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5萬的網紅11點熱吵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點熱吵店》TVBS 42歡樂台/TVBS精采台/TVBS-Asia 每週一至週五晚間11點 千金#Melody 與園丁#沈玉琳。每天一吵。吵出正能量 ●訂閱《11點熱吵店》▶️https://bit.ly/3hkpwvV 《#威廉沈歡樂送》YouTube頻道 每週五晚間9點 ●訂閱《威...
「租地建屋」的推薦目錄: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11點熱吵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問題] 租地建屋租賃期滿房屋保障為何?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可以拆我的房子???---論租地建屋之不定期租賃契約期限... 的評價
- 關於租地建屋 在 [求解]關於拆屋還地,痛苦萬分 - Mobile01 的評價
租地建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法第 425 條之法經濟分析>
大家好,我是賴川。上週我在個人的 FB 和 IG 限時動態,發了一篇文問「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背後的經濟考量」可能是什麼?
之所以問這一問題,是因為以往我們提到民法第 425 條規定時,多數同學馬上會想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這一爭點。但卻很少去思考「立法者為什麼要制訂民法第 425 條」這一更基本的問題。
上週我發問後,有許多同學參與討論,我也在 IG 分享了同學們的看法。這一篇短文,是我試著以法經濟分析的方法,初步回答我自己的提問。
▎民法第425條為任意規定
在進入對民法第 425 條的具體經濟分析前,須先說明的是,民法第 425 條租賃契約債權物權化的規定,解釋上應認為其僅是一任意規定。亦即,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以契約約定排除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例如,出租人本有出售房屋予第三人之計畫,出租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自可與承租人約定,如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時,第三人無須繼受租賃契約,承租人須配合搬遷。此時,租賃契約通常亦伴隨如承租人須允許出租人所委託之仲介業者帶看房屋等相關約定。
民法第 425 條作為一任意規定,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選擇是否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出租人如有移轉租賃物之需求,自可以契約約定排除該規定。由此可知,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並不會限制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交易安排,反而是擴大了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交易上可利用的法律工具,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事前以契約使租賃物之受讓人繼續受原租賃契約之拘束。
▎無民法第425條規定時可能產生之成本
如立法者未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無法事前以契約創設對抗租賃物受讓人效力之交易安排。因為物權效力之創設,只有倚賴立法者的明文規範才得可能。
此時,承租人如欲達成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僅能依靠單純的契約安排。如承租人事前與出租人約定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使出租人遵守不移轉租賃物之約定,或在出租人將租賃物移轉予第三人後,與第三人另協商而成立租賃契約等。但不論是事前與出租人約定或事後與第三人協商,這些過程都必須耗費交易成本。
更重要的是,在沒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下,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無法被完全確保,而仍須承擔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之危險。此危險將使承租人事前對租賃物之投資不足,進而導致社會損失。此一租賃物事前投資不足的損失,在租期越長,承租人前期須投入越多固定資金在租賃物上時,影響越顯著。如須大幅裝潢的店面租賃,或租地建屋等典型情況(這也是租地建屋契約法律另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原因)。
