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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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萊豬!拚公投!連署小教室
#問題: #台中市 #嘉義市 #彰化市 都是市差在哪?
#直轄市 #省轄市 #縣轄市 #你填對了嗎?
這幾天參與 #反萊豬、 #拚公投連署的民眾非常多,很感謝大家的熱情,也真的只剩這個方法讓蔡英文政府被民意震撼。
但這幾天發現一個問題,很多人對「市」的定義很模糊,另外也對哪一里第幾鄰很陌生,而填錯格式也會影響連署書的效力,尤其是現在中選會的宗旨可以說是為黨服務的狀態下,格式正確也成為很重要的細節。
換個角度想,因為台灣近代經歷過凍(廢)省和六都升格等重大變革,加上多數人平時的確政治冷感,這次的反萊豬連署,正好成為一次大型的地方制度法普及化教學。
我簡單的把「市」的概念寫清楚,希望能給各位做參考:
斯斯有三種,「市」也有三種: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
1.直轄市,就是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住在這些地方的朋友,在填公投連署書的時候,就在第一格直接填寫居住的城市就好。
直轄市的位階跟「省」一樣,現在的上級機關是行政院。
2.省轄市,只有三個,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當年台灣省政府還實質存在的年代(宋省長),除了直轄市,其它縣、市皆由省政府管轄,只是現在精省,縣、市的上級改為內政部,但實務上還是會稱省轄市,比如公投連署書的格式。
3.縣轄市,就每一個縣的政治經濟人口中心,通常縣政府也會設在這。
新竹縣竹北市、苗栗縣苗栗市、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彰化市、彰化縣員林市、南投縣南投市、雲林縣斗六市、嘉義縣太保市、屏東縣屏東市、台東縣台東市、花蓮縣花蓮市、宜蘭縣宜蘭市、澎湖縣馬公市。
這些地方選出的市長,位階和縣裡面其它鄉長、鎮長同等。
4.跟縣轄市同等的,還有每個縣裡面的「鄉」、「鎮」,以及直轄市、省轄市裡的「區」。
差別是,縣裡面的鄉鎮市還有自治權,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當地民眾選舉出來。
直轄市及省轄市的區,就是直接官派的公務員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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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台灣目前的地方制度,可以這樣理解
直轄市---區-里-鄰
(省)-市-區-里-鄰
(省)-縣-鄉鎮市-村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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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憲法第122條: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2. 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七項與第九項分別規定: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 縣 (市) 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 縣 (市) 自然保育。
(三) 縣 (市) 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 縣 (市) 消費者保護。」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 縣 (市) 衛生管理。
(二) 縣 (市) 環境保護。」
這些項目,屬於地方政府自治範疇。
同樣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以議會通過更嚴格的萊豬相關規定以保障轄區內人民衛生安全?當然可以。
現在的蔡英文政府認定地方自治條例有關萊豬的更嚴格規範違反了中央哪條法律或憲法那個條文,說明清楚了嗎?
第30條第一項包含行政命令嗎?
而依法,最終違憲與否的釋憲權應該是在司法院大法官身上,而非區區政務委員吧~
當然大法官的脊椎側彎問題又是另一回事啦!
話說當年是哪些政客要求零檢出,如今卻「要求不准要求零檢出」?
直轄市上級機關行政院 在 係由上級機關所授予(B)委辦事項之執行效果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Ⅱ)」)惟應注意者於行政責任之歸屬「地方制度法§2③規定:地方自治團體... 負其行政執行責任」而訴願法§9亦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 ... ... <看更多>
直轄市上級機關行政院 在 [課業] 行政法一些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委任
委任的訴願機關.訴願法第8條
"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可是老師說有瑕疵
應該是"直接上級機關提起"才可以
之後老師又舉例說行政院
不可能是受委任機關也沒有上級
所以不能"向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只能向它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可是我不太懂為什麼有瑕疵?
跟行政院的關聯又是什麼意思?
●委辦
指中央行政機關或上級自治團體
將權限內之事項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就是"上級政府"之權限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執行
然後老師舉例
*行政院.部跟會→直轄市政府
*部跟會.屬跟局→縣(市)政府
*縣政府→鄉鎮市公所
只是為什麼"部跟會"也算直轄市政府的"上級政府"?
"屬跟局"也算縣(市)政府的"上級政府"?
上級政府代表的意思又是什麼?
委辦只會存在行政院的體系下嗎?
地方自治團體的有分什麼地位或哪一層級嗎?
因為帶得很快聽不太懂在講什麼
然後有幾個例題
教育部將公費留學考試→"國立"大學→委任
教育部將公費留學考試→"私立"大學→委託
為什麼對私立大學不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是因為"私立"大學"視為行政機關"嗎?
只是上課的時候一些疑問可能還沒想通吧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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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謝謝版大的意見
你自己去看清楚那些回文有完全清楚的講出來嗎?
有的就跟我說明的一樣只有單純提到那樣沒有再說什麼
如果有我也不會在這邊用半個多小時把我的問題打出來
就是因為不懂又沒有人可以問我才發問...
只是想問說署跟局就不能委辦直轄市政府嗎?
※ 編輯: wanglaoda 來自: 36.234.147.172 (11/0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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