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判決更重要的事:預防下一齣悲劇
王昱培/前監獄教誨人員(高雄市)
鐵路殺警案凶嫌一審原判無罪,日前二審逆轉改判十七年,網友紛喊:「正義和公平回來了!」筆者陋見,重刑判決並不代表正義實現,事實上,本案凸顯的結構性問題若不改善,悲劇只會一再發生。
一、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審判決主要根據是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鑑定報告,該報告認定凶嫌行凶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故判決無罪;而二審改判原因,是採納成大醫院認定凶嫌「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明顯降低」的鑑定報告,故改判十七年重刑,兩鑑定報告雖都認定凶嫌具精神障礙,但對凶嫌違法辨識能力見解差異甚大,雖然鑑定意見無法拘束法官,判決結果仍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但法官不具醫學訓練,採納鑑定報告標準何在?
同樣犯行,出現無罪與重刑兩迥異判決,如果個案判定標準浮動如此巨大,勢必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前述種種,反映我國的司法精神鑑定制度需建立具可信度及一致性的嚴謹標準,方能取信於民,相關單位應即刻就此著手改革。
二、重刑化的應報思想彌漫社會:本案發生後,要求「殺人判死」「重刑才能遏止犯罪」的訴求成輿論主流,一審無罪判決出爐後,質疑正義已死、精神病殺人就無罪聲浪更甚囂塵上;二審改重判後,網民才表示正義來臨,顯見社會普谝認為重刑才能懲治犯罪,實現正義。然而實證研究顯示嚴刑峻罰無法有效降低再犯,與監禁相比,協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才能真正防止其重蹈覆轍。
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名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精障犯罪人要的是適當處遇和治療,而非監禁與汙名,當務之急應是盡速完善社會安全網,以接起類似本案凶嫌般的社政體系「漏網之魚」,才能避免犯罪慘劇一再發生。
三、特殊危險性質公務員的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亟待加強:本案凸顯警察執勤時隨時面對未知的犯罪風險,因此除完善裝備及補足人力外,加強其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亦屬刻不容緩的要務。除警察外,只要是會面對犯罪人或潛在犯罪者的工作,如監所內戒護人犯的矯正人員,都應強化相關的訓練,惟有先確保人員安全,才能保護社會安全。
悲劇既已發生,太多情緒與謾罵都無濟於事,與其糾結於判決結果,筆者更希望這事件能讓社會思考,如何改善結構性問題,並促成相關部門著手改善,才能預防下一位加害人與被害人產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31的網紅Humans Offshore Podcast離島人,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荷蘭的犯罪預防矯正體系和台灣差在哪裡? 這週離島人邀請到在目前人在荷蘭的行銷專員:詹惠雅。 惠雅畢業於中央警察大學、專精於犯罪矯正。畢業後任職於法務部矯正署、在不同地區與場域輔導需要幫助的人。在這之後輾轉到了荷蘭,不只獲得Utrecht University國際犯罪學碩士,也在荷蘭成功轉職,...
監獄體系公務員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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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監獄體系公務員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人權」之名崇高,但過去四年民進黨以國安、轉型正義之名,進行了許多反人權、反民主的惡行。如今,蔡政府在自己完全掌控的監院成立的人權委員會,並授予任意裁罰一般民眾的尚方寶劍;監察權要小心了,寶劍是要護人權,不是斲傷人權。>
新任監察院長的陳菊,也執掌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宣稱台灣將成為真正重視、保障人權的先進國家。但觀察人權委員會新制訂的運作規則,一路就是罰罰罰,這不怕還沒保障到人權,就先侵害人權嗎?
監察權的行使,是為了防範各種權力的濫用。但監院為了新設人權委員會而修《監察法》,卻規定人權委員調查時,被調查人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司法人或私人團體,不配合調查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用如此不可一世的姿態來調查人權案,不覺得顯不相稱嗎?或者覺得小民就是可欺?
綜觀各類監察法規,皆無類似強制官員、政府機關接受調查的罰則,以往官員拒絕被約詢的例子也不勝枚舉。現在,以推動「人權」為名的委員會,卻要對不具公務員身分的民間人士強制開罰,它到底想對付誰?
到底何謂「人權案件」,陳菊其實也說不清楚。她舉了兒童、監獄和反酷刑等範疇,但這類問題在司法或行政體系裡早就各有主管機關處理。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是要變成「太上機關」,還是和這些機關變成「多頭馬車」,或者只是用來整肅異己的另一工具?
聯合報黑白集/高談人權,卻一路開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4771862
監獄體系公務員 在 Humans Offshore Podcast離島人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荷蘭的犯罪預防矯正體系和台灣差在哪裡?
這週離島人邀請到在目前人在荷蘭的行銷專員:詹惠雅。
惠雅畢業於中央警察大學、專精於犯罪矯正。畢業後任職於法務部矯正署、在不同地區與場域輔導需要幫助的人。在這之後輾轉到了荷蘭,不只獲得Utrecht University國際犯罪學碩士,也在荷蘭成功轉職,在新創公司服務、現在則是Utrecht University行銷與招募專員。
歡迎大家來聽聽這週的離島人Podcast,
來聽聽惠雅如何在如何從矯正署華麗轉身,在荷蘭生活及發展。
00:00 intro
2:28 Amy會選擇矯正署這條道路的原因
6:39 台灣監獄體系的業界生態是??
09:51 在監獄工作可怕嗎?
13:36 決定離開台灣的契機
16:20 選擇荷蘭攻讀國際犯罪的原因
17:54 荷蘭的國際犯罪學都在討論什麼?
21:43 從荷蘭回台灣又回荷蘭?成功進入行銷的契機是什麼?
32:13 如果可以重新選擇,會改變過去的哪一個決定
35:45 Amy有打算回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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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110- 矯正署出身的行銷專員:詹惠雅
#行銷專員 #詹惠雅 #監獄體系公務員
🔗 https://www.twreporter.org/a/netherlands-prison-system-low-incarceration-rate
🏆經歷
- 荷蘭 Utrecht University國際辦公室行銷及招募專員
- 荷蘭 新創公司Lepaya Learning Strategist Intern
- 台灣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教誨師
- 台灣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戒護科科員
- 台灣 法務部矯正署人力培育科科員
🎓學歷
- 荷蘭 Utrecht University國際犯罪學碩士
- 台灣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預防及矯正學士
- 台灣 松山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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