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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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父母的要理解, 做戶外導師更加要反思.
下雨天, 應否去大自然活動? ( 舊文重溫)
我認為答案不應是去或不去。在去或不去的背後,其實是反映我們對大自然理解。下雨不去大自然的最佳原因是安全,但安全只是冰山的頂,更多的原因也許來自我們害怕自然。
害怕讓我們逃避,逃避使我們與大自然的關係愈來愈遠,疏遠到一個程度是自己都不發現的。剛開始時,是下大雨不外出,因為危險,危險的記憶來自那裡?較大部份是新聞中的下雨意外,下大雨會有洪水及山洪暴發等。一部份是身邊朋友的想法,身邊大多數人都是留在城市玩樂,有幾多人會跟你認真交流天氣?接著是普通下雨也不去大自然,因為危險,然後預測明天下雨也不去大自然,因為預測有可能下雨,下雨就是危險。漸漸地,預測幾天後或一星期後下雨都不去大自然,反正就有可能下雨,下雨在他們腦海中就是危險,所以及早取消。
近年愈來愈多學校和機構,看到天文台的七天天氣預告或會下雨時,就跟我們提出取消活動或改期,在這個模式發展下,同學和小朋友首當其衝,失去接觸不同天氣的機會。接下來就是帶領的導師,都會因為沒有參加者的出現,而減少了很多特別天氣帶領的經驗,然後,在導師經驗不足的情況下,當老師或團體查問導師的下雨活動的意見時,導師都沒有信心出發。惡性循環之下,下一代如何經得起風雨呢? 更正確是,預測會下雨已經嚇怕孩子了。
去年夏天,一張下雨天帶小朋友去溪邊玩水的相,引來網上一面倒的攻擊,有導師問我,這個活動是不是危險。我跟他們解釋,危險與否要看很多角度,有經驗的人看的角度跟不認識的人看的可以很大分別. 。首先,單看照片,你知道這是那裡嗎?導師們不知道,更遑論一般市民,地點不知道,上中下游不清楚,現場環境如何也不知道,如何知道是危險呢? 大多數人知道的就是下雨去大自然就是危險,就是這一點。然後更搬出一堆似是而非的專有名詞出來,一般不認識的人看起來振振有詞,便信以為真,愈傳愈危險。害怕就是這樣建成的。
要知道任何事任何地方都有可能發生意外,你不去大自然,留在城市,也會有交通意外,失火,行劫,跌倒流血等。舉個例子,難道大家會因為有人拿刀傷人之後,每次拿起刀就是危險,所以結論就是不用刀嗎?不會,為什麼?因為我們對刀的理解比大自然多。我們對刀的認知判斷令我們有信心繼續用,而不是逃避。我經過十多年對大自然的體悟,大自然有危險的地方,同時,更有很多城市不能取代的好處,讓我們整全地成長。
每次講到下雨去大自然,就激起心中那團火,想更多導師,老師,社工,明白不同天氣的美麗,一起去改變這個大自然缺失症帶來的病態。回到主題,下雨天或預測下雨天不去大自然表面是很簡單的決定,相反,決定去就要很嚴謹的思考。
孩子不怕,怕的是父母
就以我最近一次,帶一班2歲左右的親子去溪澗玩水,活動前一日有小雨,我跟參加者確定明天活動繼續,一般我不會因為天氣預測而太早下決定,畢竟天文台也只是預測,中間存在一定的變數。活動前兩小時,為免參加者不確定成行與否,我再發訊息確定如常活動,參加者可按自己判斷決定參加與否。主持人面對不同天氣,要有明確決定,參與者才有路可跟。我決定去,但不代表你準備好來,所以我讓家長們自己決定,因為只有自己才了解自己接受事物的步伐,不用急,也急不來。來的就要安心的來,才有意思呢。始終,我們跟自然已經疏遠了很久,不是馬上能一拍即合呢。
不是因為活動地點而安全,而是因為你了解那地點才安全
背後,第一要考慮的就是天氣的預計,天文台愈短時間內的預測愈準確,早上再看天氣圖,有雨,不算大,時間也不持久,可以去。同時,考慮集合點,我們集合的地點是屋村的遊樂埸,30秒距離便到有蓋的大廈可安全休息。大家平常去公園玩,那公園距離有蓋建築物也未必有這麼近,有退路,可行。其實每次上山都要計劃好,下雨天的退路更見重要。
記得今次活動是去溪澗,又有機會下雨,看到這裡的你,可能會聯想到山洪暴發,會死人的,十分危險,是這樣嗎? 山洪暴發是一個幾日都講不完的課,成因不是單單下雨。
我住在山中,每天都觀察大自然的變化,即使這個星期曾經下雨,但香港整體的降雨只是開始階段,屬雨季的開始,地下水位很多仍未回到正常,這段期間的溪澗,水流量也較正常少,對行澗的人來說,很多人因為水少都未有興趣出動呢。山洪暴發的機率低之又低。
我的計劃是,如果天氣突變,超出天文台預計,要知道這是有可能發生的。我可以退到大廈樓下安身。出發去溪澗的路有兩條,一是山路,一是水泥路,水泥路是一條可供車行的馬路,車路盡處行3分鐘便到玩水的地方。萬一天氣突變,行幾分鐘便可以去到涼亭,緊急情況下,涼亭旁救護車可到,一般情況,行8分鐘可去到巴士站。是一個2歲小朋友都可接受的距離。這個行程有多個退點/安全點。是一條進可行退可回的路線,由玩水位置去到車路位置只是一百多米的距離。多方面分析後,我的結論是可行。
