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唬爆米花草包錄:張博洋投書檢察總長大秀場】#福編
還記得罷韓抹韓急先鋒之一,自己說自己君子的張博洋「張博洋講Hak啦」嗎? 最近他上演一齣「大理寺告狀大秀」
*****前情提要
張博洋和他的基進朋黨們,在109年說那位曾揭發 #尹立吃公費10餘萬豪餐的高雄市議員邱于軒 的老公,因為有得標高雄市學校營養午餐,所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撇開這件事根本就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範圍(後補充)與早在邱議員當選前,其夫就已經由合法招標評選程序成為供應商達8年,
張博洋現在裝模作樣的來起「告到檢察總長」的投書最高檢察署大秀。但傑克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就是監察院,阿花媽那邊都還生不出個彈劾糾正,開不出你滿意的裁罰書,你應該找對你們基進恩重如山的陳菊大院長哭訴阿? 怎麼找檢察總長去了?
檢察總長職權
(一)已定讞重大爭議案件的非常上訴。
(二)監督各檢察長。
(三)必要時與法務部及各檢察署協調實務起訴原則。
(四)監督特偵組(喔,我忘了被民進黨廢了呢)
你張博洋是因為台灣價值充滿,還是因為不支持你們就是假公民,所以自認可以指揮檢察總長越權犯法過問讓你不開心的小事嗎?
#整天說割草最該割的就是你們自己這群草
邱于軒之夫根本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範圍法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邱于軒之夫已得標高雄市校園營養午餐食材11年
#還是張博洋認為花媽時代高雄市政府沒有公平競爭的採購?
看看這種3Q好夥伴,您認為該不該刪Q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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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圖示來自讀享
租賃物權行為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揭露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身分≠施壓
不揭露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身分≠不施壓
坦白說,關說或施壓的態樣百百款,在投標文件揭露關係人身分就意謂施壓嗎?未必如此!反之,未揭露投標者的身分,難道就代表沒有施壓或關說等不法情形?繼續說下去,恐怕落入類似白馬非馬之辯,這並不是本文想談的重點。
邱于軒說,她的夫婿張簡正偉在她擔任議員之前已有參與政府標案的紀錄,在剛剛市議會的質詢時間她強調未曾利用議員身分為夫婿的事業牟利,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施壓與否這個問題也暫且擱下。
我們先來釐清,邱于軒口口聲聲說符合採購法規定,但她涉及的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張簡正偉所屬的大發食材與大發冷凍食品兩家公司,108年迄今,亦即在邱當選議員後,仍持續參與政府招標案。在過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3年的修法版本中,這樣的交易行為是禁止的,該法第九條明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107年再次修訂,修法重點包括了「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其中提到「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 716 號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規定如下: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換言之,107年的修法版本(第十四條),增加讓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可以參與政府招標案或接受補助的若干例外條文。
邱于軒議員氣噗噗嚷著說因她任公職拖累家人等等的抱怨,根本是無的放矢,事實上,在她當選議員的半年前,她夫婿持續參與投標的行為是屬於法令所不允許的。而她夫婿投標的案子正好適用新法,可以參與公開招標的案子,但依照法規,他必須「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為此,監察院也建置「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以利各機關團體揭露及供公眾查詢。
在前揭平臺的「補助或交易行為資料查詢」輸入邱于軒、張簡正偉、大發等關鍵字,均「查無符合資料」。我在瀏覽網站時卻發現不少有趣的範例,例如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楊瓊瓔,其隸屬的法人團體在投標時都據實告知身分。另外,國民黨籍的南投縣議員林芳伃,她曾擔任負責人,現改由親屬經營的公司「致立營造」,參與南投縣府野溪整流工程的標案,同樣據實告知關係人的身分。
與邱同黨的立委和別縣市議員願意遵守法律規定,邱議員是做不到?不想做?還是忘了?
從我提出質疑至今過了一周,邱于軒議員仍不肯勇於面對,表面上說坦蕩願意接受監督,實則閃爍推託,意圖推諉與規避責任。
身為地方民代,邱議員可以質詢或質疑市府各項施政,包括招標案,而身為公職人員,邱于軒同樣必須接受各界監督與法令規範,誠實為上策,繼續硬ㄠ金毋湯。
新聞連結:
1.邱于軒丈夫承攬營養午餐食材未揭露身分 陳其邁答詢要政風處教育局調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01007/HAY2SN245VDKFHHVM5XUCAZGOA/
2. 邱于軒丈夫承攬營養午餐案 吳佩蓉再追標案細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3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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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ol022683 (傻傻分不清)》之銘言:
: : 例子1:
: : B向A租房子,一個月租金6000塊,隔天B繳交租金,A交付房子鑰匙給B。
: : 租房子---->租賃契約-->債權行為
: : 繳交租金-->物權移轉-->物權行為
: : 交付鑰匙-->?????
: : 請問交付鑰匙這個動作是用民法946條嗎??是事實行為嗎???
: : 例子2:
: : B向A銀行貸款50萬,隔周銀行將50萬匯入B帳戶。
: : 貸款------>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行為
: : 匯款------>物權移轉------>物權行為--->是用民法761條嗎??
: : 請問這樣分析對嗎??
: : 最後如果例子1和例子2的的法律行為都無效,是否用民法767作返還房子及50萬??
: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題!
: 有個小疑問,如果例子2的消費借貸契約無效後,銀行是要用§179還是§767請求返還?
物權行為無因性的關係,就算債權契約無效物權行為仍有效,B一樣有取得50萬元的所有
權。但是因為債權契約消滅,B無法律上原因保有50萬元,A應該用179才對。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物權行為嗣後無效,因為B跟A的動產(錢)混合的關係,變成分別共有該
帳戶的錢(民813)。
A和B因為都具所有權(共有帳戶的錢)所以不能用767條,依816條只能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下面的例子同樣有相同疑問:
: 甲與乙簽定一般使用借貸契約,甲將A屋借給乙使用,並已經交付,但是甲心中保留(單
: 獨虛偽意思表示),本是想租給乙使用,並且乙也知甲的心中意思。請問依§86這一個債
: 權行為是無效,所以甲用§179請求不當得利,那可不可以用§767請求A屋返還??
: 這樣的話語例題1有何不同?
我的擬答邏輯如下:
甲乙締結使用借貸契約,惟甲係心中保留,乙亦明知,故依民法86條意思表示無效,使用
借貸契約不成立。另占有係一法律事實,該債權契約無效後乙當然構成無權占有,故應依
767條規定請求返還。
亦可以179條請求返還占有的利益,二請求權競合併存。
和一的差別只有契約的給付義務一個是只有占有的移轉(使用借貸、租賃物),另一個是有
所有權的移轉(租金的支付),而占有是法律事實,所以沒有處分行為無因性的問題,有可
能會隨著債權契約消滅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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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88.33
※ 編輯: aaaaa66666 來自: 220.133.188.33 (10/1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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