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社工專業 態度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社工有這麼累嗎?」是的,就有這麼累。
惠敏之前簽署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所發起的「2020立委候選人對社工承諾書」,裡面九點其實都是長期以來與社工夥伴協力奮鬥的目標,也是較原則性的大方向。我在這次的七大項參選政見中的「#勞動生活 #尊嚴權益」,即已闡明了對於改善勞動環境一路以來的分開視之、四管齊下的主張:
#降低工時:制訂最低工資法。
#提高工資:推動國定假日法。
#落實勞檢:修訂勞動檢查法。
#保障團結:擴大工會法適用範圍及降低門檻。
第五項,則是我特別提出要保障「社工、醫護、教保、大眾運輸等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勞動權益」。
長期以來,社工所遭遇的問題,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回捐」制度。除了公務體系的社工,有非常多的社工其實是在私人機構內服務,而經常是靠接政府計畫案在維持人事支出。而為了壓低勞動成本,許多機構發明了所謂的「回捐制」(也就是報支與實領間的差距,堪稱不義之捐),更令人訝異的是,這竟然是「公開的秘密」,產官學都知道,但都無計可施。以我所長期關注的監所議題來說,在去年甚至出現「外包社工職缺」而由「社工工作室」或「社工事務所」直接開出報領與實領兩種價的公開徵求。除了荒謬還是荒謬。
再者,社工工作需要配合專案,經常是24小時on call,既需要專業又需要諸多應變,更別提常需進入危機第一線複雜拆彈,對身心壓力均大。而大家不斷在喊的社會安全網,就需要將這些基層的服務提供者照顧好,否則編織出來的網也會顯得脆弱。
我和時代力量黨團,在去(2018)年的總預算審查時,針對社工勞動權,提出過幾個預算案原則,分別是:社工回捐認定標準和流程、社工專案勞檢,並納入回捐問題、工會陪同勞檢、社工服務機構徵才時應寫明薪資計畫來源、建置社工薪資調查系統等,最後爭取到有工會陪檢並在今年實施。然而,個案還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立法委員的工作,就是要梳理出好的制度環境,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之外,更需要將基本的態度和精神貫徹在法條設計與行政監督上,唯有如此,才能讓個案發生時,不會孤立無援。
我是鳳山立法委員候選人⑤陳惠敏,堅定支持社工朋友,別再讓社工這麼累‼
#把社工叫志工和義工太瞎
➖➖➖➖➖
承諾書內容如下:為實踐自由民主之內涵與維護公平正義之價值,本人與團隊夥伴公開承諾:
1⃣往後公開致詞時不會把「社工」叫成志工或義工!
2⃣願意一起維護弱勢權益,監督社福政策之缺失與不足。
3⃣願意尊重社工專業,保障社會福利服務產業,醫療照顧及教育幼保相關工作者的權益,同時願意協助充實社福預算,讓遵守勞基法的民間社福單位能夠穩定經營。
4⃣願意尊重多元性別與支持性平教育。
5⃣願意維護台灣主權和民主價值。
6⃣願意共同聲援香港社工夥伴。
7⃣願意尊重和推廣台灣國內之多元族群與多元文化。
8⃣願意捍衛勞工權益,不成為資方門神。
9⃣擁有檢索資料的能力,瞭解「社工有這麼累嗎?」毛巾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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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時:制訂最低工資法。
#提高工資:推動國定假日法。
#落實勞檢:修訂勞動檢查法。
#保障團結:擴大工會法適用範圍及降低門檻。
第五項,則是我特別提出要保障「社工、醫護、教保、大眾運輸等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勞動權益」。
長期以來,社工所遭遇的問題,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回捐」制度。除了公務體系的社工,有非常多的社工其實是在私人機構內服務,而經常是靠接政府計畫案在維持人事支出。而為了壓低勞動成本,許多機構發明了所謂的「回捐制」(也就是報支與實領間的差距,堪稱不義之捐),更令人訝異的是,這竟然是「公開的秘密」,產官學都知道,但都無計可施。以我所長期關注的監所議題來說,在去年甚至出現「外包社工職缺」而由「社工工作室」或「社工事務所」直接開出報領與實領兩種價的公開徵求。除了荒謬還是荒謬。
再者,社工工作需要配合專案,經常是24小時on call,既需要專業又需要諸多應變,更別提常需進入危機第一線複雜拆彈,對身心壓力均大。而大家不斷在喊的社會安全網,就需要將這些基層的服務提供者照顧好,否則編織出來的網也會顯得脆弱。
我和時代力量黨團,在去(2018)年的總預算審查時,針對社工勞動權,提出過幾個預算案原則,分別是:社工回捐認定標準和流程、社工專案勞檢,並納入回捐問題、工會陪同勞檢、社工服務機構徵才時應寫明薪資計畫來源、建置社工薪資調查系統等,最後爭取到有工會陪檢並在今年實施。然而,個案還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立法委員的工作,就是要梳理出好的制度環境,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之外,更需要將基本的態度和精神貫徹在法條設計與行政監督上,唯有如此,才能讓個案發生時,不會孤立無援。
我是鳳山立法委員候選人⑤陳惠敏,堅定支持社工朋友,別再讓社工這麼累‼
#把社工叫志工和義工太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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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書內容如下:為實踐自由民主之內涵與維護公平正義之價值,本人與團隊夥伴公開承諾:
1⃣往後公開致詞時不會把「社工」叫成志工或義工!
2⃣願意一起維護弱勢權益,監督社福政策之缺失與不足。
3⃣願意尊重社工專業,保障社會福利服務產業,醫療照顧及教育幼保相關工作者的權益,同時願意協助充實社福預算,讓遵守勞基法的民間社福單位能夠穩定經營。
4⃣願意尊重多元性別與支持性平教育。
5⃣願意維護台灣主權和民主價值。
6⃣願意共同聲援香港社工夥伴。
7⃣願意尊重和推廣台灣國內之多元族群與多元文化。
8⃣願意捍衛勞工權益,不成為資方門神。
9⃣擁有檢索資料的能力,瞭解「社工有這麼累嗎?」毛巾典故。
社工專業 態度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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