實際運作如何?大家去到集合的公園玩了一段時間熱身後,出發去到溪澗,期間天陰無雨,一切按計劃進行。去到溪澗,小朋友玩得十分開心。玩了十分鐘左右便下起小雨,雖然沒有危險,但天氣涼了,也不適合再玩下去,所以我叫大家離澗去涼亭吃飯,記得有一位媽媽說想跟孩子多留一會,問我會不會有危險,我跟她說了一句一般導師不會說的話:很安全,放心玩。原因第一個當然是真的很安全。第二,我想她對大自然有安全感,不要以為下幾滴雨就山洪,媽媽不怕,孩子自然不怕,將來就少一個小孩患上大自然缺失症。
導師可以是一粒改變的種子,可以是這粒種子的滋養,更可以是開花結果的關鍵者。
(免責說明:去山澗的大小朋友應注意相關風險,一日前安全,一日後可以是危險,不要人去你去。如沒有專人帶領,不要去。此分享不是鼓勵你下雨去大自然,而是想大家檢視一下自己如何看大自然)
我與導師班學員,大雨後去尋找瀑布,那震撼一世難忘。有興趣學習如何安全地在不同天氣下帶自然活動,可以參考最新一屆自然活動導師訓練:
https://forms.gle/6zqN1QcE2YaWVUGk9
【自然脈絡網上講座系列】
環保有得教嗎?如何打開這道綠色大門?
怎樣設計令參加者覺得「正」、「想再黎」的自然活動?
如果參加者覺得大自然活動是辛苦和沉悶的,更不用談環保教育了。知識可壓縮,關係建立則需要時間。如何做一個可以讓參加者與大自然建立關係的導師?這就是關鍵所在了。
本次講座由「自然脈絡」創辦人野人主持,分享多年來致力投身自然環保教育的經驗和知識,如果大家對環保、自然教育、野人生活有興趣,千祈唔好錯過依個難得既機會呀!
「第一場:如何讓人愛上大自然?」
日期: 5月20日 (星期四)
「第二場:如何安全地體驗大自然?」
日期: 5月27日 (星期四)
時間: 8pm-9pm
講者: 野人 (擇居郊外17年,在2005成立社企自然脈絡,身體力行,實踐綠色環保的生活)
立即報名: https://forms.gle/NSnN1eEL2N3yCrbg9
推薦活動:
第七屆自然活動導師體驗證書
立即報名: https://forms.gle/HyokYnetCice5hRy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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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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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專有名詞 在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 精華區SW_Job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板大,雖然我自社工系畢業很久,但最近才投入社工界
現在在身心障礙領域,最近遇到一事實在不解,所以上來請教各位
最近我們老闆說,因為法規的修改,以後不能再有個案、案主等字眼出現
一率改為「服務使用者」,像是個案研討會,要改為服務使用者研討會,
所打的紀錄內容也都是要修改,只要有相關字眼,就要修正,
內部的同事接感到不可思議,但老闆就說現在就是這樣規定,不照作評鑑就不會過,
所以必須接受。這名詞讓我覺得自己好像是服務生喔~相當無法接受
所以特來請教各位,現在真的都改成這樣嗎?亦或是只有身障領域,還是特殊狀況?
上網查過,但查不太到相關資料,所以希望各位板大能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54.36
> -------------------------------------------------------------------------- <
作者: afanlu (我不說我愛你)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Thu Jan 1 16:26:45 2009
※ 引述《lovemd (換一顆有錢人的腦袋)》之銘言:
: 各位板大,雖然我自社工系畢業很久,但最近才投入社工界
: 現在在身心障礙領域,最近遇到一事實在不解,所以上來請教各位
: 最近我們老闆說,因為法規的修改,以後不能再有個案、案主等字眼出現
: 一率改為「服務使用者」,像是個案研討會,要改為服務使用者研討會,
: 所打的紀錄內容也都是要修改,只要有相關字眼,就要修正,
: 內部的同事接感到不可思議,但老闆就說現在就是這樣規定,不照作評鑑就不會過,
: 所以必須接受。這名詞讓我覺得自己好像是服務生喔~相當無法接受
^^^^^^^^^^^^^^^^^^^^^^^^^^^^^^^^^^^^
: 所以特來請教各位,現在真的都改成這樣嗎?亦或是只有身障領域,還是特殊狀況?
: 上網查過,但查不太到相關資料,所以希望各位板大能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我想請問 你不能接受的是哪一點呢?
是不能接受變成服務生?還是不能接受稱呼的轉變?