當然,承租人與出租人事前約定的賠償條款越詳細以及條款越容易執行,則承租人事後面對租賃物被出租人移轉的危險就越低。但事前進行條款的約定本身帶來交易成本的支出,這可以說是交易成本和投資不足不利益之間的取捨(trade off)。
▎民法第425條規定本身帶來之成本
如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可能帶來的成本是什麼?此時第三人在承租人符合占有租賃物等要件後,第三人即須繼受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如此一來,第三人在向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時,須另支出資訊成本,以得知該租賃物上是否已附有租賃契約以及其契約條款內容為何等資訊。
▎綜合比較
綜上,如有民法第 425 條規定,從整體來看,將帶來兩類型的利益,即節省交易成本,並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但也對第三人產生資訊成本。因此,如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低於因此得節省的交易成本及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所帶來之利益時,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更有效率。在承租人已占有租賃物時,既具一定公示基礎,得降低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此時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或許能獲得更多的節省交易成本及增加事前投資的利益,進而最大化整體社會的利益。
#寫在最後
「立法者為什麼要制定民法第 425 條?」過去我詢問同學時,最常得到的答案是「為保護承租人」。這是我國立法理由給的標準答案,肯定不能說是錯的,但在我看來就是有點偷懶。不太能說服人。
因為法律基本上應該沒有刻意要保護誰的問題,法律要保護的應是整體的社會利益。所以當我們宣稱某一法律的制定是為保護 A ,或宣稱某一法律應採某一解釋方法以保護 A ,我們都必須進一步追問為什麼要保護的是 A 而不是 B (甚至其他的 C、D、E等人)?保護 A 可能帶來哪些成本?不保護 A 而選擇保護其他人又會帶來哪些成本?長期而言的影響又是什麼?也只有如此進一步追問或思考,才能幫助我們更深入掌握規範背後的價值與要領。
#民法第425條
#法經濟分析
租地建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0期
📌訂閱月旦系列雜誌,加贈兩大好禮👉http://qr.angle.tw/gyj
🎉🎉🎉裁判時報從2010年2月創刊,歷經十年的蛻變,剛好滿100期了,謝謝本刊所有讀者的支持,讓這個刊物可以不斷成長。誠如當代德國法學大師Karl Larenz教授所說的:「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以一種特有的方式交互關聯,法學具有實踐司法的使命」,裁判時報一本初心,經過一百期的開展,今後仍然將持續秉持作為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對話平台之創刊理念,實現法學與司法相互協力的任務!
🎯本期月旦講堂,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王澤鑑大法官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大法庭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所創設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之統一見解,從請求權基礎之法律思維、比較法理論繼受之法學方法等角度,深入剖析該裁判在法人侵權責任規範體系重構上之重大意義!學說理論引導法院裁判,實務個案驗證法學釋義,恰恰為本刊一百期以來架構司律平台的理想,作了最好的印證與勉勵。
🎯本期也特別刊登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司法院法官學院 #周占春院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蔡碧玉院長 等司法前輩,給新一期受訓之新進法官的重要建言與期許,希望讀者在本刊的司律平台上也能體會資深法律人對司法志業的使命與熱情。藉此,亦將預告本刊自第101期開始,規劃加入「法苑‧法觀」新專欄,刊登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撰寫的短篇知性文章,也請本刊讀者期待與指教。
