契約相對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超過期限不回答視為拒絕承認。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為保障與限制行為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的權益法律上
對此契約相對人賦予那些權利?試說明之。
第 81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自己訂立的契約,就可以發生效力。
【1次】第 82 條,相對人在未承認前也可以撤回。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為保障與限制行為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的權益法律上
對此契約相對人賦予那些權利?試說明之。
【2次】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讓別人相信是有行為能力人或已經得到法定
代理人允許,法律行為有效。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現年十七歲的高中生甲,假造其父母的同意函,以3萬元向乙
機車行購買中古機車一部,由於沒有駕照無法辦理過戶。試問:甲與乙間之機車買賣契約
之效力如何?
有效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甲17 歲因對房地產深感興趣,於參觀乙建設公司推出之
建案時,向乙謊稱其為年約26 歲之竹科新貴,向乙訂購房屋一戶並預付新台幣1 萬元訂
金。問:甲、乙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有效
第 84 條、第 85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處
分該財產的能力;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
【3次】第 86 條,表意人不想受意思表示拘束做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9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原則
上其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不因之無效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
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請問此為:
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8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表意人故意隱匿其內部之真意,而為與真意不同之意思表示,
其效果為:
依其所表示之效果意思發生效力
【5次】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
對抗善意第三人。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甲所有之A土地一筆,並將A地所有權移
轉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乙將A地出賣給丙,締結買賣契約,乙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為是?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96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為逃避其債權人查封拍賣其所有土地,乃與乙為假買賣,並
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仍為土地所有權人
★90(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生意失敗,為避免自己擁有之不動產遭債權人查封拍
賣,乃與乙訂立假的買賣契約,將此不動產虛偽移轉登記給乙,嗣後乙於此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予善意、不知情之丙。請問此抵押權設定是否有效?
有
★89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與乙通謀將自己房屋之所有權虛偽栘轉登記於乙,第三人
丙不知情,以為乙所有,而向乙購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下列情形何者有理?
甲不得向丙主張該房屋非乙所有,而請求返還於本人
【2次】第 88 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可以將意思表示撤銷,但限於錯誤或不
知事情並非由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才可以撤銷。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非形成槽?
(A)撤銷權 (B) 解除權 (C)處分權 (D)選擇權,答(C)
★8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誤認乙精通英文,聘為補習班英文老師,實際上乙只是略
懂英文而已:
此種錯誤屬於當事人資格之錯誤,甲可依民法錯誤之規定撤銷
【1次】第 89 條,意思表示因為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可以比照前條規定撤銷。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時,該意思表示之
效力如何?
非因表意人之過失者得撤銷
【2次】第 90 條,前二條撤銷權,從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消滅。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對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債務人如不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除斥期間經
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可不待當事人主張而依職權審酌
★96(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關於形成權之敘述,何者為真?
凡有除斥期間規定者,即以形成權作為標的
【6次】第 92 條、第 93 條,受到詐欺或脅迫做成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在發見詐欺或
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如果詐欺是第三人所做的,就要相對人明知事實或可得
而知才能撤銷,而且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甲於98年6月1日受乙脅迫,約定將甲所有之動產以遠低於市
價之價格出售予乙。事經2年餘後,乙請求甲依約交付該動產。即使甲未撤銷受脅迫所為
之意思表示,仍得拒絕給付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甲乙共謀,由甲出面詐欺丙,使丙將其所有之A地廉價
售予乙,已為交付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即以A地向丁貸款,為丁設定抵押權。請附
理由分別說明丙於發現被詐欺後,可否請求乙返還土地所有權?並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
?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對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債務人如不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除斥期間經
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可不待當事人主張而依職權審酌
★96(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關於形成權之敘述,何者為真?
凡有除斥期間規定者,即以形成權作為標的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非形成槽?
(A)撤銷權 (B) 解除權 (C)處分權 (D)選擇權,答(C)
★8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規定均得撤銷
之,惟二者在效力上有何不同,試分述之。
第 94 條,對話做意思表示,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5次】第 95 條,非對話做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才發生效力。在意思表示發出
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意思表示仍有效力。
★9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書商甲寄當季書單價目表給乙,乙經過審慎考慮,勾選自己所
需要的書單,並將該書單放進信封,之後放置書桌上。隔天乙上班途中,經過郵局時,將
該信件投入信箱。該信件於三日後到達書商甲處。乙發出之要約何時發生效力?
信件到達書商甲時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表意人於發出意思表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其意思表
示之效力如何?
有效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何
時發生效力?
通知到達時生效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我國係採:
到達主義
★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寫信向乙為要約之意思表示,該要約何時發生效力?
信到達乙之時
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要探求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而不是拘泥於字面的辭句。
【6次】第 99 條,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
去效力。
★10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為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
當甲大學畢業時,乙的房屋就不再出租給甲
★96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老師對乙學生表示,如果其學期成績為班上第一名,則贈送
百科全書一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為附停止條件之贈與
★9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係指其條件成就與否取決於當事人及第三人之意思?
混合條件
★90(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將房屋一棟借給乙居住,雙方事前並約定若甲之兒子
結婚,就要收回當作兒子的新居。請問甲之子結婚為:
解除條件
★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發生效力。該條件為:
停止條件
★8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何謂「停止條件」?