我覺得稱呼的轉變跟是不是身障領域沒有關係
重點是能不能瞭解你「你現在的角色是什麼」?
機構就是提供服務的地方,以往所謂的「個案」就是服務使用者
稱呼的轉變
主要是因為現在社會福利服務潮流的走向開始轉為「自主」、「尊重」、「支持」
接受服務者和我們都是平等的
「服務使用者」有權選擇自己希望被服務的方式,有權利參與服務計畫的擬定
機構內的教保員、社工將來都可能不再使用「老師」的稱呼
我們雖然有專業
但卻不能使用我們的專業強迫案主接受我們替他們擬定的計畫
而是要尊重他們選擇的意願
另外
「老師」與「個案」的稱呼,在華人的社會代表的是地位的高低
換句話說也就是「強勢」與「弱勢」的分別
既然要尊重服務使用者,平等看待他們
除了實質上行動的作為
稱呼的改變代表的是觀念上的革新
我想那不是法律規定不規定的問題
而是你們機構的觀念有沒有跟上時代
我也不喜歡用「個案」稱呼人
如果可以的話我更喜歡用他們的名字稱呼他們自己
我並不覺得當社工、就服員是有多了不起的事
只是因為他們剛好需要協助連結資源,那恰巧又是我負責的服務
如此而已
就算把我看成服務生那又怎樣
服務生也是很了不起的一個職位阿,
難道你去吃飯、用餐都不需要人家服務,不希望人家提供你想要的服務嗎?
當服務生,比當社工更難,更需要客人的尊重
所以,設身處地的想想
你不能接受的原因應該不是稱呼,而是你心中那個放不下的地位高低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0.57
> -------------------------------------------------------------------------- <
作者: Luftschiffe (Boden Se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Thu Jan 1 20:26:21 2009
我覺得這是沽名釣譽式的無聊
目前是否有任何Evidence-Base的研究或文獻
顯示出這樣的轉變有助於服務品質的提升?
個案一詞是從英文client/case出來的
service user也不是沒出現過,只是通常是在政策體材的論文用以敘述
接受服務的群體,或是在文章中以client的同義字交互使用
老是在歸因於和工作者和個案之間的權力地位關係
那到底有沒有證據嘛?還是只是不碰實務的老師寫慣政策論文
自我感覺良好之後,受聘為評鑑委員然後說改就改?
幸好精神科目前還沒遭受這種鳥事
只是和外單位交流資訊時我通常還是會寫cl
因為曾經被問過:請問p't是什麼意思啊Orz
以後個案管理要改成"服務使用者管理"嗎?
好像要帶警棍吼
結案要改成"結束使用者"嗎...
老王,這個"服務使用者"可以把他結掉嚕
聽起來要扛五零機槍出去掃射的感覺...
所以要這樣改,證據在哪裡?同學們可以去問問老師啊
叫老師拿文獻出來讓我們這些沒唸書的實務工作者欣賞欣賞
※ 引述《afanlu (我不說我愛你)》之銘言:
: ※ 引述《lovemd (換一顆有錢人的腦袋)》之銘言:
: : 各位板大,雖然我自社工系畢業很久,但最近才投入社工界
: : 現在在身心障礙領域,最近遇到一事實在不解,所以上來請教各位
: : 最近我們老闆說,因為法規的修改,以後不能再有個案、案主等字眼出現
: : 一率改為「服務使用者」,像是個案研討會,要改為服務使用者研討會,
: : 所打的紀錄內容也都是要修改,只要有相關字眼,就要修正,
: : 內部的同事接感到不可思議,但老闆就說現在就是這樣規定,不照作評鑑就不會過,
: : 所以必須接受。這名詞讓我覺得自己好像是服務生喔~相當無法接受
: ^^^^^^^^^^^^^^^^^^^^^^^^^^^^^^^^^^^^
: : 所以特來請教各位,現在真的都改成這樣嗎?亦或是只有身障領域,還是特殊狀況?
: : 上網查過,但查不太到相關資料,所以希望各位板大能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 我想請問 你不能接受的是哪一點呢?
: 是不能接受變成服務生?還是不能接受稱呼的轉變?
: 我覺得稱呼的轉變跟是不是身障領域沒有關係
: 重點是能不能瞭解你「你現在的角色是什麼」?
