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哲法漫談】土地依政策而非基本法
如果你準備買層樓,你當然要搵個律師,你亦好擔心層樓所依賴的土地契約年期會否在2047年終止,你會保不住自己這層樓,銀行已經開始不做短於30年的按揭,因為有一位你好崇拜的人叫「國師」的如是說,除非永續基本法,否則你層樓會在2047年基本法到期之時被政府收回。
我想問你,這一情況下你會信律師定國師?法律問題,我建議大家都係問律師,相信買樓的人同筆者這個算是有物業的人自然好關心層樓的權益。個個為大家做樓契的律師亦有法律上的責任將法律問題解釋清楚,而基本法樓房轉讓買賣(conveyancing)更是律師所必修科目。
各位不妨先看看筆者在本報專欄去年7月3日「香港人從不擁有物業」一文,已經就這個問題作為全港第一篇法律文章詳細討論過,本文不再重覆細節。簡而言之,97年前那些甚麼999年期或界限街南北地權不同之類的東西已經過去。97後港人和大陸人一樣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年期,一律是50年。這比國內似乎更差,因為國內已經有批70年的租約。
從聯合聲明到97年過渡之前港英的抵地政策受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限制。大家上網看看,最重要的只是所批租約的年期不可超過2047年。84年到97年間建的樓宇,年期應到2047年終止(包括我住的樓宇),之後如何解決未知,但樓宇的結構老化問題,60年樓齡也到大限,要補地價重建是所有舊樓業主的共同問題,同基本法甚麼關係也沒有。
永續基本法也不等於可以永續你層樓的租約。政府肯免費同你續多50年或永續租約也不等於會出錢同舊樓業主重建樓宇,這是天文數字的費用,不要發夢,這不是永續基本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基本法第七條,特區內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有特區政府負責管理、開發,出租,收入全歸特區政府支配。簡而言之,批地只是政府政策,從來都是,大家可到地政總署網頁「香港土地租用制度和土地政策」分頁一看,自97年7月15日起行政會議作了一項政策,批地契約年期為50年,19年來批地租約都係50年並無2047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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