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很。露。
據說台灣警察行銷公司的 #中秋露出企劃 進入倒數計時,
苗栗國第三天沒有露出,升官之路遙遙,非常緊張。
讓我們期待苗栗國的鴿子們要怎麼露(敲碗
大家還在賞月嗎?
別賞了,趕快打開電視、手機、各警局粉專,欣賞我們華國警察兼職行銷的大露出——比月亮還大還亮還好看呢!
編按:圖片也是來自警察人員投稿並適度馬賽克,編輯已查證警員證翻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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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就。很。作秀。 府城行銷公司-超越憲法男人的中秋露出企劃 https://bit.ly/2VWUN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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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第152頁:
「司法與警察圈內多數人其實都知道『衝』出來的『愛與鐵血』,除了造成執法人員本身人身安全的危險與違法風險外,其實對社會治安未必有什麼幫助。短視近利的專案績效、公關單位大張旗鼓的新聞稿,講求的是數字而不是把案件精緻辦好,導致始終對真正的問題源頭束手無策。」
第190頁:
「警政高層關注的重點為什麼老是在這些『數字遊戲』中打轉,且往往和證據是否保全、程序是否合法、辦案是否精緻、起訴結果如何這些基本維護公理正義的事無關呢?也許是因為他們在意的,是讓自己任內『數字形式上』的犯罪率下降、破案率上升、可以提供給媒體作秀的戰績,好為下一步高升鋪路吧。」
第201頁:
「可是,我們真的值得為了升官發財,丟掉自己的靈魂嗎?」
第255-256頁:
「『這不就是在作秀嗎?』沒錯,而且正是做給各位看的。現下警察人員面對的情況,是大部分民眾法治教育、媒體識讀、審慎思辨的能力不足,在這樣欠缺評判事實真相與否的基礎上,又愛跟著執政者公布的數字、偵查影片、媒體渲染的英雄主義叫好,『速食式』的政績當然成為上位者最好的愚民手段。
對議題的專注與判斷能力不足,第一時間看到新聞標題,就拿著遙控器、敲著鍵盤開始跟風亂罵或讚嘆,不去追蹤後續的衡平報導,欠缺『媒體識讀』的能力,是很危險的。唯有基層與民眾都試著開闊眼界、思考、閱讀,逐步建立識別媒體新聞性質與正確性的能力,才能杜絕高層特意放出來營造形象,甚至愚民的新聞。而當所有執法人員皆以正確妥適的執法作為唯一的使命時,某些滿腦子只有權力欲望、想要充當媒體英雄的高層,自然就會愈來愈頭痛、愈來愈無法施展貪婪又扭曲的拳腳。」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3cTim哥生活日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3cTim哥頻道⬇︎ http://bit.ly/2MgPy4H 觀看3cTim哥系列影片⬇︎ 【3cTim哥Apple蘋果開箱】http://bit.ly/2LE4M6R 【3cTim哥高階旗艦機開箱】http://bit.ly/2LDGSZx 【3cTim哥中、低階旗艦機開箱】http://...
相片翻拍器 在 Mimi Black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Mmi小教室》
不知道大家是怎麼將作品翻拍存檔呢?
掃描?還是拍照?那個比較好?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作法吧。
先講結論
我主要都是用「掃描機」掃描,然後再用ps微調顏色。
聽起來很簡單,會遇到的問題如下:
《機器尺寸》
A4掃描機較易入手,2000多元就有,選擇也較多,有些還有搭配事務機的功能,如果習慣畫A4以下尺寸的人可以考慮。但如果是要掃八開(26x38cm)的紙張,則需要分兩次掃,再用ps拼起來。
我是買A3的掃描機,八開尺寸掃一次就ok,我常畫的橫六開(54x26)也是掃兩次就搞定,甚至四開也可以分兩次來掃。缺點是A3的機型選項超少,因為A3掃描機很少人用,有對應Mac系統的更少,所以一般A3可能12000左右可以入手,我卻因系統侷限,只能買一台17000左右的機型。
《解析度》
一般網路上的圖都是72dpi,印刷品則是最少要求300dpi,所以我自己習慣都是掃400dpi存檔(免得以後如果需要大檔,要再重掃很麻煩),若是要給案主的,我就會掃600dpi。(不過案子的部分,有些人還會談更細,例如案子說好只用在網頁,就只提供72dpi的圖檔)
《Ps修圖》
掃描完之後,多少一定有一點點色偏(機器設定問題、螢幕色偏⋯),所以講究一點就是要再對照原圖,做細微的修正(調整一下亮度、對比、色階、色相⋯),畢竟我們也不希望電子檔跟原稿顏色相差太多呀,這部分認真修其實會很花時間(所以我現在都請助手修)。
修完圖,圖檔名稱我會打上日期、畫名、畫紙、尺寸,例如:「20200514《永茂油漆工程家庭五金》(寶虹紙26x54cm)」。這樣以後要畫展寫畫作卡時就不會忘記紙張的尺寸。
《其他》
有些朋友是用手機拍照或是「掃描王」之類的app,這些當然可以拍出好看的相片,但如果要高解析度的影像我還是覺得用掃描機更妥當。
這樣想好了,拍照和掃描,那一種「鏡頭和畫作中間的干擾」較大?應該是拍照吧?拍照還會遇到光源寒暖、亮度不均等問題,這些都會影響畫面拍攝失真的問題。掃描機則是固定在機器上掃描,相對更少干擾。
不過,掃描機的尺寸畢竟還是有極限,例如全開還是需要用相機來拍,不過那通常是請專業攝影師來拍,他們會靠打光技術來克服以上的問題。
還有一種東西是「手持掃描機」簡單來說就是掃描機較小型,可以手持,用手的移動來掃描畫作,再大張的圖多掃幾次再拼起來就是。不過這種東西還是有點不靠譜,因為用手每次移動的速度和範圍一定有差異,這都會影響之後合併時的品質。
以上幾種方式我都試過,一些經驗跟大家分享,你有什麼更好的方法呢?也歡迎留言讓我知道喲。
#Mmi小教室
相片翻拍器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高調!
社群網路上一整天都有人在轉傳一個「殺人影片」,但大家有沒有懷疑過,這個本來 #應該在警方卷宗內以密件保密的證據影片,為什麼會外流?
答案在這裡,疑似是警方人員闖下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滔天大禍——「疑有警務人員將犯嫌之行兇過程影像翻拍並散布至網路群組」、「散布相關影片不僅造成社會動盪,更易傷害被害人家屬情感」。
我們相信,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的 #媒體公關能力,這則道歉新聞,理論上應該可以交給各大主流媒體報導才是。
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以關鍵字搜尋,都還沒有看到主流媒體,以相當於稍早煽動新聞的同等篇幅報導這個道歉與呼籲。
所以我們幫忙新店分局高調,譴責該分局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惡劣行為。
😎有鑑於曾有自稱該分局的公關人員要求某媒體「修改」不利該分局的評論內容,因此我們擷取新聞刊登,新聞來源:http://bit.ly/2TRk0Z2
以下附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http://bit.ly/2WdIDAp
請還有一點理性的民眾思考一下,警方到底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也請有良知的警職人員反思一下,而不是一味的「警察就要挺警察」,不然,難道違法也要挺?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第 2 條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第 7 條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第 9 條
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 #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 #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者,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 #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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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內容截取自Google搜尋網站
**音樂與音效取自Youtube及Youtube音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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