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幾位當事人來諮詢案件,都是有關交通刑法的問題,我發現很多人對於刑法的規定有一些共通的曲解,藉此機會來跟大家說明以釐清觀念。
我們先來看一下昨天的新聞:「【兩車沒碰撞,仍吃上傷害、肇事逃逸罪!】台中市大甲區上周四發生一起車禍,一輛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警方認定休旅車和機車雖未碰撞,但休旅車切入車道、不讓機車先行導致摔車,有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送辦休旅車駕駛。
警方調查,大甲區經國路與文曲路口上周四上午八時許,一名黃姓男子(三十八歲)駕駛休旅車從路邊往左切入車道,後方有一名廖姓男子(二十五歲)騎機車,疑因煞車不及,連人帶車摔倒受傷。休旅車未停車離去,廖男追趕兩百公尺後攔車理論,不過休旅車駕駛稱兩車未撞到,是機車騎士自摔,不理會逕行離去。
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現場勘驗,發現機車煞車刮地痕與機車停下處約十公尺,廖男倒地處和休旅車距離五公尺,兩車很近,廖男不煞車會撞到休旅車,切車與摔車有因果關係;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可處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05年10月10日蘋果日報)
許多人以為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條文所指的「肇事」必須行為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失,甚至認為一定要有碰撞到才算肇事。其實多數學說認為只要交通事故之發生與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因果關係)即可,不以行為人對交通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為必要,但不能是故意肇事,實務見解亦同,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 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 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 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 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可知確保交通秩序之維護,減少被害人之傷亡,以促進交通之安全,方為本條立法之目的,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 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 對於被害人不施加救護而逃逸,始克成立。
二、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在法規範上,實無法期待其不為逃逸之行為 。職是,本罪「肇事」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三、依題旨,某 A 故意駕駛汽車撞傷某 B 後逃逸,不應成立肇事逃逸罪。」
本案中,休旅車由路邊切入車流,後方一部機車見狀急煞車,釀人與車摔傷。交通事故之發生顯與行為人之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因果關係),故被害人之受傷結果與其駕駛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行為人應能預見由路邊切入車流可能導致車禍致人受傷,竟怠於注意而為之,乃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構成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再者,因交通事故之發生與其駕駛行為有關聯,其未停留在現場而逕自離去,且對上開事實有知、欲,構成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當然,若行為人不知有交通事故發生或有致人死傷,則因無肇事逃逸故意,不成立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另外,常會有人表示:「我認為又沒碰撞到,所以交通事故的發生跟我沒有關係」,但誠如上述,只要交通事故之發生跟駕駛行為有關聯性即可。所以法官只會關心行為人知不知道因為突然切入車流才導致後方車輛突然急煞車而發生傷亡?只要行為人有認識到這樣,就會構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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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a Picanto X-Line這部車,比較直白的說,只有幾個缺點:
1.動力表現不佳,爬坡噪音大、不輕快。
2.稅金級距沒有佔到便宜。
3.變速系統世代老舊,影響油耗表現。
其中,第一點跟第三點是互為因果關係的;這個部分相當可惜。不然以進口的身份,加上安全規格及用料質感佳的條件下......它的價錢就顯得非常有CP值。
還有一點,也是影響這部車接受度的原因:【韓國車】。
但還是很多人覺得品牌什麼的都無所謂,反正好開沒什麼毛病,街上沒有一堆一樣的,自己爽就好......這類朋友最適合去看看韓系品牌。例如我~😙
另外,還有兩個地方要考慮的,就是:
1.Kia有些保修廠只是「特約廠」,裡面的設備環境都不如直營廠,感覺很廉價。
2.直營廠很少!