: 機構就是提供服務的地方,以往所謂的「個案」就是服務使用者
: 稱呼的轉變
: 主要是因為現在社會福利服務潮流的走向開始轉為「自主」、「尊重」、「支持」
: 接受服務者和我們都是平等的
: 「服務使用者」有權選擇自己希望被服務的方式,有權利參與服務計畫的擬定
: 機構內的教保員、社工將來都可能不再使用「老師」的稱呼
: 我們雖然有專業
: 但卻不能使用我們的專業強迫案主接受我們替他們擬定的計畫
: 而是要尊重他們選擇的意願
: 另外
: 「老師」與「個案」的稱呼,在華人的社會代表的是地位的高低
: 換句話說也就是「強勢」與「弱勢」的分別
: 既然要尊重服務使用者,平等看待他們
: 除了實質上行動的作為
: 稱呼的改變代表的是觀念上的革新
: 我想那不是法律規定不規定的問題
: 而是你們機構的觀念有沒有跟上時代
: 我也不喜歡用「個案」稱呼人
: 如果可以的話我更喜歡用他們的名字稱呼他們自己
: 我並不覺得當社工、就服員是有多了不起的事
: 只是因為他們剛好需要協助連結資源,那恰巧又是我負責的服務
: 如此而已
: 就算把我看成服務生那又怎樣
: 服務生也是很了不起的一個職位阿,
: 難道你去吃飯、用餐都不需要人家服務,不希望人家提供你想要的服務嗎?
: 當服務生,比當社工更難,更需要客人的尊重
: 所以,設身處地的想想
: 你不能接受的原因應該不是稱呼,而是你心中那個放不下的地位高低吧
--
因為我又窮又不會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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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9.48.2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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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gon (Com-ba-d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Fri Jan 9 21:27:48 2009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個案一詞是從英文client/case出來的
: service user也不是沒出現過,只是通常是在政策體材的論文用以敘述
: 接受服務的群體,或是在文章中以client的同義字交互使用
可是別忘了, client也在英語使用環境中,各行各業中都有用到。
法律、零售商....不勝枚數。
也就是說,在英語環境中,
Client在資本主義邏輯下,是指具有"有購買能力的主動之自由人"
且能夠"依自由意願與服務提供者簽訂契約"。
雖然我們仍可以爭辯這種狀況下的client是否仍擁有完整的agency,
可是,這個字所指的"人"具有agency卻是無庸置疑的。
但是,作為client的中文翻譯,"個案",卻不一定如此。
在台灣的中文語境中,個案通常具有負面的意涵:
如果你是個案,那你大概因為不是有這個便是有那個問題。
而我作為社工,就是要來糾正或改變你(的問題)。
而作為"個案",他的自主性也就這樣不見了。
在台灣的其他行業,client可是翻譯為"業'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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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gon (Com-ba-d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at Jan 10 01:50:21 2009
:
: 在台灣的中文語境中,個案通常具有負面的意涵:
:
: 如果你是個案,那你大概因為不是有這個便是有那個問題。
:
: 而我作為社工,就是要來糾正或改變你(的問題)。
:
: 而作為"個案",他的自主性也就這樣不見了。
:
: 在台灣的其他行業,client可是翻譯為"業'主'"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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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75.43.132.78
: 推 Rainman0612:單純覺得莞爾...督導:「您的業主 結業了嬤?」 囧... 01/09 22:19
: 推 aweasel:沒有問題就不會是個案了阿!無聊的學說 01/09 23:55
^^^^^^^^^^^^^^^^^^^^^^^^^^^^^^^^^^^^
我有點不知道該如何閱讀你這一句話。
無聊的學說?
你是指我上面拉哩啦雜的東西,如果可以被稱為學說的話,很無聊?
還是你意有他指?
其實你說的,也正是我要說的。
"沒有問題就不會是個案了" -- 所以我們認定"個案"是有"問題"的。
而作為社工的我們,
相對於個案,我們站在一個權威的位置,
告訴他: 你這不對你那不對你這有問題你那有問題你該作這你該作那。
可是,我們的"個案"呢?
他到底有沒有權力大聲跟你拍桌子: 你別對我指指點點?
你設計出來的東西我不喜歡我不愛我不想接受?
當他覺得他只是你這個社工手中上的一個該處理個案時,
或
當他覺得他是一個服務使用者 -- 他有權力使用或不使用你所提供的服務,
你覺得事情會不會不一樣??
----
我必須說,
我們對於語言的使用必須非常小心。
或許整體的權力結構很難因為只因語言使用之改變而轉換,
但語言,絕對是"構成"這整體權力結構的重要部分。
語言不只作為供我們表達的載具,
更參予了我們的思考與感受 -- 很簡單,
只要看到有版友覺得"服務提供者"讓他覺得自己像個餐廳服務生,
就知道語言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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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weasel (瘋狂的豬)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at Jan 10 13:25:23 2009
我是沒唸過什麼書啦
不過在處理實務的時候我是都不會直接稱呼對方為個案啦!
都會叫XX先生 XX小姐 親屬的話都會直接稱呼XX的爸爸、媽媽、阿姨、姑姑
如果要去強調社工和個案之間不對等關係是需要被修正的
應該是從一個社工的基礎觀念開始教育起而不是只是去改一個所謂的「名稱」
除非你的評估報告要給當事人過目?跟他親自討論處遇計畫?
那不如直接寫成 X小姐 X先生 不是更好?當事人XXX、OOO不是也OK?
從「案主」改成「服務使用者」不過就是從一個意義變成另外一個意義而已
也是賦予這個稱呼一個意義阿!
