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以為:「大陸是「土地國有制」香港是「土地私有制,所以稱之為(一國二制)。」
這其實不正確,簡單說明一下。香港從1843年以來99.99%的土地都是leasehold ownership,而非freehold ownership。
這跟英美法系非常複雜的土地法規和權利安排有關,解釋起來很麻煩,我相信多數台灣律師根本連一點概念也沒有。
簡單說,所有土地都是英國女皇的,平民百姓是以75年或99年(也有少數長達999年)的時間長度向英國女皇承租,英女皇保留reversion rights。此權利在英美法上叫leasehold ownership,它近似中華民國法下的土地所有權,但又不是;有點像地上權,但也不盡然是。
那英美法中leasehold estate有三種:periodic tenancy, tenancy at will, and tenancy at sufferance. 港英政府時期的香港土地如上述多基於periodic tenancy去走。
概念上肯定不是中華民國不動產的「租賃」概念,因為leasehold estate是可以登記抵押申請貸款的,在中華民國體系下,拿個承租契約是申請不到貸款的更甭提抵押登記。
leasehold estate是由更早的chattel real演變而來。
言歸正傳,從最粗淺的層面來看,1997年回歸中國之後,名義土地所有者從英女皇改為中國政府,委託由香港特區政府管理(依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七條)。但是民間本身的土地買賣轉讓繼承等等都依然50年內不變,繼續走過去英國法的方式。但從嚴格意義的法律角度看,港英時期跟的土地制度與現在中國的土地制度其實本身差異就不大 -- 名義所有權人都是政府(或皇室或貴族),平民百姓取得一定時期且可付費延期的使用、收益、轉讓權能。
而這塊法律技術操作,平民百姓不懂很正常也不太重要就是了。
租賃契約轉讓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此次梅姬颱風造成農作物損害,農損補助請於10日內(9/28-10/11)向區公所、農業局提出申請,假日公所照常受理,逾期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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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一、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1) 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影本。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3) 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4) 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二、為何檢附相關文件為土地登記謄本?
(1)所有權狀無法得知土地全部所有權人持有之範圍使用地類別及使用分區等資料。
(2)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救助系統有關農民耕作土地與內政部地政管理系統資料抅稽核對,因土地異動頻繁,錯誤率非常高,公所人員還要逐一核對修改每位農民資料,所費時間非常久,造成救助時間拖延,為及早完成審查讓農民及早領到救助金,才請農民提供土地登記謄本。
(3)為達快速審核時效,農業局建請農糧暑盡快修改農產業現金救助系統與地政資訊系統抅稽錯誤率降低,屆時農民即可免再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承租人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申請。
四、原住民保留地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租賃契約轉讓 在 原住民族委員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業務查核將於105年度7月份擴大實施
近來原住民保留地議題受各界關注,尤其是原住民保留地轉租、轉讓非原住民使用或低價讓與非原住民使用等,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相關爭議,並實地瞭解地方政府辦理土地管理業務之困難性,今(105)年的土地業務查核作業將於7-10月擴大進行實地查核作業,該查核計畫自102年至今已實施三年,每年至地方辦理土地業務聯合查核作業,除能與地方承辦人面對面討論瞭解問題並適時輔導改進,期能有效改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管理業務。
原住民族土地業務聯合查核作業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業務、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違規利用處理計畫等業務進行全面及個案性的清查,深入瞭解承辦人執行各項業務面臨制度及執行面等結構性問題,完善原住民保留地業務管理。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表示,土地管理業務十分繁雜困難,本會在現行法制不完備、組織架構不健全及人力配置不足的情況下,積極從制度面及執行面做檢討改進,盡量使業務的推行能有效率及更完善,對於違反法令或租賃契約規定之土地,也督促地方政府配合收回,讓土地能真正回歸原住民族使用,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業務承辦人:李欣薏科員
連絡電話:(02)8995-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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