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中心書訊】《媒介宗教》以理論與實例探討媒介在當代宗教的作用
當代世界中各式各樣媒介的出現不但大大地豐富了我們的生活,也讓我們對宗教與過去有不同的理解。《媒介宗教──音樂、影像、物與新媒體》透過多人合作專著透過不同媒介(音樂、影像、物與新媒體)與區域(中國西南、日本與臺灣)的討論,分析傳統宗教元素在今日如何由各樣媒介所重組與延伸。
《媒介宗教》作者包括穆爾克(Erik Mueggler)、施永德(DJ Hatfield)、劉苑如、蘇碩斌、楊建章、齊偉先、林瑋嬪、司黛蕊(Teri Silvio)等多位學者,在書中一方面探討媒介的使用如何改變人們對宗教的認識,另一方面也分析新媒介的出現如何創造新的宗教社會性。以兼具理論與實例的研究,提供我們理解媒介在當代宗教的作用,也揭示了宗教在現代社會的意義。
本書編者林瑋嬪為英國劍橋大學社會人類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教授。專長為宗教人類學、親屬人類學與漢人研究,長期關注宗教議題,特別是物質文化與媒介相關研究。著有專書Materializing Magic Power: Chinese Popular Religion in Villages and Cities(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5),該書獲得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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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科學議題實例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落實CEDAW,政府應管制仇恨言論並重視多元性別女性所面臨之多重歧視 (伴侶盟新聞稿 2018/7/20)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欣見我們所關注的仇恨言論管制與多元性別女性交叉歧視議題,在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得到委員的關注與回應。今(7/20)天上午,CEDAW審查委員會發布73點結論性建議,我們提出幾點觀察與呼籲。
一、 政府應儘速制定措施管制「仇恨言論」(hate speech)
伴侶盟於7/16審查會議中口頭報告提及網路上針對多元性別族群的仇恨言論問題嚴重,獲得國外委員重視,今日委員於記者會中及書面結論性意見第29點(b),均特別要求政府制定措施管制仇恨言論,強調應「特別注意因性別或意識形態面臨仇恨言論導致交叉歧視之女性,如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雙性人」。
二、政府應重視多元性別女性所面臨之多重(交叉)歧視
除了上述第29點(b)之外,審查委員會在許多其他不同點次的結論性建議亦強調政府應重視多元性別女性所面對的多重歧視,包括:
(一) 第8點:政府應儘速採行含括所有性別平等領域的綜合性法制,納入CEDAW 第 1 條之歧視定義並解決多重與交叉歧視。
(二) 第19點(c):針對司法判決及司法人員,應確保相關能力的建構是互動性的並脈絡化的, 如此才能透過實例中交叉歧視的分析,培養批判能力, 從而指出最佳實踐與法律的不當引用。就此並特別提醒政府應特別關注原住民婦女、移民婦女、高齡 婦女、身心障礙婦女、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女性,以及雙性人所面臨之交叉歧視。
(三) 第24點(a):委員指出「暫行特別措施」之使用率不足,尤其在公部門及政治領域之女性代表方面,以及來自遭受交叉及多重歧視之不利處境族群之女性方面(如農村婦女、偏遠地區婦女、身心障礙婦女、原住民婦女、高齡婦女、移民婦女、女同性 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狀況尤甚。
(四) 第26點(c):針對「性別刻板印象」,委員指出政府缺乏系統性計畫解決多種形式的對婦女及女孩的負面態度,尤其是針對特定不利處境族群所導致的多重、交叉歧視。
(五) 第33點(c):委員敦促政府應採取特定措施,包括「暫行特別措施」,以促進身心障礙女性及其他不利處境族群女性於決策位置上之代表性。
(六) 在此次國家報告審查過程,有若干與會人士質疑政府混淆sex (生理性別)與gender(社會性別)的概念,並批評「使用多元性別之概念使女性消失」。對此,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10點、第11點提醒政府應依照CEDAW及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來推廣及使用「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正確及一致的認知,專家強調CEDAW所禁止的歧視不僅限對女性的生理性別(sex)歧視,亦包含社會性別(gender)的歧視。所謂「生理性別」意指男女生理上的差異;而「社會性別」意指社會建構的男女身分認同、特質和角色,以及社會賦予這些生理差異的社會文化意義導致男女之間的階層關係和權力與權利分配偏袒男性且不利於女性。事實上,專家所提CEDAW第28號一般性意見的第18段明白提及「為理解第2條所載列締約國一般義務範圍的根本概念。以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為由對婦女的歧視,與其他影響婦女的因素息息相關,如:種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狀況、年齡、階級、種姓、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以性或性別為由的歧視,對此類婦女的影響程度或方式可能不同於對男性的影響。締約國必須從法律上承認該等交叉形式的歧視,以及對婦女的相關綜合負面影響,並禁止此類歧視。」換言之,專家不但不認為多元性別的概念使女性消失,反而更進一步提醒國家若要落實CEDAW消除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歧視的義務,必須將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一併納入處理。
三、性及生育健康及權利的教育
在結論性建議的第44點及第45點,相反於反同組織及保守家長團體的(「性解放」)指控,審查委員會指出目前我國的學校課程仍缺乏完整的性與生育健康及權利的教育,委員認為學校應針對兒少不斷發展的能力提供適齡、合乎科學正確性、且與時俱進的性和生育健康及權利的教育。同時,審查委員會亦指出,面對不同團體間對於性教育(性平教育/同志教育)之意見衝突,核心關鍵在於「我國政府尚未能提出適當的回應來解決爭議,或為學校課程提供導引」。
針對結論性意見第45點性教育之「利害關係人」,南韓籍委員Heisoo Shin於今日記者會上口頭補充回應,學生、教師、政府、家長和其他有可能被影響權利的人,都可以進行討論,但是討論必須要遵守一定規則,冷靜討論,不能恣意攻擊;學校不適合用來推廣宗教,也不能把信仰強加於他人之上,謠言必須得到澄清,最重要的是以學生(兒童)利益為依歸。
四、校園中針對多元性別學生之霸凌
在結論性意見第46點,委員指出擔心針對包括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等弱勢學生之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會持續發生。就此,伴侶盟呼籲政府採納委員前述建議,應面對台灣社會中不同團體間對於性教育、同志教育已持續多年、白熱化之爭議,儘速找出解決爭議的方式,才有可能真正落實CEDAW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實質平等的理想。
五、此外,審查委員會也呼應了伴侶盟及其他許多團體的共同訴求,於第71點嚴正清晰地提醒政府「在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所示的時間範圍內,應於 2019年5月前通過關於訂婚、結婚年齡的修正案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勿再有任何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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