對實務工作並沒有什麼差別吧!就是報告上要多打很多字
服務使用者、服務使用者之母、服務使用者之同居人之子 <===諸如此類
還有,有些案件即使他拍桌子還是恐嚇要殺全家的還是會強制介入處理
並不會因為他的不滿意就會更改服務計畫
要推動也很好阿!去修正一些觀念,但是對我個人來說是還頗沒意義的
對我來說社工和案主就是一同成長、一起討論、一起解決問題的專業朋友關係
一些有的沒的因為我沒念什麼書,所以我還真的沒想到過捏!
而且現在保護性個案越來越難做,問題越來越多元化
臺灣的社福政策和資源已經快不和所需了
兒童少年安置機構全臺灣本島都滿床了
一些有特殊狀況的小孩沒有機構要收
所以請原諒我這個實務工作者實在沒時間去思考種種
不如就交給學術界吧!G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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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weasel 來自: 210.69.40.253 (01/1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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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len2899 (allen2899)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00:00:12 2009
先舉個例子
有時候我們在新聞上可以看到XX銀行或是公司
因為某件事的疏忽 或是處理不好 bababa之類的
這時該銀行或是公司的發言人通常會出來說
這只是個"個案" 我們會特別注意 或是有其他特別處理 bababa之類的
請問 看到這篇新聞的時候大家會怎麼想
會把發言人所指稱的個案做為一個負面的字眼嗎?
以此為例 我認為
個案這個詞 本身並沒有什麼正面或負面
就看個人怎麼想 怎麼去詮釋而已
只是現在專家認為這詞有負面意義
而專家又有很大的影響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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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16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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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ghthearted (隨遇)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02:09:41 2009
※ 引述《allen2899 (allen2899)》之銘言:
: 先舉個例子
: 有時候我們在新聞上可以看到XX銀行或是公司
: 因為某件事的疏忽 或是處理不好 bababa之類的
: 這時該銀行或是公司的發言人通常會出來說
: 這只是個"個案" 我們會特別注意 或是有其他特別處理 bababa之類的
: 請問 看到這篇新聞的時候大家會怎麼想
: 會把發言人所指稱的個案做為一個負面的字眼嗎?
: 以此為例 我認為
: 個案這個詞 本身並沒有什麼正面或負面
: 就看個人怎麼想 怎麼去詮釋而已
: 只是現在專家認為這詞有負面意義
: 而專家又有很大的影響力....
看了這一串的討論文下來
有一點開始被點出來,就是對「個案」一詞的意涵理解不同
然而是否隱含權力不平等或者問題取向,解釋是由學者?實務工作者?服務對象?
從client到consumer的轉變,似乎是國外的討論
或者是本詞源起所帶有的偏見,可是我想要說的是回到當下的社會文化來看
個案一詞在台灣是否還具有那樣的偏見?可能案主/服務使用者不清楚
甚至實務工作者認為這詞是一個中性的,那麼在缺乏共識的概念認知下
更改的最大意義,也只剩下對這詞有不滿的學者而已了..
那「弱勢」是不是也算不好的詞呢?可以再討論(不過先別在這佔版面了= =)
名詞的轉變絕非毫無意義,但也要有相應的觀念、概念的轉變(具有足夠正當性)
不然就是是字詞上的賣弄而已,
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從「殘障」到「身心障礙」
以上,歡迎討論
ps.其實我們早把個案等同於服務使用者了吧..
--
意圖連結社工在網路上的支持網絡,創造以部落格為基礎的高度互動平台。
我的部落格,歡迎參觀 ^^ https://lighthearted.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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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0.1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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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ftschiffe (Boden Se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10:47:51 2009
※ 引述《sigon (Com-ba-de!!)》之銘言:
: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 個案一詞是從英文client/case出來的
: : service user也不是沒出現過,只是通常是在政策體材的論文用以敘述
: : 接受服務的群體,或是在文章中以client的同義字交互使用
: 可是別忘了, client也在英語使用環境中,各行各業中都有用到。
: 法律、零售商....不勝枚數。
: 也就是說,在英語環境中,
: Client在資本主義邏輯下,是指具有"有購買能力的主動之自由人"
: 且能夠"依自由意願與服務提供者簽訂契約"。
: 雖然我們仍可以爭辯這種狀況下的client是否仍擁有完整的agency,
: 可是,這個字所指的"人"具有agency卻是無庸置疑的。
: 但是,作為client的中文翻譯,"個案",卻不一定如此。
: 在台灣的中文語境中,個案通常具有負面的意涵:
: 如果你是個案,那你大概因為不是有這個便是有那個問題。
: 而我作為社工,就是要來糾正或改變你(的問題)。
: 而作為"個案",他的自主性也就這樣不見了。
: 在台灣的其他行業,client可是翻譯為"業'主'"呢!
世上有很多靶,不止資本主義一個,可這個靶就做可憐
因為打下去通常得到的歡呼聲最多,自我感覺最為良好,聖光系咒語
大概用了會跟che一樣帥吧,只是頭上有星星的不只他,Keroro也是
個案一詞各行各業都用的到,自然有各種不同的含意
不同的含意有不同的價值觀,甚至沒有價值觀
有大家一人一票,來感覺一下,這個字詞是正面的或是負面的?
