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發惠委員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要廢止當中政治團體的規定,在婦聯會還在司法救濟中,就要刪除人團法相關規定,這種以轉型正義為名的追殺,既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違反人民的結社自由,更是修改法律以求勝訴,不尊重司法。我提出質詢,並且在今天審查法案時,成功要求我的修正動議和沈立委的提案必須併案,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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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質詢內政部徐國勇部長,目前正在清算的政治團體有多少個?有「政治團體」制度的國家有多少個?政治團體退場配套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送來立法院了嗎?這三個問題,#徐部長當場都無法回答,卻要以模糊的「政治團體是威權遺緒」進行控訴,還對沈立委有違憲疑慮的修法提案「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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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答詢和沈立委提案,一再強調對政治團體是通案處理,本來就規定全面退場,沒有針對、追殺的立法。這種說法根本是倒果為因,混淆視聽!立法院106.5.24(三)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說:「至於政治團體的部分,未來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果他根本不想參與選舉,有其他想要成為的團體,不管他是對公共政策議題的關心或是各方面等等,其實他成立任何社會團體都沒有問題,這本來就是他的自由。」所以本來就是應該等社會團體法草案立法通過,讓既有政治團體想要轉型成什麼組織型態、就轉型成什麼,不是逼迫一定要轉型成政黨,方是正辦。現任 #徐部長倒果為因,忽略當年內政部尊重結社自由的承諾,#扭曲政黨法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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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婦聯會因為取得法院停止執行,是合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憲法對於已經判處的死刑犯即使關在監獄裡,都還保障其人格權不受虐待;婦聯會正在司法救濟,沈立委就要修法把保障法人人格存續的條文連根拔起?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說:「根據政黨法規定,尚無法認定於政黨法公布施行後...即不容許人民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或存續任何類型之政治團體。」今天行政法院根據還存在、有效的人團法政治團體規定,表示出訴訟上有利於婦聯會的見解,執政黨立委就要把這個法律廢掉,這樣不是專門對付司法嗎?#一般人民誰能打官司快敗訴,#就趕快修法讓自己勝訴?在婦聯會還有爭訟,廢除政治團體相關法律規範會影響該法人人格權的現況下,這 #顯然就是針對個案立法!違反國會不得針對特定主體,以立法剝除權利的權力分立原則,違反國會不得制定「禠權法案」以法官自居的憲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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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提出沈立委修法提案的修正動議,主張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的法律立法前,依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應繼續適用人團法規定,保障其法人人格權,並且成功爭取保留黨團協商,阻止在今天就通過廢除政治團體的法案。
#我也不曉得今天到底是在急什麼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社會團體法草案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的未來,應讓青年共同決定】
今天是3/29青年節,日前台少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拜訪嘉瑜,我們也談到18歲公民權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等議題,也是嘉瑜參選的政見。
目前我國投票年齡以及民法成年年齡皆為20歲,顯然沒有趕上降低投票年齡以及成年年齡之世界趨勢。
嘉瑜認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的管道豐富,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也不斷增加,實有必要全面擴大18歲青年的社會參與權利。