🎯一百期的裁判時報特別規劃了「程序與實體」專題,邀請公法、民法與刑法之學者,綜合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角度撰稿,希望可以藉此展現出十餘年來臺灣部門法之法學發展,已經呈現出結合程序與實體的融貫性角度進行理論探究與案例分析之思維特色。感謝 #陳清秀教授、#吳信華教授 及 #楊子慧教授 針對憲法解釋及行政訴訟之實務問題、#許政賢教授 針對基地優先購買權之民事裁判、#林鈺雄教授 針對沒收新制之刑事司法等,撰寫鴻文為百期的裁判時報誌慶。
🎯民法欄位部分,#陳忠五教授 撰文評析綜覽最高法院有關民法上社團總會決議涉及最低出席人數問題之基礎性難題;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刑法修訂中有關傷害罪章之規定進行重要評釋,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40j
【#月旦講堂】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名譽教授
【#期許與展望】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吳燦 院長
🔸給新進法官的建言/#周占春 院長
🔸給新進司法官的期許──永遠保有正直與誠實的品格/#蔡碧玉 院長
【#程序與實體】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 教授
🔸依「地方制度法」之聲請釋憲──釋字第527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復審後可救濟、再申訴不行?──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楊子慧 教授
🔸權利保護要件與基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教授
🔸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林鈺雄 教授
【#裁判時報】
🔸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 教授
【#智匯觀點】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教授
【#實務法學 】
🔸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不因該屋嗣被拆除而受影響(106台上1263)/#曾品傑 教授
🔸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108台上大3594)/#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月旦系列雜誌,加贈兩大好禮👉http://qr.angle.tw/gyj
專業贏家好禮包👉http://qr.angle.tw/bwk
🛒10月採購節,消費滿額贈:coupon券http://qr.angle.tw/p3e
👨🏫#月旦講座 線上自我進修學習,#隨選上課,#跨領域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元照讀書館」單場9折,任三場 #享合購價2500元👉http://qr.angle.tw/7b5
【#11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mci
【#10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i6e
租地建屋 在 11點熱吵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1點熱吵店》TVBS 42歡樂台/TVBS精采台/TVBS-Asia 每週一至週五晚間11點
千金#Melody 與園丁#沈玉琳。每天一吵。吵出正能量
●訂閱《11點熱吵店》▶️https://bit.ly/3hkpwvV
《#威廉沈歡樂送》YouTube頻道 每週五晚間9點
●訂閱《威廉沈歡樂送》▶️https://bit.ly/35WUOoO
🔥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chopchopshow
🔥TVBS官方網站:http://www.tvbs.com.tw/
🔥TVBS新聞網:http://news.tvbs.com.tw/