版主辦個投票啊,限定投票資格為實務工作者,瞭解一下民意
用了個案一詞自主性會不見?現在在演哈力波特嗎?
咒語念下去個案會不能動?會吐實吐真嗎?
是就好了,這樣我做治療也不用這麼辛苦繞來繞去的
要改可以,那提出Evidence-base的文獻及證據
不要那種訪問三四個人,剪貼逐字稿加心得的"探索性研究"喔
本人學問素養不高,對於這種論文一概以小說欣賞之
通常只有什麼的才會重視什麼,實務工作要忙得事情還很多,作文不是唯一
再這樣搞下去我要用英文寫記錄了,我是無所謂,我不確定繼任看不看的懂
--
因為我又窮又不會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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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9.48.248.190
※ 編輯: Luftschiffe 來自: 89.48.248.190 (01/1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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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ftschiffe (Boden Se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11:08:21 2009
※ 引述《sigon (Com-ba-de!!)》之銘言:
: 我有點不知道該如何閱讀你這一句話。
: 無聊的學說?
: 你是指我上面拉哩啦雜的東西,如果可以被稱為學說的話,很無聊?
: 還是你意有他指?
: 其實你說的,也正是我要說的。
: "沒有問題就不會是個案了" -- 所以我們認定"個案"是有"問題"的。
: 而作為社工的我們,
: 相對於個案,我們站在一個權威的位置,
: 告訴他: 你這不對你那不對你這有問題你那有問題你該作這你該作那。
: 可是,我們的"個案"呢?
: 他到底有沒有權力大聲跟你拍桌子: 你別對我指指點點?
: 你設計出來的東西我不喜歡我不愛我不想接受?
: 當他覺得他只是你這個社工手中上的一個該處理個案時,
: 或
: 當他覺得他是一個服務使用者 -- 他有權力使用或不使用你所提供的服務,
: 你覺得事情會不會不一樣??
: ----
: 我必須說,
: 我們對於語言的使用必須非常小心。
: 或許整體的權力結構很難因為只因語言使用之改變而轉換,
: 但語言,絕對是"構成"這整體權力結構的重要部分。
: 語言不只作為供我們表達的載具,
: 更參予了我們的思考與感受 -- 很簡單,
: 只要看到有版友覺得"服務提供者"讓他覺得自己像個餐廳服務生,
: 就知道語言的力量。
個案當然是有問題的,客氣一點可以說"有某些狀況"
上餐館吃飯當然是肚子餓,難道是因為長痔瘡嗎?
個案有問題,跟工作者是不是要持指導的態度,是香蕉跟蘋果有多像的問題
學問不能這樣做,不夠嚴謹...
個案當然可以拍社工桌子,他想拍誰的桌子都可以,通常只要不嚇到人家或把
桌子拍壞,一般不會有什麼問題
個案當然也可以不鳥我的offer,有時間就討論新的,沒時間再看看
沒辦法就沒辦法,不愛隨你,命是個案自己的,不是社工的
打高空的人喜歡做誅心之論,斧鉞之義,我等濁濁小人,言談之間能瞭解即可
社會學討論到的communication型態有幾種?
畢竟我等不是在PTT上接案
--
喔,個案在某些場合拍我桌子的,會被外面警察上手銬帶走就是了
--
因為我又窮又不會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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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9.48.24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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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gon (Com-ba-d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12:47:48 2009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版主辦個投票啊,限定投票資格為實務工作者,瞭解一下民意
我突然覺得,我反而在這版的位置有點怪。
似乎目前我在念博士班,
又剛好在這議題上某程度上同意改詞。
(可是我們卻都還未討論到細膩的操作層次)
我卻發現我被打成罪惡那一邊: 不識實務的學者。
原來學者在這邊是原罪。
不問理由,學者發言就該死。
可是,妙的是,
我在台灣時曾經作過六年的實務工作。
來美後,我繼續跟台灣的實務工作保持聯繫。
甚至,我還是某種程度參與台灣的實務工作(替機構寫案子)。
社工是專門職業。
學術和實務本來就不大可能截然二分。
那請問我們現在這邊正在做得是甚麼?
我竟然得提出自己曾經或者現在仍在實務界
作為"證明我不是學者而是實務工作者"的身分標示牌。
似乎只有這麼作,
我才得以還己身清白。
真諷刺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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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5.43.132.78
> -------------------------------------------------------------------------- <
作者: regent2 (展翅飛騰 )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14:29:55 2009
沒有很仔細看更名為"服務使用者"的緣由
不過想到自己曾經就醫的經驗
聽到醫護人員彼此在討論我這個"個案"時,不是用"病人"一詞
而是用"患者"怎樣怎麼....
的確比較舒服一點~~
身為"有病在身的人"(不諱言,沒病幹嘛來看醫生?!)
如果真得被稱呼"病人",當下只是自怨自艾一些
生病的人情緒通常低落一些,相對於那些有權勢的醫護人員,感覺自己矮小,
沒有選擇地被需接受隱私一覽無遺接露在他們面前...
