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社會企業蓬勃發展,社企力是未來國力】
為了讓大家從擴大社會影響力的角度,關注社會企業立法議題,我與 陳曼麗 立法委員(環保 生態 再生能源)今天特地舉辦「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聆聽橫跨產官學領域的不同聲音。
感謝經濟部王美花次長及國發會高仙桂副主委百忙之中蒞臨指導,讓我感受到政府部門滿滿的誠意,而且高副主委還為這場公聽會下了一個很好的註腳:「如何幫助社企蓬勃發展,是本場公聽會的最大公約數。」
每次這樣的場合都好像開同學會,可以見到這麼多社企朋友們,令人非常開心,會後大家也熱烈地繼續交流,捨不得離開,果然早上的喜鵲是真的!
快速節錄本日發言金句跟大家分享:
→社企發展聯盟理事長王鵬超瑪納王:根據我們的觀察,從NPO端發展社企的社會影響力比較明顯而容易識別,從公司端發展社會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則較難彰顯。相對的,公司有百百種,只有一個主管機關,而NPO卻有好多主管機關,適應不同主管機關的法規,是NPO經營社會企業的重大成本。因國發會肩負跨部會協調的功能,是本條例最適合的主管機關。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就當前台灣社企發展現況,政策上的扶助是必要的。當然政策扶助未必一定要以立法形式來落實,但立法的好處是可以降低社企經營環境的不穩定性,不因政權輪替而產生衝擊。
→社團法人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祕書長陳琬惠Wan Hui Chen:本條例從識別著手,在我來看是擴大社會對社企參與能量的基礎,與我們長期協助社企民間團體,揭露其財務及社會效益的工作方法不謀而合,我們也贊成國發會擔任條例主管機關。此外有關設立基金協助社企發展是必要的,對照香港每年在社會企業領域投注5億港幣,台灣在這方面是保守了一點,但不贊成運用公彩提撥,恐排擠社會福利資源。
→好牧人關懷協會理事長王世欽:台灣社會企業目前欠缺官方的明確定義,導致任何一種組織,從公司到合作社到基金會、協會,只要宣稱自己是社會企業,旁人都無法質疑。大眾難以識別,長期下來可能會傷害社會企業發展。而同樣做長照服務,用不同的組織型態來做,在稅法上都適用不同標準。例如用公司來做,雖然有很多獎勵、補助,但所得稅與一般公司無異;用民間團體做,負擔的所得稅低,然而可取得的資源相對少。這是一種混淆與不公平,希望本條例能做到社會企業憲法的高度,協助釐清、解決社企營運上的各種困難。
→島內散步創辦人邱翊 (Yi Chiu):政府要注意為推動業務而聘請的委員,是否真的懂該產業的特性。舉例來說,我們強調不是單純的營利組織,我們是為了追求社區文化與商業平衡發展,加深居民與觀光客對地方的深度認識而開發的導覽,不能單純用營收數字高低來評估。雖然國發會宣稱釋出對社會企業及地方創生友善的投資項目,然而請來的審查委員卻不知道什麼是社會影響力,但他們卻可以決定這個投資案通過與否。顯示本條例的人才培育與知識傳播,應該涵蓋政府部門,以及政府會聘請的委員們。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我們在推動綠能與公民電廠概念時,也碰上完全一樣的問題,就如同社會企業是一種解決社會問題的創新模式,公民電廠也是一種特別適合偏鄉發展的能源模式,費用絕大部分發生在期初投資,特別需要第一桶金。然而政府聘請的審查委員可能不是很了解這個新概念,卻能主宰政府資源是否補助。希望本條例能協助解決第一桶金的問題。
最後我再次強調,社企無法識別,會導致後續資源不易投入,政府採購無法施力,政府也很難鼓勵大企業參與的問題。社會企業發展就如新創議題,首要之務在建構有效的生態支持系統。「社會企業發展條例」參考英國傘狀式社會企業理念,容納各種組織型態。著重導入資源,投注法制環境、網絡建構、專業研究、人才培育與財務支持、政府採購等面向。希望規模化社會影響力,打造完善的社企生態系。
先行政,後立法,我們已經等了五年。希望大家一起來支持,我們可以在這個會期一舉讓條例三讀通過,共創社會企業發展榮景!
#社會企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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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就三中案發表聲明全文】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要請各位注意,所謂「三中案」,早已歷經三任檢察總長,高檢署查黑中心、與最高法院檢查署特偵組多位檢察官,從民國95年起長達八年的深入調查,確認完全沒有不法情事,更沒有賤賣黨產,而在民國103年簽結。如今卻在民進黨政府上台之後重啟調查,並強行起訴。我必須要說,這到底有沒有政治力的介入?我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第一,請大家回想一下民國94年的時空環境,當時「廣電法」規定,黨政軍必須限期退出媒體,但是民進黨政府又全力打壓潛在的買家,因此很少買家願意跟國民黨洽談。在這樣艱難環境下,我仍極力維護國民黨合法權益,要求必須以合法及合理價格出售黨產。
那麼問題是,13年前的國民黨,一個社團法人,依據廣電法合法的交易決定,現在卻被北檢用民進黨政府民國105年上台後才立法的「不當黨產條例」,起訴我出售「未來應依法還給國家的準國家資產」。這實在很可笑,難道我13年前就應該預測到,13年後會出現一個涉嫌違憲的「不當黨產條例」嗎?這根本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第二,北檢說我背信,還預先準備六千萬打官司。請問我有從國民黨黨產中拿走一毛錢嗎?或從余建新那邊拿到一毛錢嗎?更不要說國民黨都已召開中常會確認黨產處理過程沒讓國民黨權益受損。北檢說我預置了六千萬元以備訴訟,這明明是中投公司提撥的員工「訴訟基金」,不是給我的六千萬,而提撥時間也不是我擔任黨主席的時候,請問這跟我有什麼關係?