對此,嘉瑜在三月中即已完成「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連署並送進議事處;並在即將提出的「社會團體法草案」中加入促進青少年組織、參與社團之條文;下周也會盡速提出憲法修正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跨大青年政治參與、維護世代正義。
社會團體法草案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參加美國宗教自由會議 更要延續台灣宗教自由
釋玄定/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副執行長(高雄市)
#宗教
(美國國務院五月發布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國務卿龐培歐致詞時宣布將首度舉行促進宗教自由的部長級會議。聯合報系資料照)
美國六月退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七月廿五日起召開首屆宗教自由部長級會議,要討論國際宗教信仰反迫害的具體方案。我國獲邀參加,證實我國在民主人權與宗教信仰自由的努力,受到國際的肯定。
過去美國因移民帶來多元的宗教信仰和儀式,曾透過人民與司法的努力,成為世界上宗教多元化程度最高、以及宗教最自由的國家之一。美國於一七九一年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至今,展示出政教分離與宗教自由原則的憲法基礎。
中國對於宗教管理可從其黨章,憲法第卅六條、宗教事務條例看出,雖然都宣示人民有宗教信仰與不信仰自由,也同時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而最終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歸。換言之,宗教活動仍須受黨政領導。
台灣自荷蘭、明鄭、清朝、日本迄今近四百年,不同民族的宗教信仰,隨著渡海來台,有著東西方與轉型在地化的多元信仰,孕育出兼容並蓄的海洋文化國。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指出,台灣信仰占全國人口數八成,有超過五成的民眾經常參加各類型的宗教儀式與慶典。宗教對於個人心靈上的安定、精神撫慰,面對國內外天災人禍困境的療癒,積極創辦教育、醫療、環保及文化等社會公益,不遺餘力。
我國宗教法制並不完善,僅規範佛、道教的監督寺廟條例施行近九十年,除違憲外,並不適用各宗教團體所需。現行雙他律的財團或多數決的社會團體的世俗性法人,並不適用於自律屬性的宗教團體。許多宗教團體公產迫於承繼需要,轉以財團或社團登記,實不得已。適值社會團體法草案立法之際,允宜比照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社會團體之適用,並儘速制定宗教專法。
作為一個尊重多元文化、保障人權的政府,為實現穩定、安全、運作良好的社會,國家宜儘速訂定符合憲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關於宗教人權、並適合世界各宗教能於台灣本地開展的《宗教基本法》,來延續民主人權的香火,奠定我國宗教自由華人領導地位,國人姑且拭目以待!
社會團體法草案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社會團體法草案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續查婦聯會
從婦聯會整個架構來看,婦聯會之下捐助成立多個財團法人,分別是「婦聯社福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華興育幼院」、「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當初由婦聯會台北市分會捐助成立,如今運作已經形同獨立的「復興中小學」。
根據內政部在今年7月24日的記者會,將於3個月內與黨產會及婦聯會所簽署的行政契約,未來婦聯會將與社福基金會合併,同時協議聽障文教基金會及華興育幼院也將納入政府公共監督。但行政契約卻遺漏了持有龐大不動產的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復興中小學。
董事會結構高度重疊!
先暫撇開復興中小學借名登記問題不談,以下我整理了婦聯會、華興育幼院、華興中小學、振興醫院的董事會結構名單,可以發現成員高度重疊。
振興醫院的董監事名單,除了少數幾位醫師代表外,其餘董事都與婦聯會成員重疊。且該醫院官網亦陳列與婦聯會創辦人蔣宋美齡的淵源,而現任董事長就是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包含院長也表示創院過程,獲得婦聯會的大力資助。
協議既包含華興育幼院,沒有道理不包含華興中小學!
華興中小學的董事名單不僅跟婦聯會名單重疊,也跟華興育幼院幾乎一樣。且從官方入口網站,及校史資料也顯示早年先成立華興育幼院,接著在其基礎之上又成立華興中小學,兩者就是同一所學校!
再從衛星照片上也可以清楚看到,華興中小學與華興育幼院地址都在「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01號」,位於陽明山仰德大道、國安局旁邊。從地理位置、校史發展、董事會結構、組織章程,都有高度密切關聯。
以上證據已足夠說明,這些組織當初的捐助過程就已經與婦聯會密不可分,涉及到高達900多億勞軍捐的資金流向,都應該納入這次協議討論的內容。
轉型正義不是要談法律登記的形式主義,談的是這些婦聯會的附隨組織,是不是由過去不公義的勞軍捐所捐助成立。
所以我要求內政部儘速清查婦聯會不將華興中小學與振興醫院納入公共監督的理由是什麼?務必繼續追查勞軍捐流向,還財於民。
社會團體法草案 在 Kolas Yotak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