租地建屋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 - KFBG(Kadoorie Farm and Botanic Garden -KFBG)前稱嘉道理農業輔助會,是香港一個環境保育教育中心及植物園,位於新界大埔區大帽山北坡和山麓,林錦公路近林村白牛石以及元朗觀音山一帶,佔地148公頃,範圍橫跨了大埔區和元朗區。1949年,大量中國大陸難民湧入當時的英國殖民地香港。猶太裔的羅蘭士勳爵及賀理士爵士兄弟在1951年聯同胡禮先生(Mr. Norman Wright)和胡挺生先生攜手創立「嘉道理農業輔助會」(簡稱「KAAA」),研究及開發農業技術,讓這些中國難民務農維生。賀理士爵士偶然在大帽山的高嶺發現一株無人料理的橘樹,當時一般相信香港的高嶺地勢太陡峭而氣候潮濕,不適宜種植柑橘屬樹木,然而山上那株橘樹仍能生長,由此萌生開設嘉道理農場的主意。五年後的1956年獲政府批租現址的土地並以「嘉道理試驗及推廣農場」名稱營運,示範高效能及有利可圖的耕種和畜牧方法,同時致力改善牲口的品種及培訓香港農民和駐港的啹喀兵。隨著香港的農業日漸式微,於1995年1月立法局通過「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公司條例」,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KFBG)正式成為非牟利及慈善機構,把重點轉移至自然保護及教育方面。KFBG雖然是一所公眾公司,但其資金和管理由私人經營,經由「嘉道理基金」信託人委任的董事局獨立管理。嘉道理農場每年開支約為8000萬港元,由「嘉道理基金」撥出,而佔地148公頃的KFBG,部份屬政府租地,其他為機構擁有。KFBG與多個政府組織、大學和非政府機構進行多個合作項目。員工數目約230人(80多人為專家,硏究及行政人員,例如蝙蝠、爬蟲類,哺乳類,蘭花、鳥類, 淡水魚類, 樹木, DNA 研究等) 。 2016年是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成立60週年紀念。
觀音山海拔546公尺高 ( 英語:Kwun Yam Shan ) 是香港新界元朗區東北部的一座山,位於大帽山以北近嘉道理農場一帶,海拔546公尺高。據清代《新安縣志》記載,觀音山因其峰頂建有觀音廟,因而得名,現時峰頂仍有一尊魚籃觀音像,而觀音像旁的熱氣洞(溫泉眼)更會排出暖氣。每年春天都有大量遊人前往嘉道理農場觀賞山櫻花及櫻桃花,前往觀音山山頂的園內車票迅即完售。傳說觀音菩薩得道之後,便化作普通百姓,深入下層人民,對他們進行教化。有一次,觀音得知東海之濱住著很多化外之民,不懂禮儀,不諳教化,於是便化妝成一名漁婦來到東海之濱一個小鎮。正趕是小鎮的集市很熱鬧,便提著一隻竹藍,竹籃裏裝著兩尾魚,便混迹在那一群賣魚人當中。衆人忽然看見一個很漂亮的漁婦來賣魚,便一擁而上,紛紛搶著買魚。可是漁婦卻問他們:“你們買魚作什麽用呢?”衆人都說:“當然是回去做菜吃。”漁婦卻微笑著說:“我這魚呀,不能賣給你們做菜,只能賣給你們放生。”衆人一聽,都不願意,誰也不想花錢買條魚又放了。結果漁婦站了一天,兩尾魚都沒有買出去。第二天早上,漁婦又來了,仍然堅持只能賣給他們放生,結果還是沒有人願意買。只是有個馬郎的人卻開始注意漁婦他發現那漁婦賣的還是昨天那兩尾魚,可是那魚離開了水整整兩天還是活蹦亂跳,實在有點小可思議,可又實在看不出什麽名堂。不久,金沙灘上的漁民,特別是那微單身漢,見漁婦長得實在漂亮,於是便紛紛跑來說親,爭著想娶她爲妻。漁婦笑著說:“你們這麽多人,叫我嫁給准呢? 這樣吧,我教你們頌經,你們誰先在一天之內學會,我就嫁給誰。”大家一聽,都覺得可行,於是便答應了。漁婦便教他們念頌《普門品》,結果一天之後,有半數的人背會了。漁婦又說:“還是不行,《普門品》還不能最後分出勝負,我再教你們念《金剛經》,誰一夜之間念會,我就嫁給誰。”十多個人都同意了。於是漁婦又教他們念《金剛經》,第二天,能完全背會的,只有三四個人,其他人只好怏怏地走了。 漁婦又對剩下的幾個人說: “先別急,最後的勝負還沒有分出來,我這裏還有一部大乘寶藏《法華經》,誰能在三天之內背會,我一定嫁給他。”結果三天之後,只有馬郎一個人背會了。於是漁婦便答應嫁給馬郎。可是新娘那天,新娘卻無緣無故地死了,而且屍體很快就腐爛了。馬郎很是難過,可又沒有辦法,雖然心中奇怪,也只好將屍體掩埋了。此後,馬郎經常沒事的時候便念頌漁婦教給他的三部經,念來念去竟也悟出點道理。觀音菩薩脫身離去之後,經過段時間的觀察,發現馬郎已經開始悟道,於是便又變成一個老和尚,前去點化馬郎,跟他談經論道,指點迷津。後來又告訴他,原來他以前娶的那個漁婦是觀音菩薩變的,不信可以掘開墳幕看看。馬郎將信將疑,果真跑去掘開了墳墓,裏面真的沒有屍體,卻只有一副黃金鎖子骨。那老和尚說:“現在相信了吧。菩薩化身漁婦是爲了點化你。她既然教給你三部經書,你就應該宣揚佛法,切莫辜負菩薩一片度化之心,”馬郎聽了,連連點頭,忽然那和尚就不見了。馬郎知道肯定又是菩薩在點化他,於是回去之後,便把自己三間草屋變成庵堂,又塑了菩薩的神像供奉起來,仍然是漁婦的模樣,人們便稱之爲“魚籃觀音”。
