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的話》
這是怎樣的一個台可以培養出這樣的客人?
罵人家生不出來……
罵人家是畜母,連狗都不配……
罵人家不是為人母,是狗母……
罵人家是人妖……
捏造人家生過一個男孩……
發表完全不實的惡意言論……
人身攻擊一個女性的性徵……
這幾天 Betty 生病多在休息,本來我怕 Betty 看了難過,趁 Betty 發高燒昏睡時先讓小幫手把私訊收回了,沒想到卻已經有其他客人截圖傳給了她,她醒來還是看到了……。
我已經很久沒看過她哭得那麼傷心了。
而我,我很憤怒,真的是孰可忍孰不可忍!
對一個女人的尊嚴和心志可以摧殘霸凌到這樣的地步!身為貝帝國際的老闆,我自責沒有保護好公司裡和我一起打拼的夥伴。
#在此我將對貼圖內容中幾位惡劣者提告加重誹謗罪,追究其刑事刑責及民事損害賠償。其後我也將陸續蒐證,任何相關的攻擊言論我將一一提告。
妳們的資料我都有,完整影片也已經節錄,不用趕著換名字改頭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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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看到這則新聞也是讓我一肚子氣,氣到我都想吉死那個傳訊息者。
案件裡的行為是「傳語音訊息給聽障人士」,以及「在Instagram公開自己傳語音訊息給聽障人士」。這舉動說穿了是在羞辱聽障人士,因此可能走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訴訟途徑,以及提告刑事的公然侮辱罪。
過去在判決實務上,侵害名譽不見得是要用講的才會成立,用各種行為來羞辱人,都可能成立。
像是直接朝別人身上潑滿水(台南地院106年度新小字第97號判決)、賞巴掌(嘉義地院104嘉小字第41號判決)或是吐口水、比中指(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判決)都曾經被判決認為是侵害名譽的行為。
若法院願意承認這種非言語的羞辱行為構成侵害名譽,那麼當事人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去請求精神賠償。
而且,雖然當事人不是公開侮辱,但先前在新竹地院有判決認為私訊罵人也構成侵害名譽,不見得要公開。
但走侵害名譽權的途徑,比較麻煩的可能是證明損害,也就是名譽的受損程度。法院通常會衡量雙方(加害人、被害人)的所得、地位以及個案的情況,用心裡的一把尺去訂定賠償金額,因此比較不好證明與預測。
若把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用一併納入考量的話,很可能在費用的上面並不划算;但如果當事人想要出的是一口氣的話,就另當別論。
同樣地,民事上構成侵害名譽,刑事上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若私訊者與發IG的是同一個人,就有可能構成公然的要件,就看檢察官願不願意承認這種羞辱特定族群的行為算是法律上的侮辱。
有鑑於實務上公然侮辱罪的成罪率相當高,如果檢察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個惡作劇的人應該是會受到處罰。
上面的分析是以律師的身分來思考,如何從實務上曾有的案例、可能的權利基礎去提告。
但若撇去訴訟可行性來講,我覺得:
這些聽障者自己活得很好,他們的名譽才不會因為無聊人士的小動作而受損。這樣的行為不是侵害名譽,是歧視。套一句大法官常講的詞,侵害的是「人性尊嚴」才對,這時應該依據「其他重大人格法益」的侵害來請求賠償,才能符合傳訊息者的惡質行為。
可惜的是,「歧視」在法律上並沒有意義,「人性尊嚴」在法律上更只是個虛幻的名詞,除非額外立法(像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才會有明確的定義。目前雖然也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它規範的目的在於保障權益(像是考試、補助),沒辦法處理像這個案件裡的歧視問題。而實務上也少有判決因歧視而判准賠償的案例,如果不走侵害名譽而是重大人格法益,那就是一步險棋…
雖然前陣子有消息說要推動反歧視法,但雷聲大雨點小,至少在通過以前,被歧視的人可能就很難單因歧視去進行訴訟。
也許有人會覺得地獄梗不過就是個梗,純屬幽默為什麼要這麼認真?但句話應該要建立於地獄梗真的只是梗的前提之下。把地獄梗變成現實,做出傳語音訊息給聽障人士的低級舉動,那不就是把地獄帶來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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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
網上一面倒支持朱西伯格,恥笑老人家不懂科技。不,是你不懂政治,被傳媒玩弄了也不知道。薑,還是老的辣。我也佩服部份議員,雖不完全明白科技,也能問出關鍵私隱問題。
我也舉個例,夏威夷的Schatz議員,問了whatsapp 有否algorithm 可以與facebook 溝通,當你用whatsapp講黑豹時,就在你facebook 顯示黑豹廣告。朱西回答,whatsapp對話是加密的,facebook看不到whatsapp內容,網媒該恥笑議員不懂科技。但其實朱西很巧妙地避過問題,因為儘管whatsapp 傳訊已加密,但一來whatsapp 公司有key可隨意解密,二來程序可以在你傳訊之前,將你的興趣關鍵字轉發,再用ip確認你facebook用戶,這些技術上都是可能的,但朱西避而不答。
以下分享兩位台灣網友的意見,總結了聽證會的精華,必讀。
=======
盲眼的尼安德塔石器匠:
【分享 祖克伯的聽證會,到底講些什麼?】
大家都用臉書這個平台,前兩天的大事是,臉書老闆 Mark Zuckerberg 到美國國會參加聽證會,面對排山倒海的質疑。
《牛津報告(一):台灣內部的社群網戰,選戰及假新聞》
http://neanderthaldna.pixnet.net/blog/post/217178292
最近幾年,網路安全是很嚴肅的世界性大事,而且科技與事態都不斷變化。你可以開開玩笑,笑老人家不懂網路之類的,但是笑完還是要嚴肅看待相關議題。
然後我嚇死惹,台灣竟然有一家名字有「科技」網路媒體,下這個標題:
「Mark Zuckerberg 贏了聽證會,參議員敗在沒有基本常識」
我的媽呀,除惹自己造假不承認,還想抵賴給學生的中研院生化所前所長陳慶士以外,這裡很少罵人,但是下這種標題......誰敢看你這種沒有知識的網路媒體?