所以,如果買回去後要保養一下都要跑很遠,那也是件挺煩人的事情。
影片裡面的段落如下,大家可以撿自己喜歡的來看:
外觀:https://youtu.be/4hFBO9WjAqs?t=0m57s
內裝:https://youtu.be/4hFBO9WjAqs?t=4m13s
試駕:https://youtu.be/4hFBO9WjAqs?t=12m51s
以下是原廠新聞稿:(將於2018.7.12.發佈)
同級之最佳評如潮
KIA Picanto X-Line甫上市即熱銷200台
森那美起亞矢志在台推出更超值的產品與最貼心的服務,給所有喜好KIA的朋友,滿足國內消費者對KIA車型的期待與需求。甫上市的KIA Picanto X-Line擁有德國紅點(Red Dot)與iF等國際設計大獎光環,跨界小休旅身披個性外型與高質感內裝設計,在主被動安全更是樹立同級最高標準,不僅標配七具安全氣囊,更搭載小型車款中首見的AEB 自動緊急煞車輔助系統,以「原裝進口、超值價格」的超高C/P值笑傲國內市場,上市不到3週,累積接單破200台。
新世代KIA車款小車陣系不僅有一上市就受消費者熱烈支持的Picanto X-Line,長期獲小資族關注的都會小車morning,亦已贏得國內許多消費者的喜愛,總代理森那美起亞推出加碼,morning加配備不加價回饋消費者的讚賞,總值達7萬的配備通通送,完美成就小資族「人生的第一部就擁有全部」。
KIA Picanto X-Line孕育自位於法蘭克福的KIA歐洲設計與研發中心,2017年9月全球最大法蘭克福車展甫亮相後,在台灣總代理森那美起亞積極與原廠溝通爭取下與歐洲同步上市,以59.9萬的親民價格,即可入主同級唯一搭載AEB 自動緊急煞車輔助系統的小型車款,更可享有多項主被動安全,為國內小車市場,樹立頂級安全的新準則。
此外,KIA Picanto X-Line更享有充滿個性的外型設計,在掀背車格上添加越野風格,緊緻車身、高挑底盤更擷取路人目光焦點,加上專屬D-Cut運動化方向盤、防滑鋁合金踏板組、智慧型旅程電腦、結合藍芽與媒體播放的觸控式多媒體系統、Smart Entry智慧感應啟動系統與自動恆溫空調系統等多項個性化與舒適科技配備,除了超越同級距的安全配備,同時也給予車主最純粹的進口本質,最安全的跨界小休旅更以震驚市場的誠意價格,展現絕佳C/P值,獲得國內專業汽車媒體與消費者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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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剪輯後製/企劃:廖剛
註:不會有字幕(我手邊沒有人力)(但你有興趣也可以幫我上字幕)、不要用粗話罵人~
#Picanto #morning #AEB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4hFBO9WjAqs/hqdefault.jpg?sqp=-oaymwEbCKgBEF5IVfKriqkDDggBFQAAiEIYAXABwAEG&rs=AOn4CLClW3wXvpT-JdcCUL3Af35EyohcUw)
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 在 【基本介紹】刑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8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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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因果關係-基本介紹1:15 條件關係3:37 相當關係8 分鐘簡單講解一下刑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 如果喜歡的話~歡迎訂閱、開小鈴鐺、按讚、分享~ 有 ... ... <看更多>
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 在 刑法總則一08. 第八章因果關係與結果客觀歸責理論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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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廣的疑慮與修正00:20:05 條件因果關係之批評與修正00:38:05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00:56:20 對相當因果關係的批評01:00:52 客觀歸責理論與相當理論之 ... ... <看更多>
相當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 在 [問題] 相當因果和客觀歸責的問題請益-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敝人之前學刑法是一路師承相當因果理論下來的(PD師 => PUMA的書),
對客觀歸責一直半懂不懂,這兩天在復習刑總時,突然想到幾個例子,想請教
一下各位先進,這些要怎麼判定因果關係? (設以下都有條件關係了故略去不提)
1.俄羅斯輪盤問題:
即一把左輪手槍,只有1/6的機率會射出子彈,甲拿該槍射乙,乙帶賽掛了。
這個用客觀歸責理論,就非常簡單。因為拿槍射人一定是個製造法所不容許之
風險的行為,且結果是在風險中實現,且結果的發生是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故有因果關係。
但用相當因果解釋起來好像就會......怪怪的?
