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佔土地納為國有,間或授與特定個人或財團從事開發。這些既成事實導致縱使《原基法》早已規定應就此事進行調查及回復原住民族原始權利資格,但實際執行起來極為棘手,畢竟就國家責任而言,改正歷史錯誤實現歷史正義固然重要,當下社會成員基於分配正義所應受保障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同樣重要,如何取得衡平並不容易。」——〈原住民族人權議題現況〉,陳張培倫。
https://hre.pro.edu.tw/article/3838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國有土地遁逃到私有土地相當容易,例如《國有財產法》之非公用財產就很容易被讓售給私人,該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只要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財產就可以讓售給私人、第51條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等等。這都是將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土地的弊病。然而,就算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草案將公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真的就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嗎?從亞泥案的採礦權展限爭議就能窺知一二。」——〈從亞泥案反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落實〉,謝孟羽。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1&id=63
黃金海渡假村: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4182754648452416
封面來自布農語:maikusanak tu iniliskinan,「自己生長出來」的概念,延伸為自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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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
#永續發展的前提
【 減少碳排 世代攏來 】 青年抗暖大遊行
2021.09.25(六)
活動頁:https://fb.me/e/F93FCOFP
#減少碳排世代攏來
#0925青年抗暖大遊行
@rocktwycc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新聞挖挖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租賃關係長達10幾年,原以為租給完美房客,收屋一看直接氣炸....! 登山失聯11天 他曝山神引路奇蹟獲救 https://youtu.be/0FGyGCPPXoE 試駕特斯拉自撞 駕駛脫困突墜橋亡真相! https://youtu.be/QQGzhwCle2Y 3歲女童噴槍射嘴亡 關鍵曝光震...
「租賃關係」的推薦目錄:
租賃關係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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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見解不是不能改變,而是要有充分的說理,超過十億元的財產被沒收,不構成「難於回復之損害」,請問最高行政法院,你的標準何在?>
「丞相,起風了!」這句流行語套用在最高行政法院對於黨產會「財產移轉國有」處分停止執行抗告案的司法審查態度丕變,一點也不為過。
最高行政法院近日接連二件有關審理人民團體(中華救助總會、婦聯會及婦聯社福基金會)針對黨產會所為「財產移轉國有」處分聲請停止執行的抗告案,對於停止執行的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出現與過去整個翻轉的不同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過去幾年都是維持原審法院所認定黨產會命令人民團體將財產移轉國有或追徵財產價額,將使人民團體「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受到難於回復損害」,甚至「有礙政黨組織日常正常運作而使政黨本身萎縮或消失,非事後以金錢所得彌補」,並把「事後填補損害金額過鉅」也認為屬於難於回復損害的範圍,因此一律駁回黨產會的抗告。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一夕之間態度丕變。例如在中華救助總會乙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縱使黨產會命令中華救助總會將名下數十筆仍有承租人使用的不動產移轉為國有,並不會使原來存在的租賃關係複雜到無法釐清,也不會導致中華救助總會受到難於回復的損害云云,這樣的說法說服力甚為薄弱。
租賃到期後,試問承租人是要向國家承租還是向中華救助總會承租?若是向國家承租,國家可否拒絕?如因此損及承租人權益應如何處理?若國家繼續出租,不就正好導致中華救助總會受有無法收取租金的金錢損害繼續累積擴大,不出數年即可達到鉅額租金損失,更別談國家如果將這些不動產出售的情形了。
中華救助總會及婦聯會市價都超過十億元的財產,一夕之間被收歸國有,這樣竟然不構成「難於回復之損害」?
尤有甚者,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華救助總會近三年都持續有捐款收入,不致使業務停擺並導致人格消滅云云。然而,光憑捐款收入顯然不足支應人事辦公業務等各項經費支出,結果只好裁員減薪,難道不會導致業務受阻或停擺?況且社福捐款常有不確定性,誰能保證每年都能收到數百萬元的捐款?這些問題,最高行政法院隻字不提,就遽以廢棄原法院裁定,令人雙拳緊握,有怨難伸。
最高行政法院「昨是今非」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627208
租賃關係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租賃關係長達10幾年,原以為租給完美房客,收屋一看直接氣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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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噴槍射嘴亡 關鍵曝光震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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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性假輕生求挽回 女子下場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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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 在 陳儀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樂陞科技2014年遷入碧潭有約(捷運共構宅),承租市府財產「碧潭有約」地下一樓至二樓,占地近4000坪作為企業總部,每月租金逾200萬元。
105年,樂陞科技爆出炒股案影響社會關注,並且遭爆積欠新北市政府租金、利息等問題,故新北市政府於106年終止與樂陞科技的商場租賃關係,案件進入司法爭訟程序至今。
而本週新北市議會開議,儀君在審核新北市決算報告時,發現經發局根本沒有將這筆重要的帳款(應收未收的保留款)列在決算書中,這嚴重的疏失,儀君要求經發局近期內召開專案報告,行政是延續的,朱市長任內呆帳,不希望新任局處首長便宜行事,想大事化小事,甚至遺忘這筆帳!
儀君同時也請審計處蒐集相關資料,於下一年度補正決算,為市民的納稅錢把關!
租賃關係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90904TVBS「租屋補助」討證明遭拒 房東:漲租或搬走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V1lsmgSDtw
政府敲定的「租金補貼」9月2日開始申請,全台有2萬4千個名額,在台北不到3天,備齊資料待審核的目前只有3百多個不算多,有不少房客表示,都是在和房東索取申請資料時碰壁。從嘉義北上工作的蔡小姐,也遇到這個情況。但房仲透露,其實申請不需要經過房東的手,建物登記謄本到地政事務所就能申請。
記者 吳軒彤 / 攝影 蕭應強 報導 ……↓
租客蔡小姐:「他(房東)就直接跟我說,如果你要申請補助的話,就是租金要多500,或者妳就直接搬走。」
從嘉義北上台北打拚,聽到政府端出牛肉,要補助單身青年租屋,想申請但才到第一關,先被房東打住。
租客蔡小姐:「不太想被房東漲租金啦,然後更重要的是,我也不想跟房東撕破臉,然後現在找房子也很麻煩。
行政院租金補貼方案,9月2日開放申請,申請人除了要交,户口名簿影本,存摺和在職工作證明等,落落長資料,還要說服房東拿出,建物權狀和執照,等同要房東,開始報所得稅,房客私下透露,不少房東都會拒絕,房客多半會遭到拒絕,但其實建物登記謄本,不須經過房東的手。
民眾vs.地政事務所人員:「是來到這邊就可以申請到嗎,也不用真的經過他(房東),(不用啊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啊)。」
拿身分證加40元工本費,到任一地政事務所,就能拿到謄本資料,但私下申請補助,別以為房東會不知道。
房仲陳泰源:「很多房東在租屋之前,就會跟房客討論我們協議好,我出租房子我便宜一點降租金給你,但是我們講好不要報稅好不好。」
政府施予的小確幸,最終仍會因為房東,每年所得稅增加,轉嫁到租客身上,道出租賃關係中沒報稅秘密,全台2萬4千名額,台北只有2631個,開放申請3天不到,備齊資料待審核的,目前也只有367件不算多,也難怪遭人議論,租屋補助「看的到吃不到」。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1195357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9/190904tv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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