"病人"vs."患者"原意均為一樣,不過當我們社會常出現"你有病啊... "得罵人辭語時,,
"病人"一詞在語言上似乎負面的感覺多了一些
"患者"相對上就中性一些~~
想到法界實務中常用的"原告","被告"
"被告",也是有類似令人感到負面,"未審先被定罪"的感覺
也許不久的將來
法界也開始檢討這個用詞的適當性
譬如原告叫 "訴訟提出者"
被告叫 "非自願出庭者"?
呵呵~~
會不會又被樓上的罵,來自學界的無病呻吟?!
Happy Holidays!
※ 引述《sigon (Com-ba-de!!)》之銘言:
: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 版主辦個投票啊,限定投票資格為實務工作者,瞭解一下民意
: 我突然覺得,我反而在這版的位置有點怪。
: 似乎目前我在念博士班,
: 又剛好在這議題上某程度上同意改詞。
: (可是我們卻都還未討論到細膩的操作層次)
: 我卻發現我被打成罪惡那一邊: 不識實務的學者。
: 原來學者在這邊是原罪。
: 不問理由,學者發言就該死。
: 可是,妙的是,
: 我在台灣時曾經作過六年的實務工作。
: 來美後,我繼續跟台灣的實務工作保持聯繫。
: 甚至,我還是某種程度參與台灣的實務工作(替機構寫案子)。
: 社工是專門職業。
: 學術和實務本來就不大可能截然二分。
: 那請問我們現在這邊正在做得是甚麼?
: 我竟然得提出自己曾經或者現在仍在實務界
: 作為"證明我不是學者而是實務工作者"的身分標示牌。
: 似乎只有這麼作,
: 我才得以還己身清白。
: 真諷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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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6.171.30.11
> -------------------------------------------------------------------------- <
作者: jdcbest ( 風雅諸 )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14:52:26 2009
那提供服務的人是不是也該一起跟著改?
接受服務的人在稱呼服務提供者時是不是也要改, 例如:
娼妓 也要改叫性服務員
社工師 也要改名社服員
心理師 也要改名心服員
醫師 也要改名醫療服務員
教師 也要改名叫教學服務員
律師 也要改名叫法律服務員
理財專員 也要改名叫理財服務員
生父母 也要改名叫生育員
養父母 也要改名叫養育服務員
以此類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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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1.22
> -------------------------------------------------------------------------- <
作者: yalover (turtle)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Sun Jan 11 22:03:17 2009
他們本來就是服務使用者
而社工~是服務提供者
改變稱呼~其實在直接服務上沒有很大的影響吧!
而且~那也是對人的一種尊重
他們是有需求的 也需要被尊重
如果可以 他們也不希望能因為某些原因被服務
是吧?!
※ 引述《jdcbest ( 風雅諸 )》之銘言:
: 那提供服務的人是不是也該一起跟著改?
: 接受服務的人在稱呼服務提供者時是不是也要改, 例如:
: 娼妓 也要改叫性服務員
: 社工師 也要改名社服員
: 心理師 也要改名心服員
: 醫師 也要改名醫療服務員
: 教師 也要改名叫教學服務員
: 律師 也要改名叫法律服務員
: 理財專員 也要改名叫理財服務員
: 生父母 也要改名叫生育員
: 養父母 也要改名叫養育服務員
: 以此類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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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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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weasel (瘋狂的豬)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Mon Jan 12 00:09:47 2009
實務工作也分很多種
保護性和福利性?而且還會再去區分領域和服務類型
真的很建議學者先進們多參考不同領域的社工員的意見和看法
機構也很多類型吧?老人?小孩?養護?
機構是做外展的?經扶?還是養護或寄養?還是倡議?
做兒少保護和做急難救助的社工員看法也不見的一樣,工作模式也不一樣
醫院社工和經扶社工看法也不一樣阿
當然累積的經驗和知識也不同囉
所以案主還是服務使用者這個詞對每個領域的社工的意義當然也不一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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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37.120
> -------------------------------------------------------------------------- <
作者: tieniu (鐵牛哥哥)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Mon Jan 12 01:17:27 2009
※ 引述《sigon (Com-ba-de!!)》之銘言:
: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 版主辦個投票啊,限定投票資格為實務工作者,瞭解一下民意
: 我突然覺得,我反而在這版的位置有點怪。
: 似乎目前我在念博士班,
: 又剛好在這議題上某程度上同意改詞。
: (可是我們卻都還未討論到細膩的操作層次)
: 我卻發現我被打成罪惡那一邊: 不識實務的學者。
: 原來學者在這邊是原罪。
: 不問理由,學者發言就該死。
實務經驗是尚方寶劍嗎?
小弟之前在的那家機構在爭取國品獎的時候,
評審的委員只有一位是醫療方面的專家,其它委員則以財經跟管理見長。
經過一番參訪後,其中一個委員就問了一個實務工作者會覺得是笑話的問題,
她問說為什麼你們一直在講個案個案的,感覺上好像是他們犯了什麼錯,
有案在身的樣子。
從一個完全外行的人的眼中居然跟學術界的人看到一樣的事情,
是不是學術界都跟外行人一樣?