如果引實務最常引的判例文字: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
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那實際上乙會被甲射死的機率就只有1/6,這樣好像很難說是「有此行為通常有
此結果」,結果頂多只能說其具備著手,變成不管人有沒有死,都是殺人未遂?
又,如果把射出子彈的機率改成1/60,甚至1/600,那會對客觀歸責的所謂風險,
也造成影響嗎? 還是不管機率,只要是非法行為,通通都是法所不容許風險?
2.用「法所容許的風險」的手段來殺人?
問題又來了,什麼叫做非法行為? 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嗎?
但構成要件只是法條文字,不是要先涵攝討論後才能決定該當與否嗎?
這也算是我最近在嘗試理解客歸理論時的最大障礙:
到底什麼叫做「行為創造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這個行為是要如相當因果一般,與結果一起討論;還是僅就行為本身?
我目前的感覺似乎像是後者,但若是以下這些例子,客歸要如何解釋?
(A):甲送乙機票,結果飛機上有炸彈(或是有重大機械故障),乙因墜機而死。
(B):乙問甲路,甲指了一條路,結果路上有個大坑洞,乙因此摔死。
(C):乙的婚宴上,甲不斷向乙敬酒(或是甲丙丁數人...),乙因急性酒精中毒而亡。
這些送機票、指路、敬酒的行為,單看行為本身,似乎都並非「法所不容許」之行
為,可是乙都確因此死亡。這樣客歸會直接否定其俱備因果關係嗎?那如果甲其實都知
悉上開危險情事(但這些危險源不是他造成的,而是第三人甚至係因天災),並利用其來
殺害乙呢?
因為我印象中,相較於相當因果理論係著重於「自然科學上的因果進程」;客觀歸
責的理論基礎,則是源自於「人之行為在社會規範中的意義」去做評價的。二者的概念
並不相同。
(對我知道正確說法為:條件=自然因果;相當=法律因果,後者的白話文叫做法官說
了算,不過這邊係指理論根基而非實際運作。)
這三題若是用相當因果則很好解決,因為全部可認有相當性而有因果關係,僅再去
討論甲的預見可能性,而決定有無故意過失或主觀構件不該當。
但用客歸就會面臨這到底是否為法所不容許的問題,還是我有誤解,即客歸於此也
要連結果也一併討論?那這樣和相當因果不是沒差了嗎?
或是在行為人有故意藉此殺人的情況下,其行為會因此變成「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
險」,但因果關係不是應該純粹就事實的客觀面來討論嗎?怎麼又和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混成一談了呢?
以上,希望有專業的板友先進能幫我指點迷津解惑一下......
刑法真是越讀問題越多的科目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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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00514651.A.1CB.html
抱歉我沒看懂您的意思,預見可能性應該是主觀構成要件討論故意過失的問題,
但相當因果/客觀歸責,則是在客觀構件層次討論行為─結果有無因果關係之用。
這兩者不能混成一談吧?
如果沒因果關係,那根本不能進到下一步去討論預見可能性啊?
