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最近整理了一些關於新冠肺炎的紓困政策,但有些讀者反應還是不懂自己的狀況到底屬於無薪假,還是留職停薪😫😫😫因此今天就針對以上兩者來做個簡單的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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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休息(無薪假)在之前已經有做過比較詳細的說明,以下就簡單再整理一下幾個重點:
❶ 減班休息期間需要跟個別員工協商,並且簽訂協議書。
❷ 減班休息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連續三個月。
❸ 每個月的工資額仍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3,800元。
❹ 需列冊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這是關鍵,但很多雇主不會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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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留職停薪的部分,基本上勞動法令上所規範的「留職停薪」只會出現在以下兩種時候:
狀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指的育嬰留職停薪。
狀況二: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限,並且也以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可請求留職停薪。
如果不是符合上述兩種情況,那大多都不是法定的留職停薪。然而,法令其實並無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因此勞資雙方還是可以回歸勞動契約自行約定留職停薪,實務上常見的例如服兵役或求學進修期間,有些公司也會同意讓員工以留職停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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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究竟減班休息(無薪假)與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有哪些細緻的差別🤔我們彙整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在說明會中列出的表格,如果是法定的減班休息,除了需要書面協議外且應符合我們上面提到的幾個重點外,有些主管機關還會近一步審查公司是否確實有受景氣影響的事實,又有無用其他手段先減少營運成本,最後才是讓員工減班休息:相較之下,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就不受這些審查程序的拘束,對勞方的權益來說可能就沒受到這麼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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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想提醒一下大家,在面對雇主片面要求辦理留停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否則除了權利可能受損外,也無法申請到政府提供的相關補助唷!另外,如果雇主不管員工意願就直接要求無薪假或留停,員工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喔!
病假超過14天 在 Asa 在 德國玩具城慕尼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鬼話連篇】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27日表示,台灣勞工每年有7到10天的特休假、8天婚假、產檢假5天、產假56天、半薪病假30天、14天事假,『全年休假和歐洲相比,不遑多讓。』」
德國大部分企業是週休二日,且週日絕對不上班的,有特殊需要的話必須被HR和工會批准才可以週日工作。每週工時37-40小時,超過的工時可以補休;每人每年最低25天但大部分的人都是30天的特休假,從開始上班後就可以請;全薪病假應該是兩個月,小孩生病也可以請照顧小孩假(不確定計薪方式);產假可以領全薪14週、六成薪一年;婚假印象中我老公好像有兩天,產檢假我現在是米蟲不清楚,但理論上是每次產檢都一定可以請全薪假的。
當然以上不是所有都是公司負擔,病假超過一定天數的話薪水會由健康保險公司給付,產假的薪水也是保險公司和政府補助。這些福利是由高稅收支撐的,畢竟強制的全民健保費是薪水的15% (公司員工各負擔一半)、個人所得稅是20-30%,加上提撥的退休金和失業保險,每個人的稅後收入只有帳面所得的一半多一點而已。雖然將近一半的薪水自己連摸都摸不到,但至少這些沒有進口袋的錢可以在勞工需要的時候給予補貼。
我不曉得這位林理事長是覺得台灣跟歐洲哪一國相比不遑多讓啦,但以我井底之蛙對歐洲的認識,目前是還想不出來有哪一國可能跟台灣一樣血汗。世界這麼大,不管在哪裡勞資雙方都想要爭取自己的權益,但這種既得利益者自以為站在高位的說法實在讓我有種見鬼了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