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管法修法,綠色和平的4大訴求】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即將於今年修法,本週綠色和平參加環保署舉辦的座談會,於會中提出四大訴求,希望政府於溫管法修法上,別再重蹈用電大戶條款的覆轍(召開多場公聽會後仍以企業意見為重),採納環保團體們的訴求。
1⃣️ 2050碳中和是必要目標
溫管法的現行草案減碳時程空泛,僅將2050年碳中和設為「努力願景」,然而,臺灣前六大貿易夥伴都訂定了碳中和發展目標,中國、日本、韓國也都在 2020 年底相繼宣示碳中和目標,綠色和平呼籲環保署草案應有更積極減碳規劃,以 2050 年達成碳中和為必要目標,提出明確的時程表,才能帶動後續的政策討論和社會準備。
2⃣️ 碳定價要設定最終目標
以市場機制訂定有效的碳價、碳費或是碳稅等,是減碳最主要的一個政策工具,但在現行草案中並未設立最終目標,若以現行規劃的每公噸收取新臺幣100元,對於 #加速減碳工作毫無幫助。
環保署先前已委託倫敦政治經濟學院( LSE)學者進行碳訂價研究,報告明確指出可從每公噸300元開始 #逐年增加。根據綠色和平的研究,若只用碳定價政策幫助減碳,要達到 2030 年溫室氣體減排 20% 的目標,有效碳價至少要訂在每公噸新臺幣1000~2500元之間,接近世界銀行所建議的 50~100 美元;若要在 2050 年達到減碳 50%,有效碳價就要更進一步提升到每公噸 3400~7000元。若要真的達到淨零碳排,價格更遠遠不只如此。
因此,為避免未來於子法擬定碳定價價格時,重演用電大戶條款的慘痛經驗(不斷放寬標準、降低規定),以至最後對減碳工作的助益甚微,應在溫管法(母法)即設定出碳定價價格的最終目標,讓碳定價可 #真正發揮加速減碳的效用。
3⃣️加入公民訴訟權
氣候變遷嚴重衝擊人民的生活,而溫管法具有極強的環境公義性,卻未賦予人民及團體提起氣候訴訟的權利。多年來,面對中央或地方政府在減碳疏於執行的情形,民眾即便有意監督、努力對外倡議,卻苦無手段 #實質影響政策方向。
4⃣️中央、地方氣候行動整合
縣市政府陸續提出2030年、2050年減碳目標,甚至高於中央中期目標(2030年減碳20%),臺北市也規劃2050年淨零碳排。如果各縣市政府可以為了自身轉型、國際聲譽、社會共識提出減碳目標,中央與地方的氣候行動應該加以整合,研擬更長遠的計畫,呈現於地方氣候因應會報/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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