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1次】第 101 條,因條件成就受到不利益的當事人,如果用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
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受到利益的當事人,如果用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9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有關條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第 102 條,法律行為附始期,期限到了發生效力;附終期,期限到了失去效力。
★9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父告訴乙子,明年夏天送你往返澳洲機票一張,該贈與行
為的附款為何?
附始期
【7次】第 103 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用本人名義所做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
力。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以下關於代理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本人有效
★9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
(A) 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B)法定代理人有受領清償的權限
(C)所謂的復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授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
例外
(D)有代理權的甲,以自己名義幫委任人乙購買一部腳踏車,雖然甲有代理權,但該購
買行為仍不屬代理行為,對於乙不生效力, 答(C)
★96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行為,何者不得以代理之方式為之?
(A)侵權行為
(B)買賣契約
(C)移轉所有權
(D)承攬契約 答(A)
★9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原則上得代理?
負擔行為
★9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甲買彩券中獎一百萬元,為犒賞自己平日辛勞,遂決定購
買近郊山坡地一塊,作為休閒之用。丙恰有綠地一塊託甲之友人乙出售,因位於水源保護
區,遲遲無法出售,甲並未進一步瞭解,乙亦未告知詳情,甲乙一拍即合,甲丙間買賣成
交,並移轉所有權予甲。數月之後,甲到該地遊玩,恰逢大雨傾盆,乃決定蓋一間小木屋
。甲遂提出建造申請,數月之後,建管局駁回申請,以甲不得於水源保護區蓋屋為由,拒
絕,請問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9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某甲十八歲,高職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為
某乙建設公司之職員,從事售屋工作,經指派將公司之某棟房屋出售於某丙。試問某甲、
某乙建設公司與某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8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有關「意定代理」之規定何者為是?
代理人係以本人之名義為意思表示
【2次】第 104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當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並發生效力。
★9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9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某甲十八歲,高職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為
某乙建設公司之職員,從事售屋工作,經指派將公司之某棟房屋出售於某丙。試問某甲、
某乙建設公司與某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3次】第 106 條,除非本人同意,代理人不可以做成本人跟自己的法律行為,也不可以
做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但是專門履行債務就可以。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為房屋仲介公司之員工,經甲之斡旋乙同意將其所有房屋
出售於丙,乙丙雙方皆委任甲處理登記及付款事宜並授與代理權,事成之後乙丙應支付甲
相當之報酬。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此時雖屬所謂雙方代理,但因已經本人許諾,故可有效
(B)甲有要事需出國,乃將辦理登記事宜委託同事丁代為處理,因丁之疏失致丙受損害
,由於甲並無過失可以無庸負責
(C)由於委任之事項中包含不動產登記事宜,就此部分包含代理權之授與應做成書面契
約
(D)甲處理相關事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謹慎為之, 答(B)
★96(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非代理權之限制?
(A)表見代理
(B)雙方代理
(C)自己代理
(D)共同代理 答(A)
★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何謂雙方代理?我民法原則上禁止雙方代理,是否有例外
?試分別說明之。
第 111 條,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也可以成立,其他部分仍為有
效。
【2次】第 114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90(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已生效之法律行為之效力,
原則上是:
溯及既往的消滅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非形成槽?
(A)撤銷權 (B) 解除權 (C)處分權 (D)選擇權,答(C)
第 115 條,法律行為經承認溯及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2次】第 116 條,撤銷及承認都要以意思表示為之。
★9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對於得撤銷的法律行為之論述,何者正確?
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權之行使為單獨行為,所以表意人得單方對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
示,不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9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甲從小貧窮,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後來甲工
作賺錢,因感謝教師乙過去多年的照顧,贈與乙之子丙,一部汽車。惟丙不學無術,經常
向乙要錢,若乙不給錢,則對乙施暴力,甲獲知事實後,想撤銷對丙之贈與。下列論述何
者錯誤?
(A)甲對丙所贈與之汽車,為無償之贈與,甲在贈與物未移轉交付前,可以隨時撤銷其
贈與
(B)由於丙對乙有暴力傷害行為,所以甲可以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其贈與
(C)若丙對甲欲撤銷贈與之行為不滿,而開車故意撞傷甲,甲受傷住院,不治死亡,甲
的繼承人得撤銷贈與人甲對丙之贈與
(D)贈與之撤銷為單方意思表示行為,所以撤銷權人單方向受贈人為撤銷意思表示即可
,不需受贈人同意,答(B)
【8次】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對於權利標的物所做的處分,必須經有權利人的承認才有效
力。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將其所有機車1部,寄託於乙處,乙擅自將之以價金新臺幣3
萬元讓售給知情的丙,並將該車交付給丙。下列有關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無處分權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效力如何?
經有權利人承認後即有效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乙借用甲之手錶,而以自己的名義將手錶出賣並交付給丙,乙
的行為稱為:
無權處分
★9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有關無權處分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其效力未定
(B)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已
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D)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第三人已取得
之利益,亦因此而受影響 答(D)
★9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張三出國時將其所有的古董花瓶寄放於李四處,李四卻以自
己的名義將該花瓶出售給趙五並交付之,李四的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無權處分
★9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何異同?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與無權代理人之無
權代理行為,其性質及效力有何不同?
★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乙借其擺飾之骨董售交知情之丙: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應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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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律師執業律師十餘年,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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