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該文2013年發表
過了三年,公辦自辦還在拉扯
過了三年,我家依舊沒自來水
如今自辦重劃已被大法官會議判定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
呼籲宜蘭縣政府拿出魄力、堅持立場
呼籲宜蘭縣議會秉持良知、堅守公益
《礁溪市地重劃案 縣府:自始主張公辦》
>>>宜蘭縣政府強調,縣府態度明確,自始就是朝公辦方式進行,議會有不同意見,將公辦預算刪除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589300
《礁溪市地重劃爭議 議員請出神明》
>>>吳宏謀說:支持自辦的,有沒有利益介入?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570618
《自辦?公辦?市地重劃怎麼辦?》
http://fishsuntw.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6.html
《公益、私利喬不攏 衍生三大爭議》
撰文 / 李建興;出處 / 今周刊856期(2013/05/16)
關鍵字: 今周焦點
自辦市地重劃雖能解決公辦案開發緩慢的沉痾,但由於利益誘人,往往發生不少紛爭,甚至出現弊端。在「開發」的天平兩邊,「公益」與「私利」如何取得平衡,是內政部應認真思考的課題。
對於都市發展來說,市地重劃可謂區域繁榮的一帖特效藥。一方面,政府可藉由土地更新,完成道路、公園、停車場、地下管線(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建設美化市容,又能增加稅收;同時,因地籍重新整理,亦可減少土地界限糾紛,消除畸零地,有利於土地管理。
至於地主和建商,除了享受稅負優惠,還可坐收地價上漲之利;連看似事不關己的老百姓,也會因為公設更完備、街廓更整齊,而讓住居品質及房產價值提升。「在政府、地主及民眾三贏的龐大誘因下,難怪各地方對於市地重劃莫不趨之若鶩。」永慶建設總經理葉凌棋說。
近年,由於政府人力有限,導致公辦重劃的土地開發速度較慢,容易生變,以台中市七期到十二期的重劃案來說,一千四百多公頃土地總共花十七年才辦了八百多公頃,因此後來才鼓勵民間自辦;漸漸地,自辦成為市地重劃的主流管道。
爭議一
眾意難平 效率不如預期
拿宜蘭縣來說,雪山隧道通車後,礁溪因擁有溫泉資源,加上交通便利,掀起一股自辦重劃熱。自二○○二年的玉石自辦市地重劃後,連附近的礁溪東北隅健康休閒專用區,在○四年也放棄公辦而改採自辦市地重劃。
然而自辦重劃這帖看似繁榮區域的萬靈丹,在運作過程卻弊端叢生,讓政策美意蒙上陰影。
「雖然自辦重劃的美意,是為解決公辦效率不彰的問題,但因為土地重劃後,利益龐大,使得這期間衍生出許多擺不平的麻煩事。」網路地產王總經理陳韻如表示。
例如新北市土城重劃案,早於二○○○年就由公辦改為自辦,○四年卻爆發籌備會涉嫌偽造同意書弊案,官司纏訟多年後,○七年解散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去年再改回公辦,等於足足延宕了十二年又繞回原點。而○五年由公辦改自辦的新莊塭仔圳重劃區也由於地主利益「喬」不定,去年再改回公辦。
市地重劃一項主要的利益來源,在於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剩餘的「抵費地處分收入」。
爭議二
利益不均 由少數人掌握
若採公辦,處分利益可以回饋到公共建設與經營維護,但自辦就歸屬土地開發公司利益所得。至於握有大筆重劃鍍金後土地的重劃公司或建商,往往會進行養地,挑時機再來開發,坐享增值利益。「因此,常爆發熟知開發時程及內情的財團,運用資訊不對等的優勢,提前進場卡位,謀取暴利。」一位熟知重劃案的地產界人士表示。
公辦重劃,政府會將抵費地或配回給地主後的餘地公開標售,再拿結餘款來建設地方。例如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就是公開標售結餘款可觀,市府才有財力在七期興建市政大樓、議會大樓、國家音樂廳及戶外劇場等。
相較之下,自辦重劃因以土地開發公司利益為優先考量,故投入公共建設的程度可能較差,且開發過程常發生「利益糾葛之暴力威脅糾紛」及「古蹟與生態破壞」等新聞事件。
拿礁溪地區近年辦理的「別墅區三」、「東北隅健康休閒專用區」等自辦案來說,就爆出道路與公共設施品質不佳、尚無自來水、重劃分配爭議等問題。
另外,由於抵費地處分利益歸於重劃公司,地方政府依法僅能向土地開發公司收取重劃工程費用五%的管理維護基金,作為區內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之用。如此一來,重劃區公共建設就須動用政府預算,造成預算排擠現象,而巨大利益卻由少數財團坐享,不符合社會正義。
正因利潤誘人,在土地整合階段即出現許多光怪陸離手段。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明德自辦重劃案,就曾傳出疑有幕後集團找人頭充當地主,目的是為了取得過半優勢。
經檢調蒐證,發現重劃土地的地主約六百人,但後來計畫書送到縣府,人數竟超過千人。其中員和段一筆土地面積僅有五十七平方公尺,地主高達四二三人,主導者疑以每人三千元找人頭簽訂買賣契約當地主。甚至也曾有地主為爭取更多補償金,故意在土地上加蓋地上物。
爭議三
民間私契 公權力難介入
自辦與公辦另有一最大差別,就是相對於公辦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自辦追求的則是土地利潤的最大化。因此,一旦發生虧損,公辦案須尋求財源彌補,對於參與開發的地主較有保障;而過程中若有爭議、弊端,地主也可透過訴願、請願、檢舉或行政訴訟等管道進行救濟。
至於自辦案,如果地主持有的土地面積比較小,會轉而與重劃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等重劃案完成後再分回房屋,期間萬一重劃公司倒閉,因為雙方簽訂的條件屬於私契,公權力較難介入。
總之,自辦案雖能解決公辦案的部分沉痾,但礙於民間土地開發利益與執行過程紛爭,常遭圖利私人的質疑。如何在「開發」的天平兩端取得平衡,是內政部應認真思考的課題。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392-9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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