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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問題 仍然存在!
葉銀華
(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上任宣布將推動公司治理3.0等6大興利方案。)
近來有周刊報導一些公司治理的問題,主要涉及大股東或管理階層是否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動用公司的資源。這些問題的本質一直存在,只是手法日新月異而已。
什麼是公司治理?簡單的講,就是探討如何治理公司,而治理的目標之一,就是以公司整體價值為念,讓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公平、合理對待外部股東。過去大股東或管理階層為了自身利益,透過安排相關交易,損害公司的價值。這些手法比較直接,首先,與公司進行土地或重大資產交易,表面安排成非關係人,但金額重大、交易條件明顯不利於公司。其次,公司以明顯較低的價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而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利用人頭帳戶認購,並適時轉換成普通股獲取價差,傷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再者,經常有上市公司把一些新產品部門分拆成立新公司,一開始原公司持有新公司全部股權,然而在新公司不斷增資的過程中,母公司(原公司)的持股越來越少,新公司或母公司管理團隊以個人或海外帳戶名義低價認股的情形越來越多。而在新公司上市後的股價增資利益,明顯地由新公司或母公司管理團隊獲得,傷害母公司所有股東的權益。
上述的手法,有一些現在已大幅減少,但有的仍然存在。近來所發展的手法是隱藏在細節裏,並不需經過董事會與各功能委員會的同意。例如:當公司大股東面臨市場派的威脅,為了鞏固自己的經營權,持續花費公司的大筆資金,對市場派進行相關訴訟、拚廣宣企圖避免不利於大股東之法規的修正通過等。然而,如果這些支出是為了鞏固大股東個人利益,則可能傷害公司的價值。這些支出可透過分批、分案的設計,而不會碰到需要提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門檻。公司的支出,理應為了公司整體的價值與發展,而不能僅為了個人或小部分人的利益。
再者,有關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發放,發現領取的對象有董事長、長居國外之大股東家人,以及司機、保全、祕書名列十大名單,令人懷疑是否圖利私人或相關報酬之最終去向。只要董事長、大股東家人有身兼或被認定為員工,自然可領取,而員工的認定範圍是公司自治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之。但是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發放會稀釋股東的權益,因此相關制度有需要再討論。目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薪資報酬,需先提薪酬委員會,再經董事會通過;非經理人員工薪酬則由管理階層決定之。
從公司治理的原則,員工認股權、分紅配股的「主要發放對象」應該是其決策會對公司有長期、重大影響者,或者是公司營運的關鍵人物,為了留才而給予誘因。為了讓這些人的利益與股東趨於一致,以及考量公司長期價值,因此讓他們領取與股票連結的薪酬,並且限制股票處分的期間。在國外,上述稱為高階主管或管理者股票連結薪酬制度,並非針對全體員工。而第一線員工領取的薪酬,則主要是薪水、團體績效獎金之現金型薪酬。
既然公司治理的問題仍然明顯,因此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要思考修改相關規定,讓這些有問題的交易要送董事會、功能委員會的決議,並做資訊公告。再者,再度呼籲包含上市櫃公司的吹哨者(公益檢舉人)保護制度盡快制定,方能降低上述問題的發生。
(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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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公益信託
作者:黃莉婷律師
「公益信託」係依據信託法第69條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成立之信託,需經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成立,並應設置信託監察人,由受託人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
相較於財團法人,公益信託之設立程序及管理較為簡便,公益信託財產之運用亦更為靈活,故近年來,公益信託資本有顯著之成長。然而在實務運用上,亦有成為節稅工具及「公益信託控股化」之現象,惟倘企業藉由公益信託方式規避公司法等相關限制規定,依據現行法規,僅能由公益信託之主管機關依據信託目的之本旨而進行監督管理(經濟部經商字第10900021920號參照)。有鑑於此,目前法務部已完成信託法之修正草案,除限制公益信託對單一公司的持股比例,並就公益信託財產制定支出基準,讓公益信託回歸公益目的之本質。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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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邱于軒議員,妳夫婿承攬高市中小學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有無據實告知招標單位你們之間的身分關係?
地方議員,握有財政監督權,亦即對於市府各局處的預算掌有「生殺大權」,在預算會期,官員常對於民代的請託,幾乎是有求必應。
為避免政府機關濫權,行政權必須受到議會的制衡與監督,同樣地,議員的權力也該接受媒體與市民的檢驗。
目前各縣市的議員,雖要申報財產,但這些資料卻不用上網公開,民眾只能親赴監察院查閱,限制又極多,無疑成為了陽光法案中的黑暗陰影。簡單來說,某些縣市提供議員的提案額度,例如小型工程款,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其自家開設的公司、企業或協會承攬,把公家錢放進私人口袋,屢見不鮮。
高雄市議會本屆的大砲立委邱于軒,其父親是國民黨大掌櫃、行管會主委邱大展,邱于軒是高雄媳婦,2012年參選立委失利,2018年當選大寮、林園區議員,夫婿張簡正偉的家族則在地方開設了社福機構、建設公司與食材食品行。
從政府電子採購網的資料中看出,張簡正偉的「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承攬了高雄市數間國中小學營養午餐的食材雜貨類標案,從公告日期2019年3月起算,「大發食材」拿到11案共177萬6585元,「大發冷凍食品」甫獲一筆決標金額14萬2526元的案子。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亦列為該法規範內的人員。而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及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則是所謂的「關係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明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的夫婿張簡正偉是否曾向招標單位主動具實表明妳們的關係(包括民代身分)?若無,已經涉及違法。民代掌握預算審議權,夫婿卻頻繁投標並持續承攬受監督學校的標案,市民的觀感如何,邱于軒議員自己心裡應該有數吧?!
除了我所整理的標案,由於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採購單位按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議價及施作,因此,張簡正偉承攬的政府採購可能不只表列的標案,實際數據可能得由教育局進行清查,如果可以,請教育局能一併徹查,有無其他官員或民代涉入類似案例?
案外案:養護中心獲得公帑補助,財物採購「肥水不落外人田」?
此外,邱于軒在擔任議員前,曾是財團法人松喬老人養護中心主任,該養護中心是邱的婆婆黃碧霞所成立的「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的機構。衛福部曾在2015年補助該中心110萬元採購「乾燥設備(寢具消毒殺菌機)」,得標的是一家「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面提及的大發冷凍公司負責人是張簡正偉,董監事名冊列了「監察人」張簡華偉,也是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持股數7,800,跟張簡正偉持有的一模一樣。
我查了「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的法人登記資料,張簡正偉、黃洪貴珍是現任的董事,張簡華偉亦曾任董事。
直言之,松喬養護中心獲得衛福部補助所採購的設備,竟是與邱于軒夫婿家族關係密切的公司,這不叫肥水不落外人田,甚麼叫做肥水不落外人田?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知不知情?有無經手?至於其中有無涉及不法圖利,可能得由政風或檢調進一步查案了。
最後,呼籲監察院,盡早將各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比照官員和立委,定期公開上網揭露,公告周知,讓想鑽法律漏洞的不肖民代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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