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8期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藉由最高法院之一則判決,分析其歷審之見解,聚焦在法人侵權責任之建構與分析,首先說明傳統之法人侵權責任,而我國學者在探究法人侵權責任時,時常比較德國法上往來義務之立法例,侯英泠老師亦對此有所論述,比較德國民法上之規定。詳細論述說理之後,回歸判決案例事實說明,評析判決見解,完整敘述了法人侵權責任之各個面向與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值得讀者仔細閱讀,必有豐富收穫。
✏關鍵詞: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摘要:
被告乙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聲請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核發對原告甲之支付命令,經桃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支付命令向原告戶籍地為寄送,並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惟原告甲自99年4月起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事實,桃院並於99年5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被告乙並於100年11月17日、101年7月9日寄送繳款通知單於原告甲三重之實際住所地,原告甲重申並未申請過信用卡,並要求乙銀行提出事相關申請及刷卡紀錄。
✏試讀
🟧傳統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則因法人行為能力之擬制說與實在說而有不同之見解。依擬制說,因法人本身無行為能力,自無侵權行為能力;反之法人實在說,認法人有行為能力,亦有侵權行為能力。依目前學說通說與法院實務,皆採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其代表人以代表法人地位為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而且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之法人實在說,亦適用於不具法人格之團體。
🟧德國往來義務立法例之參考
國內學者建構往來義務,主要參考德國侵權責任之發展,因此本文在此大略介紹之,讓德國往來義務之輪廓更加清晰化,供臺灣未來往來義務建構之參考。首先觀察德國侵權責任之往來義務發展,應同時對照契約法上保護義務責任類型之發展,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是一致的,契約法的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en)的注意義務內容,大致自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導出,因此在實務上,如果違反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同時也會成立契約法的保護義務之違反,兩者屬請求權基礎競合關係。由於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一致,因此,對於固有利益之保護義務應建構在契約法還是侵權責任法,屬德國過去立法技術與學說爭議之點,隨著2002年德國新債法新修正德國民法第241條第2項後,此爭議也塵埃落定,但兩個責任類型之發展也各自完善,而有請求權競合之關係。
🗒全文請見: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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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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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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