租地建屋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石室聖心大教堂Sacred Heart Cathedral坐落於中國廣州市一德路,是天主教廣州教區最宏偉以及中國其中一間最具特色的大教堂。教堂建於1863年,落成於1888年,歷時25年。由於教堂的全部牆壁和柱子都是用花崗岩石砌造,所以又稱之為石室或石室耶穌聖心堂、石室天主教堂,1996年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58年,兩廣地區的教務由澳門教區獨立出來,交由巴黎外方傳教會接管,成立粵桂監牧區,該會法籍會士明稽章(Bishop Philippe François Zéphirin Guillemin)獲教廷委任為首任宗座監牧。明稽章本人早於1848年10月來粵傳教,當時他已有要在廣州建立一間大教堂的設想。鹹豐一年(1851年)在當時的兩廣部堂旁邊購置房產,並建立了一間小教堂。鹹豐三年(1853年)開始與廣東地方當局談判建造教堂的有關事宜,但當時的談判並不順利。其後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英法聯軍攻陷廣州城,新城內靠近珠江的兩廣總督部堂被摧毀,當時的兩廣總督葉名琛被俘。戰後明稽章依據清廷所簽的《北京條約》中第六款「傳教士可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天主教堂」的規定,要求廣東地方當局歸還以前被充公的教堂屋宇,用作新教堂的用地。最終在當時駐紮廣州的法國海軍總兵Coupvent des Bois的軍事支持下,逼使兩廣總督勞崇光於1861年1月25日簽訂合約,將兩廣總督行署基址,永租給巴黎外方傳教會興建天主堂,面積為42畝6分6釐,每畝租金為1500文錢,1863年3月又再增租地17畝6分9厘。自此以教堂為中心,在北至大新路,南至賣麻街,東至白米巷,西至玉子巷的廣闊區域,逐步建立起孤兒院、育嬰院、聖心書院、明德女子中學、日新小學、聖方濟各小修院和中華無原罪聖母女修會等等附屬設施,形成教徒群集區和華南的天主教傳教中心。教堂的地基部分在1861年6月28日耶穌聖心節當日開工,在奠基儀式上,當時的法國駐廣州領事李天嘉男爵(Baron Gilbert de Trenqualye)和明稽章主教分別致辭。取自耶路撒冷的一塊石頭和取自羅馬的一千克泥土被放置於兩塊奠基石之下,以示基督教創立於東方之耶路撒冷,而興起於西方之羅馬之意,兩塊奠基石上分別刻有「Jerusalem 1863」和「Roma 1863」的字樣。石室教堂是全球數座全石構的哥德式教堂之一,建築面積為2924平方米,東西寬32.85米,南北長77.17米,中殿屋頂高28.2米,塔尖到地面高度為52.76米,是中國和東南亞地區最大的哥德式風格教堂,也是中國最大的石構建築。教堂的主要建築師是來自法國南錫的Léon Vautrin。石室教堂的正立面是仿照巴黎第七區的聖克羅蒂德教堂而建,而中殿和半圓形後殿的內部則是參照法國的圖勒大教堂,整座教堂而言是屬於19世紀興盛於歐洲的歌德復興式風格。由於教堂全部使用花崗石建成,而廣州並不出產花崗石,教堂用盡了當時從香港九龍的牛頭角及茶果嶺開採出來的大麻石。這些石用帆船運至廣州,再用人工打鑿,吊裝,粘合。建造過程經歷重重艱難,最初由兩位元法國建築工程師指揮,由於與本地工人語言不通,加上中國人從來沒有建造哥德式教堂的經驗,工程開展數年,僅壘起幾尺高的石塊,兩位法國建築師因水土不服,在開工兩年後提前回國,後來得一位到工地探望同鄉的廣東揭陽縣坪上鎮尖田村南門(一說為揭陽縣河婆鎮)建築工人(石匠)蔡孝留下擔任總管工,前後歷時25年,終在1888年完成。單單是開採用石,就已用了8年。石室聖心教堂正面是一對巍峨高聳的雙尖石塔,西側石塔裝置時鐘。教堂內有尖形肋骨高叉的拱形穹窿;合掌式的花窗欞分佈在正面大門上和四周牆壁。教堂的門窗均以紅、黃、藍、綠等七彩玻璃鑲嵌,既避免了室外強光射入,又使室內光線終年保持著柔和,形成慈祥、肅穆的宗教氣氛。在高處俯瞰整座教堂,會發現其像一個平放的拉丁十字架。教堂門外的石階梯原來是七級,後來由於多年積土和地面的抬高,現在實際上只看到五級階梯。
租地建屋 在 可以拆我的房子???---論租地建屋之不定期租賃契約期限... 的推薦與評價
租地建屋 ,土地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2條之1、土地法第102條,要求土地出租人辦理地上權登記,使租賃權和地上權併存,加強、鞏固土地承租人的地位。 ... <看更多>
租地建屋 在 [求解]關於拆屋還地,痛苦萬分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是租地建屋,且不定期租賃,不適用民法450,而是土地法103 第450 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看更多>
租地建屋 在 [問題] 租地建屋租賃期滿房屋保障為何?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各位前輩
若甲跟乙承租土地自建房屋,土地租賃契約20年.
契約有載明不得登記地上權
20年到期時,倘若土地租賃關係消滅時.
甲的房屋有何保障?又或是沒有保障?
麻煩請引述法源,非常感謝各位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3.196.176.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4856887.A.3D8.html
土地是和政府承租的(20年) 土地租賃契約書上載明不得設定地上權
地上物是和建商購買的 RC造
現在想知道的是若政府將來要收回 或是租賃期間到了突然不租
那我對我的房屋有什麼保障
※ 編輯: vm3wu6jo3 (113.196.176.184), 02/27/2015 14:58:1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