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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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分享 #明天有交通論壇請看最後 #縮限檢舉代表你只剩檢舉 #歡迎企業及大專院校道安講座邀約
話先說在前面,林北票投小英啦,但是事實就是民進黨越來越有國民黨那種由一群不思長進只想便宜行事、包庇犯罪的政客把持的趨勢,短短一個月內連續提兩次低智商修法,一次是機車上國道比照酒駕,一次是『又要』縮限檢舉
台灣一年檢舉案件中高達217萬件是違規停車,而警察也是因為檢舉量實在太大所以也跟著想要耍白痴跟著說要 #廢除檢舉(而且三番兩次都是警察主導修法喔),之前交通部送立法院的檢舉項目縮限也是超屌的直接拿掉違規停車檢舉項目
但是為什麼台灣違規停車特別嚴重?
1.首先就是 #停車位不足,台北市有75萬台汽車但是停車格只有65萬個,怎麼可能不違規停車?
2.再來就是進一步惡化的 #人行道建設不足 ,這才是最嚴重的問題,人行道建設不足自然大家不會想要停在停車場好好地走去店家,因為你他媽根本無路可走!因此台灣長期變成把汽機車當輪椅代步,一定要停到排隊名店前面,然後就是各種並排停車!
而另一種爭議性違規停車檢舉的常態就是家長接送小孩的違規停車,為什麼家長一定要死命的擠在那短短不到一百公尺的校門口,而不願意停遠一點讓小朋友走到停車處?
#廢話沒人行道還沒走到車上就被嘔吐哥撞死了
再加上台灣長期的路霸問題,更近一步縮限了停車效率,你常常想找個停車位卻苦於這是人家門口、那邊寫 #車庫請勿停車 ,找半天找不到可以合法停車的地方,是你你不會違規停車嗎?
3.那是什麼造成台灣人行道建設跟大便一樣?
最重要的原因當然就是我們的交通部跟營建署兩個單位的怠惰,交通部的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跟 營建署的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都寫了一堆人行道該怎麼建設、要多高多寬之類的,但是卻可以不用建設人行道,換句話說就是:
『你要建人行道要照我的標準建但是你不建的話也沒差啦』
然後我們再來把人行道綁進建築法規裡面,用減免稅金的方式鼓勵大家讓出私人產權供公眾通行,這就是 #他媽的騎樓的由來,然後騎樓因為是私人土地,警察跟公權力在裡面又綁手綁腳的,你也無法一眼就認定這片騎樓是否有減免地價稅供公眾通行,然後就衍伸出一大堆騎樓占用的事情
所以追根究底,就是台灣的路側設施相關的法規比兒歌三百首還要廢,進而衍伸出台灣違規停車嚴重的行為
說這麼多,以新竹市自由路來舉例,旁邊就有一個三民國小,每到上下課時間這邊短短150公尺的校門口就是爆滿的違規停車,但是離開了這150公尺,旁邊的所有區域都是 #完全沒有人行道 的設計,不是黃線就是紅線,所以家長自然得全部擠在這邊接送小孩,而150公尺能停幾台車?
ALTIS長度是4.6公尺,150公尺只能停32台車啦幹,看不違規停車的話等小朋友都接送完大概你祖宗也從墳裡面爬起來了。
更扯的是三民國小前面的道路不是窄到不能做人行道,不是窄到不能畫合法停車格,事實上那條路至少有23米寬,其中 #外側車道還做到8米寬!(標準車道是3.25米)
所以家長違規停車是那些家長愛違規嗎?
才不是,是你們Republic of 『China』的交通美學跟你國民兩黨完全執政時都把人行道建設當垃圾的結果,#該修的法規不修整天只想縮線檢舉,然後你他媽你們這些每年幾百萬補助出國考察、養法規研究員的立委都漠視這種狀況,任由警察牽著你們鼻子走,說拿掉檢舉就跟著拿掉檢舉
人行道呢?
停車格呢?
道路縮減呢?
駕照考訓加強呢?
左轉專用道呢?
廢話,你把上面的東西都拿掉了,路邊只剩下濫設的紅黃線,大家當然只剩下違規停車的選項。
不要說林北只會出一張嘴啦,把圖畫給你看23米的車道可以怎麼用,3公尺的車道一共5條(包含左轉專用道),然後2米的停車格兩邊放整排,兩邊還可以再多兩條2米的人行道
這樣家長還需要擠在校門口並排停車嗎?
這樣人民還要把車子當輪椅停在店家門口嗎?
幹林老師我自費出國騎車兩次就看清問題所在了你們考察是考到酒店去還是去買綠水鬼嗎?
#拿掉違規停車檢舉項目那些違規停車就不見了嗎
#被違規停車害死的騎士行人就會活過來了嗎?
#那乾脆殺人罪拿掉不就變成零犯罪國家了嗎天才立委們
-------------------我是第一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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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停車被檢舉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11385432534337/permalink/1385040291835505/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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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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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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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私人土地違停不滿警未開單竟飆罵不長眼 判拘40天
2022-03-20 10:34 聯合報 / 記者陳弘逸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77602
高雄黃姓男子因不滿左營的住處附近,有人違規停車,向警方檢舉;卻因員警未對違規停
車者開單告發,心生不滿飆罵員警「你是沒眼睛是嗎?私人土地不用罰嗎?」等語,被以
現行犯當場逮捕偵辦。經審理,地院將黃男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1月8日1時58分許,黃男因不滿私人用地上有車輛違規停車,向警方檢舉
,卻因到場員警未對違規停車者開單告發,一氣之下,當場怒飆「你娘的,你是沒眼睛是
嗎?XX啊,私人土地不用罰嗎?」等語。
黃男因侮辱依法執行勤務的警員,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偵辦;員警依職務報告、密錄器影像
翻拍畫面、錄音譯文等佐證黃的犯行;警詢、偵查皆坦承不諱,後由檢方起訴。
地院審酌,黃男明知員警在職勤,未知收斂及謹慎自身言行,竟當場出言侮辱,蔑視國家
公權力;經審理,地院將他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備註:密錄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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