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補助來囉📣📣
補助品牌:
🌾【矽美壯】:新型液態矽肥
🌾【蟲螺清】:防治福壽螺
購買補助注意事項:
⚠️辦理補助農民需符合資格:
(一)、產班班員:以「農業產銷班組織體系資料服務系統」登錄實際經營面積為限,免附土地資料。
(二)、個別農民:應提供耕作土地面積證明資料
1.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本、土地租約、耕作同意書、天然災害救助現金助清冊等影本。
2.耕作面積資料可於農糧署補助作業系統或相關申報資料系統查詢取得者(免附)或農民種稻及耕作措施申報書紅單。
⚠️售價及補助標準:
(一)【矽美妝】1公升360元、5公升1500元
(售價補助1/2、每頃高補5000)
(二)【蟲螺清】每包/3公斤180元
(售價補助1/2每公頃5000元)
⚠️補助作業流程:
請農友:
🦋攜帶土地資料、存帳、身份證字、電話碼等資料向農會供銷部購買【矽美壯】、【蟲螺清】産品。
🦋由農會開立購買憑證(統一發票),農會核銷後申請補助款。
🦋補助款由農會先行代墊,農友僅需支付配合款
⚠️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補助辦理期限至110年10月31日截止。
有問題農友請電話詢問:后里區農會推廣部張基能(0921-73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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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核銷期限 在 宜蘭ㄚ欣的美食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薄多義義式手工披薩』進駐宜蘭新月廣場~
義大利百年窯場手工打造的烤窯,使披薩餅皮與餡料均勻受熱,餅皮採日本昭和製粉製作,天然酵母低溫發酵八小時以上,搭配正統拿坡里披薩的純手工開皮技法,中間薄外圈厚,餅皮外酥內Q。
杜蘭小麥製成的義大利麵,有直麵、細扁麵、鳥巢麵(屬於寬扁麵的一種)、千層麵、貝殼麵、蝴蝶麵、墨魚麵,搭配白醬、紅醬、青醬、蒜辣醬、清炒、薄多義特調,口味多樣化,推薦『香蒜奶油雞肉麵』、『蒜味鮮蝦辣椒麵』,燉飯是略帶米心的口感。
薄多義超狂生日禮『壽星雞翅山』,會員生日當天『幾歲就送幾隻炸雞翅』,可惜今日壽星太幼齒,沒看到堆高高的雞翅山,趕快帶你的阿公阿嬤來薄多義慶生吃爆它!
馬上加入會員:https://reurl.cc/Q7bnGb
先看菜單🍽https://www.bite2eatpizza.com/zh-tw/Menu
優惠活動:4/1-4/30
第一重:加入會員送『瑪格麗特披薩』兌換卷乙張(加入會員隔天開始使用,卷子有效期限60天),宜蘭店限定,每桌限兌換一份
第二重:單筆消費滿2500元,即贈『環保飲料提袋』乙個,單筆消費滿3500元即贈『雙色玻璃杯』乙個,單筆消費限擇一兌換,數量有限,贈完為止
#生日優惠:當月壽星送冰淇淋,需出示證件
#寵物需裝推車或寵物籃寄放櫃台
#宜蘭店沒有供應排餐
#可以外帶
店名︰薄多義義式手工披薩
電話:03-9327785
營業時間︰11:30~16:45(最後點餐16:00)、17:00~21:30(最後點餐21:00)
地址︰宜蘭市民權路二段 38 巷 6 號 (新月廣場一樓,靠近舊城南入口,美體小舖旁邊)
餐點:披薩、義大利麵、燉飯、沙拉、炸物、甜點、飲品、芙拉城堡精釀啤酒、兒童餐
※酌收一成服務費,110公分以上每人低消200元,用餐限兩小時
備註:有兒童椅、兒童餐具,可以刷卡
停車:折抵時數可合併,消費金額分區(新月、晶英、影城、家樂福)計算,全館停車優惠最高以4小時為限(平日刷聯名卡最高以5小時為限),家樂福不限金額的發票免費二小時
※汽車:平日每半小時20元、假日每半小時25元(含國定假日),憑新月發票消費滿 500 元折 1 小時、滿1500元折 2 小時
※機(腳踏)車:5元/時,憑新月發票消費滿 200 元折 1 小時
官網:https://www.bite2eatpizza.com/zh-tw/Menu/Menu/1/pasta/2
(2021/04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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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翅生日禮活動規範】
🔻同桌用餐須有「薄多義會員」且有「當日壽星」
🔻需持有「雞翅生日禮會員獨享訂位券」
🔻一桌限兌換一份生日禮,需出示身分證件核對
(如果是一桌有兩個壽星只能擇一,分桌用餐不保證能坐隔壁桌)
🔻限四人(含)以上人數訂位
🔻「最晚最晚」必須提前三天以上(不包含生日或用餐當天!前一個月活動發布就可以訂位!)
📲需電話預訂
🔻為不影響其他顧客用餐,每店僅限一天15組
🔻雞翅生日禮屬當桌之當日壽星優惠,當桌消費不得與以下優惠併用:
特約折扣/百元餐飲招待券/員工折扣/其他優惠折扣活動
🏆升級「當月」壽星雞翅禮🏆
花費30點會員點數+兌換會員獨享訂位券,即可以「當月」壽星預訂
【升級當「月」壽星訂位】
🔻會員可使用點數 30 點升級為「當月壽星」訂位
🔻需核銷「雞翅生日禮會員獨享訂位券」
🔻每位會員每月限訂一次,扣除之點數限為單一會員帳戶,不得與其他會員帳戶點數合併累計
🔻當月壽星同當日壽星有每日每店限額 15 組規範,餘額組數依照門市人員告知為主
發票核銷期限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
行政法人、公司行號、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以利申請】。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 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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