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吃牛肉麵開政院統編、行政院長蘇貞昌買漫畫給孫女也開統編,引發爭議,國民黨青年團前後任團長包含田方倫、蕭敬嚴、陳柏翰等人今(16日)穿「老闆我要打統編03722403」字樣的白T,諷刺政院統編事件;田方倫下午赴監察院要求監委調查,政院這幾年來到底開統編買了那些東西。
發票打統編之後,還要核銷,
又不是打統編就一定可以核銷,
蘇光頭也沒有要送核銷,那還有什麼好靠腰的?
主計人員都是常任文官,
現在政黨輪替是常態,
鐵打的公務員,流水的政務官,
我是公務員,
有必要為了討好長官閉著眼睛蓋章嗎?
(余文的人頭就在前面,誰不知道?)
國民黨搞這個,是在羞辱全國主計人員吧?
#國民黨內部核銷也是打統編就給過嗎?
監委不蓋章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用三小動作反罷免,韓國瑜徹底激怒高雄人》
原文/ 張博洋講Hak啦,刊登於 思想坦克 Voicettank
第二階段連署突破55萬,可說是創下台灣地方自治史紀錄的高雄市長罷免案,在高雄市政府最新的小動作干擾下,再一次引發高雄市民的怒火。
回顧自總統大選結束後,韓國瑜面對罷免案所採取的各種反制行為,讓敦厚的高雄人以作戰的姿態全力以赴,實在並不讓人意外。
高雄人在台灣社會的印象中總是熱情、開朗,不拘小節;只要對方誠懇,高雄人也會真情相對。這樣的性格,是韓國瑜當初能夠勝選,擔任高雄市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個很敢講的市長,讓他做做看。」
可惜的是,高雄人卻換來市政無能、市長跳票毀諾的難堪下場。「自己犯的錯,自己來彌補」,是高雄人在這次總統大選中,用選票做出的回應,讓蔡英文創下歷史紀錄的百萬票,也讓韓國瑜只拿到六十一萬票,比市長得票少了約三分之一的二十八萬票。如果韓國瑜在這次的失敗中痛定思痛,檢討自己,全力專心市政,高雄人還是會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這也是罷免團體起初所「擔心」的重要因素:要是韓國瑜真的很會裝乖怎麼辦?
所幸,到了中年之後,人的本性已經很難改變,就像韓國瑜在總統選舉期間,民調落後時開始口出惡言,一下「他奶奶的」、一下「得民調者得痔瘡」,讓選情更加惡化一樣,面對罷免案的反應,也是假裝專心市政沒多久,檯面下的小動作就紛紛出籠。
第一個小動作,#任命副市長陳雄文兼任選委會主委。
儘管高雄市政府強調任用依法沒問題,但如果連依法都有問題的話,顯然就不是小動作,而吃相難看了。根據中選會在一月十七日的第540次會議記錄,當罷免團體在去年十二月進行第一階段提案時,高雄市選委會便去函中選會,以「資料繕寫與簽名筆跡不同、日期蓋章、提議人名冊提早填寫」等理由,試圖影響中選會,做出提案書無效的決定,然而未果。
高雄市選委會仍不死心,仍要求中選會刪除高達一萬多份提案書,要將罷免案在第一階段就因無法突破2萬2814份門檻,胎死腹中。
不過同樣遭到中選會依法拒絕。即使到了第二階段,面對突破門檻兩倍以上的55萬份連署,高雄市選委會依然死性不改。
既然沒辦法擋你填連署書,那就製造你的麻煩,選委會在二階段審查期間,寄發「罷免查詢單」,恐嚇市民「如果不回傳,將由選委會依權責認定」,言下之意,當然是「認定無效」;然而,中選會也已經表示,連署書有效與否,權責在中選會。換言之,高雄市選委會的用意,在於恐嚇參與罷免的市民。
第二個小動作,#市府開罰、#監委約談陳冠榮。
陳冠榮除了罷免的法定領銜人身份外,也是高雄氣爆事件的自救會長。由於在氣爆的後續處理上,與當時執政的陳菊市府密切互動,成為國民黨的重點攻擊對象。這也讓父親是深藍的陳冠榮,反而是走上反國民黨的道路。
高雄市政府在今年二月底,突然發公文給陳冠榮,指出有民眾檢舉,光復高雄總部並未依《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規定,在申請後的7天內向高市選委會申設罷免辦事處,即不能再設立。
選委會監察小組前往查看,總部有看板、桌椅、人員,應屬辦事處,要求陳冠榮10天內說明,否則將開罰10萬至100萬。陳冠榮則回應,光復高雄總部只是收取連署書的地點,並非辦事處。依《選罷法》規定,領銜人「得」(可以要或不要)設而非「應」(一定要)設辦事處,事實上他並沒有設置辦事處,也就沒有申請與否的問題。
今年三月初,輪到監察院發函給陳冠榮,要求就高雄氣爆後的善款運用進行說明。由於本案早在六年前的氣爆事件後,便已經經歷過一次監察院約談與國民黨議員的「強力監督」,最後「什麼事都沒有」,使得這一次由馬英九時期提名的監委發出約談通知,充滿濃厚的翻舊案與警告意味。
第三個小動作、#唱雙簧、#利用疫情做文章。
陳雄文、高市府與國民黨扮演黑臉,全力攻擊罷韓;事主韓國瑜則扮白臉,只負責市政宣傳。自總統大選結束之後,韓國瑜便定調「全力拼市政」,臉書上幾乎都是鋪路、行銷高雄市的內容,日前與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合作的觀光影片,大有吸引年輕選民、擺脫之前找白冰冰、張俐敏等「上世代流行」的意味。
