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就是用假證據、假事實,判錯誤判假案真判,然後找一堆理由告訴你,很難再審!這就是台灣一些鬼官說的「法的安定性」,奇葩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不是在保障人民權益嗎!現在根本是維護官權,維護加害人的權益,冤假錯案難平反,還敢叫民主法治的國家。
#再審 #蔡學良 #假案 #假司改 #假法治
張靜/判決錯了為何不能再審「校正回歸」 太極門案的無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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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1的網紅陳儀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時至今日,由於許多學者努力搜集當年事件史料,終於在108年監察院調查下還原歷史真相,而身為政治工作者的儀君當然必須督促地方政府,協助公告、還原史料,除了彌補傷痛撫卹後人,更應該以史為鑒,透過教育下一代,不再重蹈覆轍,因此儀君建議文化局中短期將田野調查資料公開,甚至歷史文物展示於光明活動中心,長期目標...
確定終局判決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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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1期
健全之稅收制度雖為政府財政與建設之堅實基礎,但對於一定之人事物課與一定之稅,須以租稅法定主義兼顧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因此不管是對於租稅主體之規範、課徵事由之時間點認定,都攸關健全之稅收遂行與人民之權利保障。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陳清秀 教授就抵繳遺產稅之要件與時點、#柯格鐘 教授針對所得稅之稅捐主體等議題,提出最新之實務見解與分析。
在新興法學議題論述部分,本期則有#徐璧湖 前大法官就釋字第790號認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律、#劉定基 教授針對NCC之管制權限與競爭法之關係、#向明恩 教授就我國與德國於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議題、#蘇凱平 教授就最高法院在數位證據之最新發展,以及#李飛 教授就主觀承保範圍與保險責任分攤等議題,均提供了兼具理論省思與實務發展之評析。此外,#陳自強 教授繼續就契約返還關係之不法原因給付、#曾品傑 教授就我國習慣法上之讓與擔保等主題,也進行了相當精采之闡述。
在實務見解最新發展上,本期則有#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相關民事裁判、#陳立夫 教授就相關土地法裁判等,均以綜覽精簡之方式,提供本刊讀者第一手的整理與分析。
乍暖還寒,本刊編輯部全體同仁祝各位法學先進與讀者,新年新氣象。
【本月企劃】#稅法實務最前線
ℹ申請抵繳遺產稅之要件及裁判基準時──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陳清秀 教授
ℹ所得稅之稅捐主體──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與修正建議/柯格鐘 教授
【法律論述】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認定的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律之評析/徐璧湖 前大法官
👩⚖讓競爭取代管制──該是NCC放手的時候了/劉定基 教授
👩⚖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之肯認──以德國司法實務之發展為指引/向明恩 教授
👩⚖論數位證據之原件、複製品與最佳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等8則刑事判決評析/蘇凱平 教授
👩⚖主觀承保範圍與保險責任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造成的保險事故理賠嗎?/李飛 教授
【專題講座】
#契約返還關係之六
✒不法原因給付/陳自強 教授
#讓與擔保之二
✒我國習慣法上之讓與擔保/曾品傑 教授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土地法裁判精選──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回復/陳立夫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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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由於許多學者努力搜集當年事件史料,終於在108年監察院調查下還原歷史真相,而身為政治工作者的儀君當然必須督促地方政府,協助公告、還原史料,除了彌補傷痛撫卹後人,更應該以史為鑒,透過教育下一代,不再重蹈覆轍,因此儀君建議文化局中短期將田野調查資料公開,甚至歷史文物展示於光明活動中心,長期目標建設鹿窟歷史紀念館,流傳後世。
#鹿窟事件
鹿窟事件發生在白色恐怖時期,整體事件因當時政府懷疑山區村落為中共政權所支持的武裝基地而進行逮捕,其後續所引發的影響嚴重了整個鹿窟山區村落(包含石碇、汐止、南港、瑞芳等區域),其中確定判決死刑者就有35人,有期徒刑者逾百人,造成許多當地居民家破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