※ 編輯: babylina (1.164.139.211), 05/20/2014 08: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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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一下,這是剛剛吃早餐和來學校途中想出來的,不知是否正確。
內文中的思考盲點是出在對「行為」的判斷,即如何將自然行為轉換成刑法所要
評價的行為,此部分出現問題。
就第一個主題而言,真正要非難的並非是「扣下板機」這個動作,而是「扣下板
機並擊發出子彈」才對。
因為即便是拿正常的槍,也可能發生卡彈什麼的,不可能有100%能擊發的槍枝,
只是因為太理所當然以致通常被忽略了。
拿一個例子來比較就很明顯,假設有個人槍法極爛,打10槍只能中1槍,命中率
僅只10%的情況,我們也不會因此就說「因為再讓他多射幾槍,通常不會有致人於死
之情況」而因此否定其開槍射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備因果關係,至多只能討論他在開
槍時的預見可能性(原本只是想嚇唬他,沒想到真的命中了等)。
故第一個案子,不論子彈的擊出機率再低,只要有成功擊發,就必須視作一個完
整行為中的一部份。因此只要乙確實是被甲拿該槍射死,即有因果關係。
(雖然這種推論就很可能會落入對相當因果理論的一種批評:即認為此說在實際
運作上常變成並非從行為去判斷結果的自然發生率,而是從實際發生的結果來「推定」
行為對結果具備因果。)
就第二個主題而言,因為我對客觀歸責理論實在並不十分了解,所以不確定以下
見解是否正確,還請指點一番。
即,縱認為客歸理論的核心是在評價行為人之行為於社會規範中是否具備可非難
性,仍然不能僅純看行為人之該行為本身,而必須加上一切客觀條件來檢視。
所以不論甲是否知情,
在(A)案,要評價的行為並非僅止於送機票,而係送人一張有高墜機率的機票。
(B)案,非僅止於指路行為,而係指人前往一個有陷阱的道路。
(C)案,非僅止於敬酒行為,而是對一個不能喝大量酒的人為不斷灌酒。
如此才能合理化這些行為如何去「製造法(即社會規範)所不容許的風險」。
故有些書上僅寫:送機票這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其實並不夠嚴謹
,只是通常有第三人介入(因為機師操作不當或自然天災等)導致因果截斷(或是用客
歸的說法:結果的發生並非在風險中實現)。
但實際上,送機票與被害人死亡在某些情況仍然可能具備因果關係,只是衡諸常
理,難以想像送票者對此結果有預見可能性,而阻卻故意過失故不成罪。
這樣的思考脈洛或許比較精確?
不過如前所述,這樣那就用相當因果關係就好啦......好像變沒什麼差異了?
當然國考應該不會考到這麼細緻才對......單純只是個人讀到有點走火入魔了的
胡思亂想Orz 有錯誤懇請指證,我怕會誤人子弟 囧rz
※ 編輯: babylina (140.112.115.224), 05/20/2014 11:27:26
※ 編輯: babylina (140.112.115.224), 05/20/2014 11:34:35
嗯......敝人就是刻意用一些很極端的例子,來檢視自己思考上到底有無問題。
那所以敝人上頭補充的自問自答是正確的嗎?
另外像俄羅斯輪盤還有一個更詭異的例子啦...
甲用某種致死率只有1%的毒藥,注射乙,結果乙帶賽死了。
這樣行為到底是「甲注射乙毒藥」還是「甲注射乙毒藥並發作」呢?
如果如我補充的例子,可能就會傾向後者。
但這樣豈非真的就是如反對相當因果關係者所謂的「倒果為因」──在有結果發生情
況下,對結果發生之概然率再低的行為,也可能被推定有具備因果,而根本不去管其
理論文字(內文紫色那段)。
這種在醫療糾紛上好像蠻常發生的,最後結果常常是法官也乾脆直接丟給醫審會去決
定了XD
※ 編輯: babylina (118.160.113.249), 05/21/2014 00:46:30
抱歉我沒有看懂您的意思,何謂a胖和b瘦放在一起OAO ?
另外,這邊不考慮事證係因為,本文只是單純的假想實驗,並非實際案例,就像教科書
上一堆亂七八糟的題目,實際上也幾乎很少發生之類的。
例如兩個人分別拿50%毒+50%致死毒去殺人之類的,實際上也根本沒有人知道自己毒是
否僅有50%效力,就只是單純用來檢驗理論是否備之用而已。
所以...和事證說服與否無關啊,我只是想確定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建構論述而已Orz
※ 編輯: babylina (1.164.139.211), 05/21/2014 08: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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