可惜的是,韓國瑜顯然「不安於裝」。隨著武漢肺炎疫情爆發,韓國瑜首先是在禁止口罩出口議題上與中央唱反調,表示「硬性規定未必聰明」;接著「以身作則」,當指揮中心推廣「健康的人、空曠處不必戴口罩」,韓國瑜就偏偏在戶外受訪時戴上口罩;甚至在視察公車消毒作業時,故伎重施,手捧漂白水「聞比例」,遭醫學專家痛批「不良示範」,更扯的是,還在近日花公帑宴請高雄市各區農漁會幹部,遭批市長帶頭「假防疫,真反罷韓,逆時中搞群聚」。
種種作為,無不凸顯出韓國瑜實在是「裝得了一時,瞞不了一世」。 高雄人雖然熱情而開放,但絕對不是傻子。給韓國瑜一次機會,卻是「真心換絕情」被當成跳板;而韓國瑜為了保住自己的市長寶座,不是誠心悔過道歉,請高雄人原諒,而是小動作不斷,用破壞的方式來回應高雄人的不滿。這樣的做法,不只是很有國民黨的特色而已,也必然會更加堅定高雄人要驅除害蟲的心。
監委不蓋章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是1219綠色恐怖事件滿一個月,看到台北律師公會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在立法院召開的座談會。去年事發的第一時間,台北律師公會便公開譴責檢調濫權,如今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從此事探討台灣司法改革問題,我相信他們並不是為哪個特定的人或事件發聲,而是藉由我的直播,揭發長久以來檢調執法存在的積弊,因為我們每一個人民,都可能面臨公權力濫權的侵害。
誠如大家應該都了解的,我和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意識型態並不相同,但這些問題與藍綠統獨無涉,而是法治社會落實「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的問題。今天這場在立法院的座談會,提出了應該讓證人被搜索時可以有律師陪同,以及拘票必須回歸法官開立的觀點,我願再從自身經歷的1219事件,提供以下主張:
一、除了拘票應回歸法官開立外,對於目前規定就是由法官開立的搜索票,到底是否該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官簽名」,必須嚴格追究。因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而其它關於筆錄等文書的規定則是「簽名、蓋章或捺印」,顯見《刑事訴訟法》認為簽名與蓋章不同,否則不需要寫那麽清楚。現在台北地院聲稱「蓋章等於簽名」,引用的是民法,卻置《刑事訴訟法》於不顧,這是長期違法的便宜行事。又,即便退一萬步說,蓋章可以等同簽名,那法官開立搜索票的蓋章可有統一格式?畢竟搜索票如同古代之抄家,是對人民身家財產侵入性的傷害,豈能沒有嚴格標準?
二、對於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進行搜索,《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要符合「必要性」,但實務上卻是檢察官請法官開搜索票後,可以不給任何「必要性」的理由。我個人在事發後,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搜索處分,但台北地院卻予以駁回,也不要求檢察官說明「必要性」為何。又,對於證人的扣押物,也應該說明與案件的關聯性為何,電腦、手機更不應扣押(法律明文規定只能扣押電磁記錄,如連硬體都扣押,則涉及栽贓或植入駭客程式的問題)。我個人的經歷,即是扣押物至今滿月仍不歸還,明明已向檢方聲請返還,檢方卻回覆法院沒收到聲請。
三、關於三票(證人傳票、搜索票、拘票)齊發的作法,法學界一致共識皆說不可,因為證人傳票應該事先寄達,證人屢傳不到才能拘提,但檢調實務上卻經常這麼做,上演「證人轉被告」的慣用劇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傳票須於到案時間24小時前寄達,證人才能事先安排行程,除非是「緊急時」才能例外。但我個人的例子,卻是證人傳票(含檢方的傳票及調查局的通知書)早在12月14日就開好,可見並無緊急問題,卻一直沒有寄出,而是12月19日當天連同搜索票一起上門,這種預設證人為犯罪嫌疑人的手法,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及無罪推定原則,檢調在實務上卻可以恣意執行,無需給任何解釋。
關於我在1219綠色恐怖事件中遭遇到的違法對待,我第一時間就向高檢署要求查辦地檢署違法,但高檢署仍將案子推回地檢署,地檢署則來函稱:「雖然被告對象即是本署檢察官,但並不表示本署其他檢察官不能持平偵辦。」既然如此,我也只能期待地檢署其他檢察官能秉公辦理。此外,我也會向監察院提出陳情(雖然才剛通過的監委引起社會很大爭議),並在窮盡一切救濟手段而未能解決時,向大法官請求解釋法條。
我要再次地聲明,我之所以如此堅持將本案違法濫搜的問題追究到底,並不只是為我自己,而是希望為《刑事訴訟法》的執行建立典範,未來可以形成標準一致的通案。經過這次事件,我也會更加關心台灣司法不公的問題,即使尚未擔任民意代表,亦會盡我的力量,時常與大家分享法律常識,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