《台灣該學習俄大的調查精神 — 報告說只有陳慶士竄改》
http://newcongress.tw/?p=13176
還好有好心人整理,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到底這場聽證會的內容是什麼。說真的,這些問答沒那麼容易看懂,很多部分也很值得思考。畢竟,我們都是網路重度使用者,深受影響。
笑議員是老人家,不懂網路的小粉紅,應該只看得懂那些人上了年紀,卻不知道人家都是民意代表,背後是一大堆選民,與專業人士的支持吧?
加油好嗎~ 🍎 教主賈伯斯要是還活著,也是 62 歲的老人家惹。
話說回來,台灣要是有類似的場合......不敢多想,好恐怖。
聽證會 Day2 結束一些心得,加上兩天看下來一點自己的總結
Day2 問題平均犀利很多,也冒出更多面向的問題,底下整理些我記得算有趣的對話
有少數幾位議員特別針對 FB 在使用者允許的情況之外或 logoff 的狀況仍蒐集的個人資訊,其中 Castor 議員(https://en.wikipedia.org/wiki/Kathy_Castor) 算是逼問得最犀利的,當然 Zuckerberg 對於這類問題的回答大多中規中矩,譬如說這是安全考量或務實考量,技術上本來就會做這些事,或是登入之後本來就有很多需要 opt-in 或可控的權限,但是 Castor 有明確指出一點,就是「非科技使用者」很難真正意識到我到底有哪些資訊正在被分享、我同意了哪些東西、同意了會有什麼後果。
Sarbanes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John_Sarbanes) 特別挑出 16 年大選在 Facebook 上兩黨的廣告刊登數跟廣告方案規模明顯差距的問題,並質疑 Facebook 的廣告銷售團隊在接洽兩方時是否產生差別待遇。
McNerney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Jerry_McNerney) 劈頭就講「拎北數學家啦」要 Zuckerberg 不要想呼攏他,他提出問題也很細節,詢問是否 FB 針對個人的下載個資功能真的有包含所有資訊,怎麼沒看到與 FB 相關的網頁瀏覽紀錄,Zuckerberg 這邊答錯,後面還臨時提出修正,跟團隊確認後表示「我們只暫存瀏覽紀錄,它會轉換成對應的廣告偏好資訊,而廣告偏好資訊才能被下載」
McKinley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avid_McKinley) 是這兩天來第一個用此角度切入的議員:FB 上非法藥品訊息提供與買賣問題嚴重 (而且這不是廣告商,是單純有人就在自己牆上貼文說我要賣藥)。Zuckerberg 在這段是兩天內極少數幾乎無法回話的情況,真的是被釘在板子上打。後面 Carter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uddy_Carter) 也追著這問題打,並把問題延伸到 IP 盜版、動物盜獵團體使用 FB 交換資訊方面。
Luján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en_Ray_Luj%C3%A1n) 追打個人資訊追蹤議題,這個昨天有另一個議員提到但是問得沒那麼清楚,但是都點到了一個名詞 "shadow profile" (指在未登入 FB 情況下,FB 仍會追蹤你的瀏覽行為來建立一個非正式的 profile),所有事後評論的科技線記者都一致表示 Zuckerberg 證言表示它不熟悉這個名詞實在太詭異了,這是所有熟悉社群平台的人應該都聽過的東西。而且議員現場 demo 了一個操作流程「未登入情況下,我若叫 FB 幫我打包它所追蹤我的資料,FB 會要求你先註冊一個帳號才能進行打包下載」,而這點被拿出來批 Zuckerberg 這兩天一直強調「所有人都保有他們資料的所有權」,但其實 FB 不但在未經同意情況下紀錄瀏覽資訊 (不論目的),而且實際上你就是會有部分資料不在你能取得或刪除的範圍裡。
Bucshon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arry_Bucshon) 舉出「日常真人對話中提到的東西,隔天莫名其妙在 FB 廣告上出現了」的案例來質問 Zuckerberg。這邊很難證實到底是什麼情況,雖然絕大部分應該是巧合。但是不可否認,當你看到明明是戴著口罩的人在 FB 人臉辨識中還是能被辨識出來,或者是我只是在 Messenger 對話中提到某個非 FB 朋友的手機號碼,隔天居然就出現朋友推薦,這種經驗應該不少人有過。這議題除了陰謀論地討論「FB 到底收集哪些資訊」之外,更有價值的討論是「就算 FB 能知道這項資訊,它到底該不該對其做出反應」。類似幾個月前被討論到的,性工作者為了生活考量進行身分隔離,但是在 FB 上還是被當作朋友推薦出去的問題。