是學術界只看到自己還是實務界只看到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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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3.168.102
> -------------------------------------------------------------------------- <
作者: regent2 (展翅飛騰 )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Mon Jan 12 14:11:18 2009
我看一下原 Po這個議題的文章
只是說某法規修訂規定要把"案主"改為"服務使用者"
並沒有說是實務界或是學界的點子
雖然說 各種委員會或是幕僚單位的意見來源可能以學界居多
但也不能排除有實務界想法參與其中
不過現在似乎大家的討論又轉向為"實務界"與"學界"之爭
孰高孰低,孰不時食人間煙火?孰欠缺初衷的理想性?!
我個人在法界混沌過幾年,對此專業雖也有微詞之處,不過自認為有一點值得我們
社工專業追求之處在於:
法界的實務界(律師,法官,檢察官)與學界基本上還蠻旗鼓相當
在社會地位上,在言論被尊重程度上,與專業的肯定上 (薪資就不用說了...差很多)
一個委員會,不會只有大學法律系的老師,法官律師檢察官實務經驗的意見同等受到重視
一個法律意見,呈現出來也不會只有法學界怎麼認為,實務界怎麼看,怎麼判也是很重要
在國家考試時,實務界與學界的見解都很重要
相對於社工界
我們希望建構出怎麼樣的合作模式?
如同前面有篇說的,我們的目標都是一致,為了提供案主或服務使用者更好的服務
很希望社工的實務界受到同等重視 不要一味膜拜學界的老師
學界老師也能多做一些直接有益於服務輸送與提供的研究
多了解實務界的困境,
運用其影響力與資源去創造更有利實務界與案主(服務使用者)的大環境
畢竟"出一張嘴比較容易" (知易行難啦!)
很多學界老師沒經歷過政府單位的科層體制
並不知道很多理想性的建言不是實務界不做
而是制度的問題 或是官僚的問題
我知道實務界其實對學界欠缺實務經驗是很嗤之以鼻
可是在面對出題老師或是所謂的評鑑等來自學界時
還是很難抵擋所謂的"權威"人士的光環或是標準答案
該怎麼呢?我不知道~~大家覺得呢?
美國這邊
我已經看到有實務界與學界共同出書掛名的例子 (是大型研究案,不是小paper!)
很是感動
最高興得應該會是我們的案主或是服務使用者吧!
這兩群關注她們的專業人士終於可以合作無間了!!
p.s.醫學院也是很多教授兼XX主治醫師
兩邊賺當然也是
但是顯示學界與實務是不分尊卑的~~
※ 引述《tieniu (鐵牛哥哥)》之銘言:
: ※ 引述《sigon (Com-ba-de!!)》之銘言:
: : 我突然覺得,我反而在這版的位置有點怪。
: : 似乎目前我在念博士班,
: : 又剛好在這議題上某程度上同意改詞。
: : (可是我們卻都還未討論到細膩的操作層次)
: : 我卻發現我被打成罪惡那一邊: 不識實務的學者。
: : 原來學者在這邊是原罪。
: : 不問理由,學者發言就該死。
: 實務經驗是尚方寶劍嗎?
: 小弟之前在的那家機構在爭取國品獎的時候,
: 評審的委員只有一位是醫療方面的專家,其它委員則以財經跟管理見長。
: 經過一番參訪後,其中一個委員就問了一個實務工作者會覺得是笑話的問題,
: 她問說為什麼你們一直在講個案個案的,感覺上好像是他們犯了什麼錯,
: 有案在身的樣子。
: 從一個完全外行的人的眼中居然跟學術界的人看到一樣的事情,
: 是不是學術界都跟外行人一樣?
: 是學術界只看到自己還是實務界只看到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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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6.171.30.11
※ 編輯: regent2 來自: 216.171.30.11 (01/1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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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ghthearted (隨遇)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時間: Tue May 26 23:22:29 2009
雖然..這個討論串有點久了,還是挖出來..
因為覺得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是一件很糟的事,
在英國的障礙福利政策中,他們真的是服務使用者,
而不是單單是意識形態或態度上的意義,
政府會發給障礙者一筆錢,讓障礙者去購買自己需要的輔具、想要的服務,
而不是像台灣一樣,政府訂了幾種補助方式,社工來評估要給障礙者哪些服務,
服務類型是很有限制,並可能根本不符障礙者需求的,沒有顧慮到障礙的多樣性,
像是對某些類別的障礙無用的居家服務..卻對重度障礙者聊勝於無..
細節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政策概念是這個樣子..
這樣的話,其實用服務使用者(消費者)很名符其實..
就和商業不會去爭論稱自己手上有幾個case,
還是該說幾個客戶是一樣的道理..只是個人習慣的問題..
這樣一來,服務和障礙者的關係也改變了,
不是給予的關係,而是供需的關係..服務使用者也可以算雇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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