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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
【作者】#葛克昌│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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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既是經濟活動之成本,又是社會公平與貧富不均調節之重要工具。稅捐可從不同學門加以研討,如財政學、社會學、企業管理學等,但稅務之立法、解釋與爭訟,最重要者在於本土憲法價值觀之建構。在納保法施行後,值得重視該法立法內涵多為稅法原則與憲法基本權之具體化,尤以第1條明示以保障納稅人之基本權作為該法之宗旨,並明定該法優先於一般稅法而適用。本書可謂納保法析論之姊妹作,對納保法思想淵源有深入介紹。
◾本書距上次出版甚久,適逢輔仁大學法學院鍾芳樺教授近日發表多篇與稅法、憲法及法學方法論相關之大作,提供本書更深入之分析,本版邀其加入並增改原書論點。舉凡會計師、律師、法官等稅務工作者及關心稅捐正義者,均值得做為參考,以建立國人財稅憲法意識之共識。
本書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xy2
【書籍簡目】
第一編:租稅國家及其憲法課題(共5章)
第二編:再訪租稅法律主義(共3章)
第三編:納稅人基本權(共6章)
第四編:基本國策(共6章)
第五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共4章)
租稅法律主義內涵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量能課稅原則
作者:徐錫言律師
量能課稅原則,簡而言之,即為依照納稅者之經濟能力為基礎,加以課稅,如無負擔能力者,則不應予課稅。釋字第597號解釋提到,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且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正式將量能課稅原則納為稅法之基本原則,納為憲法規定之平等權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應自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及損失之餘額,作為其客觀淨額所得,再扣除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費、親屬扶養費等後,以其主觀淨額作為課稅所得。具體實踐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保障人性尊嚴、生存權及平等原則,並依納稅者之實際能力負擔稅捐,如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且依照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在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時,該解釋方法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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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量能課稅原則
作者:徐錫言律師
量能課稅原則,簡而言之,即為依照納稅者之經濟能力為基礎,加以課稅,如無負擔能力者,則不應予課稅。釋字第597號解釋提到,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且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正式將量能課稅原則納為稅法之基本原則,納為憲法規定之平等權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應自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及損失之餘額,作為其客觀淨額所得,再扣除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費、親屬扶養費等後,以其主觀淨額作為課稅所得。具體實踐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保障人性尊嚴、生存權及平等原則,並依納稅者之實際能力負擔稅捐,如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且依照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在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時,該解釋方法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