另外被不少議員提出,有關 FB 簽過 2011 年 FTC Consent Decree 的問題,Ruiz 議員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aul_Ruiz_(politician) ) 質疑為何 2015 年知道劍橋分析事件後為何沒有向 FTC 回報,認為是否規定太寬鬆,或是沒有明確罰則讓 FB 覺得這件事重要性不在第一順位。
整個兩天會議中,Mullin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rkwayne_Mullin) 是唯一一位用「你覺得使用者是否對於把關自己的隱私有部分責任?」來開場的議員,可惜我覺得他後面的問話蠻無聊的。
Walters 議員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imi_Walters) 是聽證會上少數用實際 screenshot 來質問「這樣的隱私控制 UX 設計好不好」的人;當然這邊提出的問題非常基本,所以似乎不少人在笑說這是議員請 Zuckerberg 做 tech support 嗎,但是不可否認的這種 UX 問題確實存在。
劈頭就幾乎想對著 Zuckerberg 開罵的 Dingell 議員(https://en.wikipedia.org/wiki/Debbie_Dingell),質問 Zuckerberg 怎麼可能連 shadow profile 都不知道,過去幾件 FB 被人告過的隱私爭議事件 Zuckerberg 大多也含糊帶過,FTC 能不能罰錢也不知道。然後接著丟出一些她自己團隊大概估計出的一些統計數據(在 FB 外的 Like 按鈕被掛出去了總共多少個?),弄得像機智搶答一樣,Zuckerberg 全部以「我會請我的團隊告訴你」回答。
* * *
兩天下來大體上除了少數來亂的議員,主體當然是在追問劍橋分析事件的後續處理結果、使用者權限控管、言論與廣告審查(特別是政治性誤判與仇恨言論誤判問題)、各種隱私或網路平台監管法令設立與否或設立方式的問題。其實很多重複的問答,Zuckerberg 有時基本上是用接近播錄音帶的方式在反覆回答雷同問題。
可以看見的是法令規範的跟進似乎是大部分議員的看法(少數右派議員仍認為不應監管),蠻有趣的是 Washington Post 科技線記者的反應似乎覺得立法聲量還是不集中或不夠力。受到歐盟個資法 GDPR 影響,感覺上不太可能在未來美國什麼相關的法令都不跟進,而其實就算不跟進,如 FB 這樣的跨國平台仍會因為 GDPR 影響而把相關功能 roll out 到全球。
能觀察到的輿論風向趨勢有一點我覺得值得注意,就是以前平台經營者最喜歡用的一招「我們只提供通路跟平台,內容有問題不是我們的錯」實際上可能會漸漸演變為平台商會被要求連帶責任,而且可能不會只有協助處理或道歉的責任,在相關法令設令後,這個責任將會擴及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而昨天分享過的文章提到 GDPR 影響下,網路平台對待 one-time user / logged-off user / partial user 能做的事情只會減少不可能增加,新興服務或既有服務的商業模式衝擊應該是必然,只是依照營運模式衝擊大小的差別不同而已。各類社群平台或是依賴廣告資訊、使用者資訊間接營利的產品都會受到更高的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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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突然被不認識的人使用臉書私訊
莫名其妙辱罵
幹*娘,臭母豬,臭婊,台女
還恐嚇要對我做法
我說要提告,對方說一對一私訊無法提告叫我慢慢告
我也了解這不是公然侮辱,誹謗無法使用刑法提告
如果用民事告是不是勝算比較大?
民事上,有關在私訊罵人,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後想問,要如何取得對方ip提告?
要透過警局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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