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魚遊記】
那天非常開心跟著 台北律師公會 的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去到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參訪٩(˃̶͈̀௰˂̶͈́)و
本人自奉為嘻哈甜心hip-honey,當然要對音樂人的權利深入了解一番
原來原來~是這樣的!
👇
【MÜST怎麼管理音樂著作的】
所謂的 #著作財產權 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而MÜST執行的業務包含👉
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
所以!音樂著作權人是用 #專屬授權 的方式,授權MÜST集中管理,統一收費與分配,因此因此,MÜST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可以為訴訟或非訴訟上的行為喔!
🤔🤔🤔
章程中也有規定,可以不加入會員,只簽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委託契約」的方式來委託管理的唷(•̀ᴗ•́)و
【利用人,可以透過MÜST的網站,簡單取得授權,】
不曉得你想使用的音樂是不是需要透過MÜST授權呢?簡單簡單,網站提供搜尋服務
只要輸入關鍵字,不論是歌名或者創作者的名稱,都可以找得到喔
像是👉我想找燙奶子這首歌,我就輸入燙奶子,這首歌的作者、授權來源都一清二楚啦!
或者我想找👉張伍的所有著作,我就輸入名稱,有託管MÜST所有作品,就都一覽無遺囉٩(˃̶͈̀௰˂̶͈́)و
然後點進【音樂使用人頁面】依照使用的類別、內容填寫,就可以知道授權報價金額囉!
是不是很簡單呢😊
❤️呼籲大家❤️
#尊重著作權 #合法使用音樂 是很重要的喔
畢竟這樣才能餵飽我們辛苦創作的 #音樂人 讓他們有辦法創作更多更好聽、更精緻的音樂讓我們欣賞,平庸的天才ㄉ情節這太可惜(;´༎ຶД༎ຶ`)
愛他們就抖內起來❤️
【音樂人你知道嗎】
遇到生活上的困境的時候
音樂人也是有補助可以申請的,你們知道嗎❗️
依照章程第九十條,MÜST收入中有一部分會提撥為的公益基金,提撥費率依照每年收入調整(這是因為在民國86年的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裡面,有規定必須提撥的規定~但現在修法成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後,就沒有硬性規定了,但MÜST還是每年保留公益基金的提撥)
然後在公益基金執行辦法裡面
有明列可以申請補助的情況喔✔️✔️
包含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還有 #災害救助 ,救助的金額和還有分為 #一次性救助 、#定期性救助 、#特殊性救助 、#慰問金 不等,各位音樂人都可以上去看看,也有申請表可以線上下載申請
也有 #獎助學金 、#文化活動計畫、#資深會員銀髮年金辦法 的申請辦法和要點唷🌟
一起多多支持台灣音樂٩(˃̶͈̀௰˂̶͈́)و
有任何著作權相關的問題,也很歡迎📪#蘇魚 來幫忙,對於 #取樣 、#編曲 等等的著作權問題,之後有空再來跟大家聊聊(˶‾᷄ ⁻̫ ‾᷅˵)
#台灣音樂 #著作權 #台中律師 #台北律師 #律師事務所 #胡書瑜律師 #大胃袋律師 #智慧財產權 #台中律師事務所 胡書瑜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使用之前,你看授權條款了嗎?】
字戀 幾天前提到有些網站放了著名音樂人的真跡字型包給大家下載,但似乎沒有把授權條款放在清楚的地方。
為什麼授權條款這麼重要?
🎸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取「我沒授權,你就不能用」的全部權利保留態度。
著作人原則上享有所有與著作相關的權利,在著作人沒說好、沒說同意以前,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使用、公開他的作品。
以這些字體包當作例子,那些手寫的音樂人有可能主張自己的筆跡是一種著作,享有著作權,那麼其他人就不能擅自把這些筆跡打包成冊,公開、上傳於網路上給大眾使用。
「我有標示作者是誰!」、「只供個人使用!」、「我沒有營利,沒拿去賣!」、「我是基於好心!」,都不是重點。沒取得授權,原則上就構成著作權侵害。
🎸「合理使用」?
比較瞭解著作權法的人,也許會主張「合理使用」的概念,認為自己雖然沒取得授權,但既標示出處、又只做個人使用且沒有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確實,著作權法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別人的作品。
例如著作權法第46條允許學校因授課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或是第52條因報導、評論而引用他人作品...
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也可能因為目的(商業或非營利)、著作的類型(文字、音樂、繪畫…)、使用的程度(例如整首歌複製,還是擷取片段)、對作品市場的影響(僅在私下聆聽,或是上傳網路甚至販售),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也許你能用標示作者、僅供個人使用、基於好心等等理由去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但,要判斷的因素這麼多,你怎麼敢肯定自己踩的是綠線而不是紅線呢?
前陣子很紅的谷阿莫事件,當事人就認為自己只是詼諧創作、屬於合理使用,可是讓我們看看新聞媒體以及社會上的意見,有人支持是合理使用的,但認為超過界線的也大有人在,算不算合理使用,還沒有絕對的答案。
更何況最終判斷有沒有構成合理使用的是法官,而不是使用人,不想取得授權、只想主張自己屬於合理使用,其實是在冒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怎麼做才安全?
這沒什麼特別的萬靈丹,就是使用有授權的資源,並且依照授權條款使用。
像是字戀的貼文中提到的字體包,裡面就有講到授權條款寫著「僅供個人使用」,你就只能在個人所及的使用範圍內利用。
至於怎樣叫「個人使用」?由於授權條款也沒寫得相當仔細,就有解釋的空間了,但至少不包含公開、營利或商業化的目的。
有些人可能對取得授權覺得害怕、困難,那我推薦使用具有「創用CC授權條款」的作品。
創用CC是美國組織 Creative Commons所提出的一個公版條款,給予著作人選擇使用,而台灣也由中研院進行台灣創用CC的計畫。這個計畫利用合理的授權條款,一方面給予著作權人保護,二方面也助於著作流通,不會因授權而影響傳播力。
舉例來說, Flickr 上的作品,就幾乎都有CC的授權條款,你可以依據這些條款來使用上面的作品;或是你也可以搜尋「台灣創用CC計畫」的網站,來看看有那些作品有授權使用。
但在下載之前,別忘了先確認你想要的作品需要遵守怎樣的授權規定。
CC的授權大致分四類,「表示作者姓名」、「非商業化使用」、「禁止修改」、「以相同方式分享衍生作品」。
有的作者可能只需要你表示姓名,就允許你使用;有些作者可能允許你下載,但禁止修改,就看作者想要怎麼編排這四個授權條款,有可能只有一個,也有可能四個都有。
至於音樂方面,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協會」,該協會集體管理我國音樂著作的授權事宜,若要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都可以向那裏尋求授權,而不用向著作人一一索取。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20期
2015年1月16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 電腦伴唱機音樂授權自今年起採單一窗口 <作者:陳姿帆 / 梁祐銓>
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進行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是利用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目前管理音樂著作的團體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三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惟因伴唱機內灌錄之歌曲眾多,通常會包含這三家集管團體所管理的著作,使用人長期對於應如何取得合法音樂著作授權的問題感到極為困擾。經智慧局與三家集管團體多次協調後,決議自今年1月1日起,音樂著作使用人以MUST為單一窗口,洽商授權並支付共同使用報酬(每年每台新台幣9,000元),即可一次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完整授權,合法利用著作。
參考資料:2014年12月29日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本期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lexgroup.com.tw/in_news.php?n_type=3&sn=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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