第三,北檢和特定媒體一再聲稱的定罪證物,也就是上百片錄音光碟,其實就是無數次的會議記錄錄音帶。北檢公布的錄音和譯文都是斷章取義,只選擇性截取片面對他們有利的文字,自行延伸說故事。北檢為什麼不敢公布全部的錄音檔和全部的譯文供外界檢驗?全部公布啊,就可以證明我的清白。
我在偵查中就已經說過,如果北檢能夠公正客觀審視所有證據,他們一定能知道我沒有違法。但從偵訊過程中北檢不斷洩漏偵查秘密給特定媒體、被我正式告發洩密也不分案調查,開記者會批評我行使緘默權,一直到起訴記者會時還說我行使法律保障被告的緘默權是「態度不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種種逾越憲法與法治國原則的特異見解與作風,再再都證實北檢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偏頗立場。
我在這裡重申,我雖不好戰,但面對奉命起訴我的北檢,我一定全力迎戰。我對台灣的司法還是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還是有期待,我更深信,多數民眾不會接受這種羅織罪名、政治起訴的手段。開庭審理時,當所有證據攤開來,就會證明我的清白。謝謝大家。
社團法人提撥基金分錄 在 鍾沛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北檢停止洩漏偵查秘密給特定媒體
#請北檢不要為特定政黨服務
#請北檢不要斷章取義
#請北檢公布所有錄音和譯文
一早開始,就有熱情支持者打給我,要我幫忙跟馬總統說「生日快樂」,還有「加油」!正因多數民眾都不可能接受北檢這種羅織罪名、政治起訴的手段!僅管這段日子以來,黑夜壟罩,但我們仍期待還能對台灣的司法有信心,還能對法院的公正有所期待。
#馬總統聲明:
首先,我要請各位注意,所謂「三中案」,早已歷經三任檢察總長,高檢署查黑中心、與最高法院檢查署特偵組多位檢察官,從民國95年起長達八年的深入調查,確認完全沒有不法情事,更沒有賤賣黨產,而在民國103年簽結。如今卻在民進黨政府上台之後重啟調查,並強行起訴。我必須要說,這到底有沒有政治力的介入?我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第一,請大家回想一下民國94年的時空環境,當時「廣電法」規定,黨政軍必須限期退出媒體,但是民進黨政府又全力打壓潛在的買家,因此很少買家願意跟國民黨洽談。在這樣艱難環境下,我仍極力維護國民黨合法權益,要求必須以合法及合理價格出售黨產。
那麼問題是,13年前的國民黨,一個社團法人,依據廣電法合法的交易決定,現在卻被北檢用民進黨政府民國105年上台後才立法的「不當黨產條例」,起訴我出售「未來應依法還給國家的準國家資產」。這實在很可笑,難道我13年前就應該預測到,13年後會出現一個涉嫌違憲的「不當黨產條例」嗎?這根本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第二,北檢說我背信,還預先準備六千萬打官司。請問我有從國民黨黨產中拿走一毛錢嗎?或從余建新那邊拿到一毛錢嗎?更不要說國民黨都已召開中常會確認黨產處理過程沒讓國民黨權益受損。北檢說我預置了六千萬元以備訴訟,這明明是中投公司提撥的員工「訴訟基金」,不是給我的六千萬,而提撥時間也不是我擔任黨主席的時候,請問這跟我有什麼關係?
第三,北檢和特定媒體一再聲稱的定罪證物,也就是上百片錄音光碟,其實就是無數次的會議記錄錄音帶。北檢公布的錄音和譯文都是斷章取義,只選擇性截取片面對他們有利的文字,自行延伸說故事。北檢為什麼不敢公布全部的錄音檔和全部的譯文供外界檢驗?全部公布啊,就可以證明我的清白。
我在偵查中就已經說過,如果北檢能夠公正客觀審視所有證據,他們一定能知道我沒有違法。但從偵訊過程中北檢不斷洩漏偵查秘密給特定媒體、被我正式告發洩密也不分案調查,開記者會批評我行使緘默權,一直到起訴記者會時還說我行使法律保障被告的緘默權是「態度不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種種逾越憲法與法治國原則的特異見解與作風,再再都證實北檢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偏頗立場。
我在這裡重申,我雖不好戰,但面對奉命起訴我的北檢,我一定全力迎戰。我對台灣的司法還是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還是有期待,我更深信,多數民眾不會接受這種羅織罪名、政治起訴的手段。開庭審理時,當所有證據攤開來,就會證明我的清白。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