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小心你的思想,因為它會變成你的語言;你要小心你的語言,因為它會變成你的行動;你要小心你的行動,因為它會變成你的習慣,而你的習慣則會成為你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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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看到這篇文章時,
覺得有些體悟,
嘗試訴諸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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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裡面提到三個重點:
一、認知是行為處事的源頭
二、行為是有無結果的保障
三、結果是我們一生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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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起頭在於「認知」,
以個人來說,
我認為最大的認知就是務必要知道自己是有「愚笨之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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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不認同對方看法,
不見得是對方的問題,
可能是對方觀點已經超出你的認知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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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就是不斷的學習,
意識自己仍有所不足,
才有成長的空間,
想辦法拓寬知識道路,
將愚笨之牆越推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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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團體協作來說,
最大的挑戰就是「取得共識」,
確保每位成員往同個方向前進,
且產出質量符合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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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最容易出現認知不一致的情況,
畢竟我們的工作絕大多數都不是1+1=2的因果關係,
很多事必須要調動相當多理論基礎、過往經驗、實務操作,
甚至得創新試錯才有機會一窺端倪,
因此在部門內或跨單位來說,
常必須去面對「講不清、理還亂」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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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的認知是「還能怎麼做可以更好?」,
那就會很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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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對方的認知是「我已經做得夠多了!」
那溝通起來就會辛苦很多,
靠說服、靠數據、靠魅力可能都沒用,
只能比誰的拳頭(權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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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表面上願意做,
但內心卻是排斥的,
如此就反映在「行為」上,
自然產出的「結果」就不會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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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
我曾經看過一本管理學書籍(或文章),
裡面提到的管理方法是不需要在乎對方的認知,
因為想取得共識這件事情本身就是天方夜譚,
只需要確保對方的行為合乎質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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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哪種方式比較好,就因人而異了。
相當因果關係實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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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實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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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實務 在 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s post 的推薦與評價
相當因果關係 與客觀歸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 (1)刑法上結果犯以一定結果之發生為必要,其結果與行為之間若無因果關係,行為人自不負既遂犯之刑事責任 ... ... <看更多>
相當因果關係實務 在 考司律時寫非本國的實務見解會不會影響成績? - 法律人板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這學期修刑法總則有個疑問:我國目前在處理因果關係時,實務見解是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那如果在考司律時用條件因果關係理論+客觀歸責來解題 ... ... <看更多>
相當因果關係實務 在 Re: [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qqqm2k (qqqm2k)》之銘言:
: 這幾天在李允呈<刑法總則解題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這兩題,書上是認為兩題解法
: 相同,故以類似考題併列,不過自己實際操作後,覺得兩題事實的差異似乎會影響是否具
: 備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因為用撲馬破/Q,所以沒用客觀歸責)。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勞
: 高手幫忙突破盲點:
: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
: 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兩個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關係)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別成立§271Ⅱ
: 這邊有疑問的是,一次吃兩個巧克力應該不是反常的行為,很難說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勢,所以可以說一次吃到兩個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實介入」嗎?
: 甲與乙並不相識,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機會對A報復。一日見A不在,
: 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於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見此情形,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分別先後在A
: 飲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藥。二人所放的毒藥,分別都不足以使A致命,卻因相加的毒藥
: 劑量,卻成為致命的量,A飲用後,發生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甲、乙放毒的行為與
: A死亡結果之間,其因果關係及責任為何?(99年中正大學法研所)
: 題目僅說「分別先後」,沒說到底誰先,所我作兩種假設:
: 1.可證明甲先下毒時:
: 甲的部分:
: 在無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後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後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 這邊如果依客觀相當性理論(76台上192例),由事後第三者就行為當時所存之一
: 切事實觀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態的因果歷程;也就是說乙
: 下毒後到A死亡之間並沒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題是丙吃下另一個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該當構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認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對下毒行為
: 之危險性有認知,僅為非重大因果歷程錯誤,乙的殺人故意仍成立。
: 最後,乙成立殺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較衰?!)
: 2.無法證明誰先下毒時:
: 如同上述,被判定為慢下毒的比較衰(?!),所以罪疑唯輕下,甲乙皆為殺人未遂。
: 所以,這兩題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還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牆多日……
題目甲乙無犯意聯絡,兩者分別下藥之藥劑量各不致命,但同時下毒卻能發生死亡結果。
甲乙依累積因果關係說,前後下藥之行為導致A死亡之結果,可歸責甲乙,甲乙論刑法掉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
但依實務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因果關係不相當,或以錯誤重大偏離說
論以未遂。
以上是小弟的見解,供參考,在請高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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