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安全要從源頭的管理做起!!】
這次的戴奧辛蛋事件,很多人懷疑是飼料加了工業用的產品。
雖然未被證實,但是過去工業用的化學物質流用到飼料,不是新鮮事。
2012年昶昕公司被發現,做為再利用機構,
明知自己公司販售的硫酸銅是回收工業廢液所再生的硫酸銅,
性質較不穩定。
且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再生利用許可時,許可內容也載明不可用於農藥或飼料用途。
但昶昕還是從2009年起至2011年為止,以回收工業廢液再生利用製造之硫酸銅,
賣給要做來補助飼料使用偉赫公司、中吉公司。
本次事件一開始被懷疑生產問題飼料的陸昌、鋅安,
雖然有在生產飼料,但在工業局的登記,
卻是化學材料製造業。
為什麼化學物質、飼料間的流用這麼頻繁?
因為現在的飼料管理根本沒有在做源頭的管理,
連防火牆都沒有,
才讓這些「流用」不足為奇!
根據工業局提供的工廠登記資料,
同時登記動物飼料與化學材料製造業、肥料、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工廠就高達55家,
約佔所有動物飼料工廠(317家)的1/6!
更不用說,像「陸昌」、「鋅安」這樣的飼料工廠,
甚至沒有在經濟部工業局進行飼料的登記。
因此,除了55家有做雙重登記的業者之外,
其他還有多少像陸昌跟鋅安這樣藏在其他產業類別廠區,
但是實際做飼料製造的工廠「黑數」,農委會根本沒有掌握。
另外,我們的飼料管理還有一個大問題。
儘管我們的飼料管理採「正面表列」,沒列到的物質除非申請否則不能用。
但是我國的「原料目錄」簡單到難以確保食安的管制!
以「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添加物參考物質表」中的礦物油為例,
礦物油主要來自石油,還可由煤、天然氣以及生物合成產生,
接觸皮膚易導致皮膚癌,裡面的「芳香烴」也可能會損害DNA。
但在這個參考物質表中,
卻完全沒有針對礦物油的使用或品質進行相關的管制或限量。
昨天質詢時,官員只說「礦物油在飼料製作時不會用這麼多」
如此沒有法規依據,空口說白話,要如何保證?怎麼管理?
飼料的標準與源頭的分流管理,
是確保飼料安全的當務之急!
農委會要立即檢討目前我國的飼料管理制度,
不要讓大大小小的漏洞成為食安的破口!
硫酸銅回收機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事業廢棄物管理及循環再利用參訪】
透過環保署的協助安排,
淑芬昨天邀請看守台灣、地球公民、台南社大一起去參訪台積電的空氣、水資源及廢棄物的循環再利用、
中龍鋼鐵的滾筒式轉爐石運作及台中火力發電廠煤灰的再利用情形。
目前台積電的廢棄物再利用狀況,
約有80%進行廠外再利用,15%進行廠內廢棄物再生,5%透過焚化及掩埋處理。
為提高廠內廢棄物再利用比例,
台積電積極投入廢硫酸回收、
硫酸銨廢水回收、含銅廢液提煉銅棒、氟系螢石回收等研發,
一方面避免過去這些製程中委外處理的廢棄物,
可能遭不肖廠商直接或透過廢棄物處理廠商不當棄置或排放。
另一方面促成資源的循環使用。
透過廢棄物再利用的研發,
確實能夠有效降低不當棄置污染環境的比例,
然而,對於廢棄物初次導入再利用的過程中,
行政機關的個案認定審查流程過於冗長,
導致廠商沒有動機去進行廢棄物的再利用研發,
法制面及執行面的落差我們會再去瞭解。
在中龍鋼鐵的轉爐石部分,
我們去了解一般傳統式潑地式爐渣,與水淬滾筒法產生的轉爐石差異。
透過水淬滾筒法產生的轉爐石粒料較較為穩定平均,粒料直徑約在4公分以下
可以使用在便道整地、鋪面工程等應用上。
但轉爐石在膨脹性的問題仍有待克服,
如因去化管道進不足而產生環境風險的問題,屆時仍需依法納管。
台中火力發電廠煤灰的去化方式也同樣值得關注,
每天燃燒約五萬噸的煤、並產生3200噸的飛灰跟800噸的底灰。
這些飛灰與底灰與高爐石、電弧爐碴及焚化爐飛灰在再利用時都有競爭關係,
因此去化管道受限。
這部分也需要產源及再利用業者投資設備,共同提升廢棄物再利用的品質,
嚴格的毒性溶容出檢驗機制,
以及國家公共工程的相互配合等,
才能夠確保廢棄物再利用的去化管道與環境安全。
我們已經多次要求環保署檢討目前不合宜的TCLP毒性特性溶出試驗,
並對於不同的再利用產品因應其特性與再利用用途來制訂出不同的產品品質標準,
我也會持續監督環保署,確保廢棄物再利用與循環經濟的落實!
硫酸銅回收機 在 江守山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關於這次的頂新判決,可以說是滿紙荒唐言,法官引用的理由有很多奇怪的邏輯,譬如說認為可以被排泄就不會傷害人體,但我們知道許多毒物也可以被排泄,像是很快就可以被排泄的海洛因難道就可以吃嗎?因此可不可以排泄應該不宜作為會不會傷害人體的依據,這是完全沒有毒物學概念的。
另外一個理由是頂新的東西已經精煉到無毒了,所以不會傷害到人體,我想這也是胡說八道。國家檢察油品時,就只是檢測幾個酸價、重金屬等項目,如此結果無法說是無毒,若是要宣稱無毒可能要檢驗上千個項目,但依國家的標準只檢查四、五個項目就假設油品是安全的,來說明回收的餿水油經過精煉後,風險也只有這四、五樣,坦白講這是亂七八糟的,感覺上就是為財團脫罪的托詞。
此外,認為沒有對人體造成傷害也是一個笑話。像這種食安的問題,造成的傷害是種普遍性的傷害,個人可能感覺不出來,但綜觀全體國民的健康損害是很驚人的,這也代表我們的法官沒有統計學的概念。因此我很建議我們的國家應該成立食安法庭,否則有些法官沒受過專業訓練,導致貽笑國際的判決,實在是太悲慘了,我們台灣難道是沒有人才了嗎?
至於宣稱因為沒有造成實際的傷害而不能判刑,那請問殺人未遂時是誰受了傷害,未遂表示沒有受到傷害,但依然是要判刑的,那為什麼黑心廠商用有毒的食品給我們吃就不用判刑,這跟殺人未遂的情況不是一樣的嗎?
再看看大統那個案子,討論銅葉綠素要吃多少才會傷身,有人說銅葉綠素要吃幾公斤才會中毒,這說法完全偏離學術、偏離事實,你知道一個人日常有多少機會碰到銅嗎?幾乎你吃的蔬菜裡都有銅,你吃的豬肉可能因為要毛色亮麗,飼料中可能也加了硫酸銅,怎麼會單憑是否有吃到銅葉綠素,就判定攝取的銅會不會超量呢?今天規定油品不能加銅,就是因為我們會在其他食物中都會攝取到,這些是不得已的,但有些食品本來就沒有,我們當然也不允許它額外添加,以免總合攝取起來超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